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人社部发【2010】107号

人社部发【2010】107号

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11-01-31 15:12:17 浏览 13544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文号】:豫人社养老[2011]4号
【成文时间】:2011-01-31
【主题词】: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转发 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适当放宽《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规定的参保条件:凡目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本行政区域外的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本人自愿,均可办理补缴参保手续。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按照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规定执行。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曾经在本单位工作过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要及时受理,限期核准。对确实曾经在城镇企业工作但原始资料缺失的人员,原单位应千方百计帮助其查找,对经过认真查找确实无法找到原始资料的,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并在职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批。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2011年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今年第四季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