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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

待岗下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强化医院职工动态管理机制,规范待岗、下岗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医院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待岗、下岗人员的范围

全院在编在岗职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待岗:

1、拒不服从医院工作岗位安排者;

2、工作不尽职尽责,不服从医院和科室管理,经科室研究上报医院待岗者;

3、拒不执行医院指令性工作任务者;

4、工作不负责任,给医院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5、索要“红包”经查实并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者;

6、私收费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科室(或班组)有私收费行为的,科室负责人(含护士长)知之不纠不报者就地免职,相关责任人待岗;

7、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住院者;

8、私自卖药、卫材、设备者。

9、多次受到医疗服务投诉,并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实确属个人原因者;

10、工作不适应岗位要求,或经培训转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11、因长期病假不能坚持工作者;

12、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或一年内连续矿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5天者;

13、医德医风综合考评不达标者;

1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三条下岗人员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下岗:

1、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医疗事故产生严重后果者;

2、受贿行贿尚未构成经济犯罪者;

3、因工作失误对医院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者;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一年内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经医院同意,在外兼职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医院或科室利益者;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者。

第四条管理与安置

(一)拟待岗、下岗人员一般情况下应由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待岗或下岗。

(二)职工一经被确定为待岗、下岗人员,由人事部门下发待岗、下岗通知,并注明待岗、下岗原因、时间和待遇,发至本人及有关部门。

待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下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三)待岗、下岗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移交。对拒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的,医院将暂停支付本人的工资,待工作交接完毕后发放。

待岗、下岗人员在待岗、下岗期间应服从医院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法纪、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违反院纪院规或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医院将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

待岗、下岗人员人事关系不变,由人事部门管理。

(四)待岗、下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待岗、下岗期间不得参加正常职务晋升。

(五)待岗、下岗人员应服从医院管理,积极参加待岗、下岗培训。待岗、下岗培训工作由人事科、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就培训相关事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院举办的待岗、下岗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六)待岗、下岗人员应转变择业观念,主动寻找工作岗位,积极联系院内外接收单位。

(七)待岗、下岗人员在规定的待岗、下岗期限内,原则上不得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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