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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客观的超过要素”视野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

由于某些客观要素诸如犯罪数额、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可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所以,对刑法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进行新的诠释:首先,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即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体,客观的超过要素和主观罪过统一于危害行为的评价当中;其次,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要求行为人对所有客观要素都具有认识,仅要求对行为体素具有认识。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承认,使得对主客观相统一的内涵认识更加深入,而不会导致客观归罪。

[文献标识码]A

康诚(1974―),男,江西南昌人,武汉大学法学

院刑法博士生,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湖北武汉430072)

我国刑法关于在犯罪成立意义上所应遵循的“主客观

相统一原则”是指,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而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并且主观要素应当与客观要素有机统一,[1](P103)主观罪过的内容与行为的形式应当具有一致性。[2](P34)这个原则已得到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确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传统观点对其含义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

因而不能适应现实的刑法理论。传统观点认为,其一,客观上的危害行为与主观上的罪过统一于犯罪构成框架内,而危害行为概念本身并不含有主客观相统一的内容;其二,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一概与主观要素对应,[3](P53)而且内容上一致,不允许存在不需要主观认识的客观要素。[4](P65)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看法。因为,随着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深入,“客观的超过要素”①概念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被提出,[5](P22-31)让我们不得不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传统含义重新思考:在犯罪构成中用来限制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诸如某些犯罪数额、犯罪时间、犯罪地点,虽然伴随于行为,却无须行为人认识,而且,这些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共同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统一于危害行为的评价过程中。

一、犯罪构成中“客观的超过要素”之分析

危害结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5](P29)在学者的论著中已有涉及,本文探讨犯罪数额、犯罪时间和地点等要素,因为对这些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认识可以深化对“主客观有机统一”内涵的理解。

(一)犯罪数额

笔者认为,规定于刑法分则的某些“犯罪数额”就属于不需要行为人认识的客观超过要素。犯罪数额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界定。广义的犯罪数额是指刑法分则规范中

所有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数目、数量方面的规定。[6](P9)狭义的犯罪数额是指能够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以货币或其它计量单位为表现形式的某种物品的数量或其经

济价值量。[7](P18-19)本文所涉及的作为客观超过要素的犯罪数额是广义犯罪数额的概念,即不仅包括反映物品数量和经济利益价值的数额,而且还包括反映行为重复次数的数额以及反映人数的数额。但需要明确的是,由于犯罪数额本身存在复杂的样态。因此,并非所有的犯罪数额都能够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笔者认为,当反映物品数量和经济利益价值的狭义犯罪数额作为危害结果②的计量或限定

方式时,由于其属于危害结果本身的特征之一,必然处于基本罪过的认识当中,因此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举例来说,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由于该犯罪数额是对盗窃罪直接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8](P1235)(或其它本权[9](P745))侵害程度的说明,所以,此处的犯罪数额属于主观故意的认识范围,不是客观的超过要素。

但是,当狭义犯罪数额仅用于对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限定时,情况则有所不同。例如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其中的“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毒品数量较大”等,只要行为在客观上达到了该犯罪数额即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8](1

775)因此,这种犯罪数额就超出了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而且,由于在犯罪构成中刑法对该要素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③所以是一种伴随于客观行为但不对应任何罪过心理的客观超过要素。

除上述的狭义犯罪数额之外,反映行为重复次数的广义犯罪数额也可能评价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以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为例,该条罪状“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中的“二次”,笔者认为即属于无须认识的要素。因为在这个规定中,不论“次数”还是“行政处罚”都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的事实要素,用以限制犯罪成立。此外,以“次数”数额作为客观超过要素的条款在刑法分则中还有

很多,例如第358条强迫卖淫罪中的“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第263条抢劫罪中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第292条聚众斗殴罪中的“多次聚众斗殴”等。④与狭义犯罪数额一样,这种广义的犯罪数额一旦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刑法也不要求行为人认识。

此外,反映人数的数额也可能评价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例如刑法第292条第1款聚众斗殴罪中的“聚众斗殴人

数多”、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的“运送人数众多”、第358条第1款强迫卖淫罪中的“强迫多人卖淫”、第447条私放俘虏罪中

的“私放俘虏多人”等,刑法都不要求行为人对人数有所认识,而只关注人数在客观上是否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8](P1432,1580,1609,1836)[10](P694)因此,反映人数的数额也可以超过基本犯罪故意,不要求行为人认识。

(二)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

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中,有时还存在作为客观附随情状的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这些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并不能一概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为对这些时间、地点的认识有时候就是犯罪故意的本来内容。例如刑法第341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行为人对于“禁猎期”、“禁猎区”就必须明知才能成立犯罪。这是因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对该制度具有侵害故意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为本体要素[11](P295)的犯罪时间或犯罪地点确实有可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举例来说,在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第379条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中的“战时”,就是客观的超过要素,因为该要素是不需要行为人认识的。

犯罪地点也可能成为不要求认识的客观超过要素。例如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6条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23条投降罪,第429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刑法分别要求“在战场上”、“在军事行动区”

等地点作为其犯罪构成要素,但刑法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上述犯罪地点有所认识。以第444条遗弃伤病军人罪为例分析,由于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较之在后方医院中遗弃伤

病军人的危害性大得多,因此立法者从限制刑罚发动的角度出发,对于不是发生于战场上的故意遗弃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假如我们把“在战场上”理解为主观认识的内容,那么,对于实际上并不是发生于战场上而行为人误认为是在战场上的故意遗弃行为,也有可能要追究未遂犯的责任了。这样一来,“在战场上”这一要素不仅未能体现限制犯罪成立的立法初衷相反还扩张了犯罪成立的范围。所以本文观点是,“战场”地点要素是不要求行为人认识的,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认识到是在战场上,只要实际发生在战场即可认定为犯罪。⑤

综上所述,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是否可以成为客观

的超过要素不可一概而论,但是应当承认,在某些情况下,确有可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并且和前述作为客观超过要素的“犯罪数额”一样,刑法不要求对这样的要素具有相应的主观认识。

二、“主客观相统一”含义之新诠释

由于犯罪构成中存在“客观的超过要素”现象,因此对于在定罪中所适用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作如下的新诠释。

(一)主观罪过与客观超过要素结合于危害行为的评价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

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又成法律规则

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分析、解剖出它的不同构成要素,其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法学界对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

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素说”-法律规范构成要素有假定、处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压和强制为主)的法律观念,因此,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的关注,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的推论,也许主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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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际关系不好,而感到烦恼。九月开学季,老师你们准备好了吗?幼教开学准备小学教师教案小学教师工作计...初中教师教案初中教师工作计... (2)笑出来。对于自己的人际关系相当的自信,如果在人际关系上能够更加积极,从对方那儿也能得到相当好的反应。但过于自信,是否对周遭的人造成困扰,有必要再检查一下。 (3)再睡回去。喜欢独处,不关心人际关系,虽独处但不会觉得孤单,但是团体生活是很重要的。 (4)咳嗽。是一个比较容易担心的人,虽然有能力,但在人际关系方面往往朝坏的方面想,并且太在乎别人对你的看法,应该更轻松些,坦诚地和别人交往,你一定会是个受欢迎的人。 引出:这并不是个正式的心理测验,但也能看出一些平时你在人际交往中的反应是怎样的,当别人接近你时,你是微笑着自信地与他交往,还是回避交往,或者是害怕担心。 教师提问:那么你的人际关系状况和质量是怎样的呢?学生回答问题,教师总结。 (二)、活动课:情境创设(角色扮演) 小明和小航关系不错。小明是大家眼中的“不良少年”,逃学,和别人打架,通宵上网……今天,小明怒气冲冲地跑来找小明……情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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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电信监管

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电信监管 发表时间:2009-08-10T08:48:44.560Z 来源:《赤子》2009年第10期供稿作者:赵明(中国人民大学2007级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北京 1 [导读] 电信业做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 摘要:电信业做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网络经济发展的核心,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地位。2009年电信重组、3G牌照发放,使得电信企业进入全业务运营状态,特别是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TD-SCDMA标准被国际电联接受为3G国际标准,结束了中国有史以来在通信标准上没有发言权的历史,可以说电信业已成为我国可以与外国一比高低的高科技领域之一。在为我国电信业高速发展感到欣慰的同时,不难发现我国电信业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尤其在电信监管方面还亟待提高才能为电信业的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从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出发,对3G时代的电信监管做以阐述。 关键词:市场;电信监管;责权利相统一 1 我国3G的背景 1.1 3G的概念。3G是指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相对第一代模拟制式通信(1G)和第二代GSM、CDMA等数字通信(2G),第三代3G通信是将无线通信与国际互联网等多媒体通信结合的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它能够处理图像、音乐、视频流等多种媒体形式,提供包括网页浏览、电话会议、电子商务等多种信息服务。 1.2 3G时代的电信市场竞争特点。3G电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趋势证明,未来的电信市场将是一个生态化的结构,即市场上存在多种层次、多种类型的运营商,并在市场规则下相互竞合。 2009年是3G业务发展元年,随着各大运营商3G网络建设的顺利进行,制约移动互联网的带宽瓶颈打通,未来3G业务必将不断丰富发展,进而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与2G时代相比,3G时代电信市场竞争特点:(1)更加注重建立一个公正、公平、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机制;(2)更加注重保护电信消费者权益;(3)更加注重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以提高国际竞争力;(4)为实现社会实质公平和公共利益而努力。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对3G时代的电信监管产生了新的需求。 2 经济法理念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2.1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应为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表现为经济法是公私交融、社会本位法,是平衡协调、综合调整法。[1] 我国虽已入世,但立法者、政府监管主体还未能完全树立与民平权、同责等现代经济法治观念,因此急待将经济法理念贯彻到经济法规的制定和具体监管工作中。 2.2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2]这就要求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种公有主体、国家不能像私人那样自动追求利益最大化,但通常容易出现角色错位、权重责轻、权轻责重或奖惩不明的现象,因此需要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对经济法律关系各角色的权(力)利、义务和职责、责任加以科学设置,以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实现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3 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看3G时代的电信监管 WTO过渡期结束之后,电信市场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运营和竞争环境,三网融合加速、新的3G技术标准的产生和发展给电信市场监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电信监管的目标就是通过监管来保障实质公平的实现。但现实状况是:电信业中,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电信企业往往凭借其对信息的垄断和自身自然垄断性地位而制定不合理的价格并提供不合格的服务,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通过监管过程使电信企业提供合理的价格和合格的服务,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在3G时代,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出发,结合3G竞争特点,建立一个高效、公平、公正的电信监管机制是电信体制改革的重点也是正在审议的《电信法》立法的关键问题。 3.1目前电信监管的现状。电信监管立法不完备。具体表现为:(1)覆盖范围有限。虽然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电信行政法规确定了电信监管原则,但未能对电信监管主体权力有明确规定;对破坏电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对目前出现的“价格战”等现象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缺乏具体的管制措施。这些缺陷导致监管部门在实施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能时依据不足,针对3G日益竞争激烈的电信市场其监管效率受到严重影响。(2)各种法规规章多。除《电信条例外》,地方、部委各种电信规章制度都以红头文件形式存在,导致法规规章权威不足,容易受到地方性法规的制约干扰。(3)缺乏可操作性,各种规章原则性规定多而具体性规定少,可操作性差。(4)系统性不强。各层级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相互依赖支持的体系,法律和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弱。 监管机构不独立。作为监管部门,除了必须独立于电信经营商,还必须能够独立于政府的其他机构,能够不受干预地通过制定政策和实施决定来全权管制电信市场。目前工信部是电信监管部门,工信部同时拥有经济职能和管制职能,两者之间在许多情况下,存在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这无疑会给工信部在实施监管上带来诸多困扰。同时监管机构信息渠道不畅、财力短缺、执法人员素质差、主导电信运营商对执法机构和人员影响力等问题突出。 企业自律能力差。在电信监管机构体系建设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协议中介组织的作用,可以节约监督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由于目前我国电信市场尚未达到有效竞争状态,过度竞争,无序竞争时有发生,表现为:企业一味追求效益而忽视其社会责任,损害电信消费者利益,企业自律能力差,同时电信行业协会也未能引起应有的监督责任。 3.2 3G时代下的电信监管。面对3G市场竞争的特点和国内外激烈的竞争环境,我们要迅速地提高电信监管水平以鼓励竞争,保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已经成为电信监管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应从以下责、权、利方面加以改进。 3.3明确电信监管机构的职责。我国电信业改革的主要目标应当是: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效率,保证公民合理的电信权、通过普遍服务增加社会福利、增强产业的竞争力、整体进入国际主流水平、吸引社会资金,实现电信产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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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答案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编之第一至第五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0) 1、法律移植:是指一国对同时期的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 组成部分,即一国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因素从另一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 2、法系: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创制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4、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合。 5、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 6、法律(狭义):仅指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8、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判例法: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的法律规则或原则。 10、法律清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 二、填空(22)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是假设,指示,法律后果。 2根据法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 4不成文法是由国家认可而产生,主要有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5按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特别法两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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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人际交往的原则有哪些]人际交往的基本 原则 在人际交往技巧中,把握成功的交往原则: 1.平等交往 2.尊重他人 3.真诚待人 4.互助互利 5.讲究信用 6.宽容大度 人人都渴望真诚友爱,大家都力图通过人际交往获得友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但面对新的环境、新的对象和紧张的学 习生活,使得一部分学生由此而导致了心理矛盾的加剧。此时,积 极的人际交往,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使人精神愉快,情绪饱满, 充满信心,保持乐观的人生态度。相反,如果缺乏积极的人际交往,不能正确地对待自己和别人,心胸狭隘,目光短浅,则容易形成精 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难以化解心理矛盾。严重的还可能导致 病态心理,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疏导,可能形成恶性循环而严重影响 身心健康。 人际交往,可以帮助我们提高对自己的认识,以及自己对别人的认识。在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彼此从对方的言谈举止中认识了对方。同时,又从对方对自己的反应和评价中认识了自己。交往面越宽, 交往越深,对对方的认识越完整,对自己的认识也就越深刻。只有 对他人的认识全面,对自己认识深刻,才能得到别人的理解、同情、关怀和帮助,自我完善才可能实现。

人际交往正是实现这一愿望的最好方式。通过人际交往,可以满足职场白领对友谊、归属、安全的需要,可以更深刻、更生动地体会到自己在集体中的价值,并产生对集体和他人的亲密感和依恋之情,从而获得充实的、愉快的精神生活,促进身心健康。 (1)称呼得体 称呼反映出人们之间心理关系的密切程度。恰当得体的称呼,使人能获得一种心理满足,使对方感到亲切,交往便有了良好的心理气氛;称呼不得体,往往会引起对方的不快甚至愤怒,使交往受阻或中断。 所以,在职场交往过程中,要根据对方的年龄、身份、职业等具体情况及交往的场合、双方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决定对方的称呼。对长辈的称呼要尊敬,对同辈的称呼要亲切、友好,对关系密切的人可直呼其名,对不熟悉的要用全称。 (2)说话注意礼貌 1、正确运用语言,表达清楚、生动、准确、有感染力、逻辑性强,少用土语和方言,切忌平平淡淡、滥用词藻、含含糊糊、干巴枯燥。 2、语音、语调、语速要恰当,要根据谈话的内容和场合,采取相应的语音、语调和语速。 3、讲笑话要注意对象、场合、分寸,以免笑话讲得不得体,伤害他人的自尊心。 4、适度地称赞对方:每个人都希望别人赞美自己的优点。如果我们能够发掘对方的优点,进行赞美,他会很乐意与你多交往。但是赞美要适度,要有具体内容,绝不能曲意逢迎。真诚的赞美往往能获得出乎意料的效果。 5、避免争论:争论往往是在互不服输、面红耳赤、不愉快甚至演化成直接的人身攻击或严重的敌意中结束。这对人际关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大学生要尽量避免争论,而要通过讨论、协商的途径解决分歧。

法理学第七章法的要素

第七章法的要素 一. 名词解释 1.法的要素 2.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 4.授权性规则 5.义务性规则 6.权益复合规则 7.规范性规则 8.标准性规则 9.调整性规则 10.构成性规则 11.强行性规则 12.指导性规则 13.法律原则 14.政策性原则 15.公理性原则 二. 单项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2.“在住宅区内机动车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这一规则是()。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3.根据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划分为()。 A.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B.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C.强行性规则与指导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属于()。 A.规范性规则 B.标准性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构成性规则 5.将法律规则分为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次要规则是授予权利的规则,这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的观点 A.庞德 B.边沁 C.哈特 D.奥斯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权义复合规则 D.禁止性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7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一个()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标准性规则 D.规范性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9.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则课以联合国成员国以保护人权的义务,这样的规则属于()。 A.强行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指导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0.根据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 A.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B.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C.实体性原则和程序原则 D.公法原则和私法原则 11.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内容属于哪种规则?()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命令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12.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既有强行性规则又有指导性规则 B.有强行性规则而无指导性规则 C.无强行性规则而有指导性规则 D.既无强行性规则又无指导性规则 三.多项选择 1.综合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术,法律要素包括()。 A.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 C.法律概念 D.法律解释 2.下列关于法律要素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的改变要比法律原则容易

把握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

把握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 杨之京 我国目前的教学原则是根据我国的教育目的、教学实践经验以及我们对教学规律的认识制定的。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要求教师在教学时应用各种直观手段,使学生通过多种形式的感知和经验,获得生动表象;同时引导他们以感性认识为基础,进行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全面深刻地理解概念和原理。把握好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教学原则就是要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合理的运用直观教学手段进行教学,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进行抽象思维,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本文根据自己高中生物教学的实践,对把握这一教学原则作一些探讨。 一、基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贯彻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性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材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学习活动不是由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而是由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学习者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建构信息的意义。因此,教学活动中教师必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强学生与环境的互动,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帮助学生逐步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依据这一理论,把握好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恰当地运用直观性教学可以更好地创设学习情境;注重引导学生的抽象思维,有助于学生形成自己的认知结构。 直观性与抽象性相统一的原则所要解决的是知识的抽象性与认识的形象性之间的矛盾。学生所要认识的教材是高度简约化和概括化的。而中学生的抽象思维尚未充分发展,也不具备相应于教材内容的大量感性经验,这必然要求教师运用各种方式的直观教学手段进行教学。直观性教学为建构主义的学习环境提供了理想的认知工具,能更有效地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从而建构知识习得技能。例如,在进行“细胞的结构和功能”的教学时,教师通过演示细胞的亚显微结构模型或用多媒体显示细胞亚显微结构、细胞膜模式图等,以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并且提出目标,引导学生产生问题、探究问题、解决问题。 二、准确把握直观性教学手段服务于抽象性的教学目的 1 明确直观教学的目的 在教学过程中,直观不是目的,仅仅是一种手段,目的是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概念和原理。教师要围绕教材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恰当地运用直观教学手段,引导学生进行自

法理学第1阶段测试题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编之第一至第五章(总分100分) 时间:90分钟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20) 1、法律移植 2、法系 3、法律规范 4、法律部门 5 、大陆法系 6、法律(狭义) 7、法律原则 8、法律体系 9、判例法 10、法律清理 二、填空(22)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是、、。 2、根据法的内容的不同可将法划分为和两种。 4、不成文法是由国家而产生,主要有和两种。 5、按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将法分为、两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 6、我国法的溯及力问题,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原则。 7、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标准是和。 8、按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和三种。 9、法系是依据法律的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0、法的要素被中国法理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包括和。

三、不定项选择题(30)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法律意识 B法律行为 C法律规范 D法律关系 2、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是() A具有规范性 B由国家创制 C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D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3、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正确的表述是() A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B具有国家强制性 C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D法是仅对特定人适用的规范 4、按法的地位、内容、程序不同,可将法分为() A实体法和程序法 B一般法和特别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根本法和普通法 5、法与原始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共同点() A都是社会规范B都属于上层建筑 C都具有阶级性D都有强制性 6、法律汇编是() A将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加工整理 B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加以适当的变动 C是一种立法活动 D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文件按一定的标准汇编成册 7、法的溯及力是指() A新法颁布后对旧法是否有效的问题 B新法生效后原有法是否有效的问题 C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D新法颁布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8、构成法律规范的要素有() A法律概念 B假定 C处理 D法律原则 9、〈〈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这是()A授权性规范 B确定性规范 C义务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 10、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范 A 必须 B应当 C可能 D不可能 11、下列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民族自治条例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文档

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即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法律规则的要素1、“旧三要素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

在逻辑结构上形成了“如果—则—否则”的公式。 2、“两要素说” 该学说认为,法 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没有假定部分,或在法律总则中作了原则的规定,甚至有时候假定部分已包含在行为模式中,所以没有必要单列“假定”或“适用条件”部分。 法律规则的要素 事物的要素,是指构成某种事物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内在逻辑关系。

的逻辑结构,它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则作为一个整体由哪些必须具备的内在条件构成,另一方面又指这些构成条件之间是何种逻辑关系。 本来,任何事物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规则也是一样,作为一个概念,它本身就表达着一个整体。但人们之所以还要在这个整体中 目的就在于更深入地进入法律规则概念内部,解析其逻辑构成机理,认知其内在原理。

学术观点,大致有如下三种,即“三要 理和制裁三要素。这在上世纪八十年 教科书中经常可以看到。这一主张的缺陷是明显的,且不说在词语上,处理和制裁在行外人看来具有明显的逻辑包含关系,更重要的是这种学说所表达的是一种强烈的以刑为主(高 不利于人们自觉地接受法律观念。指出该观点对以刑为主或者高压与强制的关注,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在字里行间这样表述法律(而是我们通过其构成要素说所做的推论,也许主张者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具言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中的作用方式如下: 1.在定罪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与犯罪客观要件(行为、结果、特定的犯罪前提等)的有机统一。 2.在量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已然之罪上,犯罪是客观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统一,这是量刑的前提和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另方面,在未然之罪上,行为人的再犯可能即人身危险性(主观的)与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个人表现(客观的)相统一,这是量刑必须予以考虑的根据之一,或者说是刑事责任的次要根据。不少学者主张,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主观)危险性的统一。 3.在行刑阶段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表现为:主观的人身危险性的减轻及消失与征表人身危险性变化的罪犯的一切行为事实相统一。 立论基础 正确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的合理性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必须先了解其理论和立论基础。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该重视行为还是行为人,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和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分别是旧派和新派在犯罪领域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主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或者说犯罪概念的基础,可罚性及其刑罚量的根据是危险性格。但是,客观主义不是客观定罪,主观主义也不是主观定罪。他们并没有在强调一面而否认另一面,只是将另一面绝对化或依附于一面而存在。只不过,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预设,在今天看来,他们的缺陷也正是在于其理论预设。客观主义将自由绝对化,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自由人,人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意志;而主观主义则以行为决定论(意思决定论)为基础,至于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危险性的征表而已,不具有基础的意义,而行为的实害就更不具有实际的意义了。从中可以看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均有潜在的出发点构成其理论预设,这种?预设性选择,从积极的意义上讲,不仅决定其理论的可能性,而且决定其局限性和脆弱性?。而正是主、客观主义理论的局限性,使得主客观主义相统一和理论应运而生。但是,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是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统合起来的简单折衷。 那么中国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立论基础究竟何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主客观统一原则立论的基础,主要不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只强调主观或客观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的方法论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对待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关系上的认识论错误。犯罪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既可以相互依存而统一于一体,又可以相互分离而单独存在。但是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在解决主观和客观的关系时只看到了二者的相互关系中的一个方面既相互依存,而忽视了二者相互分离、单独存在的状态,以为认定其中一个方面就必定意味着另一个方面的存在,而事实上这

信息沟通的原则与方法(doc 46页)

《销售经理》第九章:信息沟通(上) 第九章信息沟通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就不可能实现销售经理的任何一项职能,可见销售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事实上,销售经理每天所做的大部分事务,都是围绕沟通这个信心问题展开的。与上级、下属、客户、社会公众的交流无时不在。信息沟通既指组织信息的正式传递,又包括人员、群体的情感互访。沟通是技术性的,但比技术更为有意义的是由此建立起来的那种关系。 学习完本章,你应该了解以下内容: 1.信息沟通的原则; 2.信息沟通的渠道; 3.信息沟通的方法; 4.信息沟通的障碍; 5.信息沟通的技巧; 6.信息情报系统的结构。 信息沟通的原则 销售经理们经常会遇到这些问题:营销副总越俎代庖,直接指挥业务员;区域主管分不清自己的职责范围,甚至会与自己的权力重合;业务员互相残杀,越界窜货,高价少卖,一仆二主……

没有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就不可能实现销售经理的任何一项职能,可见销售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事实上,销售经理每天所做的大部分事务,都是围绕沟通这个信心问题展开的。与上级、下属、客户、社会公众的交流无时不在。信息沟通既指组织信息的正式传递,又包括人员、群体的情感互访。沟通是技术性的,但比技术更为有意义的是由此建立起来的那种关系。在信息沟通的过程中,必须掌握其基本原则:1.准确性原则 当信息沟通所用的语言和传递方式能被接收者所理解时,这才是准确的信息。这个沟通才具有价值。沟通的目的是要将发送者的信息能够被接受者理解,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出现接收者对发送者非常严谨的信息缺乏足够的理解。信息发送者的责任是将信息加以综合,无论是笔录或口述,都要求用容易理解的方式表达。主要求发送者有较高的语言或文字表达能力,并熟悉下级、同级和上级所用的语言。这样,才能克服沟通过程中的各种障碍。 当然,在注意了准确性原则之后,沟通并不一定能正常进行,这是由于要注意的信息太多,人的注意力有限,所以接收者必须集中精力,克服思想下集中,记忆力差的问题,才能够对信息有正确的理解。 《销售经理》第九章:信息沟通(上)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精华知识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微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师资格证考试】

法的要素--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https://www.docsj.com/doc/596930229.html,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三节讲义 第三节 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提示】08-54,07-2,07-91考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在这里要知道,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与法律条文,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1-54) A.假定部分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B.行为模式在法律条文中可以省略 C.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不能省略 D.法律规则三要素在逻辑上缺一不可 [答疑编号2753010401] 【答案】BD 【考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解析】假定部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三个部分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是在具体的条文中都是可以被省略的。故BD 正确。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指对犯罪的认定和追 究刑事责任,必须主客观相一致。认定一个人的行为 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 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 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罪过是危害社会的行 为和结果的原因,而这个行为必须是主观上的罪过的必 然结果。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刑事责任原则的哲学依据在刑法发展史上是不尽相 同的。唯心主义的天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既不 决定于教育和文化水平,也不决定于周围的自然和社会, 而是决定于自身。一个人犯罪,正是由于他自己身上有 “邪恶的意念”,责任全在罪犯自身。这种理论,不承认存 在决定意识,看不到意志、意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 是反科学的。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人的意识和意 志是完全受客观世界支配的,毫无自由可言,人的犯罪是 客观必然性决定的,与主观意志无关。追究罪犯的责任不 因为有意志自由,而是为了防卫社会。这种主张也是不科 学的。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 受因果性支配的。作为客观世界组成部分的人类,同样受 因果性的制约。人的意识和意志作为心理现象,是由客观 现实决定的,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而人的行为,包括犯 罪行为,则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是意识和意志的 客观化的外部表现。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既与唯心主义 的天定论划清了界线,强调客观现实对人的意识、意志的 决定作用;又与机械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划清了界线,承认 人能够反作用于客观现实,指出人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人 的犯罪意识、意志是社会上犯罪现象、毒素所决定的,但 是否走犯罪道路,则是人们意识和意志的选择。可见人的 意识、意志是有自觉能动性的。相对的意志自由是人的行 为的直接决定者、支配者。人的行为是个人意识自由选择 的外在表现和结果。一个人选择了犯罪道路,形成了犯罪 意识,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就必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 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 据。正如恩格斯所讲:“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 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 法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2—153页)。 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是马克思主义刑法的 内在生命,是刑事立法、司法的一条贯彻始终的中心线。 坚持这一原则,有助于理解社会主义刑法体系,防止以偏 概全、唯行为论、唯后果论、唯手段论等错误的发生,克服 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我国刑法在总则、分则和刑罚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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