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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

【内容提要】本文对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与内涵作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指出该原则的生成直接导源于主、客观主义及折衷主义刑法理论之缺陷,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该原则不仅在定罪、量刑、行刑过程起指导作用,而且对整个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解释都起根本性指导作用。

【摘要题】基础理论研究

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前提条件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产生的前提条件直接导源于前述主、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折衷主义之缺陷,正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片面性与折衷主义刑法理论的不稳定性,使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理论应运而生。我国有学者指出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也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对此,我们并不否认,但认为,如果把资产阶级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偶然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看成是与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一样的东西,是欠妥当的。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是定罪、量刑与行刑过程中一切主客观因素辩证的有机的统一,而所谓的资产阶级刑法中的?统一?充其量只不过是?结合?而已,如同有的论者所指出,?并合主义虽然也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并非有机统一,而是一种衷。?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不少刑法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价值之一乃在于克服资产阶级刑法中客观主义的?客观归罪?与主观主义的?主观归罪?的弊害,作到不枉不纵,准确而科学地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有的教科书在论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与奴隶制和封建制刑法中的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本对立的,同时,也是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片面的定罪学说的否定。主观归罪和主观主义把犯罪意思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把人身危险性、反社会性格、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标准。至于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与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间有无联系,则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客观归罪与客观主义则把客观上发生的实际危害作为犯罪的基本要件,认为只要有危害行为或者发生了危害结果,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及其造成的结果,在主观上是否有认识,则可以不问。?尽管这段话没有直接把主、客观主义理论解释为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但在此语境下实际上分别把主观主义与主观归罪、客观主义与客观归罪当作同一内涵来使用的。应当说,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通过前述对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与学派的考察我们应当明确,主观主义理论不等于主观归罪,客观主义理论也不等于客观归罪。原因是:其一,在前期古典学派那里,尽管尚无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且该理论把定罪量刑的重点放在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上,给人以客观归罪的表象,然而,仅凭此点断言其为客观归罪,不符合历史事实。实际上,前期古典学派的理论前提是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他们对此坚信不疑,所以认为在定罪量刑时无须对行为人的主观面再作判断与考量,换句话说,危害行为与结果的有无与大小,完全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一致,所以,只要查明了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就等于查明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的大小、有无也就一目了然了。同时,他们还认为,法律不能规制人的内在思想,只有道德才可规制人的思想。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对行为人主观面进行考察。到了后期古典学派,客观主义理论更加系统完整。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判断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学说得以形成和逐步完善起来,尽管其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重大的区别,具体表现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递进的层次,这三性就是犯罪成立条件,其中的构成要件只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一种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始成立犯罪。很明显,这三个条件中既有客观条件,也有主观条件。由此可见,前期古典学派与后期古典学派在认定犯罪时都是主客观相结合的,而不是客观归罪;其二,主观主义理论尽管把研究的触须转向犯罪人,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反复实施犯罪的人身危险性,

认为?应处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然而,他们也不是完全不要行为,恰恰相反,他们认为人身危险性的有无与大小是由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来征表的。此外,主观主义者一般也都接受犯罪构成的理论,所以,也不可能是主观归罪。那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对此问题,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犯罪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即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离、单独存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上这两个方面并非不可分割地必然联系在一起。主客观统一原则,基于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可能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客观真实,强调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犯罪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犯罪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样就防止了在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分离的状态下只根据其中一个方面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使刑事责任的实际追究更趋合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因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乃在于克服和纠正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都没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主客观因素在刑事责任中的辩证关系,而不是针对所谓的主、客观主义理论的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事实,如上所述,这一事实并不存在。不过,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确实是水火不相容的,这一原则的贯彻与落实能够防止和杜绝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发生。这也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中基本原则的重要原因及其科学性和实践价值之所在。再如有的论者所言,?社会主义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以批判资产阶级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形式出现,并在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生成之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学说与原则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但人的认识并不是完全被动的,人的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恩格斯说,?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一句话,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毛泽东同志也明确指出,?思想等等是主观的东西,做或行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都是人类特殊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我们名之曰‘自觉的能动性’,是人所以区别于物的特点。?正是人所具有的特殊的认识能力,使得人可以根据对客观世界中规律性的认识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改造世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总是受到一定意识的指导,也即是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之下进行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人的犯罪行为也不外乎是一种实践活动,同人的其他任何有意识的实践活动一样,也是在一定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因此,人的犯罪行为同样是一定的客观危害行为和一定的主观罪过的统一。没有主观罪过,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即使行为有客观实害,也不能说是犯罪行为。同样,没有客观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罪过也就得不到表露和实现,即便有一定的犯意表示,也不能构成犯罪。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可知,人的犯罪活动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反社会的实践活动,认识和判断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实践活动,考察犯罪人是否具有再次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仍然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司法实践活动,所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中都起指导性作用,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刑法中一项基本原则。

那么,导致主、客观主义理论的片面性的根源究竟在那里?要想弄清这一问题,我们认

为,还必须从主、客观主义理论各自的理论前提分析开来。客观主义理论以意志自由为理论前提,主观主义理论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那么,人的意志自由与外界的客观因素的决定作用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让我们回顾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精辟论述。首先,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在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认为客观的必然性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前提。恩格斯说:?自然界的必然性是第一性的,而人的意志和意识是第二性的。后者不可避免地、必然地要适应前者。?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不能离开客观必然性,不能超越客观必然性所允许的范围。自由的程度取决于对客观必然性认识的程度,?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愈大?其次,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承认和强调人的自由,认为自由不单是对必然的认识,不只是思想自由,而且是行动自由。恩格斯指出:?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毛泽东同志也指出,人们依据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认识,在实践中去能动地改造世界,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了计划和理想,成为驾驭自然和社会的主人,才是真证获得了自由。最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还认为,人们对必然的认识,获得支配自然和社会的自由,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的历史。这个历史永远不会完结。在有阶级存在的社会内,阶级斗争不会完结。在无阶级存在的社会内,新与旧、正确与错误之间的斗争永远不会完结。在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范围内,人类总是不断发展的,自然界也总是不断发展的,永远不会停止在一个水平上。?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论述了人的意志自由和客观必然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人的意志既有自由的一面,又有受客观必然性支配和制约的不自由的一面,即人的意志自由只能是相对的,这一论断,是我们揭开主、客观主义理论片面性的唯一的一把金钥匙。对于相对意志自由的论断,国外刑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有不少论述。如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犯罪人并不具有古典学派所主张的那种完全的自由意思,在很大程度上,正象近代学派所指出的,犯罪行为是由行为人的遗传性素质和其所处的环境的影响所决定的。但是,又不能说常常是完全被决定的,很多犯罪人即使在被限定的范围内,也具有相应的自由,有对生来的素质、后天的环境进行改良、予以规制的一面。今日的刑法学一般采取相对意思自由论的立场,认为作为其对象的人即犯罪人,是被决定的同时也是自我决定的,是相对自由的主体。美国学者里奇拉克从意志自由与个人责任的角度,深刻地阐述了相对意志自由问题,他指出,?人类生活中的这两个方面(意志自由与个人责任)必然相互结合,因为只有当一个人能够如他所期望的那样从一开始就自由地行动时,我们才能对这些实际发生的事件追究责任。??如今,我们生活在人类历史上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人们表现各种行为的抉择自由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所有这些行为模式都是经过断言的。如果相信这些行为仅仅是环境控制的漫无目的的结果,那就对人的本性肯定了又一个靠不住的断言。今天,我们必须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些不断扩大的行为抉择上,但同时又要培养自己选择自己赖以为行为根据的断言(从多项中勾画出一项)的个人信心(即性格)。我们必须努力在意识中设计出一种个人风格、一种开明的偏见,给我们的行为加上它自己特有的标记。正是这种能够认识和修养出我们的行为赖以为根据的理由之能力,最明白无误地确立了我们不只是一架有机机器。如果我们不能说出自己作为根据的断言,那么,我们就还没有为生活中自由意志的多种可能性承担个人责任。可是,既然我们的确在接受生活提出的这一独特挑战,我们就一定要尽一切努力维持和增强自己的人性。这样,选择又一次得由作为个体的我们单独作出。?德国哲学家包尔生也曾经指出,我们在此发现一种双重的责任,首先,我们坚持个人本身有责任,然后是塑造他的集体即他的家庭、社会阶级、民族乃至一般人类也有责任,最后是社会本身也有责任。下述情况实际上是到处发生的:即我们总是通过一个团体的个别成员的善恶来判断这一团体的价值。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没有必要评价个人,相反,对个人的

评价依然是其它范围较大的评价的基本前提。个人是一个点,我们的感情和判断从这个点向他所属的整体扩展。包尔生还指出:理论家们,由于不断地沉思形而上学自由的问题,或者惶惶然地凝视统计数字,并不断陷入各种各样奇怪的困惑和疑问之中;比方说社会是否有权利惩罚,它自身是否就是有罪的和应负责任的。同样的犯罪的比例不断地以一种自然事件的规律性重复出现,象假誓、凶杀和其它不道德的罪恶;看来就象有一种必然性在起作用,那些特殊的罪犯就象是牺牲品一样,被选出来犯罪,以完成社会的犯罪指标。对此我们回答道:这是相当真实的;社会是有罪的,因而也应受惩罚,它产生具有犯罪倾向的个人,也为犯罪提供诱惑和机会。但社会难道就没有受到惩罚吗?首先,犯罪本身不就是对它的惩罚吗?被侵犯的人跟罪犯一样都是社会的成员。由犯罪引起的畏惧不安的感觉是对社会的进一步惩罚。那加于罪犯的惩罚本身又是对它的一个外加的惩罚:罪犯是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受罚的,因为社会通过这个成员犯了罪。最后,社会作为整体也受到它自己施加的惩罚:一个民族把许多钱花在监狱和教养所上,提供看守、供养和雇用大批人的开支,这不就是对它的一个惩罚吗?以上三位学者中尽管表达的方式不同,但同样肯定了人的意志自由的相对性。美国学者里奇拉克采用实证与推理的方法,断言人的相对自由意志,德国学者包尔生对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论证中暗含了人的自由意志的思想,而日本学者大冢仁则直截了当地阐明了这一观点。可见,意志自由这一概念已被世界上不少学者承认和接受。

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自由意志的理论运用在刑法学领域,我们就不难对两派理论的哲学根据作出正确的评判。在客观主义那里,前期古典学派所谓的绝对的人人平等的意志自由及后期古典学派的无原因的意志自由事实上只能是一种幻想,这一点恰恰在主观主义所主张的决定论中得以证明。我们应当肯定,主观主义所主张的人类学、社会学等因素是人的犯罪行为的决定因素的观点是合理的、唯物主义的表现。问题是主观主义把这种决定因素看成是绝对的、唯一的因素,从而断然否定人的意志自由,则又说明这种唯物主义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其结果必然导致宿命论。由此可知,两派对立的哲学根源就在于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在事物的运动发展与变化过程中,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发生作用。犯罪现象同样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是否实施犯罪行为上,其内因就是人的犯罪的主观能动性,即犯罪人的相对意志自由,意志过程是直接决定实施客观行为的最重要的心理活动,具有发动或抑制行为的功能,是支配行为的动力,集中反映着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其外因就是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设如一个人的意志完全是不自由的,就像主观主义理论所主张的那样,?犯罪行为?完全是由外因所决定的,行为人既无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又不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试问难道这种行为就是犯罪并据此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吗?答案只能是否定的。大冢仁曾指出,近代学派虽然也常使用?社会非难?等词,但是,既然以认为犯罪是由遗传和环境所产生的这种决定论为前提,就不能对犯人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非难。因为,如果在犯罪之外不曾有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承认自由的存在,非难就不能成立。牧野博士指出,与其称为社会责任,不如称为?社会措施?。我国有学者指出,?刑法只要还采用刑罚,只要刑罚还带有惩罚的属性,还会造成人的痛苦,那就必须以人的意思自由为前提,没有任何理由去惩罚一个完全被决定的人,即使为了社会保安的目的,也决不能容忍以无辜者作牺牲。?

综上可知,无论是客观主义所主张的只强调人的意志自由而忽视客观必然性的意志自由论,抑或是主观主义所主张的仅注重客观必然性而否定意志自由的行为决定论,都是盲人摸象式的、形而上学的观点。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相对意志自由论,才能克服主、客观主义理论对主客观方面认识上的片面性。

在故意犯罪中,意志自由可以说明为什么犯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可以直接找到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那么,如何用意志自由解释过失犯罪呢?对此,不少学者对自由意志论提出诘难,认为自由意志论不能说明过失犯罪。如菲利就认为意志自由说不能解释为什么

过失,尤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负刑事责任。在英美法系,也有一些法学家认为,纯属疏忽大意的人的心理状态似乎根本谈不上邪恶,并且可以说未表现出任何报应理论可据以责难之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意志好象是不自由的。然而,这种不自由是以能够自由为前提的。因为在过失犯罪中,客观上已经具备了认识行为与结果间的必然联系的充分条件,能不能获得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完全取决于行为人愿不愿意发挥自己实际具有的主观能动性。就是说,对于发挥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来说,行为人是当为能为而不为,实际上行为人的意志也是自由的。正如有的论者指出的那样,?人的意思有其原因规定的一面,但人的意思并没有被强制地限定在某种单一的方向上。只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对素质和环境作多样的价值判断,只要人在进行意思决定时存在多种不同价值的素质和环境,而不是对某种单一价值的素质和环境只能作某种单一性的理解,就不能说人的意思是被强制的,就可以说人在这种情形下具有意思自由,对同一外在条件,作不同价值的理解和对不同价值的外在条件的取舍,无非都是对主体的自由选择。?在此意义上,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来的不自由,只是一种假象,在假象的背后包含着行为人选择的自由。哈特也曾指出,在惩罚过失犯罪时,决定性的因素是我们所惩罚的那些人应在其行为之时具备正常的实施法律行为和不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的身体和心理上的能力以及发挥这些能力的公平机会。?在过失犯罪中,犯罪人的自由意志选择主要表现为对国家和社会严重不负责任的工作与生活态度的选择上,因此,犯罪人应对自己的选择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负过失的刑事责任。?这些论述都揭示出了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意志也是自由的。

我们赞成陈兴良教授在其所著的《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当中对自由意志问题所作出的比较全面的论述。他认为,可以从存在论与价值论两个层面来理解意志自由问题。从存在论的意义上来讲,人的意志自由同时受到自然、社会与历史的决定,但是,这种决定并不意味着一方否认另一方,客体否定主体,而只是一种制约,也就是说,在意志自由问题上坚持辩证决定论。从价值论的意义上来说,意志自由是指意志是否可能支配人的行为的问题。如果人的行为是受意志支配,换言之,行为是人的选择的结果,那么,意志就是自由的;如果行为不是基于人的意志选择的结果,那么,意志就是不自由的。在意志自由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对于行为者来说是有价值的,因而可以归责于他;在没有意志自由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对于行为者来说是无价值的,因而不能归责于他。因此,这里的意志自由是作为责任的前提条件而存作的,它是一种伦理上的选择自由。他还指出,责任是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没有意志自由也就无所谓责任。我们认为,客观主义刑法理论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虽然都有失于片面,但同时,它们各自都包含了?片面的深刻?的闪光之点。所以,构筑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的我国刑法理论,就应当是将两者的合理因子有机结合起来的科学的刑法观。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强调指出,主客观相统一不仅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科学的刑法观。

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之内涵

有论者指出,如果反思西方刑法哲学新、旧两派对立统一的运动轨迹,?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就是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或者说,犯罪的本质就是社会危害性与主观危险性之统一;因此在刑罚功能上应是报应刑论与预防(教育)刑论之统一;在行刑中就应坚持惩罚与教育的统一。?应当说,这种提法与我们的主张是不谋而合的。我们认为,在刑法中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不仅是一项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种全新的刑法观。这种刑法观是在对资产阶级刑法学说尤其是对新旧两派刑法理论的扬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一方面,主客观相统一作为一种刑法观,具有历史继承性,它必然包含着新旧两派刑法理论中一切科学的、合理的成分;另方面,主客观相统一作为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必然贯穿与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

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每一章、每一节和每一条都作了充分反映。?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都肯定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定罪原则,即认为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唯一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则是构成犯罪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是不全面的,乃至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因此,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所形成的我国刑法特有的关于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科学指导思想。它不仅体现在对犯罪的认定上必须坚持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而且在量刑、行刑等过程当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过,也应当看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不同阶段上,作用与表现形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在定罪过程中,这一原则表现为?四要件?的统一,即主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与客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的有机统一,是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唯一标准;在刑罚的量定上,必须在充分考虑与尊重主客观要件的前提下,把所有?非要件?的主客观因素都纳入这一原则之下通盘考量,以准确确定行为人应当科处的刑罚的质与量;在刑罚的执行阶段,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又表现为,根据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现,判断其认罪服法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程度,据此判断其思想上是否彻底放弃了犯罪的念头以及人身危险性是否存在及其程度,从而认定其是否还会再危害社会,来对原判刑罚进行适当的变更,作出是否予以减刑、假释和缓刑的决定。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

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收稿日期:200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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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电信监管

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电信监管 发表时间:2009-08-10T08:48:44.560Z 来源:《赤子》2009年第10期供稿作者:赵明(中国人民大学2007级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北京 1 [导读] 电信业做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 摘要:电信业做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2009年电信重组、3G牌照发放,使得电信企业进入全业务运营状态,特别是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TD-SCDMA标准被国际电联接受为3G国际标准,结束了中国有史以来在通信标准上没有发言权的历史,可以说电信业已成为我国可以与外国一比高低的高科技领域之一。在为我国电信业高速发展感到欣慰的同时,不难发现我国电信业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尤其在电信监管方面还亟待提高才能为电信业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出发,对3G时代的电信监管做以阐述。 关键词:市场;电信监管;责权利相统一 1 我国3G的背景 1.1 3G的概念。3G是指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相对第一代模拟制式通信(1G)和第二代GSM、CDMA等数字通信(2G),第三代3G通信是将无线通信与国际互联网等多媒体通信结合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它能够处理图像、音乐、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包括网页浏览、电话会议、电子商务等多种信息服务。 1.2 3G时代的电信市场竞争特点。3G电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证明,未来的电信市场将是一个生态化的结构,即市场上存在多种层次、多种类型的运营商,并在市场规则下相互竞合。 2009年是3G业务发展元年,随着各大运营商3G网络建设的顺利进行,制约移动互联网的带宽瓶颈打通,未来3G业务必将不断丰富发展,进而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2G时代相比,3G时代电信市场竞争特点:(1)更加注重建立一个公正、公平、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机制;(2)更加注重保护电信消费者权益;(3)更加注重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以提高国际竞争力;(4)为实现社会实质公平和公共利益而努力。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对3G时代的电信监管产生了新的需求。 2 经济法理念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2.1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1] 我国虽已入世,但立法者、政府监管主体还未能完全树立与民平权、同责等现代经济法治观念,因此急待将经济法理念贯彻到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具体监管工作中。 2.2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2]这就要求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种公有主体、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通常容易出现角色错位、权重责轻、权轻责重或奖惩不明的现象,因此需要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对经济法律关系各角色的权(力)利、义务和职责、责任加以科学设置,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实现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3 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的电信监管 WTO过渡期结束之后,电信市场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运营和竞争环境,三网融合加速、新的3G技术标准的产生和发展给电信市场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电信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监管来保障实质公平的实现。但现实状况是:电信业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电信企业往往凭借其对信息的垄断和自身自然垄断性地位而制定不合理的价格并提供不合格的服务,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通过监管过程使电信企业提供合理的价格和合格的服务,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在3G时代,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出发,结合3G竞争特点,建立一个高效、公平、公正的电信监管机制是电信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正在审议的《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 3.1目前电信监管的现状。电信监管立法不完备。具体表现为:(1)覆盖范围有限。虽然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电信行政法规确定了电信监管原则,但未能对电信监管主体权力有明确规定;对破坏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对目前出现的“价格战”等现象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缺乏具体的管制措施。这些缺陷导致监管部门在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能时依据不足,针对3G日益竞争激烈的电信市场其监管效率受到严重影响。(2)各种法规规章多。除《电信条例外》,地方、部委各种电信规章制度都以红头文件形式存在,导致法规规章权威不足,容易受到地方性法规的制约干扰。(3)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规章原则性规定多而具体性规定少,可操作性差。(4)系统性不强。各层级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相互依赖支持的体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弱。 监管机构不独立。作为监管部门,除了必须独立于电信经营商,还必须能够独立于政府的其他机构,能够不受干预地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决定来全权管制电信市场。目前工信部是电信监管部门,工信部同时拥有经济职能和管制职能,两者之间在许多情况下,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无疑会给工信部在实施监管上带来诸多困扰。同时监管机构信息渠道不畅、财力短缺、执法人员素质差、主导电信运营商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影响力等问题突出。 企业自律能力差。在电信监管机构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议中介组织的作用,可以节约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由于目前我国电信市场尚未达到有效竞争状态,过度竞争,无序竞争时有发生,表现为:企业一味追求效益而忽视其社会责任,损害电信消费者利益,企业自律能力差,同时电信行业协会也未能引起应有的监督责任。 3.2 3G时代下的电信监管。面对3G市场竞争的特点和国内外激烈的竞争环境,我们要迅速地提高电信监管水平以鼓励竞争,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已经成为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应从以下责、权、利方面加以改进。 3.3明确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我国电信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应当是: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效率,保证公民合理的电信权、通过普遍服务增加社会福利、增强产业的竞争力、整体进入国际主流水平、吸引社会资金,实现电信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3章 策划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策划的基本原则 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两个反义词“事半功倍”和“事倍功半”,只是两个字位置的调 换, 却表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花费的气力与事情的成败不一定是正比的关系。 这两 个成语给予我们的启示是: 做事情要想收到预想的效果就必须抓住事情的关键, 讲求方法和 技巧。 对于策划者来说,要产生高价值的灵感和创意,形成成功的策划方案,从而最终把策划 的蓝图变成高楼大厦,也要抓住一些关键。抓住关键,才能在策划思维中,组合出高质量的 灵感来。这时,各种各样的灵感组合就需要有合理的标准予以衡量、鉴别,并从中优选出最 佳的、有序的灵感组合方式,成为成功的策划方案的雏形。 这些策划方案思维过程中需要加以重视的关键和衡量策划好坏的标准, 就是策划的基本 原则。 一、利益原则 每个社会集团、阶级、阶层等组织追求的目标,以及人们行为活动的动力就是利益。马 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可见,利益是激励人们对改 造客观世界而自觉活动的客观动因, 人们的一切活动, 包括所有的策划活动的实质就是谋求 利益。策划人只有对利益普遍存在性策划的认识、明确利益类型的大致划分、明了对利益实 现的过程研究, 便能更深刻地认识到利益与策划的内在关系, 从而自觉地在策划活动中坚持 利益主导原则。 ⒈利益的实现过程 利益的实现过程大致分为利益刺激与利益目标追求、 利益谋求和利益竞争三个阶段, 各 个阶段在策划活动中有着各不相同的作用。 (1)利益刺激与利益目标追求阶段 ) 利益可以刺激人、激发人,使人萌发欲望冲动,从而形成利益关心和利益认识,既而产 生对一定利益目标的持续追求, 并最终推动历史的发展。 利益实现的第一个阶段和首要因素 是利益刺激和利益目标追求,表现在策划方面就是通过刺激利益、激发策划的动意。 (2)利益谋求阶段 ) 利益谋求活动是指人在一定的物质欲望的驱使下, 在一定利益的刺激下, 在某种认识的 指导下,持续地追求和谋取利益的社会活动。简言之,利益谋求活动就是人们有意识、有目 的地策划,以追求相关利益的社会活动。要进行谋利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工具、手段和其 他必要的谋利材料,策划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谋利手段之一。 (3)利益竞争阶段 ) 刺激人们产生思想动机的因素便是利益, 因此, 人们为了追求利益而产生的竞争再所难 免。这种利益竞争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策划产生和发展的必备条件。利益形式的多 样性决定了利益竞争的复杂性,也就决定了策划活动的复杂性。同时,策划的迅速发展和不 断提高,也加剧了人们为了利益而进行的竞争活动。 ⒉策划谋利的要求 人们无论图什么样的利, 都离不开策划, 利益的实现过程也便是策划的构思和实施的过 程。 策划首先谋求的是长远利益。 利益又可分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对前者的过分追求常 常表现为急功近利、惟利是图,相应的“策划方法”通常为了眼前利益而想方设法、不择手 段;对后者的追求则表现为不计或者干脆舍弃眼前利益,慎重筹谋长远计划和长远利益。毛 泽东曾经说过: “那种走一步看一步的指导方式,对于政治是不利的,对于战争是不利的”, “没有这种计算,束缚与眼前利益,就是失败之道。”可见,虽然策划追求的利益很多,但 不管怎样,战略利益和长远利益,相对于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来说是至高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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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原则 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应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建立企业设备管理机构,应根据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有利于加强企业设备系统的集中统一指挥。统一的原则,在组织理论范畴一般指统一指挥和协调一致,并以此来处理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关系。设备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列入厂长(经理)工作日程来统一考虑与安排,并由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统一指挥与协调企业的设备规划、购置、使用、维护、修理等各项工作。我国企业内部的设备管理工作,要按照设备副厂长(或副经理)统一指挥。企业内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要按照设备副厂长(或副经理)统一部署开展各项活动,并协同动作、相互配合,以保证企业设备管理系统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工作。 统一领导要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各级设备管理组织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处理有关的设备管理业务,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样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各级设备管理组织的积极性,还可使设备副厂长(或副经理)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诸如企业设备管理发展的战略与决策、企业整体技

术装备素质的提高、国外同行业设备技术现代化与设备管理现代化的信息等。 (2)有利于目标管理、有效与精简的原则 设备管理组织应有利于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与设备系统的分目标,力求精干、简单、高效、节约。组织的有效性就是要求组织机构及其中的工作人员能够胜任工作,具有较好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对于设备管理工作而言,就是要消耗最少的资金和能源来争取较高的设备技术和利用状况,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有效进行,从而取得最大投资效益。 精简是现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管理功能科学、合理的设置机构、配备人员,精简不必要、重复、冗余的机构和人员。减少管理层次,两层能够解决问题不设置三层;减少部门,一个能够完成的工作不设置两个部门,减少跨越部门的工作流程。 (3)既要有合理分工,又要注意相互协作,贯彻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设备系统的机构应从各项管理职能的业务出发,在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工,划清职责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协作与配合。由于设备管理和各项专业管理之间都有内在的联系,因此,在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标与设备系统分目标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它们之间的横向协调。同时,设备管理各

突发事件统一领导原则【芦山地震经验为例】

突发事件管理的”统一领导”原则 ——以芦山地震实践经验为例 受益于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盈江地震等救援所积累的经验,芦山地震救援在整体上表现出的有序性,较此前有明显提高,为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提供了有力保障,受到了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同时,我们看到的是,芦山地震的救援秩序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提高之处,如救援力量统一协调、志愿力量有序参与、应急物资的供求管理等。 如何才能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有序性?这是我国应急管理领域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从国际经验和芦山地震实践来看,坚持统一领导原则是一个重要基础。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是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从提升救援有序性角度来看,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施统一领导原则。实现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关键在于坚持三个“维护”。 维护属地政府指挥权,上级政府发挥支持作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其所辖区域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上述规定明确了应急状态下的危机决策权,即:在属地范围内,由属地政府负责;超出属地能力范围,由上级政府领导。 问题在于,当需要上级政府响应时,应急指挥权归属于谁?有人认为,既然是上级政府统一领导,那么指挥权当然也归属于上级政府。这是当前存在的一种认识误区,即将领导权等同于指挥权。实际上,领导的内容不但包括了指挥,还包括协调、沟通、激励、控制等。在应急状态下,属地范围事务的指挥权应归属于属地政府,属地之外事务的指挥权则归属于上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行其责。上级政府此时对于属地政府起到的是支持作用,这种支持不能代替属地政府的应急指挥权,而只能根据属地政府的实际需求给予综合保障。 以芦山地震为例,由于地震强度为7.0级,且发生于人口密集地区,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当时初判为特大级别,因此国务院作出了响应,李克强总理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当天成立了国务院和四川省两个地震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需要指出的是,李克强总理亲赴灾区并非进行一线救援指挥,而是全面视察和了解灾情。国务院和四川省的两个前方指挥部也并非代替芦山、宝兴等县的属地应急指挥权,而是发挥支持和保障作用。李克强总理指出,“指挥部提要求,国务院给支持”,且一再强调,“下一步工作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全面负责”,

把握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

把握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 杨之京 我国目前的教学原则是根据我国的教育目的、教学实践经验以及我们对教学规律的认识制定的。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教师在教学时应用各种直观手段,使学生通过多种形式的感知和经验,获得生动表象;同时引导他们以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行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全面深刻地理解概念和原理。把握好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就是要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合理的运用直观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抽象思维,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本文根据自己高中生物教学的实践,对把握这一教学原则作一些探讨。 一、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贯彻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性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材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学习活动不是由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而是由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学习者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建构信息的意义。因此,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强学生与环境的互动,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帮助学生逐步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依据这一理论,把握好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恰当地运用直观性教学可以更好地创设学习情境;注重引导学生的抽象思维,有助于学生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所要解决的是知识的抽象性与认识的形象性之间的矛盾。学生所要认识的教材是高度简约化和概括化的。而中学生的抽象思维尚未充分发展,也不具备相应于教材内容的大量感性经验,这必然要求教师运用各种方式的直观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直观性教学为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提供了理想的认知工具,能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从而建构知识习得技能。例如,在进行“细胞的结构和功能”的教学时,教师通过演示细胞的亚显微结构模型或用多媒体显示细胞亚显微结构、细胞膜模式图等,以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并且提出目标,引导学生产生问题、探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准确把握直观性教学手段服务于抽象性的教学目的 1 明确直观教学的目的 在教学过程中,直观不是目的,仅仅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概念和原理。教师要围绕教材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恰当地运用直观教学手段,引导学生进行自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 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立论基础 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客观主义将自由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但是,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统合起来的简单折衷。 那么中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既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离、单独存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上这

第三章-领导的职能与原则

第三章历年真题总结 单选: 1.领导在布置任务时能晓之以理,作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的指挥方式是( ) A.命令 B.示范 C.压制 D.说服 2. 领导职能是从事领导活动的基本( ) A.任务 B.保障 C.目标 D.前提 3.领导者的职务、权力和责任的对应性,称为( ) A.分层领导原则 B.权责一致原则 C.管理幅度原则 D.集中领导原则 4. 在领导的一般职能中,引导的核心是( ) A.正确地制定政策 B.正确地规划目标 C.正确地部署工作 D.正确地提出任务 5.领导的结构系统及运行框架是( ) A.权力 B.目标 C.观念 D.组织 6.在领导活动中,官僚主义产生与泛滥的主要原因是( ) A.权力与职务的分离 B.权力与责任的分离 C.权力与利益的分离 D.权力与权利的分离 7.领导者在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所应采取的指挥方式是( ) A.说服 B.示范 C.命令 D.惩罚 8. 在领导系统中建立合理的层次系列,掌握适当的领导幅度,正确处理层次之间的关系,这是领导的基本原则中的() A.统一领导原则 B.群众路线原则 C.分层领导原则 D.独立工作原则 9.群众对领导实行民主监督的前提是在领导活动中贯彻() A.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B.民主公开的原则 C.统一领导的原则 D.权责一致原则 10. 贯穿于各种领导一般职能始终的职能被称为领导的( ) A.基本职能 B.正确方法 C.核心目标 D.管理体制 11.反映贯穿于领导活动各个方面,具有普遍性的共同规律的领导原则被称为领导的( ) A.基本原则 B.总体规范 C.核心价值 D.管理体制

12. 在领导活动中,一种以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明显约束力的指挥方式被称为() A.组织 B.命令 C.引导 D.执行 13.在履行监督职能中,领导者的首要职责是() A.制定监督标准 B.深入调查研究 C.落实监督政策 D.选拔监督人才 14. 社会主义条件下领导的具体任务是为群众引路和导航,这体现了领导一般职能中的 ( ) A.控制职能 B.引导职能 C.决策职能 D.统治职能 15.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动员、培养、训练,从各个方面提高他们素质的行为被称为( ) A.管理 B.协调 C.教育 D.控制 16.各级领导都应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责任和利益,并使它们成龙配套、相互一致,这体现了领导的( ) A.民主集中原则 B.权责一致原则 C.群众路线原则 D.集体领导原则 17.领导活动中领导者处于什么地位、担负什么职责,行使什么权力,就必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这是领导活动必须坚持的() A.统一领导原则B.系统整体原则 C.权责一致原则D.分层领导原则 18. 领导者运用组织权责,发挥领导权威,领导下属为实现既定的规划目标而努 力。这体现了领导的() A.引导职能B.指挥职能 C.命令职能D.组织职能 19. 领导的职责和社会功能被称为( ) A.领导结构B.领导方法 C.领导职能D.领导目标 20.按照目标合理设置机构、建立体制、分配权力、使用人员等领导活动被称为( )

刑法学总论模拟题1

刑法学总论模拟题1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A、为了犯罪,事先调查被害人行踪的行为B、尾随被害人的行为C、守候被害人的行为D、着手实施某罪构成的实行行为3、我国刑法规定的从犯包括()。 A、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B、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C、帮助犯D、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4、防卫不适时的情况有()。 A、事前防卫B、假想的防卫C、防卫挑拨D、事后防卫5、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是()。 A、罪刑相适应原则B、以犯罪事实为根据C、以刑事法律为准绳D、罪责自负原则 6、下列哪些情节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 A、累犯 B、立功 C、未遂犯 D、胁迫犯

企业管理简答题归纳

自考企业管理概论简答题归纳 1、现代工业企业系统的特征?(第一章) 答案:(1)大规模采用机器和机器体系进行生产,系统地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 (2)劳动分工精细,协作关系复杂,严密。 (3)生产过程有高度的比例性和连续性。 (4)生产社会化程度高,有广泛、密切的外部联系。 2、对企业含义的理解?(第一章) 答案:企业的概念:指适应市场需要以获取盈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此概念的含义:1、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2、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3、企业是依法设立,依法经营的经济实体。 3、公司制企业的特点?(第一章) 答案:一是公司制企业是法人,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济上有独立的财产; 二是公司制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是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而是委托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来经营管理企业。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组织形式。 4、公司制企业的优越性?(第一章) 答案:一是有大规模筹资能力,能迅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二是有限责任制减轻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有利于资本集中; 三是公司资产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四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大对经营者的压力,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5、简述企业集团的特点?(第一章) 答案:企业集团:是一个以少数几个或一个大企业为核心,以一批具有共同利益,受这个核心不同程度控制和影响的企业为外围,通过各种不同的联系方式结成的比较稳定和紧密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发展最快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特征: (1)具备一个实力雄厚,对集团成员企业具有控制力和影响力的核心企业,有独立财产,有法人地位,有资金,技术,产品和市场营销实力,能统一规划集团的投资活动。 (2)组织结构具有层次性,一般分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四个。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00341领导科学真题附答案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领导科学试卷 (课程代码00320)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一支由狮子指挥的绵羊队能够打败一支由绵羊指挥的狮子队。”这说明领导者对事 业成功发挥着 A.服务性作用 B.决定性作用 C.制约性作用 D.附属性作用 2.在领导科学发展史上,首先提出决策工作专门化论点的是 A.西蒙 B.斯隆 C.韦尔奇 D.松下幸之助 3.任何社会中的领导活动都要受到社会制度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制约,受到生产方式的限制。这体现了领导的 A.自然属性 B.文化属性 C.社会属性 D.道德属性 4.领导活动是领导者、被领导者、组织体制、群体目标、客观环境和方式方法等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这表明领导活动的特征是 A.综合性 B.创造性 C.协调性 D.系统性 5.“领导者运用组织权责,发挥领导权威,推动被领导者为实现既定规划目标任务而努力。”这句话体现的领导职能是 A.引导 B.指挥 C.组织 D.监督 6.为防止和纠正官僚主义的泛滥,必须坚持的领导原则是 A.分层领导 B.统一领导 C.权责一致 D.权能一致 7.领导观念创新的根本要求是 A.敢于冒险 B.超前规划 C.实事求是 D.谨慎稳妥 8.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 A.违法必究 B.依法治国 C.执法必严 D.有法必依 9.只有一个方案而无其他选择余地的决策,属于 A.霍布森选择 B.经验决策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指对犯罪的认定和追 究刑事责任,必须主客观相一致。认定一个人的行为 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 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 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罪过是危害社会的行 为和结果的原因,而这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的罪过的必 然结果。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刑事责任原则的哲学依据在刑法发展史上是不尽相 同的。唯心主义的天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既不 决定于教育和文化水平,也不决定于周围的自然和社会, 而是决定于自身。一个人犯罪,正是由于他自己身上有 “邪恶的意念”,责任全在罪犯自身。这种理论,不承认存 在决定意识,看不到意志、意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 是反科学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人的意识和意 志是完全受客观世界支配的,毫无自由可言,人的犯罪是 客观必然性决定的,与主观意志无关。追究罪犯的责任不 因为有意志自由,而是为了防卫社会。这种主张也是不科 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 受因果性支配的。作为客观世界组成部分的人类,同样受 因果性的制约。人的意识和意志作为心理现象,是由客观 现实决定的,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而人的行为,包括犯 罪行为,则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意识和意志的 客观化的外部表现。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既与唯心主义 的天定论划清了界线,强调客观现实对人的意识、意志的 决定作用;又与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划清了界线,承认 人能够反作用于客观现实,指出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人 的犯罪意识、意志是社会上犯罪现象、毒素所决定的,但 是否走犯罪道路,则是人们意识和意志的选择。可见人的 意识、意志是有自觉能动性的。相对的意志自由是人的行 为的直接决定者、支配者。人的行为是个人意识自由选择 的外在表现和结果。一个人选择了犯罪道路,形成了犯罪 意识,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 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 据。正如恩格斯所讲:“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 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 法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153页)。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的 内在生命,是刑事立法、司法的一条贯彻始终的中心线。 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理解社会主义刑法体系,防止以偏 概全、唯行为论、唯后果论、唯手段论等错误的发生,克服 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我国刑法在总则、分则和刑罚上都

领导科学重点笔记

第一章 1.领导活动的历史演变p41 2.领导科学的定义?p41 第二章 1.领导的含义?p56 答:领导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组织或群体内,领导者运用其法定权利和自身影响力,采用一定的形式和方法对被领导者施加影响并共同作用于各个客观对象,以实现预定目标的行为过程。 2.领导的特征?p58 答:1领导认识的特征a原则性b超前性c综合性d创造性e系统性 2领导实践的特征a权威性b依附性c目标性d组织性e协调性f超脱性g服务性 3.领导的基础定义?p60 答:是指领导活动赖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根本条件。 4.社会主义领导的本质属性?p61 5.领导者的特征?p63 答:1拥有职权2负有责任3提供服务4富于创新5多重角色 6.领导者的含义?p62 答:领导者是指在社会共同活动中,在一定的职位体系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个人或集体。 7.被领导者的特征?p65 答:1服从性2受动性3对象性4源泉性5不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较低领导职务 8.被领导者的含义?p64 答:是指在领导者的领导下,按照领导的意图,为实现组织目标,从事具体实践活动的个人或集团。 9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p68(简答) 答:1相互信任的关系2相互促进的关系3相互支持的关系4相互转化的关系5相互监督的关系 第三章 1领导的一般职能?p72 答:1引导2指挥3组织4协调5监督6教育 2领导的总原则?p77 答:1党的基本路线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群众路线原则

3领导的基本原则?p78 答:1统一领导原则2分层领导原则3系统整体原则4权责一致原则5民主公开原则 6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1领导观念的定义?p83 答:指领导者对领导活动过程及其规律性的本质认识或反映。 2领导观念的重要作用?p84 答:1领导观念指领导者的思维活动,制约领导思维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2领导观念决定领导行为和领导方式,影响领导活动的成败。 3现代领导的基本观念?p84 答:1政治观念2人本观念3权利观念4法治观念5市场经济观念6改革创新观念 7政绩观念 第五章 1决策的概念?p100 答:作出决定,是选择对策的决定。 2决策的分类?p102 答:1高层决策.中层决策和基层决策2战略决策和战术决策3最优决策和满意决策4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5确定型决策.不确定型决策和风险型决策 3决策的模式?p103 答:1理性决策的模式2渐进决策的模式3综合决策的模式 4科学决策的原则?p106(简答) 答:1客观原则2信息原则3预测原则4程序原则5可行原则6选优原则7“外脑”原则 5科学决策的基本标准?p105 答:1具有准确的决策目标2决策的执行结果能够实现确定的目标3实现决策目标所付出的代价要小4决策执行后的副作用相对较小 6三大构成决策的系统?p113 答:1决策的信息系统2决策的智囊系统3决策的中枢系统 第六章 1人才的定义?p119 答:指具有时代所要求的先进的思想道德品质,具备相当的文化知识,有较高的才能或专

以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原则构建“原理”课教学体系

以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原则构建“原理”课教学体系 摘要:在“原理”课教学中,既要阐明原理的科学性、真理性,还要充分挖掘马克思主义理论所蕴涵的能够体现价值性的人文精神内容。整体性是“原理”课教学的必然要求,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是“原理”课教学的立足点,也是“原理”课教学的内在要求,而专题教学是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教育相统一的有效形式。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性;价值性;专题教学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真理性的认识,因而具有科学性。同时,马克思主义又是一个“属人”的学问,蕴涵着丰富的人文思想,具有人文关怀的价值性,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有机统一。因此,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以下简称“原理”课)教学应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一主线,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性,同时还要围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宗旨,即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体现人文关怀的价值性。然而,在实际教学中,人们往往比较重视揭示“原理”课科学性的一面,而对其人文精神的一面挖掘不够。笔者结合多年来的教学体会,从“原理”课教学整体性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并尝试对“协同式”专题教学模式进行探讨。这对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的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原理”课教学的立足点 “原理”课以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为主题,以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为主线,以阐述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重点[1](即“一个主题”、“一条主线”、“一个重点”),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原理”课开设六年以来,教育部和各省(市)举办了多期“原理”课教师培训班,组织制作了“原理”课“精彩一课”全程教学示范片,编写了与统编教材配套的系列教辅资料等,各高校涌现出了一批“原理”课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这些做法对于促进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的转化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我们仍然停留在对教材的“翻译”阶段。 从整体性教育的角度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价值性。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确保二者的统一。在教学过程中,任何片面性和肢解性的解读,都不利于真正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2]。就目前的教学情况看,仅以“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一科学性线索为主线,对于“原理”课的价值性强调得还很不够,这主要是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整体性的理解不够深入。马克思主义以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为价值追求,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相统一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进行整体性理解的一个视角。笔者认为,在教学中不仅应把握“科学性”这条线索,还应体现人文关怀这一“价值性”线索。一条为明线,一条是隐线,二者相辅相成。目前,教师在讲授“原理”时,仅仅局限于知识性讲授,如此会带来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果只围绕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组织教学,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整体性要求,就会使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产生偏差,使学生误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不重视人,没有体现出人文关怀的思想。第二,无法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相衔接,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它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体现和保证,而且突显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性,基本原理中的人文思想是以人为本的理论渊源。

《管理学基础》客观题复习范围及答案

《管理学基础》客观题复习(2012.11) 第一章管理与管理学 一、单项选择 1.在管理的各项职能中,最具有规范性、技术性的职能是(D)。 A.计划B.组织 C.领导D.控制 2.“管理就是决策”是下列哪位经济学家的观点?(C) A.泰罗B.法约尔 C.西蒙D.韦伯 3.“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说的是(D)的重要性。 A.组织B.预测 C.预防D.计划 4.组织是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它是由(C)三个基本要素构成。 A.目标、原则和结构B.目标、部门和效率 C.目标、部门和关系D.目标、部门和人员 5.为了保证计划目标得以实现,就需要有控制职能,控制的实质就是使(A)。 A.实践活动符合于计划B.计划接近实际活动 C.实践活动具有指标约束D.计划得以严格执行 6. 当管理者接待来访者、参加剪彩仪式等社会活动时,他行使的是(D)的角色。 A.发言人B.组织联络者 C.领导者D.精神领袖 7.对于基层管理者来说,具备良好的(C)是最为重要的。 A.人际技能B.概念技能 C.技术技能D.管理技能 二、判断正误 1.管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在原始社会是不存在管理的。(╳) 2.事先对未来行为所作的安排就是预测,它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3.控制的实质就是使实践符合于计划,计划就是控制的标准。(√) 4.从教材给“管理”所下定义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管理的对象就是组织的各种资源。(╳) 5.组织是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即目标、结构和关系。(╳) 6.处于不同管理层次上管理者,其履行的管理职能也是不同的。(╳) 7.对于同一管理职能,不同层次的管理者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的内涵也是不完全相同的。(√)8.人际关系技能是指成功地与人打交道并与人沟通的能力。掌握这项能力对各层次的管理者具有同等重要性。(√) 第二章管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一、单项选择 1.西方早期的管理思想中,(A )是最早研究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经学家。 A.亚当?斯密B.查尔斯·巴比奇 C.弗雷德里克·泰罗D.大卫·李嘉图 2.泰罗科学管理理论的中心问题是(C)。 A.科学技术B.加强人的管理 C.提高劳动生产率D.增强责任感 3.被称为“组织理论之父”的管理学家是(D )。 A.乔治·梅奥B.弗雷德里克·泰罗 C.亨利·法约尔D.马克斯·韦伯 4.法约尔提出的管理五项职能或要素是(C )。 A.计划、组织、决策、协调和控制B.计划、组织、决策、领导和控制 C.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D.计划、组织、激励、协调和控制 5.“管理的十四项原则”是由(B )提出来的。 A.马克斯·韦伯B.亨利·法约尔 C.乔治·梅奥D.弗雷德里克·泰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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