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2019年强化讲义-第10节法理学-法的本体(4)-白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10节法理学-法的本体(4)-白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10节法理学-法的本体(4)-白斌
2019年强化讲义-第10节法理学-法的本体(4)-白斌

第九节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可能来自于法律自身,也可能来自于道德,或者来自于社会。

【注意】对人、对事效力范围先于空间与时间效力范围。凯尔森曾说:“后两个范围只是一个人应遵守某种行为所在的地域和所处的时间。”

一、对人效力

【独角兽特别提醒】属地主义不是空间效力。

二、空间效力

1.一般而言,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2.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三、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效力的消灭

(1)明示废止:在新法或其他法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

3.法的溯及力:禁止事后法(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核心考点】一般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有利原则为例外。

第十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常见易错点提醒】只要是特定社会关系违反法律,就一定不是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常见易错点提醒】相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相对于程序性

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

第十一节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法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手段。

(一)法律责任的设定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说明】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三)归责原则

(四)免责

【注意】在不诉和协议免责这两种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

(五)法律制裁

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白斌口诀

宪法 1.宪法修改议案的提案主体:“常委五一提修宪,通过只要三两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1.坚持群众路线,反对群众运动。 2.立法向社会公布:公布是原则(应当公布),不公布是例外。 3.宪法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纲领性:针对未来的发展方向) 4.法治是法律的统治,相对于人治而言,法律具有最高地位。 5.法治是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监督、守法,只讲一个一定是错误的。 6.三个至上在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宪法序言明文规定了“三个代表”。 7.两个错位:①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与最高效力不是规定在宪法正文中,而是规定在序言中;②财产权与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其他基本权利都对规定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中。 法理学(如无必要,不看题干) 1.【口诀】: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 2. 在考试中,说“XX”与“XX”无关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观点) 3. 不论是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伦理规范,只要是“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因然性),具有强制性。 4. 只要遇到技术规范与自然法则(自然力)都是错误的。 5. 说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或者“绝对混同”都是错误的。 6. 道德的多元性:每个人都是道德的“立法者”。 7.法律只看外在行为,道德只看内在动机。(×) 8. 凡是与法律有关的活动,都要遵守程序,都体现程序性。 9. 道德也有强制性(内在强制),只要是法律就有国家强制性。 10.法具有社会强制性。(×) 11. 法律具有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力量。 12. 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13. 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一旦上升为法律,即具有确定性。 14. 题目中,只要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做的都是对的。 15. 法的本质(三本):国家性、阶级性、物质性。 16. 并非所有法都具有阶级性,执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不具有阶级性。 17. 并非所有法都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许多法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18.①说“XX”和“XX”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说“XX”直接影响、改变“XX”。(×) ②说物质社会与法律互为前提、基础。(×) 19.【口诀】:不同的就是不同的。 20. 只要是规范性法文件,都具有普遍性。 21. ①规范性法文件:上面有“法条”,具有普遍效力; ②非规范性法文件:上面有“名字”,具有个案效力。 22. 可诉性3个判断标志:①有诉讼和仲裁;②有争议解决;③权利救济。 23. 可诉性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立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24. 法的规范作用:规范个人,“教育抢瓶子”(教育、预测、强制、评价、指引)。 25. (1)指引作用:指引自己; ①个别性指引: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规范性指引: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立法技术上: ①确定的指引(设置义务);②不确定的指引(宣告权利)。 【口诀】: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机构法理学背诵笔记

第一部分法、法律 1、法的本质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七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 2、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从终极意义上说,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其不同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 “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大纲) 第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①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②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习惯法是根据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习惯、教义、礼仪等以法律的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规范,或者是法官对特殊的地方习惯的认可。 (2)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 ①统一性,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且一个国家一般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 ②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③权威性,主要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2020白斌理论法宝典带读课04:明清

白斌《理论法宝典》2020年版第387页以下 中国法律史 四明代的法律 (一)明代立法 1、《大明律》 明太祖编修颁行,共计7篇30卷460条。它改变传统刑律格局,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其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基本法典。 2、《明大诰》 (1)为防止“法外遗奸”,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整理汇编,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行天下,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2)特点①对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②滥用法外之刑: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酷刑。 ③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强化统治效能。 (3)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一册,也列入科举考试的内容。 (4)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3、《大明会典》 (1)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后经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2)基本仿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其职权和事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 律关系的作用。 (二)明刑弼教的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弼”乃辅佐之义。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4、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传统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德主刑辅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所以往往同轻刑主张相联系。而经朱熹阐发、朱元璋身体力行的“明刑弼教”思想,则完全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法理学知识点口诀记忆

法理学口诀记忆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3.大陆法系的特点(学典分骡马) 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典——法典——实行法典化 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 4.两大法系的区别(缘分编程) 缘——渊——法律渊源不同 分——分类——分类不同 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 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国人强权) 国——国家——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人——人民——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强——强制力——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权——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1. 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 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 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意志论(卢梭) 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 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 利耶?——利益论(耶林) 2.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 3.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 4.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 5.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 6.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生计教社交) 7.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8.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法学名家观点导读课程之法理学讲义 一、名家名著导读课程的缘由 1、司考是一门考试,考试必须有标准答案。而纷繁复杂的法 学,特别是理论法学中,几千年鲜有定论,如法律与道德 的关系问题就争论了三千多年。矛盾解决方案是法学名家 (出题人)的观点就是司法考试的标准答案。 2、名家名著的导读还有利于关注热点时事和法治趋势,能让 法律人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3、《法理学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中的重要观点 法理学体系图:

一、法律是什么? 1、法律的定义 “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浑然一体。……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据此引文及相关法学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第91题) A.在历史上,法与道德之间要么是浑然一体的,要么是绝然分离的 B.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是可以转化的 C.古代立法者倾向于将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分开 D.近现代立法者均持“恶法亦法”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立场 【万国答案】 B 2、法律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制定、认可、解释形成的。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调整机制。 3、法律的本质 (1)法律的意志本质: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的社会经济属性:法的物质制约性。 (3

二、法律有什么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指引作用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011年可能考点】根据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其中,义务模式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指引,而权利模式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有选择的指引即不确定的指引。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2)管理公共事务的作用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人的因素 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 ②从调整的范围上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③法律是为人制定的,而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并且是通过人来实施的,因此,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 (2)社会因素 ①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需要去“创造”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 ②同样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的自身因素 合法而不合理。漏洞或“滞后性”。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4、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大纲修订过程中已经被删除,但是由2010年真题进行了考察,2010年超纲考点。)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理学讲义文档

一、法理学的定义和特征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广义的法理学就是法哲 学,法哲学也就是法理学 法理学有下述三个特征: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性的法律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疑难性 ●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 二、法理学的学科意义:科学、价值与批判 ●使法律认识价值化 ●对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的检视与批判 ●使法律认识体系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法理学的主要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斯格拉底之死》。 ●古罗马:西塞罗对自然法理论的体系化。 ●中世纪:圣.奥古斯丁《上帝之城》、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 ●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二战后的新自然法学派 (二)分析法学派 ●边沁和奥斯丁把法学研究限定在实在法,开创了分析法学的先河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剔除一切价值判断 ●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 ●拉兹、比克斯对分析法学的发展 (三)社会学法学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的“活法论” ●美国的庞德对社会利益的推崇 ●美国的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美国的卢埃林和弗兰克把法律视为是对法官将要做什么的预测 (四)统一法学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 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 罗姆.霍尔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 ●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和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 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五)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家们把微观经济学的一些原理引入法学领域,试图以“成本——效益” 关系解释法律行为,并进而期望以效益极大化的思路改革传统的法律制度。 ●科斯的“科斯定理”是所有经济分析法学家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他的“围栏理 论”表明了制度设计存在着成本问题。 ●70年代,波斯纳出版了他的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后,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 济分析”来表示这种新的法学派。波斯纳是公认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

白斌理论法个人总结笔记

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 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 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 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 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 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 4、法与道德: 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 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 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 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 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 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 6、法的物质制约性: 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 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 7、法的特征: 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 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 法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 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 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 11、制定 立法认可 修改 废止 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

①指引自己 ②评价他人 ③教育大家 ④预测对方 ⑤强制违法者 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 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 14、价值基本价值 非基本价值 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 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 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 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 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 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 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5、价值冲突: 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 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 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 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 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 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 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19、规则:a. 法条特别长,必定是规则 b. 全有或全无是规则 规则与原则原则:a.个别性 b.冲突共存是原则 c.原则适用是有条件的

法理学客观题背诵口诀(杜洪波)

杜洪波法理学客观题背诵口诀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自己,评价别人,教育一般人,预测将来事,强制一小撮。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的制定、实施等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不一定能正确把握社会的法律需要,执法者或司法者不一定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二、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创造”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法律的前提或基础,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这是就整体而言的。如果从微观层面看,法律则可能超前或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三、语言(说)表达的局限,即可能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形。因此,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四、调整范围的局限,即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 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如纯粹的恋爱关系、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关系等,一般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归法律调整,但必须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如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不宜一概归入刑法调整。 五、法律也会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法律尤其受到政策、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影响和制约。 口诀:人会说犯规 法律保留中的绝对不得授权事项 1、犯罪和刑罚 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4、司法制度 口诀:证人死罪 市法规的立法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口诀:城建环保史

3个经批准 1、区条例全常批 2、州县条例省常批 3、市法规省常批 变通规定(民族、经特可变通) 一、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有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限制条件是:(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变通;(2)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变通。 口诀:宪专基 二、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 提案主题: 1、向全国人大提: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1代3,专门高国军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专门高国军 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又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专门高国军 两处应当邀请:常人法专 1、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可以提出“法律解释建议”。 专门高国军+省常

法理学看完它想挂科都难

法理学看完它想挂科都难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 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五章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 大一法理学复习专用教材版本可能不同,但概念基本就这点可以对着书去找 1、法学及其研究对象P2 法学是围绕权力、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的划分P3 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相应则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3、法理学的学科体系P25-26 (1)法是什么(法的本体论问题) (2)法应当是什么(法的价值论问题) (3)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的历史问题) (4)发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 (5)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

(精选)高速公路收费员面试题库汇总

问题:1 、本人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和态度? 2、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如何处理? 3、怎样干好本职工作? 4、你新到一个工作单位,领导安排一个老同志协助你工作,在工作中同事不听你的只听老同志的。你如何去做? 一般是公司的领导或者营运部长之类的来面试,很简单的几个问题,没有固定的套路,感觉就是领导随意问的。其实面试表现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有没有关系,穿着谈吐大方自然主要不在问什么,心态,我总结了几点,希望对你有用: 1.放松。紧张不会让你做出更多题目或者表现更好。 2.诚实。你想刻意隐瞒的往往暴露得更快,要过5轮面试而不露馅的我估计得受过专业训练才行。一旦面试官觉察到你的隐瞒,你也就肯定完了。 3.说话不要太多。我见过几个面试者,说话多得让面试官只能强行中断,结果最后都没有时间做完题目了。 4.说话不要太快。见过好多嘴巴动在脑子之前的,问一个问题,三秒钟就给出答案,可惜是错的或者很片面的。要知道,题目往往是考察你分析能力,而不是反应能力。多考虑一些情况总是比较合适的。 5.说话不要太少。虽然回答问题要仔细考虑,但是如果5分钟或者10分钟一点反馈都没有就让人觉得是不是不够聪明,没有思路。如果你想到了一些东西或者需要对问题的某些澄清,请说出来。 6.跟随面试官的思路。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你未必能回答出某些问题,但这不要紧。面试官可能会提示你,你要能够理解并跟随其思路。我见过不少反馈都是说某某总是陷入到自己原来错误的思路

中,跳不出来,无论怎么提时都没有办法 在做面试时自我介绍时,则为面试的第一关,往往很多人都是在这一关被淘汰。很多求职者认为自己很优秀,但却为何失败了呢?在面试的过程中你都出现了哪些致命的错误呢?一起来看看面试时自 我介绍的三禁: 面试自我介绍第一禁:察言观色判定面试官性格 “不要谈论薪水”,很多应聘者都知道要遵守这个原则,但当被面试官问到这个敏感问题时,说多少才算妥当?白斌认为,不同的企业文化,以及面试官的不同性格,对同一个应聘者的回答,会有不同的评判。“你回答3000元,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很踏实,实事求是。还有的面试官会觉得你欲望不高,没有上进心。”因此,白斌建议在校大学生,要学会察言观色。“跟各种各样的人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和性格,这样在面试时就能快速判断面试官是什么样的人,从而调整自己的应聘策略。” 面试自我介绍第二禁:自我介绍不是背简历 自我介绍通常是面试过程的第一个环节,找过工作的人对此并不陌生。昨天,在参加单面比赛时,大三学生小吴听到面试官要求他做自我介绍时,小吴流利地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院校、专业等。这种回答让面试官直摇头。“自我介绍不是照简历上的基本信息背一遍,而是要让我们知道你怎样看待自己。”有着十几年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面试官尹潇瑞说,自我介绍考查的是应聘者的语言组织能力,以及对自己的定位是否清晰。“要像明星出场一样,短时间内就让人看到自己的优势。”“我是南大化工学院研二学生丁少杰,我将用3个关键词来介绍自己。”丁少杰的这句话,立刻让面试官尹潇瑞抬起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2020白斌理论法客观题私塾班法理学讲义02

第一编法理学 第三节法的作用 法律规范自然就具有针对具体个人的规范作用和针对宏观社会的社会作用。 一、规范作用(针对单个人): (二)评价作用:将法律作为标准对他人行为合法、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进行评判 (三)预测作用:预测对方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等主体预测相互之间的行为。 【一招制敌】预测一定针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行为。 (四)教育作用:教育大家 1、通过法的实施(执法、司法、守法); 2、对一般人行为产生有益影响:示警或者示范效应; (五)强制作用:强制违法者 1、针对违法行为人; 2、具有惩罚性(处分、处罚、制裁); 【精练01】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精练02】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A.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二、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化)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局限性 1、批评法律万能论、法律中心主义、法律本位主义;法律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社会调整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调整手段,有些社会关系并不适合由法律调整,如恋爱关系; 2、承认工具价值,反对工具主义; 第四节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基本价值 1、自由:最本质、最高,衡量法的真假和进步与否; 2、正义:法的基本标准和评价体系,衡量法的善恶; 3、人权:一种道德权利,逻辑上先于国家和法,可以作为法的善恶的评价标准;如果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被实证化,转化为法律权利,就获得了国家强制力保证; 4、秩序:法的基础价值,受到自由、正义的制约; 【注意1】法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秩序的建立; 【注意2】秩序主要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形式方面,而难以涉及实质方面。 (二)非基本价值 1、效率; 2、利益。 【精练03】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二、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特定法中的价值位阶 价值位阶该法所属部门法中的价值位阶 解决方法一国法体系中的价值位阶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在具体的案件情境下,具体分析价值高低;禁止过度原则; 损害最小原则; 【精练04】临产孕妇黄某由于胎盘早剥被送往医院抢救,若不尽快进行剖宫产手术将危及母子生命。当时黄某处于昏迷状态,其家属不在身边,且联系不上。经医院院长批准,医生立即实施了剖宫产手术,挽救了母子生命。该医院的做法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哪一解决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B.自由裁量原则 C.比例原则D.功利主义原则 【精练05】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文中的价值平衡,适用的是下列哪一项原则?() A.价值位阶原则 B.个案平衡原则 C.比例原则 D.功利原则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法理学(1) 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节法、法律的词义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1.法:(1)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2)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3)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 2.律:《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即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 守的规范。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入。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1)西文的法,又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2)西文的法律通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3)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 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即自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 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第二节法的本质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1.鉴别“本质”与“现象”; 2.界定“内容”与“形式”; 3.区分“实然”与“应然”。“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幺”;“应然”是指 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幺”。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 在一定距离。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差异。法的定义:法是由

白斌去年法理学口诀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一、法与道德 1.实证不道德,道德不实证;实证不评价,评价不实证;实证靠看。 2.权威分析(分析法学派)。 3.考试中,XX与XX无关,错。 4.考试中,XX规范都具有规范性(应然性)。 5.考试中出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就是错误的,出现自然力也是错。 6.说绝对分离、绝对混同,都错。 7.法是人搞出来的。 8.凡是与法律有关的都具有程序性。 9.强制性:(1)道德也有强制性;(2)只要是法就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律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 10.道德一旦上升为法律,也具有确定性。 11.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12.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只要有解释就一定有价值判断。 13.只要没有行为,法律不管。道德重点看动机。 二、马克思主义 1.说XX与XX互相影响,互相联系,对。 2.说XX直接改变XX,错。 3.说物质与社会互为前提与基础,错。 4.法的本质----三本:正式性(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5.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无阶级性(如交通法)。 6.某些法还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利益与需求(如社保法)。 7.历史的观点、变化发展的观点必然是对的。因为是马克思的观点。 三、法的特征 1.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当事人人名)具有个案性。 2.只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具有普遍性。(只要是个法条,就具有普遍性) 3.可诉性要区别于立法行为(制定、认可、修改、废止)。 4.可诉性:有诉讼和仲裁;有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5.只要是法律,都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针对个人):教预强评指。 2.指引自己(看了法以后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评价他人,预测对方,教育大家(执法、司法、守法),强制(违法者,惩罚性)。 3.规范性指引:选择不确定,确定不选择。 4.预测一定针对未来。 5.社会作用(针对整个社会)。 6.社会决定法。

2017法理学背诵版资料

2017法理学背诵版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 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具备鲜明的阶级性,是为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存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会伴随阶级与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

程序性。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包括哪些?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地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1、维护以剥削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具体的三项制度体现为: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表现在? 1、法的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 2、法的分类不同。英美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大陆法系的法律基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 3、法典编纂不同。大陆法系秉承罗马法传统,法律一般体现为

2016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3页纸-白斌

法制史在3道多选里,其中一道是ABCD。 法制史引用的话肯定是对的。 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 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 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6.无讼是求。 二、法律思想的演化 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 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 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 4.汉代:德主刑辅。 5.唐代:礼法合一。 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 三、基本法典(重点) 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 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 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 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 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 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 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 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 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 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 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 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 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 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 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 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 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