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一、文物保护法规

一、文物保护法规

一、文物保护法规
一、文物保护法规

一、文物保护法规

1文物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1.1我国的文物保护理念

1.1.1了解中国文物保护发展的历史

1.1.2了解我国的文物保护理念的演变过程

1.1.3熟悉我国保护理念在文物保护工程实践中的体现及指导意义

1.2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2.1掌握《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版正文及阐释

1.2.2了解《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实践

1.3现代文物保护理念和原则的形成发展过程

1.3.1了解欧洲文物建筑保护的几个流派

1.3.2了解现代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1.4文物保护相关国际公约

1.4.1熟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1.4.2了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4.3了解《奈良真实性文件》

2中国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历程及现行框架

2.1文化遗产的基本认识

2.1.1熟悉文物的概念与分类

2.1.2熟悉文物的特性与作用

2.1.3了解文化遗产的概念

2.2我国文物立法与文物保护工程

2.2.1了解我国文物保护工程的发展

2.2.2熟悉我国文物保护工程法规的发展历史

2.3文物保护工程的现行工作框架

2.3.1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程序

2.3.2掌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报批及审批程序

2.3.3熟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程序要求

2.3.4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要求

2.3.5了解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管理要求

3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3.1.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1.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1.3掌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3.1.4熟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3.1.5熟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3.1.6熟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法律汇编资料

1.国家文物局编:《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

2.国家文物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件选编》,文物出版社,2007年。

3.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版

4.尤嘎·尤基莱托(Jukka Jukilehto)著、郭旃译:《建筑保护史》,中华书局,2011年。

三.专业知识通论参考

1.刘敦祯编:《中国古代建筑史》(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

2.潘谷西编:《中国建筑史》(第6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

3.陈志华著:《外国建筑史(19世纪末叶以前)》(第4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社,2010年。

4.罗小未编:《外国近现代建筑史》(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

5.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中国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科学出版社,2009年。

6.文化部文物保护科研所编:《中国古建筑修缮技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3年。

7.[宋]李诫著、梁思成注释:《<营造法式>注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13年。

8.姚承祖原著,祝纪楠编著:《<营造法原>诠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

9.梁思成著:《清式营造则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

10. [明]计成著、陈植注释:《园冶注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

11. 马炳坚著:《中国古建筑木作营造技术》(第2版),科学出版社,2003年。

12. 刘大可编:《中国古建筑瓦石营法》,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年。

13. 边精一著:《中国古建筑油漆彩画》(第2版),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3

年。

14.王旭东等:《土遗址保护关键技术研究》,科学出版社,2013年。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中文物的分级 (一)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占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是由分别设区的市县、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的文物保护单位。 此外,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二)可移动文物的分级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的分级,按照《文物保护法》第3条规定,上述文物可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19号令发布实施)对珍贵文物和 _般文物定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文物,均可确定为一级文物。 (1)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2)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3)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4)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5)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6)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厅吏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7)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8)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9)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善本; (10)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 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38611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各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分部总工程师、专业经理、工程部、安质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工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杜麾、李磊 副组长:胡志华、冯锡超、李拓、王晓军、韩海军、张建秋 组员:于迪、侯善飞、刘建喜、马志广、刘东涛、葛志伟、董建华、葛朋春、关鑫、王先铎、郭艳华、董利剑、邢艳丽、刘占军、 孙永刚、苑永坤、董文忠 2、职责 2.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

案。? 2.2、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3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五、文物保护措施 1、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及区域,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3、?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4、?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各工区在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人员,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文物保护法知识题

1.文物工作应当贯彻()的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 2.《天津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地方性法规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 4.可移动文物可以分为()。 A一级文物,二级文物、B 珍贵文物,一般文物、C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D 出土文物,流散文物 5.为了科学研究进行的考古发掘,提出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的()。 A第一个季度、B第一个月、C第二个季度、D任何时间 6.()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实施的时间是()。 A2002年10月28日、B2003年5月13日、C2004年1月1日、D2003年7月1日 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的原则是()。 A加强保护的原则、B抢救第一的原则、C 不得损毁文物的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的原则 9.行政法规制定的机关是()。 A国务院、B 全国人大常委会、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D 国务院各部委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的,应当报()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11.望海楼的标志说明牌应当由()树立。 A国务院、B天津市人民政府、C国家文物局、D天津市文物局 12.盗窃文物罪的最高刑是( )。 A死刑、B无期徒刑、C死刑缓期两年执行、D有期徒刑 13.涉外考古发掘的审批机关是()。 A国务院、B国家文物局、C中国社会科学院、D文化部 14.天津市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处。 A 4、 B 6、 C 7、 D 8 15.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6.馆藏文物出境展览,最长不能超过()年。 A 1 、 B 2 、 C 3 、 D 4 17.下面()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A劝业场、B利顺德饭店、C南开学校、D天妃宫遗址 18.抢救性考古发掘应当在开工之日起()内补办考古发掘手续。 A10日、B15日、C10个工作日、D15个工作日 19.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完成考古发掘后,()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A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0个工作日、B自考古发掘完成后3年内、C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0个工作日、D自完成考古结项报告后3年内 20.注册文物拍卖企业应当有()以上注册资金。 A200万、B2000万、C100万、D1000万 21.文物商店在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记录,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保存()年。 A 5年、 B 15年、 C 75年、 D 20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煤炭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章文物利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和文物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 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张新宝: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读。 一、我国侵权法中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过程 我国侵权法领域关于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经历了一个通过学者的理论研究推动相关立法的过程。 (一)理论探讨 关于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始自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对于如何解决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学者提出补充责任的构想。[1] 其后,学界开始接受并研究补充责任。但是,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等理论问题仍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补充责任是一种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相对应的新型责任,适用于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及校园事故两种情形。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除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形外,还适用于被帮工人的补充责任和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充责任。[2] (二)立法演变 尽管学术界对于补充责任的探讨见仁见智,并无完全统一的观点,甚至也有学者反对补充责任的适用。[3]但正是理论界对于补充责任的研究和探讨,以及实务界对于补充责任的尝试性应用,逐步推动了补充责任制度在侵权法领域的确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7条第2款"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补充责任引入侵权法领域。在此之前,我国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无补充责任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关于展销、租赁柜台经营的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法》第42条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德责任虽有补充责任的萌芽,但仍适用连带责任解决了相关的问题。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管理 第五章流散文物管理 第六章文物的拓印、复制、临摹、拍摄、测绘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下列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其附属物、古民居、石窟寺、石刻、古树、名泉;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代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文物。 第三条本省境内地下、洞内、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各级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第五条地、市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设文物管理机构。不设文物管理机构的县(市、区),须确定专人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物事业费列入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文物事业单位的预算内拨款,专款专用;预算外收入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窑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民居、石刻等文物,分批核

侵权责任法试题(含答案)

侵权责任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20 分) 1.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 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 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 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 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4.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 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5.用人者责任傲物关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 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42 分) 1、过错责任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 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 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 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2、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一个行为引起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该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被该行为引起的客观联系。对于如何确定因果关系有多 种学说: 一是条件说。 主张只要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就是损害结果的原因。 二是必然因果关系说。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 不应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构成适当 条件,行为人就应负责。 3、简述过错的含义、类型和判断标准 一、过错的含义 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 为的故意和过 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它包括了两层含 义:一、过错 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分类 共 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 第二次分类 : 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 同过错 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 受害方滥用权利 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 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 三,过错认定标准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发展与挑战 朱兵 当前,从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文化遗产保护在今天愈来愈成为一个浪潮。出现了三个特点:一是对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就是说,在经济、科技全球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文化遗产对一个国家、民族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这种重要性远远超过了传统意义上对文化遗产的认识。这种重要性除了体现在一般的文化意义上外,还体现在政治、经济、民族、国家文化主权等等方面。文化的问题、文化遗产的问题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为全球所关注。 第二个特点就是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和范围的认识在不断扩大,保护的程度在不断加深。用今天的观念看,在文化遗产的范畴中,主要包括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或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两大类。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是围绕着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或有形文化遗产)来进行的。就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言,保护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标准也在不断更新。从我国来说,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从对重要的、单个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扩展到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保护,又扩展到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村镇、城市的保护。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已经突破了传统范畴。

第三个特点是随着保护对象的多元化,保护对象的价值标准和保护方式也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向。历史年代再也不是一个绝对尺度。“保护”一词的内涵不断扩充,它不再仅仅被理解为是对物质形态的“保存”,还包括研究、利用、宣传、传承与弘扬。其意义除了“保存”本身之外,更多地体现在与当代社会发展、文化建设等等的相互关系之中,并成为国家、民族现实生活、生存方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述这些变化可以说既是全球也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具体缩影。 一、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特点和构成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形成和特点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因此,既要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同时又照顾各地不同的需要,确立了我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它包括了具有不同层次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区条例、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为保证法制的统一,明确规定了不同层次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一切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同时,立法机关还实行立法监督制度,上级立法机关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规规章。 我国文化遗产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宪法和其他基本法所确立的原则之上的,这些原则包括国家保护文化遗产的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各民族

导游证法规第七章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第七章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姓名学号班级 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A”,错误的标注“B”) 1.高空抛物的规范规定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2.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 3.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先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5.侵害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8.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10.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1.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承担侵权责任。 1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 13.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只能单独适用。 14.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优先从监护人财产中支付。 16.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不足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7.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8.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19.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无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0.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只能单独适用。 21.侵权行为人是否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2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23.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被侵权人只能自认倒霉。 24.国家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伤人或损害财产,由国家负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精心整理 目录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编制目的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编制依据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责任与奖惩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事件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江苏省、安徽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长1座、路基 DK325+320.62~DK327+184.68和DK331+603.35~DK332+777.72设计为两段路基(DK332+300~DK332+777.72接入铜山线路所)。路基填筑宽度(顶)在13~32m,填筑高度在5~7m,边坡坡率1:1.5。 基础采用钻孔桩基础,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跨度分别采用1.0m、1.25m和1.5m、2.0m桩径,设计类型有柱桩、摩擦桩两种。墩台身总计328个,桥台采用空心桥台5

个,实体墩身等截面218个、实体墩身变截面53个、空心墩变截面16个、连续梁主墩实体36个,最高墩身23m。 线路跨越公路、铁路等情况如下: (1)于DK328+631处跨越义安煤矿专用线,交角90.5°,现状宽度9.5m,设计净空6.75m,采用32m简支箱梁跨越。 5.0m, 空 空 净空 空 净空6.75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9)于DK333+628处跨越大寨河,交角138°,设计水位41.7,采用(40+72+40)m连续箱梁跨越。 (10)于DK336+770处跨越费黄河,交角80°,设计水位40.34,采用 (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

文物保护

中国历代文物保护制度述略 赵杰(山西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 文物是指具有历史的、文化的、艺术价值的文献及实物,包括古生物、史前遗物、古墓葬、古建筑、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和器具等。新中国成立后,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发布了一系列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法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都有关于保护文物的条款。1982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更是指导我们加强文物保护、制止文物破坏的法律准则。在20余年的岁月中,它为我国的文物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回顾文物保护的历史,我们更能切实地体会到文物立法之于一国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古代,不可能象我们今天对文物的涵义、内容、性质认识得一样清楚。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从来都是维护其利益的,对他们的财产、财物从法律制度上严格保护、不容侵犯,客观上对文物起到了保护作用。 早在周代,就有了对盗窃宝器罪的规定。《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民,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2)“器”指国家宝器、宝物、重器,“盗器为奸”意即盗用国家宝器是奸诈的行为,和别的一些罪行一样都是重大的恶行,是不能赦免的。这是关于保护文物的最早记载。对损坏宝器者,也要处以刑罚。例如《周易·鼎》记载:“鼎折足,覆化餗,其刑渥。”渥专指古代贵族在户内受刑,严重的处死于屋下,属于大刑。这句话就是说,无论是谁,只要折断了宗庙的鼎足,就要受到渥刑。这实质上也是保护文物的防范措施。(3)此外,珠玉宝器是绝对不能流入民间的,更不允许买卖。《孔子家语·刑政》记录:“珪璋璧琮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文锦珠玉之器雕饰靡丽不鬻于市。”(4) 周代以后,统治者更加严格保护其财产、财物及先帝之宗庙、陵墓。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商鞅制定的《秦律》继承了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它们对盗窃罪的刑罚都非常严酷。 汉朝的法律将毁坏皇家的宗庙、陵墓及宫殿的行为,称作“大逆不道”。这是以后各朝“十恶”之罪的最早形式。汉《九章律》中有“盗园陵物”的条款。犯了这项罪名,要受到极重的刑罚。例如《汉书·张释之传》记载:“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今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5)可见,依汉律的规定,不仅盗宗庙服御物,即使窃取了长陵(即高祖陵,今西安市北)的一抔土都会遭受到严重的刑罚。又如,武帝时,有人盗取了文帝陵园内埋藏的钱财,丞相严青翟因为对先帝的陵墓保护不力而引咎自杀。(6) 汉代对发盗普通人坟墓者,也处以重刑。据《淮南子·汜论训》记载:“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7)《太平御览·汉记》记载:“上洛男子张卢,死二十七日,人盗发其冢。卢得苏,起问盗人姓名。郡县以盗无意奸轨,卢复由之而生,不能决。豫州牧呼延谟以闻,诏曰:以其意恶功善,论笞三百,不齿终生。”(8)该人救活了一个人,尚要论笞三百,倘若没有救活死者,盗墓者受到的刑罚肯定不轻。

【免费下载】文物保护法案例

1. 灵宝“10·15”田野石刻文物被盗案成功侦破 2006年10月28日,灵宝“10·15”田野石刻文物被盗案成功告破,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三件被盗石刻全部追回。 2006年10月15日凌晨,灵宝市豫灵镇麻庄村三尊清朝顺治十四年(1657年)的石刻被盗。10月17日,接到三门峡市文物局报告后,河南省文物局立即会同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赶赴灵宝调查情况,督促侦破。三门峡市公安局、灵宝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经过认真走访和仔细摸排,最终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遂立即展开抓捕工作,25日在山东济宁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8日在上海缴获被盗的三件石刻。专案组全体公安干警在短短的十几天内夜以继日、忘我工作,快速侦破此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极大震慑了文物犯罪活动,为保护文化遗产做出了应有贡献。 11月1日,经过近30个小时的昼夜兼程,专案组押解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被盗的三件石刻由上海凯旋而归。

2. 盗窃开封朱仙镇岳飞庙文物案犯被判重刑

2006年1月5日,盗窃开封朱仙镇岳飞庙文物的7名案犯在开封县法院被公开宣判,主犯戴志钢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刘达仁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喻新春、郑慰聪、张萼垂、唐万华、伏桂华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8年有期徒刑。 朱仙镇岳飞庙为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始建于明成化十四年,是我国著名的四大岳庙之一。2005年4月8日,被告人戴志钢等翻墙进入岳飞庙,剪断后门和寝殿门锁,将庙内一尊铜像文物盗走。案件发生后,省、市文物、公安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省文物局、省公安厅多次赴开封督导案件的侦破。开封市、县公安局抽调得力民警,组成专案组,迅速开展侦破工作,认真排查线索,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转战浙江、湖南等省,行程上万公里,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5月11日成功侦破案件,追回被盗文物,抓获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 1、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她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得,必须经(B )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当地人民政府 D、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2、文物工作应当贯彻(C)得方针. 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D)所有。 A、谁发现归谁 B、集体 C、个人D、国家 4、下列不属于文物违法行为得就是(D)。 A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B走私文物 C私分地下出土文物 D交换个人所有得文物 5、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得文物属于(A)所有. A国家 B集体 c个人 D视情况而定 6、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C)。 A、2年 B、4年 C、3年 D、5年 7、文物认定得标准与办法由(B)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 A、国务院 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 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得原则就是(D)。 A、加强保护得原则 B、抢救第一得原则 C、不得损毁文物得原则 D、不得改变文物得原状得原则 9、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可移交文物,由(C)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A、省B、市 C、县 D、区 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得,应当报( B)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 C、国务院 D、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11、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后,文物行政部门应该(B)小时内赶赴现场 A、12 B、24 C、48 D、72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

文物保护实施办法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目录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事件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江苏省、安徽省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安徽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新建郑州至徐州客运专线指挥部(四分部)施工范围。 三、工程概况 郑徐客专萧县至徐州段,起止里程:DK325+183.560~DK339+052.575,全长13.869km。设计为350km/h双线、线间距5m。其中有特大桥2座、大桥1座、路基2段、线路所一处,分别为友谊河大桥、跨京福特大桥、徐州特大桥、DK325+320.62~DK327+184.68和DK331+603.35~DK332+777.72设计为两段路基(DK332+300~DK332+777.72接入铜山线路所)。路基填筑宽度(顶)在13~32m,填筑高度在5~7m,边坡坡率1:1.5。 基础采用钻孔桩基础,根据不同地质条件和跨度分别采用1.0m、1.25m和1.5m、2.0m 桩径,设计类型有柱桩、摩擦桩两种。墩台身总计328个,桥台采用空心桥台5个,实体墩身等截面218个、实体墩身变截面53个、空心墩变截面16个、连续梁主墩实体36个,最高墩身23m。

线路跨越公路、铁路等情况如下: (1)于DK328+631处跨越义安煤矿专用线,交角90.5°,现状宽度9.5m,设计净空6.75m,采用32m简支箱梁跨越。 (2)于DK329+973处跨越453镇道,交角116°,现状宽度6m,设计净空5.0m,采用(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 (3)于DK330+503处跨越阜夹铁路线,交角120.5°,现状宽度13m,设计净空 6.75m,采用(32+48+32)m连续箱梁跨越。 (4)于DK330+918处跨越京福高速公路,交角107°,现状宽度28m,设计净空6.0m,采用(40+64+40)m连续箱梁跨越。 (5)于DK333+704处跨越G310国道,交角139°,现状宽度15m,设计净空5.5m,采用(40+72+40)m连续梁跨越。 (6)于DK334+498处跨越陇海正线等多线,交角128°,现状宽度四线,设计净空7.69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7)于DK335+187.33处跨越杨铜联络线,交角33°,现状宽度单线,设计净空 6.75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8)于DK336+113.17处跨越夹北疏解线,交角25°,现状宽度单线m,设计净空 6.75m,采用(48+80+48)m连续箱梁跨越。 (9)于DK333+628处跨越大寨河,交角138°,设计水位41.7,采用(40+72+40)m连续箱梁跨越。 (10)于DK336+770处跨越费黄河,交角80°,设计水位40.34,采用(32+48+32)m 连续箱梁跨越。

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对文物资源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文物法,黄堡镇文化站特制定以下文物保护制度,全体文物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执行。 五项安全制度 一是领导带班制度。值班要保证每时每刻都有领导,杜绝只留名不留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作风,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二是安全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对重要保护区域不间断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置; 三是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各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有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忠于职守,不得擅自脱岗,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以便分清责任; 四是领导抽查制度。各文物保护单位的领导人,要定期不定期的亲自对本单位的防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整改; 五是安全检查签字备案制度。安全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登记在册,有据可查。 领导责任制度 1、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保障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情况。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为单位的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各项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以及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领导带班制度 1、文物安全工作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把文物安全工作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轮流带班制。 2、带班领导在带班时间内,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都由带班领导负责。 3、坚持值班领导带班检查安全工作,严禁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如有事须请假换班。 4、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如遇重大安全事故无法处理,及时上报主要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5、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要对重点防范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到防患于未然。 6、安全检查登记在册,做到有据可查,并在值班交接时签字、备案,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1、为切实抓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分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新)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新) 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的。条例共8章64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文物出境进境、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