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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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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渊源--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

内涵--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

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合同中的并存债务承担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76.html

?涉外劳务合同及注意事项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75.html

?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74.html

?浅论“绝对付款合同”的担保性质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73.html

?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72.html

?关于表见代理的案件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71.html

?合同诈骗的受骗原因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70.html

?集体合同规定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9.html

?计算买卖合同违约赔偿金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8.html

?网站建设合同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7.html

?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6.html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5.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地质机械仪器产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4.html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3.html

?此案是合同诈骗还是普通诈骗案件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2.html

?关于福建省基本建设物资供应总公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1.html

?房地产代理人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60.html

?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9.html

?退房违约金的确定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8.html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范本2018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7.html

?集体合同规定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6.html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如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5.html

?劳务合同书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4.html

?合同法司法解释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3.html

?什么是合同义务转移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2.html

?2018国家标准购房合同范本2018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1.html

?三招防范合同诈骗术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50.html

?2018新劳动法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9.html

?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8.html

?合同的概念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7.html

?符合哪些条件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6.html

?合同诈骗罪条款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5.html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4.html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新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3.html

?赠与合同的种类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2.html ?租房违约金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1.html

?合同争议条款约定的若干问题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40.html

?贵州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9.html

?合同概括转让概念定义特点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8.html

?承诺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7.html

?什么是无权代理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6.html

?光船租船合同项下租金损失争议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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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解释购销合同条例问题给最高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3.html

?涉外经济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2.html

?认定预售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1.html

?承租人可以随便改变房屋的用途吗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30.html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透析质量根本违约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9.html

?公司之间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8.html

?最新企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7.html

?居间合同违约金过高不予保护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6.html

?合同中债权人将权利转让没有通知对方导致转让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5.html

?何谓合同诈骗罪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4.html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3.html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2.html

?担保合同有什么表现形式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1.html

?房屋交易中的合同诈骗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20.html

?如何将已经注册商标的转让出去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9.html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8.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经济合同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7.html

?关于修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6.html

?合同裁判变更的法理基础与立法完善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5.html

?从此案谈车辆修理合同概括转让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4.html

?集体合同生效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3.html

?10倍违约金之诉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2.html

?企业合并和分立时合同的转让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1.html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范本2018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10.html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办理流程是什么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9.html

?合同义务的转让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8.html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更正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7.html

?超过20年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6.html

?办公设备维修保养合同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5.html

?劳动领域的人身损害赔偿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4.html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3.html

?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秦皇岛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2.html

?大连市合同文本管理办法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1.html

?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书范本2018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300.html

?承诺期限问题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9.html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有哪些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8.html

?引起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什么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7.html

?关于云南省楚雄州县乡企业开发总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6.html

?合同免责条款参照条件应当明确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5.html

?我们签的格式条款是什么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4.html

?劳动合同违约金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3.html

?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2.html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转租房屋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1.html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90.html

?北京六环路施工震坏民房首发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9.html

?违约金限额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8.html

?海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7.html

?什么是违约金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6.html

?合同履行的特征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5.html ?劳动合同变更 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4.html

?债权能否因转让通知而丧失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3.html

?租赁合同法律规定违约金计算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2.html

?湖北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1.html

?中国卷烟批发市场合同管理细则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80.html

?在什么情况下一方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79.html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又不想买房了定金能退吗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78.html

?商场“公共走道”的租赁争议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y/ht/1131277.html

合同义务分类及其分类理由

合同义务分类及其分类理由

关于合同义务的各种分类及分类的理由 1,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合同生效前。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合同成立前。我们认为这将缩小先合同义务发生的时间范围,使合同成立后到生效前的这段时间里的利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有些合同并不是成立就生效。如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等成立后并不生效。在此种情况下,一方违背诚信原

则致另一方受损,因无先合同义务而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应将合同生效作为先合同义务的终点。这样先合同义务、合同给付义务、后合同义务成为一个紧密连接的义务体系,与之相对应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构成的责任体系。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该义务是依据合同性质的性质所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合同中缺少该义务将导致合同不能成立。主给付义务既可以由法律规定,或依据合同约定,还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主给付义务是事先确定的,该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实现。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3,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

合同法六大义务

1. 编号:_______________ 2. 3. 4.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21. 2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23. 24.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5. 26. 27. 28. 1. 合同法六大义务

30. 下列选项中体现合同关系相对性的是() A.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B.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C. 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被第三人毁坏时,债权人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D.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1. 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考虑适用() A. 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B. 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 C.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D.交易习惯 32. 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 获得赔偿。 A. 违约责任 B. 侵权责任 C. 缔约过失责任 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33.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 价值10 万元”,乙立即向甲表示:“我愿意以10 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具”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 B.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 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 D. 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就甲方工程于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劳务合同”),丙方对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知悉。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现乙方将其在劳务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予丙方,丙方自愿接受乙方转让的劳务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同意乙方之转让行为。 三、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劳务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承继,丙方作为合同主体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乙方不再是合同主体,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 四、甲、乙、丙三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所引发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不需向乙方履行任何付款义务,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请求。 五、本协议签订后,劳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

作的移交、文档资料的移交由乙丙双方自行协商,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六、劳务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乙、丙双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七、如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人: 时间:时间:时间: CSCEC4-CM-0705分包人(公司/班组)向我方出具--对其项目代表授权的函 工作联系函

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的性质权利与义务期末DOC

买卖合同 一、性质: (1)出卖人必须转移标的物于买受人; (2)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可约定为实践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二、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形态、主体、标的、期间、地点)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动产:交付、例外、不动产:登记) (3)“一物多卖”场合的履行规则 (普通动产、特殊动产) (4)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 (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 三、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 (数额、时间、地点、方式) (2)检验义务 (及时、期间、标准、通知、成立、落实) (3)保管义务 (条件) (4)及时受领义务 四、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 (1)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的物,被出卖,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知/应知却未告知买受人的除外) (3)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违约之日起承担 (4)特定地点交付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约没收取的,违约之日起承担 (5)因质量不合格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标的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承担 五、标的物的利益承受(孳息归属) (1)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六、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买卖 A.解除合同/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约 (1/5、超过部分返还) B.所有权保留的特约(不适用于动产、取回条件、75%+善意、赎回期间) C.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各自返还、有过错赔偿损失(利益也算)、限制) (2)样品买卖(效力) (3)试用买卖 (概念:特征、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况) (试用买卖的生效) (期间) (对买受人任渴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 (买受人不予认可)

合同权利与义务重点分析

合同权利与义务重点分析 25.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的重点及分析 25.1.1甲方委派刘声建负责批复确认总承包提供的书面资料。甲方在开工前向总承包提供图纸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安全交底,向总承包移交施工现场,配合总承包办理施工前的各项相关手续,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25.1.2提供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接驳点。总承包用水、用电实行挂表计费,在电力、水务部门价格标准基础上加收实际损耗计算,从总承包工程款中扣除。 25.1.3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总承包,进行现场交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总承包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总承包承担。 25.1.4向总承包提供图纸8套(含制作竣工图所用图纸3套),并要求总承包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公司有关人员查阅。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提供开工所需的资料及相关手续。 25.1.5如总承包不按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总承包暂停施工,待总承包整改完毕报甲方、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总承包负责;如总承包施工进度、施工安全或质量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满足要求,甲方有权就特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指定分包,按照附件二预算书扣减总承包相应部分的价款,同时总承包需支付该部分预算造价10%的违约金。

25.1.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总承包支付相关费用。甲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款,则按照应付工程款金额万分之一/天的标准向总承包支付违约金。 25.1.7甲方收到总承包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双方核对工程量无异议后90天内给出竣工结算及审计意见。 25.2、总承包的权利与义务重点及分析 25.2.1严格按合同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及设备,总承包应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等),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批准(加盖审查印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对其制定的方案合理性、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25.2.2总承包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员、质检员、专业施工员、专业预算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25.2.3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总承包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中标后,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总承包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则总承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总承包经甲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则总承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项目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符,则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_年_月一日签订了 合同编号为一的《一合同》(以下简称既有合同),合同约定:一。 2、现甲方拟将既有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 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受让,即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甲丙之间如有纠纷由甲丙双方自行解决,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和履行。 除本协议约定的变更外,既有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等其他内容均不发生任何变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丙方继续履行既有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责任, 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丙方对于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甲乙双方签订的既有合同中应由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丙方,由丙方概括承受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地位;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不再承担既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同意由丙方对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履行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丙方同意如果因既有合同的履行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主张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承担甲方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第三方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三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并构成对既有合同主体的变更。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曰 丙方(盖章):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说,先合同义务并非为当事人所约定,而是基于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而直接规定,以促使合同本身得以善意地成立、生效以至得到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对于附随义务,我国学者对其界定有一定争议。持广义附随义务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附随义务涵盖了合同关系发展的整个过程,即在先合同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之后,当事人都应当履行相应的附随义务。在论及先合同义务时,王泽鉴认为,先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之法律上特别结合关系,先合同义务虽非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仍应承担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此外,在论及保护义务时,王泽鉴认为,它是附随义务的一种,系指债务人于实现给付过程中,避免侵害债权人生命、身体、财产的义务,它可独立存在于债的关系之外,不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不仅在合同前、合同中及合同后基于当事人间的信赖关系而生。我国持狭义附随义务概念观点的学者认为,先合同义务之所以不能被纳入附随义务体系,是因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在义务功能、违反义务的责任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将附随义务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狭义附随义务观点虽值赞同,但是其论证不够充分,未触及问题的实质。事实上,附随义务是源自于德国法上的保护义务。 合同成立后,作为附随义务的保护义务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而作为先合同义务的保护义务却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在所不问。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护义务的法理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行为的属性,它们与性质为法定义务的先合同义务具有本质区别。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护义务属于附随义务的一种,而缔约阶段的先合同义务不属于附随义务。 因此,大多数学者都将先合同义务视为附随义务的一种的看法是不合理的,实际上,附随义务与先合同义务的关系并不简单。先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义务而言,而附随义务则是相对于合同义务中的给付义务而言,内涵与外延各不相同。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分类,应是在合同义务的框架之下,合同是特定人之间基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除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的。因此,《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谈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doc 7页)

谈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doc 7页) 封面 Fashion creative company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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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同签订之前达成多个协议。正式合同签署之前会有一系列非正式的协议达成,这些非正式的协议并不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

的,这就要求我们谈判人员必须认真了解跨国商务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不同国家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不同规定,才能避免面临意想不到的责任,减少损失。 依据美国普通法,谈判自由一直是合同法的基石。商务谈判双方可以自由谈判,自由终止谈判,而不必承担责任。即使有这样的传统,美国法院也逐渐开始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保护、互相照顾、诚实信用等义务。当一方合理的相信双方能达成最终协议时,可以适用信赖损失理论以保护无辜的一方,这也被称为禁止反言理论。据此,法院可以给予无辜一方以适当的救济,如果一方承诺签署合同并且另一方合理信赖此承诺,此时法院会认定此承诺有约束力以避免不公平状况发生。例如,当卖方提出要约并规定了承诺期限后,又无法依据要约条件履行,导致买方无法做出承诺,此时,卖方或因疏忽大意,或因非诚实信用阻止了合同的最终达成,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是一方对可能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决定的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要承担责任。如买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因为合同对方提供的关于投入资产的价值的错误信息让买方做出缔约决定。此时买方有权获得真实信息条件下的所有利益。 以下两个具体问题是先合同义务中比较突出的,也是国际商务谈判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 商务实践中,合同的签署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正式合同签署之前要经过或长或短的过程,有时甚至要经历漫长的拉锯战。这期间,谈判双方会互相交换文件、信件等先合同文书。在贸易和金融领域我们会经常看到这类文书,发挥的作用通常是鼓励或说服对方与之签订合同。这些文书可能是谈判双方发出的,也可能是第三方发给其中一方的。如母公司给银行发一封信鼓励银行贷款给他的子公司。问题是这样的非正式信件能否导致先合同义务?

三方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三方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三方协议书(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简介:本协议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权利义务转移时,即在不变更原合同又不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将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时使用。 三方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址: 公司电话: 联系人: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邮政编码: 丙方: 法定代表人:(如为个人时,将此改为身份证号) 地址: 公司电话: 联系人: 邮政编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经三方友好协商,现就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的《XXXXX合同》中甲(乙)方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乙、丙三方确认,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甲(乙)方将《XXXXXX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丙方完全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同意上述权利义务转移。 2、甲、乙、丙三方确认,本补充协议为甲(乙)方将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丙方承受,甲(乙)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丙方概括承受甲(乙)方在原合同中的地位。 3、乙(甲)方同意在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方退出《XXXXX合同》关系,由丙方承受甲方在《XXXXXX合同》中的地位,并由丙方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4、乙(甲)、丙双方之间不再另行签订新合同,双方仍须按照原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X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5、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照原甲、乙之间签订的《XXXXXX合同》中的内容执行。 6、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x乙方: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是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且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包括合同的义务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第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第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转让通知是绩权转让的必备条件,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应出具收到通知的。对于债务人的通知,一般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新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对合同权利的转让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会实质性地改变债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内容 一、先合同义务内容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

露或擅自使用。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二、先合同义务包括哪些义务 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条件与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与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也称债权的转让或债权让与, 是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与他的合法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而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且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权利的转让并不包括合同的义务内容;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第一,必须有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第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第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转让通知是绩权转让的必备条件,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应出具收到通知的。对于债务人的通知,一般应当由原债权人进行。但经与原债权人协商同意后,也可由新债权人进行。新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关于合同权利已经转让的证明文件。如果未尽通知义务,债权人对合同权利的转让就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时,原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履行。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不得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是不能转让的。如委托合同、赠与合同。在有些合同中,合同权利的转让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因而也禁止转让。但如果债权人承担新增加的负担或风险的除外。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那么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一般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合同权利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转让人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并将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让人,并将转让人占有的担保物及文书也应全部交付。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无偿转让债权,转让人对权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但转让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对受让人因瑕疵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转让人不负担保责任。 合同权利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具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情况:当事人双方虽订有合同,但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债权业已消灭;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因而债务人不能依照原合同履行给付义务;债务人遭遇不可抗力;可撤销合同,债务人享有撤销权的。 抵销权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进行清偿,按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597-53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摘要] 国际商务谈判不仅仅是商务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法律问题。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前谈判双方负有先合同义务,这很容易被谈判人员忽视。这包括谈判过程中双方交换的文书、信件等,有些国家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这些非正式文件具有约束力。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要求谈判双方不能恶意终止谈判,否则要为给对方造成的信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际谈判人员有必要了解不同国家对先合同义务做何不同规定,以避免意想不到的损失,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 [关键词] 商务谈判先合同文书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先合同义务

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共识意见付诸书面,在真正的合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而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二、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三方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丙方”,既有合同的乙方) 鉴于: 甲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中简称“既有合同”),现甲方拟将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让给乙方,经甲方和丙方多次协商,丙方同意甲方转让既有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和全部内容。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既有合同权力义务概括转让之事宜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既有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既有合同内容及要求、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既有合同全部内容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由乙方全面享有和履行既有合同的内容。 第二条丙方同意将甲方将既有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和全部合同内容转让给乙

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及全部合同内容。 第三条丙方仍应按照既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乙方完全履行。 第四条甲方、乙方基于既有合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或者双方之间其他债权 债务纠纷,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与丙方无关。 第五条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在既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即时终止,乙方所受让的 既有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即时产生,具体权利实现方式、义务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以既有合同为准。 第六条既有合同全部内容转让后转让后,乙方和丙方可就履行既有合同中相关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既有合同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签订地点为于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空白部分无正文

先合同义务的定义_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

先合同义务的定义_先合同义务有哪些 法律特征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契约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既不同于违约责任,又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新的责任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并使它取得独立的地位。大多数学者赞成将诚实信用说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中国《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 先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保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致的损害设定。在缔约阶段,当事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但法定的义务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法律明确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趋于僵化。这种义务“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而定,特别应斟酌缔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赖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承担的危险。”即义务并非原始确定,而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 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这一点大多学者予以肯定。房绍坤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只有缔约当事人尽到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才能成立和有效,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因此,是一种附随义务。”其意为,先合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其后成立的合同义务。王利明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并无本质区别,都是指依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笔者以为,先合同义务既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这一特定阶段的具体体现,又与其后的合同义务有牵连关系。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和义务 Buyer'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sales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权利和义务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①出卖人交付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致使买受人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终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③买受人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对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的标的物,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④买受人享有标的物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①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支付方式支付 价款。 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及时检验。

③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出卖人。 ④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承担自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⑤买受人拒绝接收时,对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501815841.html,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概念: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渊源--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渊源可溯至罗马法,其理论基础为诚信原则。 内涵--先合同义务存在于缔约过程,其起止时间分别为"要约生效"与"合同生效".作为合同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之产生与存续依赖于缔约行为及当事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先合同义务突出的特征在于义务的法定性与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体现民法衡

平、正义的理念与诚信精神。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

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当然“在少数情况下,并不存在要约,但合同谈判的当事人一方却基于信赖而受损失,出于公平与诚信的考虑,也会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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