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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摘要:199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该制度的性质,并且对该制度法律条款设计得过于简单,从而引起理论层面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操作的地方差异。本文试结合纠纷现实,从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优点

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和漏洞,但是该制度的立法也有进步的一面。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制度有以下优点:

1、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2、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已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后一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今后也就不能办理房产证。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3、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意义及要件

1、登记备案的意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其生效要件之一,确立登记备案制度,从立法的原意来说,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和试图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所做出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只具有行政意义。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当然,经过法律本身的不断发展,同时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意义也在发生变化。其已经由一种行政管理效力向确立一种法律权利,尤其是赋予该登记以

一定的物权效力发生转变。

2、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相分离,登记与否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登记为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登记,合同无效的,登记本身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法律对于商品房预售都要求进行登记,但同时又都明确指出登记只是备案,同时并未明确规定登记与否是否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备案,合同的效力是另外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即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行政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与登记备案是相分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据该条,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同时规定合同登记后才生效的,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即如果合同除未登记外都合法,那么合同生效。

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六条的规定,很显然明确了二者相分离,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

如果因预购人没有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就导致预售合同无效,就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假如因开发企业违法不能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就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对预购人不利;或者因预购人原因不能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开发企业也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则对开发企业不利。所以,预售合同是否办理备案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我们判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的主要标准,应是上文谈到的四个生效条件,而不应该把商品房预售登记看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相分离,登记与否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3、登记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抗要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因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设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到现在,仍处于尚未成熟的初步发展阶段,伴随着的是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初步形成和相应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商品化制度的推行,房屋预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新的、特殊销售形式,在最早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出现,并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地区。十多年来,商品房预售经营在整个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占有了越来越大的比例和份额。商品房预售的经营方式对于搞活房地产经营,广泛筹集建设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购房消费者来说,能以比现房较低的价格买到合适的房屋,也未尝不是件好事。从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商品房预售经营的方式还会稳步发展,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存在。但是,在建商品房的预售毕竟不同于商品房现房买卖,政府部门管理不善,房地产开发商违规经营或蓄意诈财、偷工减料、延迟交房或中途倒闭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等大量存在。为此,我国相继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什么

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专款专用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等,都做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及其有关纠纷处理,也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尽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公布和实施近十年,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和预售市场中的经营方式仍未定型、管理方法和监督手段还不够成熟,原有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及其配套的监督管理体制也显得不够完善。众多的购房消费者对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购卖预售房的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不强,面对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不断变化的违法、违规经营形式或手段,以及合同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据我国南方某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去年的不完全统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幅度很大,已占该中院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64%.其中,开发商为被告的占90%;开发商败诉的竞占到80%.充分表明,开发商的信用和守约意识仍较淡薄,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购房者利益的情况更为突出。购房者作为群体性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尤其是对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形势仍很严峻,形势不容乐观。对此现状,我们必须有充分估计和冷静的预测。

(二)我国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

尽管在十年前我国就公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商品房预售及其市场规范化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来讲,显然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最近几年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凸现了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超前性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房地产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难以适应商品房预售市场在发展中的变化。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对于商品房预售的

开发商未按照该项规定将预售合同申报两个法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或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拒绝接受登记,或有关政府部门随意指定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接受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申报,并将这种应当作“登记备案”的合同转作“预售登记”管理等问题如何处理,则没有做出规定。尤其是对有关部门拒绝接受登记备案和随意指定事业单位接受申报或随意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登记”的,则缺乏明确规范或有效的约束。再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是,该项规定缺少监督和制裁措施的配套制度,尚未构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虽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诉讼案件时,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判决,对民事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对于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作用仍然有限,对大量的非诉纠纷无能为力。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尚未发挥作用,监督和管理混乱。

有些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尚不清楚自己有无该项监督和管理职责,尚未将商品房预售经营纳入其职责、职能管理范围,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开展此项工作;有的尚未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内部职能管理机构;有的对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甚至在发生纠纷时互相推卸责任。以至于许多地方出现了任由并无法定职能的某些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一家包办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发证,代替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承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奇怪现象;出现购房消费者对其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登记备案,不知到哪里查询,或查询到没有登记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也不予理睬和解决的情况;出现购房消费者不知应到哪个主管部门能查询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是否专款专用的问题。一旦购房者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争议提起诉讼,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甚至不明不白地成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糊里糊涂地输了“官司”。有的房产管理部门还理直气壮地认为: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登记,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合法登记备案!商品房开发商对预售房的专款不专用状况无人监督纠正,购房群众对损害自身权益的问题质询无所、告诉无门。这种情况不但严重妨碍了我国正常的商品房交易市场及商品房预售经营的管理秩序,而且还使众多购房者对国家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规定产生误解;不但严重损害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

行职能和依法行政的形象,而且还直接损害着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和预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得不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及时监督和纠正,又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市场不能规范和完善的一个主要症状。

(四)我国有关商品房买卖及预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已有十多年,但是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有关宣传和普及工作则显得非常薄弱。

众多的购房消费者知者甚少,房地产开发商所知不多,就连许多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也不清楚如何执行,不明白如何依法进行管理。如我国南方某省的商品房预售市场很大,但几乎所有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还都尚未开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专款专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完善

(一)依法规范管理

国家建立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监督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保障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地方政府及其房屋和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完善有关商品房预售经营的监督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1、要建立和完善对商品房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预售条件的严格审查制度。尤其是两个许可证审查发放制度。政府在商品房预售经营的宏观管理中,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严格掌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制度。特别对那些长期停工、时停时建而不能确定施工进度保证施工的连续性,不能保证竣工时间的工程,要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停用、收回和撤销制度,在开发商已不具备或丧失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应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格;在开发商于一定的期限内不能恢复或重新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应依法收回或撤销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2、要清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受理单位,对那些违法受理、无

权受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严令取缔。同时,完善依法受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及其职能,建立购房消费者对其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登记备案”的查询、质询制度,方便购房消费者进行查询和投诉。完善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购房人主体变更、换房,解除合同退房等情况下的变更或撤销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

3、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房款专款专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对违反专款专用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监督纠正,或依法处罚。

4、要建立商品房预售必须公开事项的监督检查制度。防止开发商以虚假广告、名不副实的宣传资料欺骗购房消费者。

5、要建立商品房交付和产权登记发证的监督检查制度。防止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拖延交付房屋或不配合购房消费者办理产权登记的现象。

建立和完善有关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制度上墙、文件存档等形式上的存在,重要的在于各级政府的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二)依法监督

1、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因此,地方政府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明确有关内部职能部门或机构。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机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机构,对商品房预售款项专款专用的监督机构等。禁止非法定部门或机构滥行权利以扰乱政府职能部门对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没有建立相关结构的,应立即建立;没有明确相应机构职能的,应立即明确;对违法进行“登记备案”活动的,应当立即清理。

2、地方政府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明确职责和具体管理机构的基础上,要建立和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其工作程序,体现依法、公开、

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3、在建立和完善有关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强化管理职责及其工作程序的同时,必须加强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人员的经验和水平,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政府诚信、人民满意的形象。

4、对从事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的开发商,发现有欺骗和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政府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查处机制,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购房消费者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转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处理。

正因为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买卖的一种新的交易形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销售形式,在商品房预售经营活动的发展中,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及可能损害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的表现形式,尚需要不断地研究和解决。只要我们能够根据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的需要,不断地完善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能,开发商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经营,购房消费者认真审查和签订合同,就能够避免更多的纠纷,共同促进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随着商品房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买卖欺诈现象层出不穷,“一房二卖”甚至是“一房多卖“问题比较严重,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交易现状的需求,进行相应的改革也就成为了历史必然,借鉴预告登记制度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参考文献:

【1】陈永亮:《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初探》

【2】王智:《经济师》2006年第02期

【3】荣振华:《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1年02期

【4】沈萍:《房地产与法律实务》

【5】黄侃:“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载《法治研究》2010第2期【6】钟伦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7】余能斌:《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技术开发合同备案(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9106-84 技术开发合同备案(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技术开发合同备案(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技术开发合同备案一 技术合同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备案流程 一、首先应确定技术登记的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二、提取奖酬金及核定技术性收入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25%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 在填核定收入表格的时候,在符合比例限制范围内,还要使本次实现技术性收入尽可能地大,因为将来做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时是以这个数为准的。 三、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 收入核定完之后,就可以去申请备案免征营业税了,需要带的材料如下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复印件1份(如有附件需同时提供)。 2、《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原件1份。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黄联)原件1份。[ 对黄联中‘本次实现合同交易额’与‘本次实现技术交易额’不等的原因须提供说明一份(成本中的原材料、设备应缴纳增值税,应从技术交易额中剔除)] 4、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一份(记账联,内容必须有开发、转让字样)以及相应收入的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原件2份。 6、《受理备案通知书》及《受理备案通知书明细表》各一式2份。 7、《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审核处理书》1份。 四、技术合同登记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 2、有利于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维护技术市

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北京)

1、技术市场注册登记(第一次办理)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3)技术合同登记用户用户注册表 之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网址、用户名和密码 2、技术市场登记备案 (1)到技术市场网址登录,填写好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打印 (2)带以下资料到技术市场登记备案 a.签订的技术合同(两份都带上,技术市场留存一份) b.技术合同登记表 c.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需2份) 3、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备案 需核对资料清单: (1)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2)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6)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03]531号) (7)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 (10)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1)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2)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

北京技术开发合同备案

北京技术开发合同备案 篇一:北京技术开发合同登记办理步骤 第一步:登录/retype/zoom/a1010bfd941ea76e58fa04f8?pn=1&x=0&y=14&raww=768 &rawh=420&o=png_6_0_0_135_205_623_341_893.25_1263.375&type =pic&aimh=262.5&md5sum=a1ad8364189bd2410fd2a3733d139208&si gn=71207c717b&zoom=& png=0-&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点击“合同卖方”,输入用户名密码: 第二步:点击“合同申请”,点击“下一步”,在合同详细信息中录入此次备案的 合同信息,然后进行提交。 第三步:直接在网页打印申请表一份,加盖公章 第四步:申请表1份(加盖公章),合同原件2份,技术方案2份,合同和技术方案装订好。合同中必须声明知识产权属于甲方。将这些文件拿到登记处进行登记。 第五步:收到合同价款后,填写核定表(四联)(加盖财务章及公章),携带合同原件及30元现金,带登记处进行收入核定。 篇二: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流程 技术合同备案及减免税申请流程

这两天一直做这件事,大致把过程梳理一下: 第一步:先到就进的技术合同登记处,带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印件盖上公章,到技术市场去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第二步:签技术合同,首先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是免税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是不免税的。如果想免税必须把技术咨询合同或服务合同与技术开发、转让合同写在一起才可以。双方签字盖章后,记得盖的是公章不是合同章。 第三步:在网上中的网上登记菜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录入合同。第四步:带着合同原件一式两份、需求说明书、设计文档到技术登记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的合同进行编号,同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章。这时你需要向他要一份或几份技术收入核定表。 第五步:当你收到款并开过发票以后(其实没收或没开也可以,但你要确保当月能收到就行),带着技术收入核定表盖上公章、财务负责人章、财务章及本次收款的金额填好后,到技术市场备案,交纳30元钱,然后技术市场的人会给你打一份奖酬金提取单(其实对私企来说没什么用,但税务局要看) 第五步:因为现在营改增,原来技术开发、转让等属于地税营业税的范围,现在改成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由国税来管理。登陆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下面的表格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注: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一栏由登记备案部门填写,其余栏目均由房地产开 发企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如实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登记备案后一份由登记备案部门存档,另一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提交房地产管理处。 3、填写字迹公正,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XX]63号)要求,自3月28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网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 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网签及备案是指在网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数据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网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记薄记载为准。 3、网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网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网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4)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网上签约及备

技术合同备案有什么好处

篇一:技术合同备案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 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 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 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 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 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 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 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 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 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 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五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 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 3.《技术合同登记表》; 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 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开字[2010]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网签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先到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取得备案合同注销证明; (二)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信息申请表》,双方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撤销网签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携带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四)变更网签合同信息的,由企业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到场办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查,对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在系统中注销网签合同信息,并将楼盘表中该套房屋状态转为“可售”;对符合合同信息变更条件的,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房屋网签合同编号不变。 四、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 五、买受人为法人的,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6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 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预购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 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争议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对此,近年来出台的上海市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其中,上海市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技术合同认定及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优惠政府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 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 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1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 (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英文合同须附带中文译本);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术合同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 注:海淀国税要求,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申报免税。同时,需注意将相关材料留存齐全,以待备查。 5、技术合同如涉密,备案前须做脱密处理。 第二部分技术合同认定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目的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 2、作为高新技术认定的依据。 三、认定的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 3 -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5 -

上海技术开发合同税务备案

105.(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事 项内容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纳税人和外国纳税人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所需资料 1.《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一式二份)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一份)3.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4.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还需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一份)5.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向境内纳税人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还需附加盖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经贸部门印章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原始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6.外国纳税人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纳税人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

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加盖公章。办结时限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申请:向审批所提交的:四个工作日向大厅所提交的:六个工作日对于单个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申请:向审批所提交的:十一个工作日向大厅所提交的:十三个工作日1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事项审批表(一)(代签报)纳税人填报日期:所属税务所:签报编号:浦税〔20 〕号纳税人名称(盖章)主要产品和项目投资额或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主营)开户银行注册地址银行账号电话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济性质纳税人电脑编号税务管理证号税务登记证号上述情况由纳税人填写,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制优惠税种优惠类型优惠期限政策依据优惠项目经办人员意见:签名:年月日税务所意见:处室意见:区局局长意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说明:1.纳税人填报时,须附报相关资料;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区局,一份留综合税务所。 2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明细表纳税人名称(盖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XX]63号)要求,自3月28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网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 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 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网签及备案是指在网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数据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网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记薄记载为准。 3、网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网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网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4)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网上签约及备案能够及时将房屋成交量及相应价格准确数 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 商品房预售 合同 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以下是干货资源社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卖方):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乙方(买方): 国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 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 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 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暂 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结构;建筑 物地上层数为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 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

最新关于办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流程(2011.05.04) 一、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第3号),对属于自由类的技术进出口,实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技术进出口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二、登记流程 1、网络注册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在递交合同资料前,须先向北京国富安公司申请开通网络用户(申请电子钥匙)。国富安公司网址:https://www.docsj.com/doc/45589103.html,/ 2、在线登记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将合同有关内容录入商务部“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中,系统提交后,打印出“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3、报送相关材料 申请备案登记单位须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建邺路148号)报送以下材料: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注明:需负责人签字)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3)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外文文件需附中文译文) (5)如涉及提成的进口合同,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 (6)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注:所有材料需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4、核准登记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修订

索引 说明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第四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各地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6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7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 条第 2 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 条规定“商品房 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 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政 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 13 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 条第 2 款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完整版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出卖人: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联系电话: 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 联系电话: 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 本页是最新发布的《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重新了一下发到这里[]。 ___《北京市同管理办法》 ___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技术开发合同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 3.研究开发工作(:WwW.:技术服务合同备案流程)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咨询合同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技术服务合同 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备案登记程序 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备案登记程序 1.开发公司提交 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岳阳市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上提交。 提交工作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可以提交。 2.产权市场处确认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在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生成合同备案登记号。 备案工作时间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 3.开发公司填写备案登记号。 开发公司将合同备案登记号填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相应位臵,合同备案登记完成。开发公司应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贷款购房,开发公司应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等手续后,将合同正本一本交给买受人。 4.打印并报送合同备案登记表 开发公司根据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岳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表”,打印,加盖公司公章,一式两份报送至产权市场处。 登记表报送的时间为星期一、三、五上午。 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登记

表可以到产权市场处领取,也可以在产权市场处页首页“处室职能”内下载。 5.产权市场处盖章 产权市场处对开发公司报送的登记表进行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岳阳市房屋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专用章”,一份存档,一份交还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岳阳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程序 由于买受人退房、合同终止、合同内容变更等原因需注销合同的,请持下列资料到我处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1.合同注销登记表(加盖公章); 2.全套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约备案等普遍存在问题的回复 一、入住几年来到现在房产证还是遥遥无期,该怎么办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签订的违约责任来进行处理。 二、已办理大证的楼盘是否需要建立楼盘表,如不需建立,预售证延期、合同签定等应该如何办理 办过大证的楼盘不需要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以也就不用在创建楼盘表,用老合同来签订合同。 三、合同内容有误,变更申请交到市场处后,是自己改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摘要:199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该制度的性质,并且对该制度法律条款设计得过于简单,从而引起理论层面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操作的地方差异。本文试结合纠纷现实,从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优点 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和漏洞,但是该制度的立法也有进步的一面。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制度有以下优点: 1、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2、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已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后一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今后也就不能办理房产证。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3、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意义及要件 1、登记备案的意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其生效要件之一,确立登记备案制度,从立法的原意来说,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和试图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所做出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只具有行政意义。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当然,经过法律本身的不断发展,同时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意义也在发生变化。其已经由一种行政管理效力向确立一种法律权利,尤其是赋予该登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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