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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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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三、申请审查的内容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

四、申请审查的请求

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

五、申请依据及理由

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现在中等师范学校已不再招收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因此就不存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适用问题。同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明确规定,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停止适用,《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也不再适用。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时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如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对公民从事教师职业设定了身高条件,《办法》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所没有规定的条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因此,《办法》所规定的身高条件应予以撤销。

2、《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不合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据此,虽然公民的就业权可以限制,但是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必须合理、恰当。因为身高与教师的“教学能力”没有正向关系,相反,一些身材矮小的教师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更有甚者,在我国广大的贫困地区,有坐在轮椅上上课的老师,也有拄着拐杖上课的老师,虽然他们无法直立在讲台上,但他们都为教育事业做出了非凡的成绩,很多还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优秀教师。因此,将“身高”作为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限制条件,显然不合理、也不恰当。因此《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违反了《就业促进法》,应予以撤销。

3、《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一宪法条文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的本质是“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根据教育部师范司负责人的权威解释,特岗教师就是正式教师,不同的是在3年聘期内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其聘期内的工资性支出,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既然特岗教师与非特岗教师在性质上、作用上是一致的,就不应对之采取“差别待遇”,适用不同的招聘条件,否则就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障的平等权。

《湖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

教通[2009]40号)第二项规定:“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八款只是对就读教育类的学生规定了“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等限制条件,并没有身高要求。

由此可见,相关规范性文件对非特岗教师并没有规定身高条件,《办法》却针对特岗教师设定了身高条件,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基本精神,因此《办法》所设定的身高条件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

综上,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办法》第二部分中第二项第四款对招聘对象身高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平等权。也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山西、四川等省的教育主管部门取消了对教师任职的身高条件。

基于以上依据与理由,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的规定,我们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办法》所设定的身高条件的规定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请予以审查。

2009年9月10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

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

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素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症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后治愈者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湖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身心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教通[2009]40号)

二、体格检查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都须到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其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拟聘学校统一组织到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承担体检的医院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受检人员做出体格检查是否合格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暂行办法

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能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认为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异议审查。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承办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异议审查申请; (二)向制定机关调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拟定异议审查意见; (四)将异议审查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申请人应当协助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事项,并按照规定时限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受理和办理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申请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异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异议审查请求及申请异议审查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要求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印件或网络打印件。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或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联合制定的规范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生产设施和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查报告

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 1、申请评审工艺人员向工艺评审小组申请进行工艺评审,递交申请报告《工艺评审申请报告》。 2、组织评审组通过日常工作业绩和实际工作能力,评选优秀的工艺人员,组成工艺评审小组。 3、预审评审小组 收集工艺设计和试产情况,开展工艺预审工作。 4、召开评审会 制订工艺评审计划,召开评审大会,同时做好记录。 5、评审工艺设计 制订《工艺评审规范》,评审工艺设计效果。 6、工艺试验 通过工艺试验,评估试产样品的工艺性和科学性。 7、整理记录资料整理人员总结评审意见,记录评审会议情况,并及时整理《评审意见单》《工艺评审记录表》。 8、分析评审建议工艺人员对整理后的评审记录进行分析,形成评审建议,并考察评审建议的可行性。 9、完善工艺设计 对原有工艺设计存在问题进行改善,增加更佳的工艺设计效果,使工艺设计更加完善 10、组织改进措施公布改进措施,使工艺人员了解工艺改进目标,组织相

关人员实施改进措施。 11、实施、跟踪 跟踪改进效果,填制跟踪表单,并按时提交《工艺改善跟踪表》。

生产设施和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查报告 编制: *** 审核: *** 批准: ***

********* 有限公司XX年XX月XX日

、评审目的 检查各岗位的作业活动、安全设备设施、产品工艺等有关的危害及环境信 二、评审范围 车间生产活动。 三、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技术规程。 四、评审方式检查车间有关记录、检查生产现场设备设施运行及人员操作,对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评审人员 评审组长:*** 评审组员:************************ 六、评审时间 XX年XX月XX日 七、工艺流程简介 八、工艺过程中危险性分析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某某公司印前处理设备项目审查申请书模板

印前处理设备项目审查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印前处理设备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依托xx高新区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力打造以印前处理设备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基地,年产值可达300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科技公司 三、项目咨询机构 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坚持转方式调结构,坚定走开放型、创新型和高端化、信息化、 绿色化、集群化的发展新路子,按照“一产做特、二产做大、三产做强”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188”重点产业,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发展“五个一”工作协调机制,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推动产业结构由中

低端向中高端迈进,打造昆明经济升级版,培育具有昆明特色的现代 产业体系。到2020年,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4:40:56。 (一)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 以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为首要任务,以滇池流域 生态农业服务区、东西部优势高效农业区、北部生态特色农业区和昆 曲绿色经济示范带为重点,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核心,创新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积极打造带动全省、联结全国、面 向南亚东南亚的优质农产品重要集散中心、农产品信息及电子商务中心、农产品精深加工中心、农业博览会展中心和农业科技研发推广中心,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到2020年,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达到25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5%左右。 (二)做大做强工业 深入推进工业强市,实施“4+4工业产业发展计划”,优化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聚集发展,着力提高自主创新 能力,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壮大工业产业规模,提升产业 发展水平,强化工业支撑作用。“十三五”期间,全市工业增加值年 均增长9%以上。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裴圩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5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审查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原报机关在接到处理决定或者意见的30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镇党政办公室。 第八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于不报或者迟报的,镇党政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镇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查。 镇党政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镇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镇政府报告。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裴圩镇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对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镇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分析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办公厅(室)转送或者部门直接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 日内办结,并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 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进行前置审查。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本规范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和第三部分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判断一个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上去判断。凡是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文件,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论这种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负面的还是正面的。 判断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以下常见情形: (一)名称和形式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目前没有专门、固定的名称和形式,只要按照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不论采用何种名称,也不论采用条文式还是段落式,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也属于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四)行政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作出的批复、解释或者处理意见等,其内容和形式具有普遍适用规则特征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除市政府转办外,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对行政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内部工作制度的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名称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文件,若其内容除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配外,还涉及创设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二部分材料审查 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 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 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 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1)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章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根据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教政法〔2016〕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修订)》(中石大京党〔2012〕71号)等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对校属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二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以学校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文件;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 第三条学校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制度”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或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的,可称为“意见”。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有关文件精神,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体现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规范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行为。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职能部门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当将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模拟卷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literature,means of observation,behavioral approach,conceptual analysis and the pattern of information-seeking of local and overseas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Basic pattern strategies of technology information-seeking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三、申请审查的内容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 四、申请审查的请求 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 五、申请依据及理由 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 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的区别 “制度”、“办法、“细则”、“规定”、“条例”等都是规范性文件,但也有区别: 制度的含义较为广泛,具体应用的时候可大可小。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体到一个企业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类的。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细则是对某一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具体化。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轴助性闲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贵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

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一、制度 (一)什么是“制度”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二)“制度”的使用范围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三)“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制度”的分类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贵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入、《差旅费报销制度》。 (五)“制度”的发布

力传感器项目审查申请书模板

力传感器项目审查申请书 一、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 xxx集团 (二)公司简介 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产品提供商。我们在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坚持围绕客户需求持续创新,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厚积薄发,合作共赢。 公司依托集团公司整体优势、发展自身专业化咨询能力,以助力产业提高运营效率为使命,提供全方面的业务咨询服务。公司的能源管理系统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公司、车间和班组Ⅲ级能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全员能源管理及全员节能工作;项目承办单位成立了由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为主要领导的能源管理委员会,能源管理工作小组为公司的常设能源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能源管理的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下设的能源管理工作室代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开展项目承办单位能源管理工作;各车间的能源管理机构设在本车间内,由设备管理副总经理、各车间主管及设备管理人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设立专(兼)职能源管理员,负责现场能源的具体管理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了完整的内控制度。

公司一直注重科研投入,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经过多年的产品研发、技术积累和创新,逐步建立了一套高效的研发体系,掌握了一系列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公司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取得,支撑公司取得了多项专利和著作权。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随着新项目的建设及未来产能扩张,将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到建设、生产、研发、销售、管理等环节中。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公司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不具备明显优势。未来公司将通过自我培养和外部引进来壮大公司的高端人才队伍,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发展规模,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机制,制定人力资源总体发展规划,优化现有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等制度和流程,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鉴于未来三年公司业务规模将会持续扩大,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期的人才发展规划,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任职要求,并通过内部培养、外部招聘、竞争上岗的多种方式储备了管理、生产、销售等各种领域优秀人才。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绩效管理体系,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对各级员工进行合理的考核与评价。 (三)公司经济效益分析 上一年度,xxx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7584.80万元,同比增长21.78%(3144.51万元)。其中,主营业业务力传感器生产及销售收入为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 性文件。下文是山西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 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 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四)语言准确、简明,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论证听证、法律审核、讨论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 进行。

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除省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规范性文件通过前,起草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按下列规定向社会公布: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同时在省级主要报刊公布或者发布消息; (二)市、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地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xx公司涂料油漆项目审查申请书

涂料油漆项目审查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涂料油漆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依托某某产业示范中心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力打造以涂料油漆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基地,年产值可达800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投资公司 三、项目咨询机构 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未来五年,全省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国际形势看,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蓄势待发,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从国内形势看,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经济韧性好、潜力足、回旋余

地大的基本特征没有变;持续增长的良好支撑基础和条件没有变;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的前进态势没有变。“十三五”全省发展面临着许多难得的机遇,主要表现为: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为全省跨越式发展带来了重大战略性机遇;国际经济和区域经济格局的深度调整为全省跨越式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开放性机遇;国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性机遇;国家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大脱贫攻坚力度为全省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性机遇;全省“五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的全面提速和“两型三化”产业升级方向的进一步明晰,为全省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性机遇。同时,“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承载着既要如期脱贫、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又要推动转型升级、跨越式发展的双重历史使命。 综合判断,“十三五”时期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迈出坚实步伐的关键期,是全省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期,是全省“四化”同步的加速推进期,是全省抢抓机遇进行开放型经济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局法制督查科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起草科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督查科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科室应当向局法制督查科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局法制督查科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全市关于申报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最新)

全市关于申报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最新) 根据《X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申报X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X政办函〔X〕75号)和《X市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的实施方案》(X发〔X〕26号)要求,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就申报X年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提出计划项目建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为依据,要防止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相互矛盾等问题的出现,不得创设行政权限以外的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在我市范围内统一、有效实施。 (二)特色性原则。提出计划项目要紧扣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分析我市实际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有利于推动我市全面深化改革、与民生密切相关等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作为建议项目,要着重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增强针对性。 (三)必要性原则。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措施要符合改革的要求和法律政策规定。文件的质量性要高,内容要切合我市实际,选定的

项目要符合我市长远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凡法律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以及仅针对具体事务和阶段性工作、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够反复适用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一律不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立项范围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针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其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规范性文件立项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请立项:一是国家、省已有详尽规定,无须重复行文的。二是不具有普遍性、不能够反复适用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三是改革实践经验不成熟,各有关方面的分歧意见较大,国家、省对有关重大问题尚无明确意见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行政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是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基础,关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各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负责人,部门法制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在充分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报送项目,切实保证申报的项目计划科学合理。 (二)填报要求。本次申报的范围是X年度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布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定的内

勾头项目审查申请书参考模板

勾头项目审查申请书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一)项目名称 勾头项目 (二)项目建设性质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依托xxx经济示范区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全力打造以勾头为核心的综合性产业基地,年产值可达12000.00万元。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科技公司 三、项目咨询机构 泓域咨询机构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两个高水平”建设取得新进展。预计全省生产总值突破6万亿元、增长6.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6.8%,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8.3%、9.4%。建议2020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6%-6.5%,在高质量基础上能快则快;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8%;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有效投

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全员劳动生产率稳步提高,能源和环境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目标。 五、项目选址及用地综述 (一)项目选址方案 项目选址位于xxx经济示范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建设条件良好。 (二)项目用地规模 项目总用地面积25879.60平方米(折合约38.80亩),土地综合利用率100.00%;项目建设遵循“合理和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勾头行业生产规范和要求进行科学设计、合理布局,符合规划建设要求。 六、土建工程建设指标 项目净用地面积25879.60平方米,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19891.0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914.78平方米,其中:规划建设主体工程17031.13平方米,项目规划绿化面积2129.32平方米。 七、设备购置 项目计划购置设备共计84台(套),主要包括:xxx生产线、xx 设备、xx机、xx机、xxx仪等,设备购置费3309.40万元。 八、产品规划方案

关于针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一、申请人 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女,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XXX,男,XX岁,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XXXXXXXXXXX,通讯地址:湖南省武冈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422400。 二、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三、申请审查的内容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第二部分“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中第二项第四款规定招聘对象必须“……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 四、申请审查的请求 请求撤销《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招聘对象所设定的身高条件。

五、申请依据及理由 1、《办法》规定的身高条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现在中等师范学校已不再招收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因此就不存在《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适用问题。同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的明确规定,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停止适用,《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也不再适用。目前高等院校招生时执行的是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了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部分学校有身高的要求外,其他行业没有对身高作出限制性要求。如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对公民从事教师职业设定了身高条件,《办法》增加了法律、法规、规章所没有规定的条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因此,《办法》所规定的身高条件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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