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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承揽合同纠纷案(示范合同)

维修承揽合同纠纷案(示范合

同)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If one party violates the agreement, the contract is the basis for safeguarding their own rights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1422

承揽系统合同 | Contract System Contract

承揽系统合同维修承揽合同纠纷案(示范合同)

原告上海##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

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

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晓君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阮露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

集团空调器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电器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安装维修协议一份(2004-2020年度,标准编号:AKK07-30,协议编号:XC2006C),协议明确约定原告承担被告所销售的空调器安装、维修和劳务报酬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2020年12月至2020年12月,原告在浦东新区按协议约定承担了被告所销售空调器的安装和维修义务,但被告

第1页

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5日,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大连铭阳公司向无锡凯灵公司购买镀铬手工生产线一套,总价108万元(含17%税价)。技术协议明确约定钢槽衬钛槽体部分镀铬槽需要衬2mm厚度的钛板。2010年2月24日,大连铭阳公司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万元预付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完成设备定作。随后向向大连铭阳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108万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6月28日,大连铭阳公司到无锡凯灵公司进行了预验收,合格后,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8万元(总价款的30%),于2010年11月15日向无锡凯灵公司出具了安装电镀设备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事后,因大连铭阳公司未能付清设备尾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2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大连铭阳公司支付剩余价款4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予以支持。2012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无锡凯灵公司退货并返还货款64.8万元及利息,后因管辖权原因被移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因大连铭阳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而作撤诉处理。2013年9月,大连铭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无锡凯灵公司按约定重作并更换镀铬槽,否则赔偿损失50万元,于2013年12月撤诉。2014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再次以相同诉由起诉。

(二)主要争点 1.公司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否有效?能否形成有效交付? 2. 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期限的标的物质量异议的通知是否有效?(三)法院裁判 1.驳回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800元(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案例评析 (一)法院确定该案的争点正确 1.承揽合同主要理论 首先,必须明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专章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五章。《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一般要素外,标的物是承揽合同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标的物定作的意愿是承揽合同签订的前提,标的物的制造、验收、检验的相关规定是承揽合同条款中的重中之重。当今社会,存在的承揽合同一般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尤其是涉及案件中类似的大型生产设备的承揽合同更是汗牛充栋。在具体的实践中,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

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县凤溪镇腾溪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人),住所地:上海市连云港路191号。 法定代理人蒋伟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式群,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8年1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199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式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3月起,上诉人与原审原告即有加工业务往来,同时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以原审原告代表人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多份加工承揽合同。1996年9月×日、9月16日、10月3日、12月5日、1997年1月2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又在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工承揽合同的原审原告方代表人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原审原告的公章。但上诉人方栏内无签名和盖章。期间,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同时兼任原审原告销售员。1996年10月28日,张建荣将上诉人应付原审原告加工款的帐目传真给原审原告,并附说明表示为1996年上诉人应付款。该帐目表明至1996年9月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货款32024.73元。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原审原告又为上诉人加工制作产品价值人民币27268.63元,1996年10月至次年1月上诉人分三次转帐支 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5447.36元,1997年2月4日、3月5日上诉人再支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369.95元。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0476.08元未予支付。原审原告诉诸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向原审原告传真的附说明的应付款帐目应予确认。1996年10月至次年3月原审原告向上诉人提供的五笔加工业务予以确认。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部分加工款,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审原告加工货款人民币20476.0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837元,原审原告负担49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原审法院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维修承揽合同范本

维修承揽合同范本 甲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鉴于:甲方现有汽车销售、汽车精品装潢及汽车维修服务等三大类业务;乙方拥有品牌售后服务的丰富客户资源积累以及维修服务经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合作开办维修售后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标的:维修售后服务。 二、合作时间及地址:年月日至年月日。 地址:(详见附图),其中车间(平方米),钣金、喷漆(平方米),接待室(平方米)。 三、合作方式及双方投入:甲方以原有设备、场地改造实物折价人民币万元及现金人民币万共万元作为投资;乙方以设备折价万及现金万共出资万元作为投资。 双方约定: ① 双方实物投入和现金投入均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合作项目的共有财产。 ② 设备添置及场地再改造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后购置,作为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今后设备折旧、摊销的依据。 四、合作的经营管理模式:双方约定共同管理和经营

汽车的汽车维修售后服务项目。原则上甲方委派财务部经理和维修服务部副经理,乙方委派财务部副经理和维修服务部经理。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个月内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合作盈亏及分配方式:公司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设置双方共同确认的资金帐户(含转帐帐户及现金帐户),合作项目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场租分摊项目、工资、税金及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后盈亏按甲方 %、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合作项目经营场地费用分摊:鉴于甲方目前每年场地费为万元,合作项目专用帐户须分摊甲方场地费每年万元整,由甲方提供正规房屋租赁发票于每年月日前入帐。从年度开始,合作项目按每年万元分摊场地费,于每年月日前入帐。 七、设备折旧及摊销:从合作之日起,从合作项目中提取设备折旧。具体折旧率以双方确认为准。 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① 继续开发和扩大现有维修业务,并在合作期内承担维修行业管理及保险、定损、交警支队的公共关系处理。 ② 将所销售汽车客户引入双方共同拥有的维修业务中。 (二)、乙方: ① 将原有的奔驰、宝马客户纳入双方合作项目中。 ② 为奔驰、宝马车辆维修做好技术保障及技术特训工作。 ③ 开发客户并介绍给甲方。

维修承揽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维修承揽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2980

维修承揽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维修承揽合同范本 甲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鉴于:甲方现有汽车销售、汽车精品装潢及汽车维修服务等三大类业务;乙方拥有品牌售后服务的丰富客户资源积累以及维修服务经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共同合作开办维修售后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标的:维修售后服务。 二、合作时间及地址:年月日至年月日。 地址:(详见附图),其中车间(平方米),钣金、喷漆(平

方米),接待室(平方米)。 三、合作方式及双方投入:甲方以原有设备、场地改造实物折价人民币万元及现金人民币万共万元作为投资;乙方以设备折价万及现金万共出资万元作为投资。 双方约定: ①双方实物投入和现金投入均由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合作项目的共有财产。 ②设备添置及场地再改造均由双方共同确认后购置,作为双方共有的固定资产以及今后设备折旧、摊销的依据。 四、合作的经营管理模式:双方约定共同管理和经营 汽车的汽车维修售后服务项目。原则上甲方委派财务部经理和维修服务部副经理,乙方委派财务部副经理和维修服务部经理。双方在本协议生效个月内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共同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并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五、合作盈亏及分配方式:公司合作项目的资金往来设置双方共同确认的资金帐户(含转帐帐户及现金帐户),合作项目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场租

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承揽合同案件的特点和难点 顺义法院通过2008年12月至2010年6月该院受理的211件承揽合同进行调研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矛盾同样存在于加工、承揽交易活动中。定作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掌握着起草合同主动权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恶意拒绝给付款项。在调研的承揽合同纠纷中,绝大多数纠纷起源于定作方拖欠价款,承揽方要求定作方给付价款。该类案件呈现以下“四多”特点。 一是反诉案件多。在定作方被起诉后,其基于正常合理的抗辩也好,基于寻找借口也好,诸多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辩时均提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或质量不合格。大量定作方据此提出反诉,要求承揽人赔偿因质量瑕疵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是管辖异议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因此,承揽人在起诉时,往往以加工行为地在其公司或工厂为由,选择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定作人在应诉后,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提出加工行为地并非原告住所地,或基于无故拖延时间,或基于获得收集反诉或抗辩证据的时间,或基于在协商过程中作为原告让步的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三是鉴定多。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或者据此反诉,因此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就成为争议焦点。诉讼中,鉴于定作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质量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请,或基于法院的释明,就质量问题组织鉴定。 四是承揽人胜诉案件多。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定作人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要么拒绝出庭应诉,要么以资金短缺为由进行抗辩;绝大多数定作人均以质量异议进行抗辩或反诉。但审理中发现,定作人据以主张质量异议的证据非常有限,虽然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客观因素往往导致鉴定不能。因此,承揽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案件较多。 同时,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混淆。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提交的合同名称表述相当混乱。有些合同的名称虽然记载为加工定作合同,但是根据合

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疑难纠纷系列|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编 者 按 加工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法律特征、主要条款以及裁判规则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截止2020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加工承揽合同”(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76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6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797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1. 何为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定作方提供,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承揽方提供,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4)劳务合同。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6)广告合同。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客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客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维修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维修承揽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维修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定作方): 乙方(承揽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揽甲方 (设备)维修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如下条款,以互相遵守。 第一条维修项目、数量 第二条维修所需设备明细及费用 (一)以上价格含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等为甲方实现本合同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除甲方同意新增维修项目所需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二)以上价格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更换的废旧件由□甲方□乙方回收。如由乙方回收的,则为免费回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维修期限 (一)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日。

(二)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在约定期限交付承揽成果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工期则顺延。 (三)设备交付及风险:设备维修地点□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在乙方住所地维修的,往返运输费及货损风险由乙方承担。第四条质量标准、安装调试、验收 (一)维修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具体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2、 3、 (二)乙方应在维修期届满前将设备运至甲方住所地,并在设备到达甲方住所地后个工作日内完整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整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向乙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保修 (一)乙方对维修所需的设备按国家标准整机保修1年。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期内如设备出现非人为故障,乙方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同等质量的设备。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故障反馈后24小时内达到现

承揽合同案例

承揽合同案例 原告:兴达通公司 被告:恒万实业公司 2011年3月22日,兴达通公司与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签订《北京市承揽合同》,约定兴达通公司为恒万实业公司承揽的66318部队项目进行施工。施工项目及单价为:浮雕外墙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一层仿石漆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50元;结算方式为:进场施工7天完成全部柔性腻子,付总款的30%,工程完成合格后付到总款的80%,年底付15%,保修二年期满付5%;兴达通公司自行提供材料;交付方式及期限为:工地现场交付;工期为:浮雕外墙施工3月28日开始施工,4月25日完成。仿石漆施工5月3日开始,至6月15日完工。李铁宝代表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签字,并加盖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崔静书代表兴达通公司签字,并加盖兴达通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恒万实业公司预付工程款20 000元。兴达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牛建元、刘秀花,由后者组织工程队负责施工。 2011年4月27日,恒万实业公司因现场施工人员讨要工资,垫付27名工人工资共计:39000元。现场施工人员收到工资后,从施工现场撤离。工人撤离后,恒万实业公司另行将仿石漆施工承包给第三方。 2011年8月19日,李铁宝就浮雕外墙工程向兴达通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兴达通公司实际施工面积224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合计49302元,保修款为49302元的5%,即2465.10元。结算款项尚未支付。 个人分析: 重点信息请见黄色标记内容 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 1、是否可以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2、双方合同是否生效 3、兴达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牛建元、刘秀花是否合法 4、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可向恒万实业公司讨要工资 5、李铁宝向兴达通公司出具的结算单是否有效 焦点问题分析: 1、2两问与《钢铁买卖合同纠纷》前两问情况相同,详细见该案例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3、首先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有承接该项工程的相应资质,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且兴达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本案亦应查明恒万实业公司承揽的66318部队项目是否仅包含浮雕外墙施工以及一层仿石漆施工。如果仅为此两项,被告属于转包其承接的工程,转包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转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4、兴达通公司与恒万实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兴达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存在合同关系,恒万实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恒万实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以及二人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恒万实业公司无义务向牛建元、刘秀花及其工人支付工程款。恒万实业公司垫付的工程款产生何种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讨论。(貌似有跨级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规定,本次未查到。如无规定,是否可做无因管理处理,待进一步研究)。 5、关于李铁宝出具的结算单的效力,分析服下:(1)如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负责人为李铁宝,其负责范围包含签署结算单,则该单证有效。 (2)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可根据双方往来的合作习惯推定。如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李铁宝一直作为签证人或主要签证人,且恒万实业公司并未告知对方其公司内部分工,则李铁

加工承揽合同判决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加工承揽合同判决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是最新的《加工承揽合同判决书》,好的范文应该跟大 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梁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年9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白 四十五条、第一白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梁雯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秋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XX诉XX承揽合同纠纷案范本 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 乡新视村。

委托代理人高光辉、王永红,湖南黎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伟,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马皇村2组。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志如与被告刘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 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志如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光辉,被告刘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志如诉称,20XX年3月5日范文写作,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开办的徐家铺木材加工厂内做事,约定工资按元-1元/ 平方米计付。同年3月11日,原告在木材加工中,左手食指、中指被平刨机锯断。受伤后,原告被送至邵阳正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13天,因无钱支付巨额医疗费而被迫出院,转门诊治疗。现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仅支付1000元医药费, 其他分文未付。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木材加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造成损失,应由做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费用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证人谢来的证言,旨在证实原告在被告的木材加工厂内 做事,按元/m2计酬,月底发工资,20XX年3月11日,原告在

人民法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举证指南

人民法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举证指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户口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4、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等。 四、合同履行的情况及证明,如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定做物的凭证等。 五、违约的证据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六、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证据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七、其他举证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本合同在如下当事人之间订立: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为满足甲方工程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原则,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报酬费、包装费、运输费、税费、关税、检验费及验收、风险、管理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明示或暗示的全部费用,即除上述总价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二)本合同约定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履行期间,若设备、材料、人工等价格和政府有关税费标准发生变化时,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不得请求调整本合同单价或主张索赔,也不免除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的义务和责任。 (三)本合同单价和甲方所实际确认的数量的乘积与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乘以甲方实际需要并经验收合格的定作物数量为准,并修正本合同总价。 (四)本合同定作物主要用于工程,故定作物除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质量标准外,尚须满足甲方工程施工生产的要求。 第二条加工承揽方式 (一)乙方承揽的工作应自行完成,不得将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仅限于辅助工作: ,但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的责任。 (二)乙方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甲方负责,并与该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就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协议样本)

YOUR LOGO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协议 样本)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which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协议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协议样 本) 说明:本协议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_____年______民终字第____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发生_______加工业务,该业务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精品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院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法院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法院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承揽合同]—修理修缮合同(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承揽合同]—修理修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揽合同]—修理修缮合同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一、修缮修理项目、数量、金额、交货期限 二、修缮修理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承揽方对修缮物的负责条件及期限 四、验收标准及方法 五、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六、运输方式 七、结算方式和期限

八、交付定金、预付款数额及时间 九、违约责任 十、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十一、定作方供料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题探究

承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此类纠纷所涉事实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导致案件审理中容易产生执法不统一现象。本文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的界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及承揽工作成果的验收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审判实践有裨益。 【关键词】承揽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所有权 承揽合同是市场交易活动中适用非常广泛的一类合同形式,亦是各类商事主体为满足生产、生活所需而经常采用的一种法律手段,而商事审判又和商事活动存在关联,因此,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承揽合同纠纷所涉事实通常比较复杂,法律适用难度较大,导致此类案件审理中容易出现执法不统一现象,特别是在法院审理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以及定作人因承揽工作质量不符合约定而拒受货物或者要求赔偿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时,这类问题更为突出。有鉴于此,笔者从承揽合同相关理论以及审判实践等视角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提高审判水平。 一、承揽合同与相关合同之辨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审判实践中,对如何准确区分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加工和定作的主要区别在于原材料的提供方,如果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则应认定为加工合同;如果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的,则应认定为定作合同。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辨析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有特定物和种类物之分,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材料制作成相应的物品,然后提供给合同相对方,对方给付报酬的,这类合同究竟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尚存在争议。从比较法角度看,主要存在四种处理办法:1.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材料由付款方提供的,为承揽合同;材料由制作方提供的,为买卖合同。罗马法即采纳此种标准。2.原则上以材料由谁提供作为区分标准,但因种类物和特定物而定。合同标的物是种类物的,适用买卖合同之规定;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的,适用承揽合同之规定。德国民法典即采纳此种标准。3.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区分标准。当事人意在承揽标的物的,就是承揽合同;当事人意在买卖标的物的,就是买卖合同。奥地利民法典即

承揽合同案例

承揽合同案例 某服饰经营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厂向服饰经营公司出售高档男、女西服各200 套,其中男式西服每套1000元,女式西服每套800元,共计价款36万元。款式以服饰公司在服装厂车间看到的成衣样式为准,面料为纯毛料。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以内。服饰经营公司应向服装厂交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提货时付清。还规定如任何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服装厂在服饰经营公司的要求下请A市某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服装厂为组织生产与某纺织厂订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纺织厂为其加工一批纯毛料,原料由服装厂提供。纺织厂交货时应将有关检验单、合格证明提交服装厂。服装厂应支付加工费5万元,于合同订立时先行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纺织厂为降低成本在已有的纯毛原料中掺入了混纺成分,于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交货,并称由于时间紧迫检验证明还未拿到。服装厂急于拿回布料,又考虑到纺织厂多年的良好信誉,认为不会有问题,未仔细检验就接收货物,有关证明以后再取。服装厂用这批布料进行生产,但交货时已超过约定履行期10天。服饰公司在提货时发现质量问题,便拒绝接收。双方经过交涉同意30天后按质交货。服装厂另行购入合格布料进行生产,30天后按质按期向服饰公司履行。 请回答: (1)纺织厂在生产过程中掺假并向服装厂交付的行为是何性质?由此服装厂可向 纺织厂提出哪些要求? (2)服装厂能否以“服装厂不能按期履约是由于纺织厂未按规定履约造成,因此纺织厂应承担责任,并且此事件对服装厂来说属不可抗力,因此应予免责”为由向服饰公司提出抗辩?为什么? (3) 假设服饰公司在与服装厂订约前已和港方某公司签订一相同标的和履行期 限的合同,约定每迟一天向港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服饰公司与服装厂订约时,明确告知服装厂该情况,并要求其必须按期按质履行。现因服装厂的违约行为,服饰公司向其提出哪些要求最有利,为什么?服装厂最多向服饰公司支付多少万元? (4)假设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合同一周后,均发现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双方是否均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答案] (1)该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定作人的服装厂可以要求作为承揽人的纺织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不能。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3) 服饰公司有以下几种选择:①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72万元。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144万元,加上无效的28万元,共应返还172万元。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天×36万×1%)=36万元。③要求赔偿损失。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40天迟延违约金8万元。根据以上分析,服饰公司选择

判决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判决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X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

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月一日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材料证据清单 提交证据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提要]本文介绍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

维修承揽合同——范本

维修承揽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定作方): 乙方(承揽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揽甲方(设备)维修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如下条款,以互相遵守。 第一条维修项目、数量 第二条维修所需设备明细及费用 (一)以上价格含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等为甲方实现本合同目的所需的全部费用,除甲方同意新增维修项目所需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二)以上价格含17%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更换的废旧件由□甲方□乙方回收。如由乙方回收的,则为回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维修期限 (一)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日。 (二)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在约定期限交付承揽成果的,乙方不负违约责任,工期则顺延。

(三)设备交付及风险:设备维修地点□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在乙方住所地维修的,往返运输费及货损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质量标准、安装调试、验收 (一)维修项目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具体的质量及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二)乙方应在维修期届满前将设备运至甲方住所地,并在设备到达甲方住所地后个工作日内完整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整后,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向乙方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保修 (一)乙方对维修所需的设备按国家标准整机保修________年。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质保期内如设备出现非人为故障,乙方维修或更换同等质量的设备。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故障反馈后24小时内达到现场,并在24小时内排除故障。 (三)质保期外的零配件费用按正常市场价格收取。 第六条转包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维修项目主要工作转包给任何第三方。 (二)乙方可将部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方,但乙方对第三方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款项支付 (一)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预付款。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号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2号楼0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客户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马道口3-6-504。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恒通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阳恒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中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诉称,2005年3月,我公司与金中恒公司签订“金中恒MP3展柜”制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中恒公司委托我公司承做“金中恒MP3展柜”设计及安装工作,工程期限是200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工程费用总额为3.7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50%(即18700元),乙方将制作成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后须支付乙方的工程总款45%(即16830元),余款即工程总款5%(1870元),甲方应于收到货品六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义务,于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了展柜的设计及安装工作,但金中恒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期工程款。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规定,甲方如不能在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付违约责任。甲方须支付后期工程款的10%违约滞纳金,每迟延10日,违约滞纳金增加1%,乙方有权追究因此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金中恒公司应在2005年3月26日支付给我公司16830,2005年9月26日前支付1870元,但至今未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中恒公司归还欠款18700元,支付滞纳金47124元(自2005年3月28日计至2005年12月29日,迟延10天计算总工程款的10%,每10天再增加1%,以此类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金中恒公司辨称,我公司确与华阳恒通公司签订了制作合同,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立,故不同意华阳恒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华阳恒通公司(乙方)与金中恒公司(甲方)签订“金中恒MP3展柜”设计及安装工作,工程期限是200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施工地点:乙方工厂;甲方应按时给付乙方制作费,不得拖延付款时间;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装修方案,精心制作,认真施工及安装,于约定时间完成装修,交付甲方验收;本工程费用总额为3.7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50%(即18750元),乙方将制作成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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