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4]20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省中医院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的批复

(浙卫发[2014]207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你们关于要求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请示悉。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江省中医院、台州市中心医院(台州恩泽医疗集团)等两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128排及以上、双源CT和能谱成像CT)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各1台。

二、同意衢州市医学影像检查诊疗中心(中心设在衢州市人民医院)新增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更新配置科学研究型(3.0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三、同意泰顺县人民医院、乐清开发区医院、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台州骨伤医院等4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各1台,杭州市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1.5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1台。

四、同意衢州市人民医院新增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东阳市人民医院更新配置临床科研型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

五、同意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医院、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浙江金华广福肿瘤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新增配置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各1台,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 (一)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具体为: 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 (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女方为我省,男方为省外的: (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3、男方为我省,女方为省外的: (1)农嫁农、农嫁非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2)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3)女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4)女方已满法定婚龄、男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4、双方离异、单身,系农村居民的,可参照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二)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 (三)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前不符合政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生育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 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 统计上出生计划属性按计划内、计划外两种性质界定。 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 ①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 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 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脑卒中综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发[2016]4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降低脑卒中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和有关要求,加强督查考核,保证方案目标如期实现。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脑卒中综合防治工作方案 脑卒中是严重威胁我国居民健康的一种疾病,根据《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年)》,2012年中国居民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为271.8/10万,是第一位死因,其中脑卒中死亡率为140.3/10万。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降低脑卒中危害,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确定的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降低10%的目标,依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加强脑卒中防治体系建设,实施脑卒中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开展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和干预,推动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到2020年,脑卒中发病率增长速度降到5%以下,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下降10%。 二、工作内容 (一)深化部门协作,推进脑卒中综合防控策略。将脑卒中防治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点内容,逐步完善防治政策。依托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脑卒中综合防控部门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强化脑卒中危险因素控制,倡导膳食结构多样化,开展控烟减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推广全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4]1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 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4]15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发改委(局)、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健康信息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健康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健康信息服务内容,培育健康信息服务新型业态,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一、十、千”目标:建立1朵健康云;发展远程医疗、“网络医院”、药品与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智慧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健康养老信息服务、智能健康医学装备研发、中医药信息服务、个性化健康信息管理、健康信息安全等10个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员工管理-浙江省中医院卫技人员 精品

浙江省中医院卫技人员业务技术水平评估 (临床主任医师) 科室______ 姓名______ 年度______

浙江省中医院卫技人员 (临床医师)业务技术水平评估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医院学科建设,提高临床医疗水平和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修订“浙江省中医院卫技人员(临床医师)业务技术水平评估方案”,评估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中的工作成绩、业务水平测评内容,上报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归入个人医疗技术档案。 一、评估依据 1、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国家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中医医院组织机构即人员编制标准》; 3、浙江省卫生厅颁发的《浙江省中医医院评审标准》; 4、浙江省中医临床专科(专病)中心(基地)评分细则; 5、浙江省中医院临床科室医疗技术评估方案; 6、浙江省中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7、浙江省中医院新技术、新项目评审标准。 二、评估原则 1、以评促进、以评促改、重在培养的原则;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3、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 4、以业绩和医疗质量为主要考评标准。 三、参评对象 浙江省中医院60岁以下的临床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四、评估方案 1、评估分值分配 级别专业技术医疗(教学)指标科研水平总分值主任医师 45分 20分 35分 100分副主任医师 40分 30分 30分 100分主治医师 35分 45分 20分 100分 2、评估细则 3、说明: (1) 评估指标期限详见评估方案; (2) 担任行政职务及奖惩得分系附加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活 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全国12320管理中心: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定为“应对糖尿病”,主要目标定为扩大预防、加强护理、增强监测。现就做好2016年世界卫生日宣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宣传活动口号定为“糖尿病要早预防,分级诊疗帮您忙”,制定了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了宣传片和宣传海报,请在委网站下载。各地要在世界卫生日前后在基层卫生机构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糖尿病防治核心信息(2016版)制作发放宣传品。 二、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组织动员医务人员走进社区开展义诊或健康咨询活动,利用自有媒体并组织协调地方电视、广播、报社、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提升社会各界对糖尿病的重视。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地区要将宣传重点放在政策宣传上,提高分级诊疗政策知晓率。 三、请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活动总结和有关的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报我委宣传司、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沈闰州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王斐 联系电话:68792324、68791889 附件: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主题相关信息 一、背景 2008年全球估计约有3.47亿人患有糖尿病。目前流行率仍呈上升趋势,尤其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 2012年总共约有150万人直接死于这一疾病,其中80%以上的死亡病例发生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30年,糖尿病将成为第七项主要死亡原因。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病,当胰腺产生不了足够的胰岛素或者人体无法有效利用所产生的胰岛素时,就会发生糖尿病。胰岛素是一种调节血糖的荷尔蒙,能够给予生命所需的能量。如果糖不能进入细胞作为能量消耗掉,就会大量蓄积在血液中造成危害。 糖尿病有两种主要形式。一型糖尿病患者通常不能自己分泌胰岛素,因此需要注射胰岛素来维持生命。二型糖尿病占糖尿病病例总数的90%左右,患者通常自己能够产生胰岛素,但不能产生足够的胰岛素或无法妥善利用。二型糖尿病患者通常超重和久坐不动,这两种状况加剧了患者对胰岛素的需求。 随着时间推移,高血糖会严重损害身体各主要器官系统,造成心脏病、中风、神经损伤、肾功能衰竭、失明、阳痿以及可能导致截肢的感染。 二、主要信息 世界卫生组织将2016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的重点定为应对糖尿病,其原因如下: (一)糖尿病在许多国家加速流行,数据显示,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中增幅最为显著。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浙卫发[2016]29号) 各省级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浙政办发〔2016〕49号)精神,为合理控制省级医院规模,优化省级医疗资源配置,推动省级医院从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型发展,现将省级医院到2020年的编制床位数予以核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医院的编制床位数是省级财政补助和员额备案制的主要依据,“十三五”期间,各省级医院应按照编制床位数开设床位。 二、有多个院区(执业点)的省级医院要合理规划各院区之间的床位配置,按规定控

制单个执业点的床位规模,推动主城区医疗资源向周边及基层疏解、分流、下沉,以缓解主城区就医压力,改善就医环境和流程。 三、各省级医院要准确把握功能定位,突出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逐步压缩普通门诊服务量和一、二类手术比例,降低平均住院日,同时要加强医学教学、科研的协同发展,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持之以恒做好“双下沉、两提升”工作。 四、“十三五”期间,我委将加大规划执行的考核评估力度,将省级医院编制床位实际执行情况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并将结果运用到医院等级复评、基本建设等项目审批之中,确保规划执行刚性。 附件:到2020年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核定表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到2020年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核定表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全国医院排名

2010年全国医院(含医学院及附属医院)排名 2010 年中国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排名(前五十强) 根据国家重点学科及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学科及实验室,博士点,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人才计划,论文数量,博导数量,附属医院实力综合评价)(括号里为主要闻名附属 医院) 1.清华大学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肿瘤医院) 2.北京大学医学部(人民医院,第一医院,第三医院,积水潭医院,肿瘤医院, 口腔医院) 3.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中山医院,妇产科医院,华山医院) 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瑞金医院,仁济医院,新华医院,上海九院) 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梨园医院) 6.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中山一院,中山二院,肿瘤医院) 7.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华西医院,华西口腔医院) 8.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长海医院,东方肝胆医院) 9.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京医院,口腔医院) 10.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大坪医院,新桥医院) 11.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湘雅一院,湘雅二院) 12.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护国寺中医医院) 13.浙江大学医学院(浙医一院,浙医二院,邵逸夫医院) 14.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中国医大一院,中国医大四院) 15.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珠江医院) 16.首都医科大学(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安贞医院,佑安医院) 17.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二院,肿瘤医院) 18.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19.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白求恩第一医院,白求恩第二医院,白求恩第三医院) 20.山东大学医学院(齐鲁医院,山大二院,省立医院) 21.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 22.重庆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儿童医院) 23.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医大二附属医院,肿瘤医院) 24.武汉大学医学院(湖北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 25.上海中医药大学(曙光医院,龙华医院,中医医院) 26.南京大学医学院(鼓楼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 27.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第二附属医院) 28.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第二附属,附属肿瘤医院) 29.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第二附属医院)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名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 【颁布时间】 1998-12-11 【实施时间】 1998-12-11 【效力属性】有效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 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委[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1: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8年实施日期:1998年(中央法规)

浙江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浙江省医院等级评审标准——三类指标 目录 一、医院服务管理 (一)开展预约诊疗服务 (二)优化门诊流程,落实便民措施 (三)加强急诊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 (四)改善住院、转诊、转科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五)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六)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投诉管理 二、患者安全目标 (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的身份 (二)严格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做到正确执行医嘱(三)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四)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落实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五)规范特殊药物的管理,提高用药安全 (六)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发生 (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九)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十)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三、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一)医疗质量管理组织 (二)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三)医疗技术管理 (四)临床路径管理与持续改进 (五)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六)门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七)急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八)住院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九)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麻醉与镇痛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一)重症医学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二)传染病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三)康复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四)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五)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六)病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七)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八)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十九)医院感染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介入诊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一)血液净化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二)临床营养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三)医用氧舱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四)放射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二十五)其他特殊诊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二十六)病历(案)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四、护理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 (一)整体护理与护理管理组织 (二)护理人力资源管理 (三)临床护理管理 (四)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 (五)特殊护理单元质量管理与监测 五、综合管理 (一)应急管理 (二)信息与图书管理 (三)财务与价格管理 (四)后勤保障管理 (五)医学装备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等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等关于开展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宣传函[2015]4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a27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5.19 【实施日期】2015.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宣传函〔201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文明办、爱卫办、教育厅(教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团委、科协,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加大控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力

度,推进我国控烟履约法制化进程,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中央文明办、全国爱卫办、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定于2015年5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为期1年。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为“无烟生活”,推荐使用口号见附件1。 二、活动安排 (一)国家级活动。 1.启动活动。5月31日在北京举办“第28个世界无烟日暨健康中国行--2015年度无烟生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会。 2.开发控烟主题公益广告和海报。针对公众的认识误区和常见问题,开发“无烟生活”主题公益广告和海报,整合控烟传播材料等资源,供各地、各机构开展相关活动使用。 3.组织“无烟生活”主题知识竞赛。通过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等途径发动公众参与答题,学习、掌握控烟知识。 4.开展志愿者活动。一是通过快闪歌舞、跑酷、联合签名、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公共场所劝阻吸烟活动。二是开展“无烟中国,我挺你--我的控烟宣言”一分钟创意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三是创作控烟主题广场舞,举办“无烟生活”广场舞大赛。四是开展“我要告诉你,因为我爱你--图形警示上烟包”倡导活动和“携手灭烟,拥抱晴天”无烟环境倡导活动。 5.广泛开展媒体宣传。在主要媒体制作播放控烟专题节目、开辟控烟专栏。组织媒体沟通会和培训会,提高媒体控烟传播能力。继续开展2015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评选优秀控烟媒体作品。 (二)地方活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办体改发函[2016]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08 【实施日期】2016.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 任分工的通知 (浙卫办体改发函[2016]1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委机关各处室: 现将《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浙政办发〔2016〕69号)对2016年深化医改提出了18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其中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完成14个方面、配合完成4个方面。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 一、牵头任务 (一)启动实施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制定实施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围绕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有序就医秩序基本构建、全民医保体系更加健全、智慧医疗服务特色鲜明和多元办医格局进一步形成等目标,部署落实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全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和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等重点任务。确定宁波市、温州市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市,其他设区市各选择至少1个县(市)作为综合医改先行先试县(市),为全省面上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体改处负责,本任务分工只确定牵头处室,不另列委内配合处室,下同) (二)深入实施“双下沉、两提升”工作。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总体规模和单体规模,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城市综合性医院。大力支持纵向医疗集团和医疗联合体建设,形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推动“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落实省级医院带资金下沉项目,加大市级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力度,打造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精品项目、示范工程。加快推动县级医疗资源下沉乡镇,积极探索县域医疗联合体建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发展。进一步完善医学人才下沉制度,启动实施“百千万”医学人才下基层工作,严格执行城市公立医院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下基层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考核,建立健全

国卫办妇幼发〔〕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 技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办科教发函[2016]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05 【实施日期】2016.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科教发函[2016]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根据国家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有关意见和《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2017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共分四类: (一)省部共建项目,含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二)科技平台项目,含临床研究项目和青年人才项目;

(三)科研基金项目; (四)技术成果项目,含新技术及适宜技术研发培育项目、推广项目。 二、时间安排 2016年8月5日启动申报,2016年9月10日截止。 三、申报程序 (一)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实行网络申报,申请人通过浙江医药卫生科技教育网(http://https://www.docsj.com/doc/4617093721.html,/)申请项目,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书。 (二)项目申请人在线逐项填报,并上传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和确认上报。 (三)省部共建重大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先提交3000字左右的预申报书(一式10份),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遴选出2-3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确定进入答辩评审。 (四)请各市、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填报项目汇总表(Excel形式,包括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申报计划类别等),经审核盖章后报送我委,电子版发送至zjswstkjc@https://www.docsj.com/doc/4617093721.html,。 四、名额分配 (一)省部共建项目:采取限额申报方式。1、重大项目:省市三甲医院每个单位限1项;2、重点项目:杭州、宁波、温州各3项,其他市各2项;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和高等医学院校各4项。 (二)科技平台项目:采取平台限额申报方式。每个平台申报项目合计不超过2项。 (三)其他类别项目,在符合申报条件资质的基础上,面向全省择优申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等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 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综治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关于印发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综治办、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医药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成立全国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

托”工作协调办公室,并联合制定了《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央综治办综治秘书室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16年4月21日集中整治“号贩子”和“网络医托”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医疗机构“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竞价排名买患者等问题被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转载,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广泛讨论。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综合治理措施。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迅速行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研究出台了非急诊预约挂号、实名制挂号、严格加号管理等一系列治理“号贩子”、“网络医托”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着力解决“号贩子”和“网络医托”等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公平就医秩序,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医药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决定从即日起,以优质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