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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资晋升管理制度

员工薪资晋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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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资晋升管理制度

第一章办理员工薪资晋升的规定

第一条公司所有人员有关薪资晋升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薪资晋升每年执行一次,在当年1月21日前,所有转正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方可享受薪资晋升。

第三条与薪资晋升有关的人员评估、绩效考核以及其他方面的调查,以上一年度考核指标为依据。

但是,在本年度1月21日时进单位工作还不满6个月的员工当年度不享受薪资晋升。

晋升类型可分为:

1、基本工资晋升;

符合如下条件的情况下方可晋升基本工资:

1)因岗位或职务晋升或向上调整;

2)因物价或政策性因素需全面调整工资基数;

3)因工作内容中大幅度增加工作量;

2、年功工资晋升:

对于在公司内任职满五年的员工,即享受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按标准每年自然晋升,不受岗位评价与绩效考核的限制,所有员工均可享有。

第四条上年度考查期间内,缺勤天数平均每月超过五天者,一般不予薪资晋升。

第五条迟到或早退累计四次,被视为缺勤一天,计入缺勤天数。

第六条考核周期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者受到降薪、降职的,一般不予薪资晋升。但是,如果属于对下指导、监督不力等问题而受到轻微的处分,特别是对其的处理尚可酌情从宽者,则不影响其薪资晋升。

第七条年度薪资晋升应制订预算额及比例,总体预算额比例不得高于上年度人工成本、产值比。

第八条当提预算发生余额时,可不转入下期。

第二章定期薪资晋升制度

第一条薪资晋升日期定为每年1月21日。

第二条薪资晋升评价、考核期为一年,即从上一年1月21日至当年1月20日。

第三条具有薪资晋升资格者是均参与晋升考核。但符合下列各种情况之一者除外:

1、长期休假者;

2、在薪资晋升评价、考核期内的出勤天数不满规定劳动天数的九成者;

3、在薪资晋升评价、考核期内受惩戒处分者;

第四条对于薪资晋升,以薪资晋升评价、考核期内的工作状况、能力、职别及其他条件为标准,进行审定。

第五条薪资晋升的审定,按下述类别进行。

1、公司部门长以上中层管理干部的薪资晋升,依照部门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部门人员整体日常表现、各项经济指标等来确定,统一综合审定薪资晋升事宜。晋升比例为不超过公司该层干部总数的40%,具体实施方法,每次分别规定。

2、部门主管以上至部门长以下基层管理干部晋升,依照日常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所属职能范围的责任落实、人员日常表现等来确定。晋升比例为不超过公司该层干部总数的30%,具体实施方法,每次分别规定。

3、对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薪资晋升,依照绩效考核结果与岗位、工作评价来确定,按标准分类进行审定其薪资晋升事宜。晋升比例为不超过部门人数总额的30%,具体实施方法,每次分别规定。

4、对各部门辅助人员的薪资晋升,依照日常工作指标、失误笔数等来确定,按标准分类进行

审定其薪资晋升事宜。晋升比例为不超过部门人数总额的30%,具体实施方法,每次分别规定。

5、对生产工人的薪资晋升,属于月工资性质的参照辅助人员的方法主考核,计件工资者,不实行薪资晋升,单独利用工时调整来调整薪资水平。

第三章临时薪资晋升制度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临时薪资晋升。

1、职务晋升,与新职务的同级者工资不相同;

2、长期休假者复职后,与其同类职务人员相比,其工资被认为存在特别明显的差别时;

3、员工处分期结束后,特别在被认为有酌情从轻处罚余地时;

4、工作内容调整导致工作量大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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