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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

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

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

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

作出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

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

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

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

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

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六条各级应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

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在信息交换平台建成之前,应当通过定期数据交换等方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与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社会调查评估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实行社会调查评估。

第九条社会调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居所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村 (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委托机关应当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起诉书 (判决书)副本及完成调查需要的相关材料。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同时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委托机关和受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和受托调查手续,不得将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

第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后,对社会调查评估对象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组成社会调查评估小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对社会调查评估对象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另行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二人,其中应当有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可以邀请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加。

第十二条社会调查评估可以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察看现场等方式进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调查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被告人、罪犯的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配合社区矫正、帮助做好日常监管教育工作的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由司法所召集社会调查评估小组经过集体评议形成,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复核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向委托机关及时出具和送达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出具检察意见书。

第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社会调查评估时间的,应当与委托机关商定延长的期限。委托机关没有收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前,不得裁判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超过最终

委托时限五个工作日未回复委托机关的,委托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相关案件。

第十七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委托机关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采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情况函告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及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予采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交付与接收

第一节交付执行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中,应当列明社会调查评估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行核实确认。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了解被告人或者罪犯居所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审定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时,应当征求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保证人履行义务;保证人丧失保证条

件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取消该保证人资格。

第二十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向罪犯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 (附件1

(二)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附件2)上签名或者

盖章;

(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文书交

接 (移交)通知书 (附件3),并向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送达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应当做好以

下衔接工作:

(一)向罪犯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

(二)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

矫正文书交接 (移交)通知书,并向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送达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假释证明书、罪犯出监评审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判决书副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病残鉴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人员移交手续,相关法律文书副本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对于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罪犯离开监所的日期确定后,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指派监所民警将罪犯押送至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场办理判决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病残鉴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人员交接手续,相关法律文书副本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罪犯已在社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暂予监外执行

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罪犯接受治疗的医院办理有关法律文书及人员交接手续;

对于病危的保外就医罪犯,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监狱、看守所提供的医院病危通知书、暂予监外

执行 (保外就医)决定书、具保人证明材料以及驻监所检察

室意见,先行办理法律文书及人员交接手续,事后对保外就

医罪犯有关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经社会调查评估发现罪

犯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启动收监程序。

第二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法律文书登记备案

制度,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送达的各类法

律文书应当在送达当日登记备案,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罪犯确在本县 (市、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机关寄送回执,并制作法律

文书副本交相关司法所;

(二)罪犯确在本县 (市、区)居住,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补齐或者更正,有关机关应当在

五个工作日内补齐或者更正,并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

(三)罪犯不在本县 (市、区)居住的,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寄还有关机关,并函告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节接收

第二十五条管制、缓刑及假释的罪犯应当自裁判生效

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凭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判决书或者假释裁定书(证明书)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县级

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机关寄送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法律文书和人员信息后,应当当场办理接收手续;尚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先行登记,待收到法律文书并经核实无误后,再补齐法律文书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接收手续后,应当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于当日通知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宣告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发现罪犯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应当于规定报到期限届满次日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组织查找,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二)书面通报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督促罪犯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向罪犯居住地村 (居)委会及罪犯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并说明未按时报到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在外省 (区、市)服刑的本省籍罪犯,需回本省暂予监外执行的,本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机构根据原服刑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机构的书面通知,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

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指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节宣告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及时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外,社区矫正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社区矫正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其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居)委会代表、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代表、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到场,居住地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宣告。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宣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宣告纪律及相关事项;

(二)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

(三)公布社区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四)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并由社区矫正人员签名确认;

(五)其他事项。

第四节社区矫正小组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社区民警和本细则第五条第二、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社区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司法所应当与社区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第三十二条社区矫正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定期与社

区矫正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做好社区

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督促社区矫正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节社区矫正方案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为每名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社区矫正方案。社区矫正方案包括: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评估情况;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的主要措施及责任人等。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调整。

第六节社区矫正档案

第三十五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执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

(二)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三)日常监管、奖惩、解除矫正等文书材料;

(四)其他应纳入执行档案的文书材料。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方案;

(三)社区矫正宣告记录、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书、日常管理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矫正情况报告表、计分考核登记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等文书材料;

(四)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的记录,社会适应性帮扶记录;

(五)其他工作记录材料。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档案应当是纸质档案,可以电子

文档形式作为辅助。

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保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外出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三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离开所居住市、县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经审核认为情况属实、外出理由正当的,按以下规定程序处理:

(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并报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外出时间超过七日的,司法所应当于收到社区矫正

人员申请当日填写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返回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一次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节变更居住地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就业、就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居住地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核实其变更理由和变更地址后提出审核意见,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

后作出决定。如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文书交接(移交)通知书,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原服刑监所。

第三节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

第四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需要进入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所初步审核后,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日常监管

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本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等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并由本人签名后送至司法所存档,司法所应当对报告进行审核。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社区矫正人员发

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者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患有精神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向司法所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第四十四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再犯罪风险评估以及矫正效果评估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管理等级分为严管级、普管级和宽管级。司法所应当根据不同管理等级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首次管理等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一般不得列为宽管级。连续六个月考核未被扣分或者受到社区矫正行政奖励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当月考核累积扣五分以上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受到社区矫正行政处罚或者经风险评估和其他评估手段认定再犯罪风险高的,应当列为严管级。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级别的变更,由司法所决定后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司法所应当通过即时通讯、电子监控、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手段,跟踪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活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定期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沟通情况,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行为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及时掌握保外就医社

区矫正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有关监狱、看守所应当每年派民警或者发函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第四十八条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按

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立即与社区矫正小组其他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家属沟通,查找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

(二)向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村 (居)委会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情况,并说明脱管的法律后果;

(三)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四)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教育矫正

第一节教育学习

第四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文化知识等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应当按要求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类分段教育,教育学习方式包括

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社区矫正集中教

育的年度计划,明确教育学习内容、组织形式和时间。司法

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集中教育学习情况的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年龄层次、心理状态、行为特点以及动态表现等不同情况和特点进行个别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不服从监管或者经评估再犯罪风险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适当增加个别教育的次数和时间。

第二节心理矫正

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

理状态、行为特点等情况,组织开展心理测试、心理咨询、

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组

建专兼职结合的心理矫正工作队伍,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

正人员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疾病治疗等工作。

第三节社区服务

第五十四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

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五十五条社区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区或者其他公

共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服务工作;针对被害者 (被害单位或者

被害人)的补偿性劳动;其他不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为

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

第六章社会适应性帮扶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出

台社区矫正人员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帮助符

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推进社区矫正过

渡性安置就业基地建设,将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和就业指

导纳入地方再就业培训体系,帮助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就业、

技能培训、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一节日常考核

第五十七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表现,

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矫正人

员分级管理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考核以奖分和扣分的形式予以量化。司法所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考核情况录入计分考核登记表,并定期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考核台帐。

第五十九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组织、考核内容及记分办法按照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奖惩

第六十条奖惩种类包括表扬、立功、重大立功、减刑和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以及收监执行。

第六十一条司法所和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集体研究评议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事项,研究评议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奖惩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县、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六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表扬。由司法所提出奖励意见,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批准,

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考核积分达到四十分以上;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例子

社区矫正个案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已婚,原系张家港市某镇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目前经商。 2001年至2004年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所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500万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并将所贷款项用于其与他人合股的企业进行赢利活动,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赵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赵某,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赵某某于1978年中学毕业;1978年7月到1980年5月务农;1980年5月到1982年5月,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村通风管道设备厂工作;1982年5月到1998年8月先后在张家港市某毛纺厂、某彩印厂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上半年到2004年9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4年至今,经商,为张家港市一较大规模厂家的大股东。纵观赵某某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随着经历和年龄的增长也逐步上升。这些经历使得赵某某在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赵某某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和其亲兄弟一起经商创

业,通过他们的努力,拥有多处实体企业,业务发展到了海外,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和生意,赵某某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 赵某某在入矫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积极再创业,成功经营某制铁公司,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为张家港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求职或求学意识 该对象求职意识强,通过自主创业获得事业的成功,其经营企业的发展良好。 (三)思想观念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赵某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其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而且,因为成为了生意人,其社交圈子很广。所以,在法院判决后,其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接受法院的判决。可是赵某某一直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就很没面子,对社区矫正的帮助性、教育性认识不是很高。 四、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赵某某事业比较成功、经济条件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赵某某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赵某某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县委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合理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平安后新秋”、“法治后新秋”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按照县委会议精神和要求,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张娜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张达担任,成员由综治办、民政、司法、财政、妇联。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三、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四、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社区矫正对象不漏管、脱管,减少或杜绝重新犯罪; 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加强

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训工作; 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鉴定与奖惩的依据; 四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出现的新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提高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和自控能力,提高矫正质量。 五、工作措施 1.在完成矫正对象衔接工作的基础上,对现有矫正对象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对矫正对象按犯罪性质、矫正期限及刑罚的不同,分别进行谈话了解,了解他们的社会背景和家庭情况,详细记录每个矫正对象目前的思想状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根据各个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矫正方案,建立健全个人档案,按照不同类型记录区分。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坚持电子台帐与纸质台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社区矫正台帐要做到整洁、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每名矫正对象的个人档案,及时、规范完善相关资料并录入移动信息平台。对每个解矫对象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对解除矫正的矫正对象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有效、归档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3.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在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汇报时给予不同的引导,根据个人身体、工作状况,分别安排社区公益劳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第一款增加第(二)项: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2.第二款修改为:“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证据。” 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提交裁定、决定机关重新确定管辖地。” 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修改为:“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长乐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主管政法的武装部长周光担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办法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 妇联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其中,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 确定居住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向上述委托机关反馈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docx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2、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3、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4、签订帮教协议。 5、签订监护协议。 五、制订矫正方案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第一次宣告、谈话教育,对矫正对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制订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因五种矫正对象犯罪原因不同,刑罚种类不同,生活工作情况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在日常矫正工中,应做到“以人为本,因人施矫”。在具体矫正方案的制订实施中,要按照矫正工作要求,既要落实常规性的矫正内容,又要区别对待,从实际情况出发,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2、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3、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4、签订帮教协议。 5、签订监护协议。 五、制订矫正方案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第一次宣告、谈话教育,对矫正对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制订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因五种矫正对象犯罪原因不同,刑罚种类不同,生活工作情况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在日常矫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XX年度全镇社区矫正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全镇工作大局、扎实工作、狠抓落实、齐抓共管,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新突破、新发展,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省、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为中心,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作用,为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维护郑楼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推进全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工作目标 一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管,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漏管率不超过2%、脱管率不超过2%、

重新犯罪率控制在%以内。二是规范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社区志愿者队伍。 四、工作措施 1、镇村(居)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保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 2、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规范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按规定组织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心里咨询、公益劳动、技能培训等专项教育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伏法;依法维护矫正对象的权益,从解决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入手,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研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体系。 3、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落实专职工作人员,镇司法所配备2人司法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加强多层次、多形式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相关知识、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分期分批的学习培训,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检查和指导,建立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机制,规范矫正对象档案、工作台帐、文书材料的制作、管理、传递和使用。 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加强社会帮扶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每月汇报制度 矫正对象每月30日(除2月)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间上午9:00,如迟到、不到的警告一次,一年内连续迟到三次以上的移交孝义市司法局 二、学习制度 每月30日上午9:00点进行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司法所将不定期检查, 三、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孝义市)的,必须报告司法所,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办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未按时销假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一、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二、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社区矫正学习计划

陶赖昭镇社区矫正学习计划为了提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增强业务素质,让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更上一层台阶,特制定以下学习计划。 一、学习内容 2014年的学习有以下课程:《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学习方法 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时间初定于每月5日的工作例会,每人每天自学的时间不小于一小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定期检查。 三、考核方式 每月月底组织社工参加书面考核,根据本月学习内容统一出卷,社工全体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四、课程安排 (一)《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3月):进一步深入学习《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以及社区矫正相关的管理规定,熟练掌握业务知识。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修正案(八)》(4月): 1、《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六章一百一十九条。重点学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处罚的程序、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

处罚。 2、《刑法修正案(八)》,共五十条。 (三)《刑法》(5月-7月):共三编,十五章,四百五十二条。 1、5月份学习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一百零一条。 2、6月份学习第二编分则一到五章,共一百七十五条。 3、7月学习第二编分则六到十章、附则,共一百七十六条。 (四)《刑事诉讼法》(8月-10月):共四编,二百二十五条。 1、8月学习第一编总则,共九章八十二条。 2、9月份学习第一编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共三章六十四条。 3、10月份学习第三编审判,执行,共五章六十一条;第四编,共十七条;附则。 五、学习要求 1、遵守学习纪律,不无故缺课。 2、认真做好笔记。 3、正确对待考试,考试成绩纳入年终考核,不及格者将不参加评优。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市监狱局,各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 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 局重庆市司法局 2014年1月2日 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到全面试行,始终鲜明地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刑罚执行共同构建成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方面,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分层次、相衔接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是连续两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始终与社区矫正实践同步推进。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方案,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作了原则性规定,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立法任务。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执行效果和质量,则是更为迫切的立法任务,也是建立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重大课题。《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实现了与第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同步进行,建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实施办法》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突出了刑罚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主要问题,规范了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制度,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监禁执行的制度衔接。《实施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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