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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样本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样本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样本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划定方案

( 报批稿)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

划定方案

1、划定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2.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

2、划定范围

福州市辖区内主要河流及湖库。具体范围如下:

闽江包括主干流、古田溪、安仁溪、梅溪、大目溪、源里溪、井下溪、小目溪、荆溪、中房溪、溪源溪、梧溪、大樟溪、清凉溪、十八重溪、陶江、上洞江、下洞江、莲柄港、三溪、拉溪、石门溪以及福州城区内河、西湖、闽侯县城内河、南通内河等;

敖江包括主干流、霍口溪、日溪、贵溪、牛溪;

龙江包括主干流、太城溪、虎溪、大北溪;

其它河流有: 起步溪、鉴江溪、中房溪;

水库有: 福清东张水库、连江山仔水库等。

3、划定类别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 ) ,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为以下五类:

( 1)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 2)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 3)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 4)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 5)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划定方案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见附表1、附表2。表中未提到的福州市辖区其它河流、河段及湖库均执行Ⅲ类标准。

附表1 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 (二)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三、名词术语 (一)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二)城市规划 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三)交通干线 车流量每小时大于或等于 100 辆的道路。 (四)铁路干线

关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关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樟树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编制印发了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樟树市中心城区范围。《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赣江两岸的城区部分,东至外环东路,南至新105国道,西至外环西路,北至沪昆铁路和外环北路,面积约84km2,即为本次区划适用范围。鉴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建设用地规划,区域内不具备划分0类环境声功能区的要求,因此本次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划定1类区、2类区、3类区和4a、4b类区。 (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5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1类、2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2。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XX县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XX年XX市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

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GB/T15190-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四)XX县规划局《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五)XX县近期主城区土地使用现状 (六)XX县地名委员会《关于道路标准命名的通告》 (七)XX县主城区声环境现状 三、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有利于XX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扬州实际,对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重新修订。扬州市区特指“城市规划区域”。 一、城市现状和总体规划 扬州市地处江苏中部、长江下游北岸、江淮平原南端,所辖区域在东经119°01’至119°54’、北纬31°56’至33°25’之间。南部濒临长江,北与淮安、盐城接壤,东和盐城、泰州毗邻,西与天长(皖)、南京、淮安交界。境内有长江岸线80.5公里,沿岸有仪征、邗江、广陵、江都1市3区;京杭大运河纵穿腹地,全长143.3公里,由北向南沟通白马、宝应、高邮、邵伯4湖,连接长江。全市总面积6634平方公里,总人口459万人。 根据2016年3月发布的《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一核多组团”的现代化大扬州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市区面积由1024平方公里扩大至231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面积由309平方公里扩大至640平方公里。 《纲要》指出在“十三五”期间,扬州将构建协调互动的城镇 — 1 —

格局,以“一带一轴”为核心,推动人口和产业向沿江城镇带集聚规模化发展、沿运河城镇轴点状特色化发展,形成以中心城市和县(市)城区为重点、重点中心镇和专业特色镇为补充,区域协调、结构清晰的城镇体系。 城市总体布局,体现主城区牵引小城镇的总体构想。设定划分范围为:老城区、西部分区、东部分区、河东分区、西南分区、东南分区、西北分区、东北分区、港口分区、瓜洲分区、蜀冈-瘦西湖分区、扬子津分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59号)精神和《扬州市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实施意见》,扬州市行政区划范围于2011年11月13日做了调整。2013年11月又成立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位于扬州城市新中心江广融合地带,北起凤凰岛、南至夹江、西至廖家沟、东至高水河-芒稻河沿岸,总面积约81平方公里。 此次市区行政区划及代管区域调整后: 邗江区:东北部以念泗路-扬子江北路-江平东路-老人沟-槐泗河-启扬高速-瘦西湖路向南-王巷涧-槐泗河-三星路向南-上方寺路折西-史可法路向南-邗沟路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界;沿二道河与广陵区分界;沿文汇东、西路折西至新城河,向南至江阳中路,折西至润扬中路,向南至沪陕高速,折东沿沪陕高速至邗江中路,折南至仪扬河,沿瓜州镇与八里镇的区域界限进入长江与扬州经济开发区分界;南部以长江与镇江交界;西北部与高邮市毗邻,西部与仪征市交界。行政区域为518平方公里,人口55—2 —

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那么 为适应城市进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那么 〔一〕有效地操纵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治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进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那么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进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妨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要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17〕;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17〕;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8);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2018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惠州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进展规划》; 〔十〕《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要紧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要紧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要紧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道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表1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义乌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义乌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区划依据 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17〕,有效地治理和操纵义乌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治理工作的通知》《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和《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18—2030年〕》等文件对义乌市中心城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划分。 【二】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义乌市中心城区范围,要紧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和苏溪镇等在内的9个街镇,总面积约266.08平方公里。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依照GB3096-2017《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要紧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要紧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要紧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依照GB3096-2017《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如下: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1、表格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起环境妨碍评价文件通过

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区划依据 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义乌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提高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声《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和《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13—2030年)》等文件对义乌市中心城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划分。 二、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义乌市中心城区范围,主要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和苏溪镇等在内的9个街镇,总面积约266.08平方公里。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

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如下: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 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1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进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它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录 1 概述: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定义 5 分类 6 噪声限值 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 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 9 实施要求 10 附录A 11 附录B 12 附录C 概述:编辑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 T 15173 声校准器 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术语定义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 sound level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 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 (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城市city、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8乡村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方案 (送审稿)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一、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 (1) 二、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 三、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1) 四、环境噪声限值 (1) 五、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2) 六、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他说明 (6)

一、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 随着杭州市高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现有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1995年版和2000年补充版)已经不能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为杭州市噪声管理工作起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杭州市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所划定声环境功能区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0、1、2、3、4类类别相对应,并执行相应类别噪声标准值。 二、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3、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4、杭州市新扩区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5、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6、杭州市区用地现状图; 7、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三、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 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见下表1。

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

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1日 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前言 2019年5月6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2019〕10号),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城市路网布局及各声环境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广昌县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区划的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依据《广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中的用地规划,结合近期可能发展的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包括,北到规划中的北工业二路和创业大道,西到广昌大道及广昌大道以西的工业区,南到雁塔公园和滨河东路,东到顺化路及

成都市双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成都市双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相关标准,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附件4。 第三条成都市双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按下列方案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双流区无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划 — 1 —

分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4个,详见附件1。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划分的2类区为除1类、3类、4a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详见附件1。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方案划分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1个,详见附件1。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详见附件2、3。 1.本方案划分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 (1)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两侧区域。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含三层)楼房以上时,将临街建筑面— 2 —

宜春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2020)

宜春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2020) 《宜春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0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调整及划分方案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用地性质的变化,以及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一系列新的规范文件的实施,我市中心城区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不能很好地指导实际工作。为满足今后我市城市发展及声环境管理的新要求,结合《宜春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宜春市教体新区概念性总体规划》等规划以及当前城市发展现状,编制宜春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1.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 2. 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3. 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4.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二、法律依据及技术规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二)规范标准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2.《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17〕59号)。 (三)其他依据 1.《宜春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 2.《宜春市教体新区概念性总体规划》(2018年); 3.宜春经开区企业红线分布图(2018年); 4.宜春经开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6年); 5.宜春市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5年); 6.宜春市宜阳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年); 7.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及城市用地现状; 8.区域环境噪声污染特点和城市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三、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和面积 东至宜创路、环城东路;南至袁河、环城南路、仰山南路(规划路);西至铜宜高速、G60沪昆高速、草河;北至三水大道、春一路。具体包括宜春经开区、袁州医药园、官园街道、灵泉街道、秀江街道、湛郎街道、下浦街道、珠泉街道、化成街道、凤凰街道、新康府街道、金园街道,湖田镇部分区域,渥江镇部分区域,总面积约140.7平方公里。本方案区划面积包含以下几部分: 1.《宜春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所规划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87.6平方公里; 2.《宜春市教体新区概念性总体规划》(2018年)建设用地规模41.7平方公里; 3.根据现状已建设并纳入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区域。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标准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惠州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惠州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三: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一一年六月

项目名称: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项目统一编号:1655 主编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环境监测站 编制组主要成员:刘砚华、张朋、潘柳青、张金艳、张守斌、 魏峻山、李文君、魏巍 标准所技术管理负责人:张国宁 标准处项目负责人:赵国华

目录 1、项目背景 (1) 1.1 任务来源 (1) 1.2 工作过程 (1)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 2.1 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2) 2.2 原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 3、标准修订的原则 (3) 3.1 基础性原则 (3) 3.2 适用性原则 (3) 3.3 兼顾性原则 (3) 4、标准修订的总体思路 (3) 4.1 突出体现以实际用地现状与声环境质量相结合的划分方法 (3) 4.2 修订0-3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3 修订4类功能区划分方法 (3) 4.4 增加对特殊区域的划分规定 (3) 5、标准修订的要点说明 (4) 5.1 主要修订内容 (4) 5.2 标准名称 (4) 5.3 内容与范围 (4) 5.4 术语和定义 (4) 5.5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解释 (4) 5.6 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4) 5.7 0-3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5) 5.8 4类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 5.9 噪声区划图图示 (14)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修订任务,原由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2月下达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项目序号:1655。2008年11月,经协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标准修订任务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环境标准制、修订项目技术合作合同”(环院标2008-N-01),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1.2 工作过程 为完成好标准修订任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广西柳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有关人员,组成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标准修订组。 标准修订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了研究、修订工作: ●收集涉及标准修订的其他国家标准。 ●收集全国各地对城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的管理规定。 ●对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山东、武汉、广西、福建、呼和浩特等重点城市环保部门征求对原标准的意见及建议。 ●收集环境影响评价、铁路、公路等部门对4类功能区划分目前的研究成果。 ●对北京、上海、杭州等环保部门进行噪声区划工作调研。 ●走访专家、座谈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修订)开题论证会,论证会通过了该标准的开题论证报告。提出如下意见及建议 1、标准的修订重点应放在四类区的划分,进一步论证四类区边界与道路的距离。 2、要注意与《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衔接和协调,建议标准改名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3、考虑农村和城市在噪声区域划分上的差异性。 该标准中,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问题是重点内容,4类区要不要划,如何划,要不要过渡带,为进一步分析利弊,使标准制定的更合理可行,2010年12月,标准编制组在北京召开了“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研讨会,进一步统一了思想。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xx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xx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xx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xx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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