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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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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2021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改说明(整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一、修改背景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72号令,下称《销售办法》)自2011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销售办法》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数量从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则从无发展到了现在的19家。新的基金销售机构类型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了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为行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比如,基金销售机构类型需要进一步扩展,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机构发展需要;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愈趋完善、监管手段愈趋丰富的情况下,可以对基金销售机构准入环节的诚信合规要求进行调整,以促使更多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有一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分

支机构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从内部管控、人员配备等方面均具备独立开展基金销售的能力,但是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规定限制,无法其贴近市场的优势以更好的为投资人服务。与此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等,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 二、修改思路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考虑对《销售办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满足和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 (二) (三)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三) (四)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分析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文件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

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2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3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篇一: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 一、总概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河南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中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架构 1.基金名称: 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发起人XX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XX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5+2年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某市 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7.基金管理人: 8.管理费率:2%/年 9.资金到位时间:

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企业IPO、新三板、创业板、定向增发等 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XX% 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二)基金募集 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2.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XX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 (2)普通合伙人: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出资XX亿元。 3.募集对象:拟邀请发改委、金融办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政府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XX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XX万元。 (三)基金宗旨 立足中原,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河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四)基金优势 1.中原经济区的最佳机遇期;

2017年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募集机构销售行为,指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以下统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适用本指引。 基金募集机构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本指引所称的专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为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第四条基金募集机构按照本指引,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诚实信用深入调查分析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及投资者信息,充分揭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降低投诉风险。 第五条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基金募集机构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的过程中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客观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适当性管理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县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县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X〕7X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业、农业、林业、服务业、科技创新等专项扶持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上级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基金收益以及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并负责

归集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同时,鼓励向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产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五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文广旅游局、县农水科技局、县林业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及民间资本参股方组成,决策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直相关部门选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5) 第三章业务规则 (9) 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 第五章风险管理 (11) 第六章账户管理 (12) 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 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 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 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 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 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 第十四章附则 (19) 附件: (19)

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 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 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 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 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 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 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 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 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 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 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 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淮政办〔201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精致淮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安排设立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淮北集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本市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下列情形: (一)各级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或省级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优秀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淮发展,大力培养本土投资管理团队,促进我市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步伐。 第二章引导基金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形式设立。市政府指定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淮北市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使用规则、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对引导基金合作与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引导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全程参与参股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并及时向管委会汇报; (三)对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 第七条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 (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附件一: 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XX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配置和改革科技创新资源,引导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和支持园区的转型升级,重点解决成长中期科技企业的发展资金需求,设立XX工业园区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产业基金的组建以财政与社会资金结合,通过基金方式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三条园区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园区“2+3”产业中成长中期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企业扩充产能、购地建厂房所需的较为长期的资金需求,同时也可对园区重点引进的科技项目提供政策性的投资或债权融资。 第四条园区产业基金主要针对资金需求在5000万以上的成长中期科技企业。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产业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基金

管理团队三层管理架构。产业基金对需政策性投资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最高决策机构,决定产业基金所有的对外投资及项目退出事宜。 第七条协调委员会为产业基金指导性机构,为产业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基金管理团队为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投资、退出方案制定,基金日常运作等事宜。由各出资方委派代表共同组建。 第四章投资流程 第九条需政策性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可向园区科技局、经发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及详细的发展规划。 第十条园区科技局将拟政策性支持的科技企业名单上 报协调委员会,由协调委员会确定最终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团队对需政策性投资并经协调委员会确认的园区科技型企业,可联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基金等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在协调委员会的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价格及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团队具体实施。 第五章投后管理及退出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 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桑鹰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 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产业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投资管理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章投资决策的操作流程 第三章投资后管理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一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一条投资管理部 1、负责项目搜集、项目初步筛选(直观筛选)、项目调查、项目再筛选(一般筛选)、项目评估。 2、将通过初选、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上报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3、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意见,组织、协调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条风险控制部 建立并根据“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会同投资管理部、综合财务部以及相关财务、法律咨询部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投资后管理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1、主持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通过投资管理部筛选和评估的拟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将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的拟直接投资项目,报请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独立确定的两个以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评审。 2、根据投资管理部、风险控制部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建议,以及相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的书面评审意见,对拟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否决建议,或提出投资建议,并报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经有限合伙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负责签署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 4、负责执行和实施经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直接投资计划和方案。 第四条有限合伙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负责选聘有关领域投资专家对投资管理部上报的拟直投项目进行评审。 2、作为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大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拟直接投资项目的评审报告和合作方案进行投资决策和独立审批。

产业投资(PE)基金管理办法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 (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以下简称 “引导基金” )
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b5E2RGbCAP 第二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 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 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 务业、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创新创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 等领域,突出支持区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企业。p1EanqFDPw 第三条 第四条 经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批 深圳市宝安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引 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DXDiTa9E3d 导基金公司”)是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经投委会决策投资各类 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并行使出资人职责。RTCrpUDGiT 第五条 引导基金以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新设子基金为主,也可 以采取增资方式参投已设立的子基金。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 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5PCzVD7HxA 第六条 引导基金参投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宝安区注册(经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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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批准的除外),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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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七条
子基金
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指以中小微企业为
主要投资对象,主要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 业的股权投资子基金。xHAQX74J0X 本细则所称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 间不超过 5 年,职工人数不超过 300 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 员占职工总数的 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年销 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LDAYtRyKfE 本细则所称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职工人 数不超过 5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Zzz6ZB2Ltk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投的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基金架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单个创新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30%,各层次、各级别的财政 资金和国有成分资金出资总额占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49%;dvzfvkwMI1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其他政府重点发展的产业;rqyn14Z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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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规范基金销售活动,爱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进展,我们结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实施6年来基金行业进展实践,对《方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方法(修订稿)》修订情形讲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方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爱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进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投资人的队伍逐步壮大,基金销售业务创新不断涌现,《方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进展的现状,亟需予以调整。突出表现在:(一)基金治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双方权益义务不对等,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专门好保证;(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治理规范有待进一步明确;(三)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门槛过高,参与机构和人员较少,不利于基金销售市场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四)业务分工越来越细,存在基金销售机构将销售业务部分环节外包的趋势,市场显现了一些为基金销售业务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的业务规范需要予以明确;(五)随着基金行业的进展,

销售业务不断创新,需要予以规范;(六)近年来,我会相继颁布了关于基金销售信息治理平台、内部操纵、销售适用性、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费用治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内容需在部门规章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适应新的市场形势变化,2018年初,我会开始着手修订《方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基金治理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意见,并吸取了各方的合理建议。2018年11月1日至16日,我会就《方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我们采纳了相关反馈意见,并修改了《方法(修订稿)》。 二、修订的要紧内容 (一)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 《基金法》明确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但未对基金销售环节中各账户停留资金的性质予以明确。由于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要紧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治理公司和中登公司的名义存放于商业银行,尚未发生过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情形,也未发生过上述资金或账户遭遇司法强制执行的情形。但由于基金销售资金及账户性质不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在理论上仍存在风险,因此多年来我会一直审慎审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为确保证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3页)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3页)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发起与设立 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起人须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3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

构的重大处罚。 (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 (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 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 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

【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 法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xxxx〕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促进金融、科技与产业的有效对接,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专门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香洲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优质创业创新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香洲区集聚,加快香洲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型经济建设步伐。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引导基金亦可采取包括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按照《香洲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珠香国资办〔xxxx〕19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并通过将本办法有关条规纳入子基金章程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方式,使子基金管理机构遵守本

办法的规定,控制引导基金的经营风险。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由区政府与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控股”)共同设立,总体规模10亿元人民币。后续增资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募集方案,经引导基金决策机构通过后,报区政府审议,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议结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六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香洲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由香洲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正方控股共同成立珠海市正方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引导基金公司”),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引导基金公司,引导基金公司依法注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及监事。 第八条成立香洲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引导基金决策职责,并对区政府负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金融、财政(国资)的区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商务局、香洲工商分局、区国税部门、区法制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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