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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平鲁区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朔州市平鲁区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朔州市平鲁区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朔州市平鲁区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2012年4月26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在太原主持召开了《朔州市平鲁区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朔州市环境保护局、朔州市平鲁区环境保护局、技术承担单位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应邀参会的专家。会上,技术承担单位介绍了《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区划结果,与会专家经质询和讨论,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如下。

一、总体评价意见

《技术报告》编制格式规范,基础资料基本齐全,内容比较全面,技术路线和方法正确,对城区声环境现状监测结果客观反映了城区声环境背景,对城区现状和规划功能的分析基本符合实际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原则可行。经补充完善后,可报请省环保厅批复。

二、需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1、规范技术成果名称:统一表述为“朔州市平鲁区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根据适时调整的原则,取消区划年限。

2、以朔州市平鲁区城市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结合现状土地利用情况,合理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明确区划范围的边

界和面积。

3、根据核定后的区划范围边界,分析区划范围内工业用地的产业类型和声环境影响特征。进一步论述本区划3类区设置的合理性。

4、补充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声环境监测报告,进一步核实完善现状监测统计结果表,对监测结果进行总体评价,分析超标原因。给出无效监测点位判定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定要结合现状监测结果,按照不同功能区进行可达性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噪声控制措施和对策。

5、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相关要求,结合平鲁区交通现状,对4类区划定结果进行核实调整。

6、补充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成果说明及环境管理要求。

7、规范技术报告附图,保证图件内容的完整性和表达的有效性。

专家组:

2012年4月26日

评审中需重点注意的问题:

1、《技术报告》(含图册)均以技术承担单位署名,并附编制成员名单,加盖技术承担单位公章。根据通过审查的技术报告,编制完成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图及说明由各市、县政府批准,由各级环保局发布。

封面格式:

××市××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

承担单位名称

××年××月

署名扉页格式:

××市××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报告

承担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

课题组成员:

审核:

2、规范技术报告内容和图件。(统一颜色、线型、底图、图例等)

3、技术报告要设专章“声功能区划成果及其说明”。

4、各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内的工业区或工业聚集区,要根据其实际主导产业(企业)类型,区别其声环境影响不同,分别划定声环境2类区或3类区。

5、尽可能删除报告中与声功能区划无关的内容。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 《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 (二)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三、名词术语 (一)城市 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二)城市规划 区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三)交通干线 车流量每小时大于或等于 100 辆的道路。 (四)铁路干线

环境社会调查报告

环境社会调查报告 据德国《科学画报》杂志报道,来自波恩天体物理学研究所的约尔格。法尔教授介绍说,地球在6千万年前曾陷入一次强烈的宇宙粒子流“风暴”中。在遭遇这样的风暴时,高速进入地球大气的各种粒子会达到平时的上百倍之多,将大气中的分子“撕裂”成为形成雨水所必要的凝结核,最终导致地球大气中云层增厚,降雨频繁,气温急剧下降。 科学家认为,正是宇宙粒子流的爆发导致了地球气候条件的剧烈变化,而不能适应此种气候变化的恐龙也因此在较短时间内灭绝地球历史上的中生代曾经虫息过种类繁多的爬行动物一一恐龙。世界上已经发现的恐龙化石多达几百种,这样一个主宰地球l。6亿年之久的庞大动物类群在白垩纪末期却突然覆灭。写下了生物史上令人费解的一章。 迄今为止,各种有关恐龙灭绝原因的解释均不能自圆其说。近年来美国物理学家路易·阿尔瓦雷兹提出的小行星撞击地球的假说备受各方关注。他在研究意大利古比奥地区白垩纪末期地层中的黏上层时发现微量元素枣铱的含量比其他时期地层陡然增加了30-160多倍,之后人们从全球多处地点取样检测都得出同样结论,白垩纪末期地层中铱元素合量异常增高的确是普遍性的。于是阿尔瓦雷兹认为在白垩纪末期有一颗直径约10公里的小行星撞击了地球,产生的尘埃遮天蔽日。造成地表气候环境巨变,导

致了恐龙的消亡。但是,用小行星撞击地球来解释岩层中铱含量增加和恐龙灭绝存在许多疑点。 1.小行星一般都是由硅、铁类元素构成,这样巨大的小行星落在地球表面即使经历漫长岁月也不可能踪迹全无,而在地球上从未发现有这样大型的陨石; 2.白垩纪末期的岩层大部分是熔岩冷却形成的火成岩,由尘埃堆积而成的沉积岩只占地表很小一部分。仅一颗小行星撞击扬起的尘埃能够把当时地球上绝大多数动植物埋入深达几千米的岩层中吗? 3.一颗小行星所含的铱元素就能均匀的散布以至覆盖整个地球表面吗?铱元素在地球深处也同样存在,为什么只推测铱元素来自地球以外而不是来国地球内部呢? 我们知道,地球内部的热核反应会不断积聚起巨大能量,一旦地壳承受不住时,内部压力便冲破地壳突然释放形成大爆发。铱枣这种主要存在于地核内的元素在大爆发时通过熔岩喷发从地球深处被带到地壳表层,而公认的标志白垩纪结束的黏土层正是由大量火山灰尘堆积形成。所以,白垩纪末期地层中铱含量普遍增多证明当时地壳曾发生了普遍性剧烈喷发。 化石档案告诉我们,绝大多数恐龙的死亡时间和绝大部分恐龙蛋化石的产出年代是在白垩纪末期,已发现的恐龙和恐龙蛋化石全部保存在富含铱的薄黏土层下的地层中,这与地质学界认定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促进XX县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XX年XX市监测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

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三)GB/T15190-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四)XX县规划局《XX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五)XX县近期主城区土地使用现状 (六)XX县地名委员会《关于道路标准命名的通告》 (七)XX县主城区声环境现状 三、XX县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城市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有利于XX县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精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关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关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樟树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编制印发了樟树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樟树市中心城区范围。《樟树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赣江两岸的城区部分,东至外环东路,南至新105国道,西至外环西路,北至沪昆铁路和外环北路,面积约84km2,即为本次区划适用范围。鉴于樟树市中心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建设用地规划,区域内不具备划分0类环境声功能区的要求,因此本次不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划定1类区、2类区、3类区和4a、4b类区。 (1)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5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1类、2类和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2。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环境保护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关于环境保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环境保护调查的实际情况 调查目标:环境污染情况 调查对象:饭店、超市 调查方式:问卷调查、资料查阅 二、正文 人们多有这样的经历:一大盒礼品,拆开一看,大部分是用泡沫塑料填充的;去商店买一支牙膏或一盒玩具,售货员会用一个小塑料袋包装;去快餐店吃快餐,服务员会递给你一份用塑料盒装的饭菜;去农贸市场,可以收集到一大堆塑料袋,蔬菜、水果、肉类、米面……无一不用塑料袋装给你,甚至买一头蒜,也会用一只小塑料袋装起来。塑料制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许多方便,而且价钱也便宜。但是,你可曾想过,它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场“白色灾难”。 我们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研究,查阅各种资料,并进行分析总结。 (一)调查的主要过程 1、我们在小吃街路旁的一个垃圾箱口统计了一下,半小时扔大大小小的包装袋、快餐盒与塑料制品的次数:早上总共扔了210次;中午扔了105次;而晚上则扔了95次,这仅仅是一个垃圾箱,一天之内废弃的塑料如此多,不难想象全国乃至整个地球上废弃的塑料,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2、我们在小学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快餐店里打听到:“他们一天中能卖掉快餐250份左右,每份快餐至少需要塑料快餐盒2个,也就是一天至少用掉塑料快餐盒500个。” 3、我们去了新华书店,学校的图书室查阅资料,但关于“白色污染”这方面的资料非常少,看来,我们得找另外的办法。 4、为了摆脱困难,在老师的帮助下,我们利用网络进行研究。在网上我们寻找到了一片广阔的空间,使我们对“白色污染”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这对我们撰写论文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二)什么是“白色污染”?(问题分析) “白色污染”已成为一个众所周知的新型名词。那么,到底什么是“白色污染”呢?“白色污染”主要指白色的发泡塑料饭盒,各种塑料袋,农用地膜等给环境造成的污染。“白色污染”物的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聚丙烯(PP)、聚苯乙烯树脂(PS)。在这些污染物中,还加入了增塑剂,发泡剂,热稳定剂,抗氧化剂等。 (三)造成“白色污染”的主要原因 1、塑料垃圾没有得到妥善的管理和处置,垃圾没有实行分类收集,能回收回的不

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xx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那么 为适应城市进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那么 〔一〕有效地操纵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治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进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那么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进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妨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要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17〕;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17〕;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8);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治理条例》〔2018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惠州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进展规划》; 〔十〕《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要紧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要紧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要紧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道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六、各类适用区执行环境噪声标准 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见表1。 表1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扬州实际,对扬州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重新修订。扬州市区特指“城市规划区域”。 一、城市现状和总体规划 扬州市地处江苏中部、长江下游北岸、江淮平原南端,所辖区域在东经119°01’至119°54’、北纬31°56’至33°25’之间。南部濒临长江,北与淮安、盐城接壤,东和盐城、泰州毗邻,西与天长(皖)、南京、淮安交界。境内有长江岸线80.5公里,沿岸有仪征、邗江、广陵、江都1市3区;京杭大运河纵穿腹地,全长143.3公里,由北向南沟通白马、宝应、高邮、邵伯4湖,连接长江。全市总面积6634平方公里,总人口459万人。 根据2016年3月发布的《扬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一核多组团”的现代化大扬州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市区面积由1024平方公里扩大至231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面积由309平方公里扩大至640平方公里。 《纲要》指出在“十三五”期间,扬州将构建协调互动的城镇 — 1 —

格局,以“一带一轴”为核心,推动人口和产业向沿江城镇带集聚规模化发展、沿运河城镇轴点状特色化发展,形成以中心城市和县(市)城区为重点、重点中心镇和专业特色镇为补充,区域协调、结构清晰的城镇体系。 城市总体布局,体现主城区牵引小城镇的总体构想。设定划分范围为:老城区、西部分区、东部分区、河东分区、西南分区、东南分区、西北分区、东北分区、港口分区、瓜洲分区、蜀冈-瘦西湖分区、扬子津分区。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59号)精神和《扬州市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实施意见》,扬州市行政区划范围于2011年11月13日做了调整。2013年11月又成立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位于扬州城市新中心江广融合地带,北起凤凰岛、南至夹江、西至廖家沟、东至高水河-芒稻河沿岸,总面积约81平方公里。 此次市区行政区划及代管区域调整后: 邗江区:东北部以念泗路-扬子江北路-江平东路-老人沟-槐泗河-启扬高速-瘦西湖路向南-王巷涧-槐泗河-三星路向南-上方寺路折西-史可法路向南-邗沟路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界;沿二道河与广陵区分界;沿文汇东、西路折西至新城河,向南至江阳中路,折西至润扬中路,向南至沪陕高速,折东沿沪陕高速至邗江中路,折南至仪扬河,沿瓜州镇与八里镇的区域界限进入长江与扬州经济开发区分界;南部以长江与镇江交界;西北部与高邮市毗邻,西部与仪征市交界。行政区域为518平方公里,人口55—2 —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3.4 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3.5 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

义乌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义乌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区划依据 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17〕,有效地治理和操纵义乌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提高环境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治理工作的通知》《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和《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18—2030年〕》等文件对义乌市中心城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划分。 【二】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义乌市中心城区范围,要紧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和苏溪镇等在内的9个街镇,总面积约266.08平方公里。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依照GB3096-2017《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要紧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要紧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要紧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峻妨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依照GB3096-2017《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如下: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1、表格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起环境妨碍评价文件通过

(环境管理)环境功能区划

1总论 1.1环境功能区划 1.1.1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根据大连市政府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42号文件,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1.2声环境功能区划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是经辽宁省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目前长兴岛地区还未作环境噪声功能区划。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类别划分原则,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已被确定为工业区,因此应属三类噪声功能区。 1.2评价标准 1.2.1环境质量标准 (1)空气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42号)文件,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特征污染物铅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规定铅日均值为0.0007mg/m3。 (2)噪声现状评价标准 声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 (A),夜间55dB(A)。 1.2.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

区标准;厂区其它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饮食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污水排放标准 本项目厂区的废水经初步处理后,排放至长兴岛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3)噪声排放 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辽宁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DB21-777-9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1.3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1.3.1大气环境 工作等级为三级,评价范围选取以项目中心为原点,半径为3km的区域。 1.3.2水环境 根据项目的工程分析,该厂建成后,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少量生产废水,污水排放量为20.5t/d,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排入长兴岛南部污水处理厂,污水水质复杂程度为简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有关规定,对本项目排水只做简单的水环境影响分析。 1.3.3声环境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 2.4—2009)中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本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确定为三级。 环境噪声影响评价范围为厂界外100米。

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义乌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区划依据 为贯彻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义乌市中心城区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提高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声《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和《义乌市域总体规划(2013—2030年)》等文件对义乌市中心城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划分。 二、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义乌市中心城区范围,主要包括稠城街道、福田街道、稠江街道、北苑街道、江东街道、后宅街道、廿三里街道、城西街道和苏溪镇等在内的9个街镇,总面积约266.08平方公里。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三、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及限值 (一)声环境功能区的分类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

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 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如下: 环境噪声限值单位:dB(A)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1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 )(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进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它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为了适应珠海市城市发展的需要,解决目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以及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2000年修改单等有关法律标准的要求,结合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制定本区划。 一、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珠海市行政辖区,包括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3个行政区,以及横琴新区、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高栏港经济区等5个经济功能区。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及执行标准 (一)功能区分类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其中,一般工业区是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 3.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特定工业区,即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制值,并无成片居民

集中生活的区域。 (二)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各类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相应级别,即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结果 珠海市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包括8个自然保护区,分别为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庙湾珊瑚市级自然保护区、万山群岛自然保护区、黄杨山自然保护区、斗门竹篙岭自然保护区、水松林自然保护区、锅盖栋自然保护区和凤凰山自然保护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特定工业区,范围包括高栏港经济区的石化基地、装备制造区、仓储物流区和金州加工区。一类区和三类区以外的区域为二类区。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具体结果见下表及附图。 珠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表

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

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翠雷山垦殖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11日 广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前言 2019年5月6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赣环大气〔2019〕10号),随着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规模、建设功能用地、城市功能布局、城市路网布局及各声环境状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广昌县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的基本原则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范围;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区划的适用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依据《广昌县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中的用地规划,结合近期可能发展的区域确定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包括,北到规划中的北工业二路和创业大道,西到广昌大道及广昌大道以西的工业区,南到雁塔公园和滨河东路,东到顺化路及

成都市双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成都市双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等相关标准,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要求,结合双流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成都市双流区实际管辖区域。 本划分方案适用的昼间、夜间时段分别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见附件4。 第三条成都市双流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按下列方案划分:(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双流区无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划 — 1 —

分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共4个,详见附件1。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本方案划分的2类区为除1类、3类、4a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详见附件1。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本方案划分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11个,详见附件1。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详见附件2、3。 1.本方案划分的4a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 (1)交通干线,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两侧区域。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含三层)楼房以上时,将临街建筑面— 2 —

惠州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惠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一、总则 为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结合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区划原则 (一)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依据。 (三)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四)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五)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0.5km2。 (六)区分市域范围内建成区与未建成区的声环境功能区划,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三、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适用于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其中,城市规划区为惠城区(含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和惠阳区(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辖区,总面积2672.3平方公里。 (二)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行)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 四、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五)《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4月); (六)《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七)《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八)《惠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九)《惠州市综合运输体系“十三五”发展规划》; (十)《惠州市高速公路网规划(2004-2020年)》; (十一)其他规划等相关资料。 五、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惠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以下5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说明如下: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本方案没有划定0类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区域: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方案 (送审稿)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九月

目录 一、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 (1) 二、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 三、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1) 四、环境噪声限值 (1) 五、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2) 六、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他说明 (6)

一、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目的 随着杭州市高速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现有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1995年版和2000年补充版)已经不能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布局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杭州市主城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为杭州市噪声管理工作起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杭州市城市声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所划定声环境功能区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0、1、2、3、4类类别相对应,并执行相应类别噪声标准值。 二、杭州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3、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4、杭州市新扩区域《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5、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6、杭州市区用地现状图; 7、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三、声环境功能区含义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和4类,其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 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 类和4b 类两种类型。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 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四、环境噪声限值 根据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0类、1类、2类、3类和4类区标准限值见下表1。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解读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解读 一、什么是水环境功能区? 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又称水质功能区,是全面管理水污染控制系统,是维护和改善水环境的使用功能而专门划定和设计的区域。通常由水域和排污控制系统两部分构成。建立水质功能区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水污染控制系统在管理控制 上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使水环境质量及各种影响因素的信息得到有效的科学管理。因此、一个水质功能区应具备以下的内容和要求:①对水域及其排污系统(包括产污、排污、治理到水体的各水质控制断面)的结构及其空间位置给以系统地确定和定量化;②建立起水污染控制系统的污染物流及其信息流的监控手段;③建立起系统内各过程的关联关系以及各种关键信息间加工转换的定量模型和软件。这样,既能满足全面管理水质的需要,又能满足高效率加工转换水质管理信息的要求,以便用尽可能少的基础数据,获得有关水质监测、模拟、评价、预测、控制、规划等信息。 二、水环境功能区是如何划分的?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三、五类水域功能区对应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把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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