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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FIDIC合同的设计责任

项目管理技术

PR O JE CT MANAGE MENT TE CHNOL OGY

2010年6月

第8卷第6期

69

论FID IC合同的设计责任

崔军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00011)

摘要:1987年版FI D I C红皮书规定承包商应对设计工作履行应有的谨慎义务,但1999年版FI D I C新红皮书、新黄皮书、银皮书和2009年测试版新分包合同均规定承包商应承担满足使用功能的严格责任。以英国法为基础,引用英美法判例,论证FI D I C合同中承包商的设计责任及其违约责任,有助于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FI DI C合同的要旨,提高国际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FI D I C合同;谨慎义务;满足使用功能;受托责任

3结语

风险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减少项目失败可能性的一种重要手段[7]。本文针对神光-ó项目,结合风险管理过程,提出采用风险值递进排序和影响关系图两种方法相结合的风险评价方法,并且在制定完各个风险的应对措施后,为风险单独建立档案。

通过研究,风险管理过程要正式化,只有通过正式的管理、有序的过程,才能有效划分风险类别;同时,风险管理有必要延伸至对外包方选择的环节,在选择外包方的过程中要严格考查其风险管理能力,且将这一指标作为重点考虑对象;并且风险管理要与计划调度相结合,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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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4.PMT

收稿日期:2010-04-06

0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工程项目功能化要求的提高,工程项目的专业化分工趋势日趋显著。在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设计因其高科技含量而成为决定工程项目成败的关键工作之一。与此相适应,各国也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设计行为和设计责任,特别是伴随着英美成文法和法院判例的发展和完善,设计咨询公司以及在施工合同中从事设计工作的承包商承担了较以往要求更为严格的设计责任和义务。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普遍使用的FI D I C合同内容的演化便反映了这一主流趋势。

在FI DI C合同体系中,1987年版FI D I C红皮书第8.1款要求承包商对设计工作承担谨慎义务,同时,与此配套使用的1994年版FI D I C分包合同格式要求分包商承担与承包商相同的义务。与1987年版FI D I C红皮书的规定不同,1999年版FI DI C5施工合同条件6(新红皮书)第4.1(c)项、5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6(新黄皮书)第4.1款、5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6(银皮书)第4.1款以及2009年测试版

2010年第8卷第6期项目管理技术

5施工分包条件6(新分包合同)第4.1款明示规

定了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对其设计承担满足使用功

能的义务。除此之外,2005年多边发展银行协调

版5施工合同条件6和2008年版5设计)施工和运

行合同条件6也做了同样的明示规定。

1999年版FI D I C合同以及其后的合同格式明

示规定承包商应对设计工作承担比谨慎义务更高

的满足使用功能义务,提高了设计咨询人员和从

事设计工作的承包商的执业标准。

根据英美法,设计咨询人员(或工程师)在从事

设计工作时,其设计责任分为:1谨慎义务(Duty o f

Care);o满足使用功能(F itness for Pur pose);?受

托责任。

谨慎义务、满足使用功能和受托责任构成了

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中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和分包

商的三种阶梯状的设计责任体系,其中谨慎义务

是标准义务,满足使用功能是严格责任,而受托责

任是最高责任。

1谨慎义务

1.1谨慎义务的含义

谨慎义务,又译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特

有的概念,是指某人在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对他

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应合理谨慎以

避免他人受到损害的一项法律义务。其解释可参

见5牛津法律词典6第4版。

谨慎义务的特征如下:

(1)谨慎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

(2)在一方对另一方没有承担谨慎义务的情

形下,受害一方不能以对方违反谨慎义务而采取

法律行动。

(3)在合同中没有明示条款规定服务内容时,

法律默示应以/合理的技能和谨慎(Reasonab le

Skill and Care)0从事。

(4)谨慎义务的存在和范围依当事人之间关

系的所有情形确定,存在于受到损害的原告利益

对于被告来说是可以合理预见的(Reasonab le

Foreseeab le)时候。是否可以预见行为对他人的

损害,是一个应依案件具体情况判断的事实问

题。

1.2谨慎标准的判断

在侵权法中,谨慎的标准(S tandar d o f Care)

是指负有谨慎义务的个人所具备的谨慎和小心的

程度。定义中所述的/个人0应当是一个/理性人

(Reasonable Person)0的标准,即理性人是一个普

通人(Average Person),不要求他或她完美,也不

要求他或她没有任何瑕疵,他或她应拥有正常的

思维,不过于偏激,不能预见所有的风险,没有精

神性疾病。

在工程项目领域,运用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

标准不是一般的/理性人0的标准,而是具有技能

的专业人士(Sk illed Professional)的标准,但没有

必要达到最高可能的职业水准。

在工程项目合同有明示条款规定设计和施工

的要求时,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和分包商应满足这

些要求。同时,法律还默示一项设计或施工应当

合理地满足谨慎义务的要求。这是因为在国际承

包工程项目中,咨询工程师、承包商和分包商在经

历了资格预审、投标等程序时,均会声称自己有技

术能力和专业水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如果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或分包商声称拥有

更高的技能,应当以其声称的技术水平为评判基

础。

适用谨慎义务的验证标准时,还应考虑以下

要因:

(1)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不同行为对同一客

体可能产生损害的可能性有高有低,根据可能性

的高低、大小,当事人应采取不同的谨慎态度和行

为。在国际工程项目中,设计对工程项目损害发

生的可能性是最大的,设计错误、考虑不周等行为

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这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

商无法控制和挽救的;另一方面,承包商也应足够

谨慎和注意,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以有效避免

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2)可预见损害的严重性。如果能预见会造

成重大损害,行为人应采取与这一严重程度相当

的谨慎的预防措施。一般侵权行为,如棒球运动

员将棒球击出界造成场外人员受伤,无法预见也

无法预知严重性,与之不同,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咨

崔军:论FI D I C 合同的设计责任2010年第8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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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工程师、承包商或分包商均有能力预见损害的严重性,这一点就使得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或分包

商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3)防止损害措施的成本和实施的可能性。防止损害并采取措施会造成费用、时间和劳务的负担。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或分包商应考虑采取预防措施形成的负担,但成本和费用一般不能成为被告免除侵权责任的理由。

(4)被告行为的目的。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需要甄别行为的目的。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在发生侵权诉讼时,被告行为的目的不会成为法院认证的任务,因为目的是显而易见的。1.3 过失和违反谨慎义务

按照英美侵权法,过失是指因某人违反谨慎义务或未加注意(Care l e ssness),从而导致他人蒙受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过失需满足以下要件:1被告对于原告负有谨慎义务;o被告违反这一义务;?违反义务的后果使原告蒙受损害。

从过失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负有谨慎义务是过失的前提,如果违反谨慎义务,则构成了侵权法上的过失,因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赔偿他人所遭受的损害或损失。如果以过失为由追索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赔偿责任,需以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或分包商对业主负有谨慎义务为前提,这正是谨慎义务在工程项目中的关键所在。

根据有关判例,在工程项目领域,违反谨慎义务并进而构成过失的主要情形如下:1因咨询工程师或设计专业人员过失导致设计全部失败或部分失败,并连带工程失败;o设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范要求和强制性规范要求;?设计数据取值不能满足工程使用功能,造成工程缺陷;?设计考虑不周,形成缺陷或工程不具备使用功能;?采用了未曾使用过的材料和工艺,使工程出现缺陷;?声称自己有更高的设计技能和技术,但在设计中不能实现,等等。

英美相关判例表明,在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业主和承包商、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发生争端时,法院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谨慎义务,

以及被告是否违反了谨慎义务,构成过失,并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证明被告违反谨慎义务构成过失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方,然而要证明被告违反谨慎义务,或未加注意造成了损害,对于原告而言实在是一大难题。多年司法实践和判例表明,原告只要证明使原告遭受损害的事物完全处于被告控制之下,以及任何人只要加以注意就不会发生,即可推断被告违反谨慎义务。如果被告能够推翻原告的证明,或自己已尽了谨慎义务,或证明损害是第三者未加注意造成的,可以免于承担违反谨慎义务带来的责任。如果被告未能举证主张抗辩,不存在免责理由时,法院会判定被告的有责性,并判定被告违反谨慎义务构成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赔偿经济损失原则,工程师/建筑师只能负责赔偿因设计缺陷或错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业主不能索偿间接经济损失。在著名的Dono -ghue 诉Stevenson [1932]AC 562案中,法官A tkin 详细解释了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 m ic Loss)的定义,即只能就修补和更换缺陷产品自身进行索赔,而不能就涉及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进行索赔,这就是纯粹经济损失原则。在Berego l d Pty L td 诉D .M itsopoulos&Associates (1999)15BCL 290案中,法官Co le J .将因工程设计过失造成的损失分为三类:

(1)只需要进行简单修复,而不需要进行原来要求的任何其他工程,在这种情况下,损失就是修复费用。

(2)需要对原来设计要求的工程进行修复,并且可能涉及增加额外的施工费用。在计算修复费用的损失时,应考虑可能发生的在原施工费用上的额外费用。

(3)以上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时,在计算修复费用时,必须考虑可能发生的在原施工费用上的额外费用。

也就是说,工程师或建筑师因违反谨慎义务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如修复费用、更换费用,如修复费用超出原来的施工费用,也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责任。

2010年第8卷第6期项目管理技术

2满足使用功能

2.1定义和检验标准

根据5牛津法律词典6,满足使用功能的定义

如下:在商业交易中,卖方必须满足的一项标准。

除非有关情形显示买方并不依赖(或者无法合理

依赖)卖方的技能和看法,否则,在买方让卖方知

道其购买的货物用于特定目的时,存在一项货物

应合理满足使用功能的默示条件。

美国5统一商法典6第2-315条规定:

/卖方在缔约时有理由知道所需货物的任何

特定使用功能,以及买方依赖卖方的技能和看法

挑选或提供适宜的货物,除非在下一条中将其排

除在外或修改之,否则,存在一项货物应满足此项

功能的默示担保。0

从上述两个定义中,可以得出满足使用功能

的条件(或称检验标准)如下:

(1)买方应让卖方知道,或卖方有理由知道货

物的特定使用功能。

(2)买方依赖卖方的技能和看法。

(3)当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看法,或在

合同中将其排除在外,或在合同中将该项义务进

行了修改时,就不存在该项默示担保义务。否则,

就存在此项默示担保义务。

2.2工程项目领域中的相关问题

在工程项目领域,满足使用功能并没有一个

明确的法律定义。在工程设计领域中,法律仅要

求设计专业人员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履行合理的技

能和谨慎义务。与合理的谨慎义务相比较,满足

使用功能是一项严格的责任制度,它赋予了设计

专业人员更高的责任。如果设计专业人员承担了

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那么其将承担设计失败和

错误的严格责任,而无论是否能够证明其已经履

行了合理的谨慎义务。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存在时,业主或客户

没有必要证明设计专业人员的过失,设计专业人

员也不能以其已履行了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为

由进行抗辩。

在设计专业人员承担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

时,业主/客户承担证明设计专业人员未履行合理

的技能和谨慎义务存在过失的举证责任。但在设

计专业人员承担满足使用功能义务时,业主/客户

无需证明其存在过失,只需声明设计专业人员知

道预期的功能,而设计未能符合该项特定功能即

可。

根据英美法中满足使用功能的定义和有关判

例,在工程项目领域,判断设计是否满足使用功能

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应依具体项目具体判定。但

可将满足使用功能的检验标准总结如下:1业主

应让设计专业人员知道,或设计专业人员应当知

道工程项目的特定使用功能;o业主依赖设计专

业人员的技能和意见;?在合同中缺少明示规定

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时,许多判例显示法律默示

设计专业人员承担默示的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

在绝大多数设计咨询合同中,咨询工程师/建

筑师在合同中仅对其设计承担合理的技能和谨慎

义务,而保险公司承保的职业保障保险也只承保

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项下的保险。鲜有咨询工

程师/建筑师在合同中明示承担满足使用功能的

义务,因为他们无法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由于设

计咨询公司相对规模较小,承担风险的能力低,在

不能保险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合同约定责任限额,

如发生设计失败或错误,通过责任限额来限定咨

询公司的责任。

2.3F I D I C的立场

1999年版FI D I C新红皮书第4.1款第(c)项

规定:/工程竣工时,承包商应对该部分负责,应使

该部分根据合同规定满足使用功能。01999年版

银皮书第4.1款规定:/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设计、

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

成后,工程应能满足合同规定的工程预期功能。0

1999年版黄皮书第4.1款也做了相同规定。

而目前仍在使用中的FI D I C白皮书5客户/咨

询工程师协议书6第5(i)款就咨询工程师的义务

规定:/咨询工程师的义务是运用合理的技能、谨

慎和勤奋工作。0

FI DI C合同以前版本和1999年版之间的承包

商责任的转变源于FI D I C认为法院在解释施工合

同时,可能认为满足使用功能是一项默示义务,在

设计)施工合同项目中,这是承包商和工程师的

崔军:论FI D I C 合同的设计责任2010年第8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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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1999年版FI D I C 合同的这种规定可能会造成

以下问题:

(1)在承包商承担满足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与承担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相比,承包商承担了更高、更严格的责任,这会反映在价格上,应与业主在风险承担上予以明确。

(2)在设计)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向业主承担了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但是,承包商一般是施工承包商,需要聘请合格的设计咨询工程师作为其设计分包商进行工程设计。在存在承包商和设计分包商两层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承包商能否将满足使用功能的合同责任转移给设计分包商,是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要求和行业惯例,设计咨询工程师仅承担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义务。如果承包商不能将满足使用功能的责任转让出去,则意味着自己就要对业主承担该项责任,而设计分包商对承包商只承担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义务。

(3)按照红皮书的规定,若业主聘请咨询工程师负责设计,而承包商负责设计深化,或承包商的专业分包商承担某部分的设计,在设计出现失误而未能满足使用功能时,设计责任如何划分将成为难题。在无法辨别时,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或者设计分包商将承担连带责任。2.4 默示担保义务

在合同中明示规定设计咨询工程师或承包商承担满足使用功能时,设计咨询工程师或承包商应承担该项义务。在合同中仅规定设计咨询工程师或承包商承担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时,根据西方判例,咨询工程师不仅要履行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法院会默示咨询工程师或承包商承担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这也正是在1999年版FI D -I C 合同中如此规定的主要原因。2.5 违反满足使用功能义务的责任

在1999年版FI D I C 新红皮书、黄皮书和银皮书中,关于满足使用功能的条款有第 4.1款、第10.1(a)款、第11.3款和第11.4款,这些条款涉及了承包商应承担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规定,工程的接收以及工程未能满足使用功能的处理原

则。

违反满足使用功能义务的责任,应适用违反谨慎义务的赔偿经济损失的原则。根据FI D I C 新版合同第11.3款和第11.4款规定,承包商违反满足使用功能义务的责任如下:

(1)承包商自负费用修复缺陷。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则业主可自行或雇用他人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延长缺陷通知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3)终止合同。

(4)收回对工程或未能满足使用功能的部分工程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但根据第17.6款/责任限额0的规定,承包商对业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总额或中标合同金额。

在传统的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关系中,如咨询工程师未能履行满足使用功能的义务,应赔偿业主的经济损失,包括修复、延长保证期、赔偿业主经济损失等,但不应超过咨询协议责任限额条款规定的限额。

3 受托责任

在英美法系中,受托责任是衡平法和普通法赋予的谨慎义务的最高标准,它要求受托人绝对忠诚于委托人,不能将个人利益摆放在受托义务之前,除非征得委托人同意,不能以受托人身份从委托事项中获取盈利。

在承担了受托责任时,衡平法要求受托人承担比普通法中侵权的谨慎义务更为严格的行为标准。在受托责任中,个人利益不得与受托义务相冲突,该项受托义务也不能与其他受托义务相冲突,并且如果没有明示的同意,不能从中获取盈利。

受托义务的基本要素如下:(1)个人利益和义务的冲突。(2)受托义务之间的冲突。

(3)非盈利原则。

如果受托人违反了上述基本要素,即构成违

2010年第8卷第6期项目管理技术

约。如在委托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获取盈利,受托

人应将获利返还给委托人。违反受托责任的补救

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财产上的补

救和人身上的补救措施。

在工程项目领域,受托责任是否适用于咨询

工程师或建筑师的设计义务,应以合同的明示条

款的规定为依据。但一般而言,业主和咨询工程

师或建筑师之间的设计咨询合同中通常的义务是

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有些标准格式合同,如

1999年版FI D I C合同明示规定承包商承担满足使

用功能的义务,法院也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默示承

包商、设计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需要承担满足使

用功能义务,但鲜有标准格式合同中将受托责任

强加给承包商、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的情况。而

且,在有关判例中,如果业主或客户主张咨询工程

师或建筑师应承担受托义务时,法院一般不会判

决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承担受托义务,从而改变

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的设计义务。

4结语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满足使用功能的默示担

保义务已经从货物买卖或销售的传统领域延伸到

工程建筑领域。在使用FI D I C合同的情况下,

FI DI C明示规定从事设计工作的承包商需承担满

足使用功能的义务。

满足使用功能是一项比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

务更高的、更为严格的义务。即使咨询设计合同

中规定了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但通常法院会

根据事实和法律默示咨询工程师或承包商承担满

足使用功能的义务。除非合同明示规定承包商或

设计咨询工程师承担了受托义务,否则,承包商不

能对其设计工作承担受托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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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0-03-20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fidic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fidic 篇一: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 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主要有四种: 1. 常见的是土木工程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由于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叫做“红皮书”; 2.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常叫“黄皮书”; 3. 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模式》(Client /Consultant Model Service Agreement),也叫“白皮书”,其付费标准是按“人—日”、“人—周”或“人一月”计算; 4. 交钥匙项目专有一个“橙皮书”,正式名称为《设计、施工及交钥匙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 1995),其主要特点就是参考“黄皮书”做些变通,规定从设计至施工完毕,所有责任全都集中到承包商身上——当然另一方面这也给承包商提供了更大的活动余地。“橙皮书”通常适用于

BOT类型的项目。 5. 此外,FIDIC在1999年又出版了EPC合同,正式名称为《设计、采购及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常叫“银皮书”,并建议可作为“橙皮书”的一个替代范本。 6. 还有适用于标价相对较低的小型工程的简短合同格式(The Short Form of Contract),常叫“绿皮 书”。 这些FIDIC合同形成了一套规范性的文件,业内人士鉴于书封皮的颜色特点,常将整个合同条件通称为“彩虹系列”。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一般用到的都是FIDIC合同“红皮书”,是土建类的项目; 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项目,一般多用FIDIC合同“黄皮书”。两个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输电线工程和几个变电站项目,用的就都是FIDIC合同“黄皮书”,因为这类工程的供货成分大。 若土建部分比重大,就要用红皮的了。 篇二: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 FIDIC合同条件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的应用 自1986年起我开始在海外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接触并使用FIDIC合同条件(以下称FIDIC),一直至今。可以说,

FIDIC合同特别条款(ENGLISH)

Sub- Clause 13.7 - Contract Price and Payment - Payment. Delete the two occurrences of“56”in this clause and replace with“60”. The payment countTy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is the People's RE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nominated bank shall be in Shanghai. Sub-Clause 13.8 - Delayed Payment The Financing charges referred to In this clause shall be calculated using the annual rate of the standard borrowing rate of the central bank of China. Sub-Clause 14.2 - Variations - Vlaue Engineering add the following paragraph to the end of the sub-clause: “In calculating the adjustment to the Contract Price In such a proposal the Contractor shall apportion to the benefit of the Employer that percentage of any saving(if any)resulting from the proposed variation as is stated in the Appendix to Tender.” Sub-Clause 14.3 - Variations - Variation Procedure Add at the end of the Sub-clause after“under Sub-clause 14.2 if applicable”: “and may,at his discretion,have reference to the rates and prices In the Bill of Quantllles contained in Schedule l. Insert a final paragraph as follows: “Where a variation, or an element of a variation provides for the Contractor to substitute one purchased item(or sub-contract work package)for another where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cost other than in the purchase price,programme or any associated risk to the Contractor in using the substituted item(or sub-contract work package)then,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the valuation of that variation(or element of variation)shall be the difference in purchase price between the two items(or sub-contlact work packages)which would normally be demonstrated to the Employer through evidence of quotations properly sought and received by the Contractor. Sub-Clause 14.5 – Provisional Sums Add the following new paragraph: “(c)Work to be executed on a Dayworks basis for which payment will be made as follows: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may,If in his opinion It Is necessary or desirable,issue an instruction that any varied work shall be executed on a Daywork basis.The Contraclor shall then be paid for such work under the terms set-out In the Daywork schedule included in Schedule 5. The Contractor shall furnish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such receipts or other vouchers as may

FIDIC标准合同范本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 第I部分 定义和解释 定义 1.1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及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 i ) “雇主”指本合同条件第n部分指定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承包人同意)。 ( ii )“承包人”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所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但不指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得到雇主同意)。 ( iii )“分包人”指合同中指名承担得到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及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分包人的任何受让人。 (iv ) “工程师”指雇主任命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工程师任务,并在本合同条件第H部分提出姓名的当事人。 (b)( i ) “合同”指合同条件(第I部分和第n部分)、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如果已签订) 及其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如果已签订)中的其他文件。 (ii )“规范”指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根据第 51 条或由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而作出的修改或补充。 ( iii )“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与养护手册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 iv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并已标价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 v) “投标书”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实施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而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书。 ( vi )“中标通知书”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 ( vii )“合同协议书”指第 9.1 款所述的合同协议(如果已签订)。 ( viii )“投标书附件”指合同条件中所附的投标书后的附件部分。 ( c) (i)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 41 条规定签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ii )“竣工时间”指从开工之日算起按合同规定(或根据第44 条而延期)完成施工或 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检验的用的时间。 ( d) (i)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或经工程师和承包人另有协议的其他检验。这些检验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接收本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之前完成。 (ii )“接收证书”指根据第 48 条规定签发的证书。 ( e)( i )“合同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完成工程实施及其缺陷修复而按照合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

性的条款五大部分。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仅有通用合同条件还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在通用合同条件的措辞中专门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包含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就不完整。(2)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说到专用合同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琦完整性。(3)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4)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合同条件所含的条款有所变更。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红色封皮主要是土木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海外通常叫红皮FIDIC合同;黄色封皮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黄皮FIDIC合同;白色封皮是涉及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模式协议》,也叫白皮FIDIC 合同;另外,交钥匙项目专用的一个橙皮的FIDIC合同,正式名称为

菲迪克(FIDIC)简明合同格式-中英对照版

菲迪克(FIDIC)文献译丛中英文对照本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编译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1999年第1版 Agreement协议书 General Conditions通用条件 Rules for Adjudication裁决规则 Notes for Guidance指南注释 Short Form of Contract 简明合同格式 吕文学陈永强翻译 唐萍校译 王川徐礼章唐萍审订 (1999年第1版) (中英文对照本) (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 正式使用发生的争端,以英文原版为准) 机械工业出版社

菲迪克(FIDIC)授权书 I herewith authorize CNAEC to translate FIDIC’s publications (but not the publications as edited by other organizations) into Chinese and publish them. I agree with your statement, as part of the agreement, that you will: a)Provide FIDIC with 10 copies of the translation per document, and b)Make a statement on the inside cover of the translation that the translator takes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accuracy of the translation and that in case of dispute,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English shall prevail. Peter van der TOGT Publications manager [译文] 在此,我授权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把FIDIC出版物译成中文并出版(但是,不包括其他组织编写的出版物)。我同意你们的意见,作为协议的一部分,你们应: a)向FIDIC提供每份文件中译本10本; b)在译文的扉页上注明译者对译文的准确度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发生争端,以英文原版为准。 出版经理:Peter van der TOGT FIDIC is the French acronym for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FIDIC (中译菲迪克)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 FIDIC was founded in 1913 by three national associations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within Europe. The objectives of forming the federation were to promote in common the professional interests of the member associations and to disseminate information of interest to members of its component national associations. 菲迪克(FIDIC)是由欧洲三个国家的咨询工程师协会于1913年成立的。组建联合会的上的是共同促进成员协会的职业利益,以及向其成员协会会员传播有益信息。 Today FIDIC membership numbers more than 60 countries from all parts of the globe and the federation represents most of the private practice consulting engineers in the world. 今天,菲迪克(FIDIC)已有来自全球各地60多个国家成员协会,代表着世界上大多数私人执业咨询工程师。 FIDIC arranges seminars, conferences and other events in the furtherance of its goals: maintenance of high eth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exchange of views and information; discussion of problems of mutual concern among member associations and representatives of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sulting engineering industr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菲迪克(FIDIC)举办各类研讨会、会议及其他活动,以促进其目标:维护高的道德和职业标准;交流观点和信息;讨论成员协会和国际金融机构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以及发展中国家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FIDIC publications include proceedings of various conferences and seminars, information for consulting engineers, project owners and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ies, standard pre-qualification forms, contract documents and client/consultant agreements. They are available from the secretariat in Switzerland. 菲迪克(FIDIC)的出版物包括:各类会议和研讨会的文件,为咨询工程师、项目业主和国际开发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格预审标准格式,合同文件以及客户与工程咨询单位协议书。这些资料可以从设在瑞士的菲迪克(FIDIC)秘书处得到。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

新版FIDIC合同

新编FIDIC合同条件应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 FIDIC合同条件它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它伴随着世纪的进程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于1957年、第2版于1963年、第3版于1977年、1988年及1992年作了两次修改,习惯对1988年版称为第4版。1999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根据多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以及专家、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在继承以往四版优点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编写(下称新编FIDC合同条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根据菲迪克授权书进行编译、出版,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5月首次印刷FIDIC合同条件第1版(中、英文对照)。 新编FIDIC合同一套四本:《施工合同条件》、《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简明合同格式》。此外FIDIC组织为了便于雇主选择投标人、招标、评标,出版了《招标程序》,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笔者结合从事FIDIC合同条件法律服务的实践,在此提出新编FIDIC合同条件在中国应(适)用中的几个实践性问题,赐教于同仁。 一、新编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选择 (一)新编的FIDIC合同条件与旧版本的应用选择 新编《施工合同条件》,用于由雇主或其他代表工程师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提出的设计进行工程施工,但该工程可以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构筑物的某些部分。《施工合同条件》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和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构成。通用条件与专用条件各20条。通用条件20条共158款(款下所设的项略),另附录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通用20条款目录分别是:1、一般规定〔1.1定义,1.2解释,1.3通信交 流,1.4法律和语言,1.5文件优先次序,1.6合同协议书, 1.7权益转让,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9延误的图纸或指示,1.10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 1.1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1.12保密事项,1.13遵守法律,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2、雇主

FIDIC合同条件 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院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成绩评定

月6年2015. 《FIDIC合同条件》成绩评定表 学生姓所在班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1、案例正文: 案例一:承包商为实施AA公路项目而进口的第一批机械设备于2005年6月24日抵达J国JBT港口,集装箱装运的物资于2005年7月5日抵达J国J耵港口。此时,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了大量的化肥和粮食.造成J国JBT港异常拥挤和堵塞。为此,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所有E国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优先运送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的化肥和粮食。这使原先给承包商运送上述物资的车辆都不得不给E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由此致使承包商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一直滞留在J国JBT港口,而不能如期运抵现场,这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和资金损失,究其原因如下: 1)由于进口物资不能按时运抵现场,影响到现场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产生了项目进度的偏离; 2)由此而引起巨大的滞港费、超预算的管理费以厦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调整数据表的调整。 案例二:我公司在非洲马里共和国以预期利润为1%报价夺取了一项总价为3 000万美元的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工期为36个月(扣除了雨季),施工期间,该国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骚乱,即有政治目的的民族矛盾。一伙武装分子闯进了工地营房,进门就开枪疯狂扫射,大肆抢夺,幸未造成中方人员伤亡。当时是星期天,中方31人就在营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扫荡,抢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一辆三菱双排坐匹卡车、一套光学测量仪、一台电源稳压装置和部分放于车上的一些日常所用的劳动工具。政府出动了正规部队进行了围剿事件得到平息。工地停工一周,调整施工计划,对内安抚,对外协调。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条款内容: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或将(已)或(遭受延误和

FIDIC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__(中英文对照)

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1.一般规定 General Provisions 1.1 定义 Definitions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 In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these Conditions"), which include Particular Conditions and these General Conditions, the following words and expression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tated. Words indicating persons or parties includ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legal entities, except where the context requires otherwise. 1.1.1 合同 1.1.1 The Contract 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 1.1.1.1 "Contrac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Letter of Tender, these Conditions, the Specification, the Drawings, the Schedules, and the further documents (if any) which are listed in the Contract Agreement or in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1.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 1.1.1.2 "Contract Agreement"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if any) referred to in Sub-Clause 1.6 [Contract Agreement]. 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 1.1.1.3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letter of formal acceptance, signed by the Employer,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including any annexed memoranda comprising agreements between and signed by both Parties. If there is no such letter of acceptance, the expression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Contract Agreement and the date of issuing or receiving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means the date of signing the Contract Agreement. 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 1.1.1.4 "Letter of Tender"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letter of tender, which wa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includes the signed offer to the Employer for the Works. 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 1.1.1.5 "Specification" means the document entitled specification,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s and modifications to the spec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specifies the Works. 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 1.1.1.6 "Drawings" means the drawings of the Works,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and any additional and modified drawings issu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Employ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 1.1.1.7 "Schedules" means the document(s) entitled schedules, completed by the Contractor and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Such document may include the Bill of Quantities, data, lists, and schedules of rates and/or prices 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 1.1.1.8 "Tender" means the Letter of Tender and all other documents which the Contractor submitted with the Letter of Tender, as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 1.1.1.9 "Appendix to Tender" means the completed pages entitled appendix to tender which are appended to and form part of the Letter of Tender. 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 1.1.1.10 "Bill of Quantities" and "Day work Schedule" mean the documents so named (if any) which are comprised in the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

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

5《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通用条款

FIDIC 简介 F e d erati on Intern ati on ale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 e d e ation In ter natio nale Des Ing e nieurs Co nseils) 的法文 缩写。FIDIC 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 条款或FIDIC 方法。 一、FIDIC 的机构 FIDIC 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 多个成员国,分属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ASPAC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CEDIC —欧共体成员协会,CAMA —非洲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执行委员会(TEC) 、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 、职业责任委员会(PLC) 和秘书处。 二、FIDIC 的出版物 (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 条件) 1957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第 2 版于1963 年发行) 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

1 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第 3 版于1977 年出版。对第 2 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主和承包商进行谈论,尽可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第三,严格遵守达成协议或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施工索赔 在1989年1月正式公布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4版中,施工索赔(Construction claim)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索赔程序(Procedu re for claims),以5个分条款(53.1~53.5)的篇幅加以详细的规定。关于欲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取胜盈利的承包商(Contractor)来讲,施工索赔工作十分关键。 笔者以FIDIC合同条件的原文为基础,借鉴国内一些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中的实践体会,对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进行探讨。 1索赔的发生和分类 1.1索赔的起因 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缘故是专门多的,要紧如下所列: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国际工程承包业受“买方市场”现状制约这一客观事实所决定的。在这种情形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补偿各种风险引起的缺失。这确实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Co n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Employer)反索赔案数的缘故。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紧密有关,如地下水、断层、溶洞、地下文物遗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体会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专门变化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BOQ—Bill 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时,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形,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补偿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缺失。 (4)工期拖延(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阻碍,经常显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打算外施工费提出索赔;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措施,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Liquidated da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管理 (总分:71.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35,分数:35.00) 1.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颁发部分工程移交证书时,( )。 (分数:1.00) A.不应返还保留金 B.应退还一半保留金 C.应退还该部分工程占合同工程相应比例保留金的一半√ D.应全部退还保留金 解析: 2.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合同,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认为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数量不够而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则工程师( )。 (分数:1.00) A.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B.有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C.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但有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D.无权要求增加施工设备,也无权要求加快施工进度 解析: 3.某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工程,未经竣工检验,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应及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应当( )。 (分数:1.00) A.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B.以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C.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不再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D.以业主占用日为竣工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缺陷仍承担责任√ 解析: 4.按照FIDIC分包合同条件规定,分包商的施工受到业主原因的干扰后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收到索赔报告后( )。 (分数:1.00) A.认为由于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拒绝索赔要求 B.认为索赔成立,自己垫付赔偿款后再向业主索要 C.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分包商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 D.不预先支付任何款项,向工程师转交分包商的索赔报告 解析: 5.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施工中遇到( )影响,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分数:1.00) A.不利的气候条件√ B.招标文件未说明的污染 C.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 D.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解析: 6.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当工程师发现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要求承包商更换,则( )。 (分数:1.00) A.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都由发包人承担 B.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C.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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