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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

(2020试行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第三节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第四节缴费承保及单证

第五节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第六节核保及内控管理

第七节增值服务规则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为了促进落实银保监会对于商业车险新产品承保相关工作的要求,方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更加直观、明确地了解及掌握新产品承保流程各项相关规定,理顺流程,提高出单准确性及效率,现将商业车险新产品上线后对于车险承保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进

行梳理、汇总,形成一套综合性指引材料《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以下简称《实务要点》)供参考。本《实务要点》共包括说明和告知,投保单填写与录入,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缴费承保及单证,合同的解除与变更,核保及内控管理,增值服务规则七个部分。

本《实务要点》仅基于目前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适用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发布后,若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发布的各项规定为准。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产品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是对于投保了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险的客户,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解释和说明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相关方案实行商业险的费率浮动。

(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下简称《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

确说明。

(四)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拿到保险单后应对保险单载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书面批改手续。

(五)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二、保险人应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以网络或其它电子形式开展业务的,应提示投保人通过点击相关网络链接或手机应用程序页面按钮,确认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可进入下一操作环节;仍使用纸质版本的,需提醒投保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页”的方格内,手书免责事项说明书列明的文字“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签名(或盖章),随后保险公司需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其它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为方便投保人,同一投保人在各保险公司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并签字的“投保人声明”页,即客户在同一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一公司投保第二辆车起,无需重复手书、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声明”页。

当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对《免责事项说明书》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对于新车投保、未留存有效资料的续保及其它保险公司转保的客户,保险公司须提示投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

国产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代替;进口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代替;二手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或车辆登记证书代替。

2.对于续保客户,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息未调整,仅需留存行驶证,投保人不需再次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三)提示投保人如实、准确提供如下信息,并对投保人告知的信息进行核对: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自然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人员信息;法人提供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法人信息。如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留存委托书、经办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保险车辆:车辆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车辆信息及投保的险种、保额信息。

3.银保监会规定或保险人要求的其它告知事项。

(四)提示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的以下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邮箱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六)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商业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正本交还保险人进行归档、核销,如有遗失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三、保险人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说明义务

(一)保险人应在本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移动端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设置商业车险条款、本公司创新性车险条款及配套免责事项说明书的链接、并在营业场所提供书面材料,供投保人阅读、使用。

(二)客户投保时,保险人通过口头告知、书面提示等方式履行说明义务,并由投保人通过签订投保单及《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形式进行明确。

(三)保险人以网络或其它电子形式承保商业车险业务的,应确认投保人身份,通过网页向投保人展示商业车险条款及《免责事

项说明书》电子版有关内容,经投保人阅读并点选“保险人已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后,方可进入保险合同订立后续流程。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一、投保信息填写规范要求

(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行驶证车主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可以载明上年保单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提供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二)对于新车或从其它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

1.车辆的相关信息: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初登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的相关信息:自然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等;法人包括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等。如客户委托经办人办理的,如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留存委托书、经办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投保信息录入规范要求

保险人应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或由投保人按规范要求自助录入。

(一)车辆信息的规范录入

号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厂牌型号、初登日期、

车辆使用性质、整备质量等车辆信息需按行驶证/车辆合格证据实录入,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交管部门对行驶证有其它特殊要求的除外),不得通过套用车型提高或降低保费。

投保时尚未上牌的车辆,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二)保险期间的规范录入

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除监管允许的特殊情况外,严禁倒签单。

(三)承保险种的规范录入

保险人严格按照投保人勾选的险种录入险种信息,包括保额、责任限额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主险的附加险。

对于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等可以对应多个主险的附加险种,应当在保单上载明此类附加险对应的具体主险以及绝对免赔率或赔偿限额。

(四)特别约定的规范录入

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法律效力优于条款内容,保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合法合规的原则,约定内容不得与条款相悖,不得损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不得赠送险种。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

合同中的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险保险合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强化业务合规经营,根据近年来司法判决案例和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各保险公司要避免在车险保单中添加关于“第一受益人”此类特别约定。

第三节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须按照银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费率方案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一年的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天数)

三、除银保监会审批的商业车险费率方案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四、行业示范商业险基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险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其中: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系数须严格按照银保监会批复的条款及费率执行,据实使用,严格做到报行一致。

无赔款优待系数范围为0.5-2.0,对于北京、厦门地区连续5

年没有发生赔款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仍沿用0.4。

第四节缴费承保及单证

一、商业车险的缴费承保

(一)实行商业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业务,商业车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关于个人保险实名制方面的操作,请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所有保单、批单均不允许倒签保险起期,起保之后退保的保单应按照商业车险条款规定收取短期保费。

二、单证的构成、出具及留存

商业车险示范条款配套示范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投保单》、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一)保险单

商业车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禁止系统外出单。

在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相关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各公司参考使用行业示范保险单,并可根据个性化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保险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1.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2.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可隐藏或以*代替);

3.保险标的基本信息,包括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车架号、发

动机号、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行驶证车主、初次登记日期、核定载质量/载客数;

4.承保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绝对免赔额;

5.保险期间;

6.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7.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商业车险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

(二)投保单

各公司参考使用行业示范投保单,并可根据个性化需求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投保单应列明以下信息: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2.保险标的基本信息,包括号牌号码、厂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种类、使用性质、行驶证车主、初登日期、核定载质量/载客数;

3.投保险种、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绝对免赔额;

4.保险期间;

5.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6.投保人签名/签章。

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相应条款,对于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突出显示。

如保险公司可通过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行业车型库获取到的信息,以及续保客户通过公司内部系统可查询的信息,可以在投保

单上简化,仅需投保人确认即可。

(三)免责事项说明书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供《免责事项说明书》,通过网络或其它电子形式开展业务的,应提示投保人通过点击相关网络链接或手机应用程序页面按钮,确认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可进入下一操作环节;仍采用纸质单证的,需请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页的方格内,手书列明的文字,并签名/签章,保险公司需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其它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三、单证管理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业务单证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发票等保险单证的设计、印制、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控制事项。

(二)保险公司应当全流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及使用有价空白单证,加强对单证的事中控制与管理:应建立账实分开的单证管理模式;应加强有价单证的印刷管理;应加强单证流转过程的管理,严格控制重要有价空白单证的领用数量和回销期限,做到定期回缴、核销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提高单证管理的效率与质量,满足单证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应当做到单证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对接。

(四)保险公司应明确各级机构的单证管理系统权限,在各级机构应设立专岗负责进行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五节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合同解除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等。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二、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一)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

(二)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三)车辆承保险种变更

(四)变更其它事项

三、批改保费计算

(一)合同解除

按照原保单条款对应费率的日费率计算短期保费,退还未了责任期间的保险费。

(二)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涉及保费计算追溯时间的批改分为两种,一种为全

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并从保险起期起追溯计算调整全程保险期间的保费差额;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从批改生效日起计算调整未了责任期间的保费差额。

1.当投保人由于投保信息错误,申请批改保险车辆的初登日期、车辆种类、车辆型号等但不涉及车辆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从保险起期起追溯计算调整全程保险期间的保费差额,即按照全程批改进行操作。

2.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要视具体情况选择批改类别。(1)全程批改的情况:如因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申请变更,应从保险起期起追溯计算调整全程保险期间的保费差额。(2)非全程批改的情况: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应从批改生效日起计算调整未了责任期间的保费差额。

此种批改业务场景需由保险公司操作人员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如实选择“是否过户”及“是否全程批改”,并将该字段上传给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计算纯风险保费后返回保险公司。建议保险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增加系统控制,绑定“过户”与“非全程批改”、“非过户”与“全程批改”的勾稽关系,避免操作人员误操作。

3.车辆承保险种变更,按非全程批改进行操作,应从批改生效日起计算调整未了责任期间的保费差额。

四、批单的起止日期

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

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五、过渡期保单批改要求

(一)产品批改规则

新条款上线后,不同产品体系之间不能批改,即承保时一旦确定某一产品,则不能批改为其它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出具其它产品的保单。

(二)险种批改规则

使用旧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旧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可批改新条款项下的险种。

使用新条款承保的保单,只能批改(增减退)新条款项下的险种,不可批改旧条款项下的险种。

(三)NCD批改规则

旧产品批改按原NCD规则,新产品批改按新NCD规则。

六、批单资料要求

(一)属于变更险种、保额及保险期限的,需提供批改申请书、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属于变更随车因素、使用性质、客户类型及所属性质的,需提供批改申请书、行驶证、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属于投保车辆的行驶证车主发生变更的即为过户批改,需提供原投保人提交的已签字/签章的书面批改申请书、行驶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车辆证件)、变更前后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如为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原投保人签字的

委托书,需严格审核申请人员资质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四)属于保单退保的,需提供批改申请书、保单正本投保人身份证明,对于无法提供保险单的,须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领款人必须与投保人一致。

(五)批改完成后,需留存批改申请书原件及其它批改申请资料复印件等资料,退保业务还需收回业务对应的保险单。

第六节核保及内控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加强核保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核保分级授权体系,对于权限应进行动态调整,避免授权不当。并且对于权限的使用情况进行及时检查,确保仅具有权限的员工操作系统并只能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对于转岗、离职等原因造成的核保工号休眠账户进行及时清理。

二、保险公司应确保核保部门及核保人员的专业化,公司需建立核保人上岗的资格审查与考试认证制度。

三、正确使用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准确识别投保人及投保车辆风险程度并合理使用自主定价系数,确保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相匹配。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质检制度,安排相应人员定期按比例抽检自动核保和人工核保通过的投保和批改申请,确保签发保单和批单的品质可控。

五、保险公司应定期对系统自动核保的条件进行更新调整,确保系统规则内容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公司政策范围之

内,防止出现系统执行风险。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建立核保防火墙,并加强核保工作的独立性。

七、保险公司应在承保后及时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电话回访,核对客户信息是否真实,告知保险合同相关重要事项。

八、保险公司承保系统的功能设置应满足内控制度各项要求,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公司承保系统应具备客户信息完整性和逻辑性自动校验功能,在客户信息录入系统时,如果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不完整或不符合逻辑规则的,系统应不予通过。

(二)保险公司承保系统应与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实时联网,获取NCD系数。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承保环节内控制度建设

(一)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车险承保流程管理、单证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体系。

(二)制度覆盖车险承保全流程的操作规范,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投保提示、承保说明、投保单填写、保单录入、核保、出单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进行规范和简化,提高承保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承保管理考核监督制度,将承保客户满意度纳入考核体系,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从提高客户满意度角度出发,建立从录入投保资料到签发保险单每个业务环节的处理时限规定,并纳入相关处理人员的考核。

(五)公司应使用标准作业程序,对承保全流程的操作步骤和要求做统一的规范,从而控制承保风险,并推进承保服务标准化进程,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七节增值服务规则

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中载明的“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提供增值服务,具体项目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提供增值服务产生的直接成本在赔款中列支,但不影响NCD浮动。

附件列表:

附件1:《保险单》

附件2:《投保单》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商业车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4日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是行业“最低标准”,各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不过,由于涉及单证设计、承保理赔实务标准制定以及行业平台改造等硬件支持,示范条款的实施没有时间表。 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 主力释放重要信号(附股) 机构资金流向已出现巨变! 免费的Level-2高速行情收费软件强大功能限时免费为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 【相关报道】 车险“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叫停 亮点: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免去被保险人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解释说,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示范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李冠如说。

关于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

关于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 买保险就是保平安,你对保险的知识了解多少呢?知道保 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吗?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 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用。 保险承保的主要环节与程序 (一)核保 保险核保是指保险公司在对投保标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过程。核保的主要目标在于辨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据此对保险标的进行分类,按不同标准进行承保、制定费率,从而保证承保业务的质量。核保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承保盈亏和财务稳定。因此,严格规范的核保工作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保险核保信息的来源主要有三个途径,即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销售人员和投保人提供的情况、通过实际查勘获取的信息。首先,投保单是核保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最原始的保险记录。保险人可以从投保单的填写事项中获得信息,以对风险进行选择。其次,销售人员实际上是一线核保人员,其在销售过程中获取了大量有关保险标的情况,其寻找准客户和进行销售活动的同时实际上就开始了核保过程,可以视为外勤核保。所以必要时核保人员会向销售人员直接了解情况。另外,对于投保单上未能反映的保险标的物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也可以进一步向投保人了解。第三,除了审核投保单以及向销售人员和投保人直接了解情况外,保险人还要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面

临的风险情况进行查勘,称之为核保查勘。核保查勘可由保险人自己进行,有时也会委托专门机构和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 (二)做出承保决策 保险承保人员对通过一定途径收集的核保信息资料加以整理,并对这些信息经过承保选择和承保控制之后,可做出以下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保费的方式予以承保。例如,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安装自动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才予以承保;如果保险标的 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采用减少保险金额,或者使用较高的免赔额或较高的保险费率的方式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保险人的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绝承保。对于拒绝承保的保险标的,要及时向投保人发出拒保通知。 (三)缮制单证 对于同意承保的投保申请,要求签单人员缮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及时送达投保人手中。缮制单证是保险承保工作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和义务能否顺利履行。单证采用计算机统一打印,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错、不漏、无涂改。保单上注明缮制日期、保单号码,并在保单的正副本上加盖公、私章。如有附加条款,将其粘贴在保单的正本背面,加盖骑缝章。同

车险承保实务(讨论稿)

阳光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车辆险承保实务 2009年1月 2009年,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恶劣的外部环境给车险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09年总公司“发展与价值”的主题,为实现我公司09年车险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分公司在总公司核保指引的基础上,细分了不同类别业务的风险,制定了以下核保指引和承保实务。 一、险种风险指引 (一).交强险 1、交强险09年形势 2008年以来我司承保的交强险业务质量明显出现下滑,08单交强险赔付率已经达到67.19%,比总公司高出19个百分点,交强险经营压力很大。2009年7月1日后连续三年未发生交强险赔付可享受30%的费率下浮优惠,将进一步导致2009年交强险车均保费下降与保费增速的放缓。因此在2009年的车险经营中必须加强交强险的目标市场选择和管理。 2、车辆种类风险指引 (1)客车 非营业党政机关、非营业企业客车整体业务质量良好,属于蓝色业务。 家庭自用客车整体赔付率较高。尤其是6座以下,满期赔付率72.1%,09年由蓝V列为黄线业务;6-10座赔付率较低,提高业务分类.10座以上的家用车赔付率较高,承保时要严格核实使用性质,限制该类业务的承保。

城市公交、营业客运、营业旅游业务品质较好,列为蓝线业务。 对于08年申请放开的市区外机构(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金州)的营业出租车业务,赔付率很高,达到90%以上,整体已经属于红色业务范围,对单保交强险业务应严格限制承保。 (2)货车 非营业货车应严格核实使用性质承保,5吨以下业务品质较好,可列入蓝区;营业货车从分吨位来看,总体上低吨位的营业货车赔付率要好于大吨位的营业货车。5吨以下营业货车可列为蓝区。 (3)半挂牵引车、挂车 半挂牵引车、挂车业务的风险情况应结合考虑,但目前来看两者的赔付率都很高,尤其是挂车08单的赔付率达到了79%。所以对于单保挂车的业务一律列为红区。 (4)摩托车 摩托车整体业务质量较好,08年的满期赔付率不到40%,列为蓝线业务。但市区内机构赔付率偏高。营业性质的摩托车,城乡结合部的摩托车一律列为红区业务。 (6)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交强险调整后按照拖拉机费率承保,保费充足性大大降低,赔付率极高,达到100%多,09年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一律列为红区。 (6)特种车 特种车的业务质量较好;除特四车一律列为蓝线业务,但特二中搅拌车、水泥泵车、清障车赔付率很差,原则上列为红区。 (二)主要损失类险别 1、车损险

保险公司业务操作流程实务车险.doc

车险业务操作流程 一、展业 (1) 二、录入投保单 (2) 三、批改 (2) 四、核保 (4) 五、签发保险单、批单 (5) 六、业务补录 (8) 七、手续费处理 (9) 八、承保业务档案管理 (10) 九、接报案 (13) 十、事故调查 (14) 十一、定损、核价 (16) 十二、缮制赔案 (17) 十三、核赔 (18) 十四、结案处理 (20) 十五、理赔案件管理 (21) 十六、代理业务管理 (21) 十七、单证保管 (22) 十八、业务检查 (23) 十九、业务统计 (23)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从承保到理赔过程中,可划分为若干工作环节。加强对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将有利于对业务管理过程进行控制。 一、展业 展业是业务外勤(含代理人员,下同)动员客户投保的过程。工作流程如下: 1、业务外勤进行展业宣传(即为客户策划投保的动员过程),或在保险单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客户续保; 2、业务外勤协助客户填写投保单(参见投保单填写规范); 3、业务外勤审核投保单,并核对行驶证等重要客户资料; 4、业务外勤将投保单及有关材料转交初级核保人; 5、初级核保人审核投保单及有关材料; 6、初级核保人安排验车事宜(参见验车规定); 7、初级核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后交出单人员。 业务外勤初级核保人

二、录入投保单 录入投保单是指出单人员将经初级核保人审核合格的投保单录入计算机的过程。工作流程如下: 1、出单人员检查投保单上初级核保人意见及签名; 2、出单人员录入计算机; 3、出单人员将投保单内容录入后,申请核保,生成投保单号码; 4、出单人员及时修改有文字或数字错误的业务; 5、出单人员将拒保的投保单退回初级核保人; 6、初级核保人将拒保业务退回业务外勤。 拒保业务退回业务外勤;需修改业务退回出单人员。 出单人员 三、批改 批改是对已生效保险单的内容进行变更的过程。批改分为:一般批改(批改Ⅰ)、特殊批改(批改Ⅱ)。工作流程如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论如何做好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

论如何做好车险业务承保管理工作 一、统一经营理念 1、确立品质优先、效益导向的工作理念;,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和服务为手段,全面提升安邦价值; 2、以效益为中心,保持高品质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在积极拓展市场的同时,优化险种结构,提升队伍素质,将安邦打造成精致型企业; 3、建立完整的承保组织架构,确立以两核为中心的营销体系,确立分层级的运营管理; 4、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有竞争力的激励考核机制 二、明确组织架构体系,明确岗位职责 1、垂直管理,由总公司车险核保部对全国各事业部、各级机构车险核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2、实行分级授权,明确各级别岗位职责。前端无风控人员,总部与机构信息十分不对称,对于前端市场风险的掌握不足,市场变化情况也不能及时应对。根据机构规模配备核保人员,受总公司直接管理,核保负责人必须具备从业经验。 3、保费规模较大的三级机构配备风控人员,受总公司直接管理; 4、明确二、三级机构车险风控人员岗位职责 (1)、按照总公司要求,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所辖机构车险业务的初核、复核工作,对特殊风险、大风险业务要做到现场查勘,并提出承保意见。确保承保单证的质量,确保承保要素的齐全,资料的真实可靠; (3)、负责所辖机构的业务经营分析,经营数据分析,负责所辖机构车险经营过程和结果的监督、考核; (4)、负责所辖机构的市场调研,为总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5)、负责机构车险业务签报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6)、负责全辖车险业务检查,包括对机构实地检查以及协会互查等; (7)、负责全辖车险业务培训,包括对核保系列、管理人员、出单系列、销售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最新版)[优质文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6)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车险业务承保操作指南

车险承保管理 目录 前言 (3)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4) 第二条总体原则 (4) 第二部分车险业务省集中核保模式 第三条省集中核保指导思想 (5) 第四条省集中核保模式 (5) 第五条省集中核保工作流程……………………………………………………..5. 第六条省集中核保内容 (6) 第七条省集中核保业务分类 (6) 第八条核保权限分级管理 (7) 第三部分车险承保管控政策 一)交强险 第九条交强险承保基本原则 (8) 第十条交强险退保 (8) 二)商业车险 第十一条业务风险分类管理 (9)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性质的确定原则 (10) 第十三条分客户群承保管控要求 1、家用车承保管控 (11) 2、营业车承保管控 (12) 3、特种车承保管控 (14) 4、农用车、低速货车承保 (16) 5、高价车承保规定 (16) 6、挂车承保规定 (18) 7、黑灰名单业务承保规定 (18)

8、异地车辆承保规定 (19) 9、E类业务承保管控 (20) 10、多次出险客户承保条件 (20) 第十四条分险种承保管控要求 1、车损险(A) (21) 2、第三者责任险(B) (22) 3、车上人员责任险(D1) (22) 4、全车盗抢险(G) (23) 5、玻璃单独破碎险(F) (23) 6、车身划痕损失险(L) (24) 7、租车人人车失踪(Z) (25) 8、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M) (25) 9、火灾自燃爆炸损失险(E) (25) 第十五条商业车险费率使用规范 (25) 第十六条新车购置价确定要求 (26) 第十七条数据质量管理规范 (26) 第十八条专管专营与项目代码 (28) 第十九条批单业务管理规定 (30) 第二十条手续费管理 (31)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车险信息平台操作说明 (32) 第四部分差异化授权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的分级管理——公司分类 (34)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差异化的承保授权 (35) 第五部分车险业务承保质量监控检查 第二十四条车险业务质量检查方式 (36) 第二十五条车险业务规范经营保证金制度 (36) 第六部分附件 附表1、车险核保业务分类表 (37) 附表2、分支机构车险业务分级授权表 (39) 附表3、2011年车险业务承保质量检查标准及评分尺度 (41)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 (2020试行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第三节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第四节缴费承保及单证 第五节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第六节核保及内控管理 第七节增值服务规则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为了促进落实银保监会对于商业车险新产品承保相关工作的要求,方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更加直观、明确地了解及掌握新产品承保流程各项相关规定,理顺流程,提高出单准确性及效率,现将商业车险新产品上线后对于车险承保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进

行梳理、汇总,形成一套综合性指引材料《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以下简称《实务要点》)供参考。本《实务要点》共包括说明和告知,投保单填写与录入,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缴费承保及单证,合同的解除与变更,核保及内控管理,增值服务规则七个部分。 本《实务要点》仅基于目前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适用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发布后,若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发布的各项规定为准。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产品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是对于投保了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险的客户,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解释和说明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相关方案实行商业险的费率浮动。 (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下简称《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分为、。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可以选择投保全部,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5、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6、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3-14 生效日期: 2012-03-14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各车险经营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 附件一: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车险理赔流程和流程图

车险理赔流程和流程图 随着有车一族的不断壮大,车险市场也在持续升温中。越来越多的人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到车险理赔。那么,车子出了险应该如何理赔呢?准备好材料,账务一定的理赔流程是很有必要的。 汽车保险的理赔程序工作过程是从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开始,通过现场查勘,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直至给付赔款的整个过程,是一项复杂而繁重的工作。汽车保险理赔的处理程序包括受理案件、现场查勘与定损、赔付结案等三个主要过程。具体的车辆保险理赔查询建议电话咨询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 大致的索赔流程如下: 1、车辆出险和报案 出险后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向各自承保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 2、取得交警证明 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现场交警填写《交通事故确认书》。现场交警根据各方陈述,对事故进行勘察后作出事故认定及责任划分,如无争议,填写《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车主签字确认。

3、填写出险单 出示上述3证(即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和保险单证,理赔员完成现场查勘初步定损工作,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 4、理赔员审核定损 事故确认完毕,各方车辆应立即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如无争议,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5、送修理厂修理 如果是在保险公司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事故车,修完后,您可以将索赔材料交给修理厂,并向修理厂出具一份向保险公司代为索赔的委托书,然后支付自己应该支付的部分修理费(比如保险公司免赔的部分),就可以直接提车了。如果您自己选择修理厂修理,那么修完车后,您要先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然后拿着所有的索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索赔。 6、保险公司复核后赔付结案 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1)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3)相关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赔款收据、汽修发票等原件;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持有检验合格证、移动证或临时号牌,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汽车、特种车及约定的其他车辆。 本保险合同中的提车是指汽车制造商、销售商或购买人将机动车从保险单载明的产地、销售地或关税缴讫地行驶到购买人指定地点。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 (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八)玻璃单独破碎、车身划痕损失。

商业车险改革示范条款解读-推荐下载

商业车险改革示范条款解读 本次商业车险改革主要有: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条款合并为4个主险和11个附加险、条款简化几个方面。 一、费率改革 (一)、赔款计算方法 1、车损险 (1)全部损失 《我司计算方法》当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款=(保险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二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部分损失 《我司计算方法》赔款=(实际修复费用-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白行承担。 《新示范条条款》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己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第三责任险 《我司计算方法》(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我司计算方法》(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我司计算方法》(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新示范条款》(1)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一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车险知识测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的是()? A、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C、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D、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农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2.对于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描述不正确的是()? A、扩大责保险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18条责任免除事项;? B、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 C、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 D、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 3.下列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险的是()?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C、机动车不计免赔率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4.下列不属于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主险的是()?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C、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5.下列附加险中,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附加险的是() ?A、玻璃单独破碎险;B、自燃损失险;C、新增加设备损失险;D车上货物责任险。? 6.下列附加险中,不属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附加险的是()? A、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B、不计免赔率险; C、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D、指定修理厂险。?

7.??下列车辆不可以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是()? A.家庭自用汽车;B、事业团体用车;C、企业非营业用车;D、营业客车?? 8.?下列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B、车上货物责任险; C、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D、指定修理厂险。? 9.??下列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车上货物责任险; B、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C、不计免赔率险; D、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0、下列既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险又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的是()? A、玻璃单独破碎险; B、自燃损失险; C、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D、不计免赔率险。? 11.要附加投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须投保下列哪个主险()? A、机动车损失保险; B、机动车不计免赔率保险; C、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D、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12.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13.下列不属于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A、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B、诉讼费、仲裁费,C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D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14.下列属于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的责任免除事项的是()?

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机动车辆保险批改操作指引2013修订版MicrosoftWord文档。

机动车辆保险批改操作指引 (2013修订版) 一、总则 1、为规范车险承保流程,降低车险经营风险,加强对车险退保及批改的管控力度,完善车险承保管理体系,根据《保险法》、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交强险、商业车险条款费率规章及车险承保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2、各分公司可依据本指引制定更详细、更具体的操作细则,确保车险退保、批改工作的规范实施。 二、保险合同解除 (一)交强险 1.交强险可解除保险合同情形 根据中保协《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规定,投保人可提出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有以下六种情形: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

6(. 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2.交强险解除保险合同所需的资料及手续: (1)核对被保险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核对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 (2)填写完整、内容正确、被保险人亲自签章的批改申请书;(3)收回的交强险保单(有批单的须提供批单)、发票(如客户财务已入帐的须提供证明)及保险标志; (4)被保险人为个人的,提供被保险人名字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被保险人为非个人的,提供开户银行、户名及银行帐号; (5)对符合交强险退保的六种情形,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①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提供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一般是省商务厅或省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出具)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或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 ②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只适用于营业性机动车,须提供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停驶证明》。 ③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提供车辆被盗抢发生地派出所出具的立案证明(或报案回执)、县级以上(含)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车辆侦查未果证明复印件以及

交强险承保实务2009(含日费率、投保提示)_(定稿)资料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2009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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