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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大劳发[2006]145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12-16

【实施时间】2007-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规范《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未实行2005年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之前,我市实行2002年版《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目录内药品的使用以通用名称为准,并符合规定剂型。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是否属于《药品目录》内药品,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负责收集药品有关资料,报各定点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认定。经认定属于《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备案。

三、药事委员会依据国家及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以下标准判断使用的医保药品是否属于《药品目录》内药品:

(一)药品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内药品。

(二)药品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内药品。

(三)药品正式品名中剂型前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剂型前的部分一致且剂型相同,而商品名或规格不同的中成药,属于《药品目录》内药品。

(四)药品复方制剂中主要化学成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次要化学成分仅起溶媒作用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内药品。

(五)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输液剂型。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品须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经认定同意后方可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药品通用名称进行变更的,变更后的通用名不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要认真按规定对医疗保险用药进行认定,因定点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认定错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要追究负责认定工作的药事委员会的责任,并由其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损失。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医疗保险用药,不得用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同时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合理医疗、合理用药,不得诱导患者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或让患者自己负担《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费用。

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大连劳动保障网上开设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对被举报的定点医疗机构违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属实,将按照医疗保险相关

规定予以处罚。

八、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认定、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进行核查。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非医保药品的定点医疗机构,除追回统筹基金损失外,还将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药品目录》的使用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量化考核范围。

十、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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