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大学
南字发(98)220号
为加强我校的人事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苏价费(1995)第348号文件、苏财综(95)190号文件、苏人才(1995)29号文件精神及《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便于统一管理,并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与社会化接轨的有偿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人事关系委托代理制、由**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明确聘用的企业工作人员。
三、管理办法
⒈企业按《**大学产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招聘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及其它人员时,
须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负责委托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全权代理聘用,由企业法人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⒉合同采用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印制的聘用合同书,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鉴证。
⒊根据江苏省人才交流中心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所聘用的人员办理养老、工
伤、生育、医疗等保险,同时按规定和标准向代理单位交纳管理费、职称评审费、档案管理费、户籍、粮油关系代理费、保险代理费、人员关系转出代理费、调资晋级代理费等费用。上述费用按代理对象类型不同,分阶段或者一次性交纳,企业可委托校人才培交流中心办理。
⒋上述人员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法》在体现按劳分
配、同工同酬以及有效发挥激励机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效益,确定标准及发放形式,报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核定后执行。
⒌上述人员的医疗、住房和其它待遇,按《**大学产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⒍人事代理收费办法:
(1)除按文件代收代缴的行政事业收入费外,其余各项人事代理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所收资金用于有偿人事代理工作的费用平衡支出。收费应由校人才培训
交流中心交财务处基金专户管理。
(2)以上收费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会同校财务处预算处理,接受校财务处、审计处管理与监督,使用校内统一票据。
(3)执行江苏省物价局、人事厅、财政厅联合发文确定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如下:
每年12月前结算缴清。
⒏本办法由**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解释。
⒐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大学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