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图)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

拒缴、欠缴现象严重燃气公司代收收费标准并未变化

燃气销售处贴出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本报记者党运摄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刘有中实习生高枭)经兰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原计划兰州市近郊四区使用天然气的居民于2013年10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执行强制性征收措施,在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仅仅收缴了8万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11月27日起,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由燃气公司实行强制性征收,未曾想,此举引起了部分市民的不满。为此,兰州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本报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市民进行进一步解释。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天然气收费平台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由市民在购买天然气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用户可停止向其销售天然气。对于非天然气用户,将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组建专业收费队伍或指定的委托单位上门收取。

2013年12月31日,兰州市民在购买燃气费时,需要缴纳2013年度10月至12月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4年购买燃气费时,如果未缴纳2013年后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则需要补缴,并缴纳2014年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7年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7号),2009年3月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开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

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目前,兰州市已在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建成三个生活垃圾处理厂,城关区中铺子焚烧垃圾发电厂正在建设当中,一期2000吨工程将于2014年底竣工投入使用。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很大一部分将用于垃圾处理厂的补贴费用。

垃圾处理费为何由燃气公司代收?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9年3月正式开始征收,通过几年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拒缴、欠缴现象严重,征收率只有24%。

针对此种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相关政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需要说

明的是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早已于2009年3月开征,此次调整只是将原来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的方式改变为委托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的方式,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化。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7号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本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下列范围和类别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沿街各类营业门点;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驻兰部队;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

(五)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可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

托其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社区负责代收。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代收;

(三)各类市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场主办方负责代收。

第十一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城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缴纳。

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年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2%的优惠。

第十三条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

(二)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三)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所办经营场所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配发收费证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收费。

第十六条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凭证,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帐户。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侮辱、殴打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安装工程费组成及其计算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费用组成 及其计算方法、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

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算表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计算表

附表1: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算表

附表2: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算表

安徽省2013年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 实施意见 造计〔2013〕1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 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3、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19.6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4、对于执行2000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25.84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5、对于执行2012年《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57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6、对于执行2011年《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47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7、施工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根据相应的定额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机械台班用工量后,进行人工价差调整,其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五、执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跨年度工程按工程合同约定办 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3年10月15日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用房产资源管理,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建设部《普通高校建设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校国资字[200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面积为房间的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本细则所涉及各单位在岗人数、人员职称等数据由人事处提供;人员职级情况由组织部提供;研究生(含专业学位)人数以及学科情况由研究生院提供;本科生人数及实验课开设情况由教务处提供;重点研究基地情况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国家重点学科情况由重点处提供。 第四条学校根据定额配置标准下达各单位公用房使用定额,各单位统筹使用并实施管理和维护。学校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定额标准及计算办法 第五条校部机关用房定额标准 (一)办公用房 根据各部门当年在岗人数、人员职级对校部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定额配置。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二)专项服务用房㎡㎡ 根据各部门服务的范围、内容等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校部机关各类专项服务用房额度进行单独核定。 (三)校部机关用房定额面积 总定额面积=∑(各类人员数×定额面积)+专项服务用房面积 第六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A=∑(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定额计算公式:面积B=∑(在岗人数×定额面积) (三)研究生用房(不含专业学位研究生)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

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本科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学生视野,引导学生形成兼容开放的文化精神,加强合作育人,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我校派出与接收交流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生是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国内其他高校进行合作培养的本科学生,在合作培养期间,通称交流生。我校派出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派出交流生”。来我校交流学习的学生,简称“接收交流生”。其中,派出交流生分为境外和国内两种。 第三条交流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交流生在交流培养期间,学籍不变,其学习计划由双方学校共同指导完成。交流生的学习形式主要包括:学期制课程学习、“2+2”联合培养、见习实习、科研活动、社会实践、暑期班类短期交流等。 第四条交流生原则上不转换专业,可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可跨年级跨专业插班学习。学习期满,接收学校发给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单,我校对其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一)外事处负责港澳台、国外高校交流项目开拓,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沟通联络,赴国(境)外交流学生的派出,并提供出国(境)手续办理咨询服务,指导学生办理护照和签证等。相关申办费用以及购买相关保险等费用均由派出学生自理。同时,外事处还须负责港澳台、国外交流生的录取,居留许可手续办理等。 (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科交流生管理工作,拓展国内知名高校合作伙伴,派出(或接收)交流生,制定交流计划,议定交流项目,完善交流生培养机制等。 (三)党委组织部、团委主要负责党员、团员交流生的组织关系转入转出及组织生活,以及交流生党员、团员教育活动的开展等。 (四)学生处主要负责有关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以及协助办理接收交流生的学生证,并发放兰州大学校徽。 (五)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协议相关的收费管理。 (六)后勤集团主要负责交流生宿舍安排和调整。 (七)通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校园卡办理。 (八)图书馆主要负责接收交流生图书借阅事宜。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分部分项工程费 1人工费: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1计时 工资或计件工资;2奖金: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3津贴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 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1材料原价。2运杂费。3运输损耗费。4采购及保管费: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3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税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4企业管理费: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1)管理人员工资;(2) 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 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5)工具用具使用费: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 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职工退职金、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7)劳动保护费: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以及在有 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8)检验试验费: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及材料、构件和建筑 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 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9)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 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所发生的费用;(11)财产保险费:是 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13)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4)其他: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5利润: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器械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降水;7地上、地下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其它项目费 暂定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规费 1社会保险费(1)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4)生育保险费(5)工伤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4工程定额测定费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税金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项目构成 直接费 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 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措施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

合造价〔2015〕2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的通知 合造价〔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等规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部分,属不可竞争费用(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投标最高限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扬尘污染治防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按合同价款的0.5~1.2%预先支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其中房建工程1.2%,市政、轨道交通、园林工程0.8%,装饰工程0.5%,安装工程0.5%),并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报监手续时出具支付凭证。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签证确认。 七、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八、工程竣工结算时,对未予签证确认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费用, 应按本通知要求扣除相应费用。 九、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合肥市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 3月31日 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抄送:巢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doc

附件 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兰州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奖助对象 本《办法》的奖助对象为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具体界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列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学习的研究生,MBA、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助政策由所在学院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制订。 二、奖助体系构成 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主要由奖励优秀、基本保障和针对不同群体的资助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奖励优秀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三好研究生及优秀研究生干部表彰和奖励;基本保障部分主要由国家助学金、助研津贴或实习津贴组成;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新生绿色通道、研究生“三助”、特殊困难学生应急基金和社会类助学金等。 三、学业奖学金 为了奖励和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设立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按照一定比例分等级设立,由各学院(研究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具体负责评定,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一次性发放。为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奖励对象 我校2014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有下列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 ①违反学术规范,经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总说明 一、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是在199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费用标准编制的规定、文件,并结合新疆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建筑安装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照、投标工程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实行投资包干的计价依据。 三、本费用定额应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相应定额的2004年单位估价汇总表配套使用。 四、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号文关于“间接费定额与直接费定额一般应配套使用,执行什么直接费定额,就采用相应的间接费定额”的规定。 1.自治区各级施工企业承担各项专业工程,应按承担专业工程的性质,执行各专业部制定的专业工程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 2.自治区水利、电力、煤炭、华工、公路、铁路、有色金属等专业施工企业,承担专业工程的应执行专业工程费用定额,承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新疆地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费用定额; 3.中央各专业部专业施工企业进疆施工,承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亦应执行本费用定额。 五、定额外签证用工费用,是指非正式工程项目的用工。如设计变更的返工用工,建设单位劳务用工及各种签证用工等。定额外签证用工单独计列,不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定额外签证用工单价18.47×(1+78%)×(1+3.3%)=33.96元/工日 六、本费用定额费用标准是按照工程类别制定的。 七、凡我区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及外省来疆承揽工程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律按所承担的工程类别对照相应取费准计取费用。 八、本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 (一)建筑工程: 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永久性和临时性的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建筑工程已综合了各类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结构件、木作结构件的自制、安装、商品构件现场安装和运输的因素。 2.人工大型土石方工程:凡单位工程人工挖方或填方工程量超过一万立方米的为人工大型土石方工程;单独承揽的土石方工程且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 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兰政发[2010]90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1 【实施日期】2010.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兰政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已经2010年6月18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以环境保护为手段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抓紧抓好环境污染防治,解决制约兰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1355”总体发展思路为指导,从影响市民生产生活最直接、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入手,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督检查,实行目标管理,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全力推进兰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开展大气、水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和综合整治,加快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和黄河兰州段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70%以上、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并建成2个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圆满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明显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任总指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副市长姚国庆任副总指挥的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农委、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督查室、新闻办、目标办,市交警支队、市城投公司、兰州燃化集团公司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陈静兼任。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兰州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了落实《兰州大学“十五”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快师资队伍建设的步伐,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为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利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引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和效益,根据《兰州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经费来源及管理权限 1.学校为人才引进工作设立专项经费,按校内专项进行管理,列入日常性项目预算,通过每年的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其来源可为财政拨款,也可为学校自筹资金。该专项经费在总量上应保证人才引进工作之需。 2.人事处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金的申请、立项和分配;主管人事的校领导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的总负责人,负责该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的审定及资金划拨的审签;科研处为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中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 三、经费申请及资助对象 凡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经学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审定批准、确定为引进的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具体对象包括: 1.杰出人才; 2.学科带头人; 3.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优秀博士后出站人员。 四、经费开支范围 1.安家费:可直接用于家用设备和电器的购置,住宅房屋的装修及维护,也可用于家属及其子女异地搬迁过程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项开支。 2.住房补贴:用于本人购房或租房的费用开支。 3.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为争取科研项目和开展科学研究前期准备阶段所支付的咨询费、课题遴选评审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及与之相关的费用等。 4.学科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为完成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直接支付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图书资料购置及出版补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验室维修费等公用经费。 5.人才引进经费一般不能提取劳务酬金,也不能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性支出。 6.凡由科研启动费和学科建设配套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五、经费开支程序 1.安家费:由人事处设专人管理,划拨经费须经本处主管领导审签,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下达经费预算并发放经费卡。 2.住房补贴:由人事处提出补贴标准和计划,经处主管领导审签,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送人事处劳资科通知财务处财务科将该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 3.科研启动费及学科建设配套费由人事处商科研处提出拨款计划,经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后,填写拨款通知单,通知财务处计划管理科下达经费指标。其中,学科建设配套费的使用,须经科研处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后再分批下达经费指标。 4.下达到个人名下的各项经费的开支,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即可在财务处会计科办理付款手续。 六、科研启动费和学科建设配套费的资助额度及其管理方式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表

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见图所示:

一.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 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工程费汇总后另加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发承包价,其计算程序分为三种: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备注 1直接工程费按预算表 2措施费按规定标准计算 3小计⑴+⑵ 4间接费⑶×相应费率 5利润(⑶+(4))×相应利润率 6合计⑶+⑷+⑸ 7含税造价⑹×(1+相应税率)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备注 1直接工程费按预算表 2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按预算表 3措施费按规定标准计算 4其中人工费和机械费按规定标准计算 5小计⑴+⑶ 6人工费和机械费小计⑵+⑷ 7间接费⑹×相应费率 8利润⑹×相应利润率 9合计⑸+⑺+⑻ 10含税造价⑼×(1+相应税率)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备注 1直接工程费按预算表 2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按预算表 3措施费按规定标准计算 4措施费中人工费按规定标准计算 5小计⑴+⑶ 6人工费小计⑵+⑷ 7间接费⑹×相应费率 8利润⑹×相应利润率 9合计⑸+⑺+⑻ 10含税造价⑼×(1+相应税率) 二.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

综合单价法是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 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发承包价。 由于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 (一)当C >C0(C0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 4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序号费用项目计算方法备注 1分项直接工程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2间接费⑴×相应费率 3利润(⑴+(2))×相应利润率 4合计⑴+⑵+⑶ 5含税造价⑷×(1+相应税率) (二)当C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第四条《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它用途。 第五条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凭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省及省以下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七条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 (二)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印制。 第八条收费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或停业时,应于批准后2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收费单位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时,应公告作废并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机动车辆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正常的校园交通秩序,缓解校园交通压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园车辆停放,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园停车位不属专业停车场,仅收取停车泊位费,只负责对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不承担车辆的损伤、丢失及车辆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第三条所有机动车辆凭出入卡通行,出入卡分为通行卡和临时卡。通行卡适用于学校公务用车及本校教职工机动车辆,临时卡适用于未办理通行卡的临时来校车辆。 第四条使用通行卡的车辆 (一)A类卡:学校公务用车,免收停车泊位费。 (二)B类卡:本校教职工、外聘教师车辆,白天停车免收停车泊位费,若凌晨2时至6时在校内停车,每年可免收20次(进出校门为一次)过夜停车泊位费。 (三)C类卡:本校教职工车辆,但行驶证不是本人或其配偶的,收取通行卡工本费100元,在三个月内免费通行(过户时间),三个月以后每辆收取停车泊位费150元/月,按月计算。 持有B类卡和C类卡的车主,若凌晨2时至6时在校内停

车,每辆车收取3元/次的过夜停车泊位费。因特殊情况需长期在校园内停放过夜的,经批准每辆收取停车泊位费70元/月,按月计算。 (四)D类卡:校内施工、送货和租用场地经商人员车辆,收取通行卡工本费100元,若白天停车收取停车泊位费150元/月(1500元/年),若晚上22时至次日早7时停车,收取每辆车10元/次的过夜停车泊位费。 第五条使用临时卡的车辆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以及军车(含武警车辆)、邮政、环卫、运钞车进出校园,免收停车泊位费。 (二)经学校同意持有《兰州大学机动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免收停车泊位费。 (三)学校举办重大活动时,主办单位到保卫处办理特别通行证,实行免费通行,活动结束时收回通行证。 第六条使用临时卡的车辆的收费标准 (一)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小型汽车3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9座或3吨以上汽车4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2元;20座或8吨以上汽车5元/小时,1小时以后每小时加收3元,1小时以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二)夜间实行计次收费,小型汽车3元/辆/次,9座或3吨以上汽车5元/辆/次,20座或8吨以上汽车8元/辆/次。 (三)白天从早7点(含7点)至晚22点,实行计时收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是一个广义概念,在不同的场合,工程造价含义不同。由于研究对象不同,工程造价有建设工程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单位工程造价以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详见附件一)。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详见附件二)。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见附表)。(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

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 乌建发乌建发〔2017〕714号

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计取办法乌建发〔2017〕714号 2017-11-02 21:32 乌建发〔2017〕714号 关于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修订)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的文明行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乌建发[2017]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的计取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费用(以下简称本费用)是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部署,保障“七个百分百”及《实施细则》的实施,依据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定额的政策、法规及《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并结合乌鲁木齐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费用是根据《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在《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基础上,对我市施工现场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车辆冲洗、裸露部分密目网覆盖、喷淋(雾)降尘系统、洒水车、移动式喷雾水炮、扬尘监控信息化系统等六项费用(见附件)。 三、本费用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本费用是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及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算等的重要依据。 五、本费用按增值税计价,仅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实施细则》将本费用列入工程概算。

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2: 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各种收费行为,维护校内经济秩序,有效地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084号文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兰州大学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理。 第二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制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实施收费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许可证的印制 第四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处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许可证》样式印制。 第五条《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分为三种:经国家批准实施的收费项目,颁发政府部门核准的《兰州大学收费许可证》单行副本;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校内收费项目,颁发《兰州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其他临时性收费项目颁发《兰州大学临时收费许可证》。各种许可证均由财务处审核后核发至校内各执收单位和部门。 第三章许可证的效用 第六条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和部门依法收费的有效凭据。收费单位和部门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教师、学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收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至三年。临时性收费许可证应注明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 第八条校内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于实施收费前一个月,向学校财务处提交收费申请,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申请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以及社会和校内同类收费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经济业务的相关批件; (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其他相关成本核算资料及收费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审批并签发收费许可证,建立校内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第十条学校财务处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申请,亦应在收到申请15日之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许可证的审验 第十一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合格的,应由学校财务处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增加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或收费范围时,应先办理收费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算表

附表1: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算表

附表2: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算表

安徽省2013年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 实施意见 造计〔2013〕1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 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 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 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