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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院法院大楼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附近的公交车站:

福田区委-公交车站距离福田法院253米

途径公交车:15, 28, 34, 63, 103b, 202, 212, 219, 231, 241, 303, 305, 372, k113, n10夜

皇岗公园-公交车站距离福田法院315米

途径公交车:71, 76, 80, 219, 317, 374, 385, 福田保税专2

石厦学校-公交车站距离福田法院361米

途径公交车:15, 28, 34, 63, 103b, 202, 212, 219, 231, 241, 303, 305, 372, k113, n10夜

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地图(A为福田区委、B为皇岗公园、C石厦学校):

福田人民法院的地址、公交路线及自驾车地图由辩护狂网收集整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的说明 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及时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劳动争议裁判标准,现制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体性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三项指导意见。 该三项指导意见是在对二000年至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我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进行汇编整理的基础上,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践制订的,以往相关会议纪要、综述、指导意见未被收录部分,不再适用。 该三项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市人民法院办案时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执行。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第一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二条) 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⑵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二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省院08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四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省院02年指导意见第三条) 第五条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说明:将调解组织从省院05年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从而与我院大调解的相关规定一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市)基层法庭视频接访及视频会议设备购置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国内货物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HHZB16173 项目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市)基层法庭视频接访及视频会议设备购置采购项 目 用户单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市)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华昊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1) 第二章货物需求一览表2?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8 一说明 (8) 1.?资金来源 (8) 2.?招标人 (8) 3.?社会采购代理机构8? 4.合格的投标人..................................................................................................... 8 5.?投标费用 (8) 6.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8 7.标前答疑会(本项目不统一召开标前答疑会) (8) 二招标文件 (9) 8.招标文件的构成 (9) 9.?招标文件的澄清..................................................................................................... 9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9)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 11.?投标的语言10? 12.投标文件的构成1?0 13.投标文件格式1?0 14.?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10 15.?投标保证金 (10) 16.投标有效期..................................................................................................... 11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1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1?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 19.投标截止期?12 20.迟交的投标文件12?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2 22.?评标委员会 (12) 五开标与评标?12 23.开标12?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13)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13) 26.?评标14? 27.资格后审 (16) 28.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16 29.评标结果公示................................................................................................... 17 六授予合同..................................................................................................................... 1730.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17? 31.?中标通知书?17 17 32.?签订合同? 33.中标服务费 (17) 34.履约保证金..................................................................................................... 17 3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17) 第四章合同格式 (18) 第五章附件 (2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docsj.com/doc/421761756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docsj.com/doc/4217617560.html,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三宗近期因伪造证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典型案例,涉案6人(含法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据被法院采取了罚款措施。 案例一:曹某、张某诉邓某、齐某哲、第三人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 被告邓某在法庭中作虚假陈述,先后两次恶意串通案外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应予处罚;深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其分支机构服务中心对该物业提供经纪服务的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未经核实,先后两次开具虚假居住证明,而该居住证明系被告邓某做出虚假陈述的关键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以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二:安某与陈某、深圳市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事实,为安某的诉讼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虚假证据。安某为农村户籍,其本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受案外人蛊惑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傅某作为职业律师及原告的代理人,未履行律师职责,未核实案件事实向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司法公正;案外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应予处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傅某罚款人民币50000元;对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三:詹某与莫某离婚案 詹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结婚证原件。詹某承认其中有一份结婚证原件是虚假伪造的。詹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詹某罚款人民币2000元。 来源: https://www.docsj.com/doc/4217617560.html,/kx1866.html

深圳诉讼保全信息

特别说明: 1、下文是作者本人经历和通过各种方式得到的信息,除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立案指引外,并非各法院最标准的流程,仅作参考,欢迎指正和补充; 2、各法院有关规定会不断更新,虽然在公开网站中查询不到,但以立案时法院指引为准。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深圳市各法院诉讼保全立案指引: 除盐田区法院外,各法院网站可以查找到诉前保全的立案指引,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做诉前保全的情况较少。为方便大家诉讼保全前做好准备工作,争取时间,以免在诉讼保全准备中花去大量时间,现将各法院有关诉讼保全的流程整理给大家分享: 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立案指引

深圳市中院指导意见(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 二、主体问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本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案件类别分别在一、二、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原则上均采取摇号等随机指定方式。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在一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普通破产案件在二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小额破产案件原则上在三级管理人名册中摇号,但本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小额破产案件进行分流。 第五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二)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三)本辖区、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产案件; (四)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破产案件; (五)本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六条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上、1亿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八条管理人等级的评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管理人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进行评定。 第九条本院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制度,三级管理人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管理人的晋级、降级、淘汰由本院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管理人名册缺额达6名时,本院依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的规定补充管理人,申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评审合格后可以先编入三级管理人名册,符合晋级条件后可以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将作为本院决定管理人晋级、降级或者淘汰的主要依据。

2011年11月3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与法官说法

2011年11月3日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与法官说法 第6版, (2)除特殊情形外,使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使该使用人是公司,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案号:(2008)深宝法知产初字第60号,(2010)深中法民三终字第213号,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祝建军 【案情简介】原告广州市伟正木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伟正公司)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伟业牌”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板等商品上,目前处于授权状态。该商标200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被告深圳市宝安金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金都公司)将其经营的皇廷假日酒店之装修工程,委托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建艺公司)、深圳市特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特艺达公司)进行施工,被告深圳市皇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是上述酒店的承租人和现场管理单位。原告发现上述酒店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伟业牌”木板属于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是从装修市场购买的“伟业牌”木板。根据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权,要求被告将侵权木板拆除,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 【法院裁判】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因此,原告

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伟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伟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5月9日,深圳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类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其具有识别区分的功能。注册商标所有权包括专用权和禁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同时,为了保证商标所有人商标专用权的正常行使,商标法禁止他人以混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即商标禁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商标侵权以混淆为标准,而混淆一般又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直接混淆,即由于在后商标的存在,具有一般谨慎程度的普通消费者乃至社会公众,极有可能误认为其所附着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商标所有人;二是间接混淆,即消费者不会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来源产生混淆,但可能误认为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比如存在联营、赞助或许可等关系;三是反向混淆,即知名度大或实力雄厚的企业在后大量使用知名度小或实力较弱企业的在先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在先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者误认为在先商标与在后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经营上的联系。 根据侵犯商标权的混淆理论,凡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且不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即构成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反之,即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正确理解、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统一裁判的标准,审理好各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条是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商品房的流转划分有两种,一种是房地产发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俗称一手房买卖合同。另一种是出卖人将向商品房权利人购买的商品房再次转让给买受人的合同,俗称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特定的即房地产开发企业;2、标的物是出卖人开发建设的现房或者期房;3、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手房买卖合同特征为:1、出卖人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法人也以是公民个人;2、标的物不是出卖人建设的,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原所有人购买得来的;3、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房地产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商品房在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情形下能否再转让的问题。 该条的说明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从该条可以看出,该法并不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企业负有将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移转买受人的义务,买受人享有取得预售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我国已全面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且随着《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的逐渐施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后,预购人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预购的房屋进行处分。 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其和受让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 深中法函[2008]66号 龙岗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委会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院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等三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即: 一、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基本工资,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而被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或者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4、如果劳动者请求的加班工资差额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和实施后的时间,在是否支持劳动者请求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分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和处理原则。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以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在此情况下,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果用人单位根据此标准计发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则认定用人单位已经全额支付了加班工资。 三、关于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差额认定的问题 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此函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黄彩嫦、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民提字第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黄彩嫦,女,汉 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欧善财,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怀兰,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 负责人:何春,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邹添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日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清原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添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彩嫦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日广电子厂(以下简称日广电子厂)、日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089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的(2008)深中法民六终字第6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民监字第70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纪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晓力、沈红雨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黄彩嫦的委托代理人欧善财以及再审被申请人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添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查明:1986年9月17日,黄彩嫦应聘为日广电子厂员工。双方于2007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彩嫦每月工资为1,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7年12月28日,日广电子厂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给黄彩嫦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1,600元。 黄彩嫦认为日广电子厂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合理,于2008年2月1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日广电子厂、日广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7,100元以及按该经济补偿金差额50%计算的额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9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30.3%和35%;结案率为92.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2.6%和10.1%,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 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 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量刑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0.03.03 【实施日期】201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量刑程序规范化实施办法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

第二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查明全部量刑情节,并引导控、辩双方进行量刑辩论。 第三条下列案件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外国人犯罪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对事实、定性争议较大及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起诉书中提出。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量刑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量刑意见。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具体的量刑情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提出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意见时,应当说明相关量刑情节及理由。 第七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并经审判长同意,也可以出示相关的量刑证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翠绿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绿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金经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经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系Getty Images Inc.与中国百联优力(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 2007年7月12日,Getty Images Inc.执行副总裁向华盖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授权确认书》内容为"Getty Images Inc.明确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国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 Images 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 Images Inc.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Digital Vision。 华盖公司于2005年8月4日在中国注册https://www.docsj.com/doc/4217617560.html,/网站。 华盖公司提交《华绿投资》的宣传册,称该宣传册是在深圳市高交会馆举行的珠宝展华绿公司展位上获得。该宣传册主要是对华绿公司的业务介绍、宣传。在该宣传册其中一页介绍交易流程页面,插入了一张飞机的图片。该图片与华盖公司https://www.docsj.com/doc/4217617560.html,/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金经公司在2005年5月23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宏软软件行购买了图库一册,单价人民币345元。该图库出版单位为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亚洲总代理。在该图库内编号为BK-XXXJPG的图片,内容为飞机。华绿公司主张该图片的权利人为图库上的台湾六X科技图片有限公司。该飞机图片与华盖公司 https://www.docsj.com/doc/4217617560.html,/网站上图片(编号:DV247XXX)一致。 华绿公司主张其涉案的宣传册是由金经公司制作,华绿公司提交了由金经公司出具的《版权权责承诺书》,内容为金经公司承接华绿公司的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的设计业务,承诺所采用的图片文字系金经公司设计师原创或者拥有合法版权。凡因华绿公司宣传画册以及单位网站任何图片、文字涉及侵权责任的,其法律责任由金经公司承担。金经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诉前联调

梁伟发:构建诉前联调新机制为创建"幸福广东"提供法制保障 南海网https://www.docsj.com/doc/4217617560.html,时间:2011-02-21 22:39 来源:南方网作者::许慧 南方网讯2月21日,全省诉前联调工作调研座谈会在佛山南海召开,会议总结、推广了我省社会纠纷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研究并部署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诉前联调机制建设工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省法院院长郑鄂,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佛山市委书记陈云贤,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秘书长朱穗生主持。 梁伟发强调,召开此次座谈会,是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要求和重要举措。要建设“幸福广东”,法治是保障,首先要化解社会矛盾,搞好社会管理创新。 梁伟发表示,构建诉前联调新机制对广东意义重大。首先,总结推广南海区人民法院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县区法院诉前联调新机制是省委、省委政法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三项重点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搞好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举措。其次,构建诉前调解机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2009年十四号文的重要举措。要努力搞好镇街综治,镇街调解不成则进入诉前调解,不断完善“扇形工作法”的调解功能。我省法院、司法等有关部门近几年来开展诉前联调的经验已经证明,在县区一级法院建立诉前联调工作的效果十分明显,南海区法院充分整合资源,搭建了合理高效的诉前联调平台,在构建诉前联调机制方面做出了表率。 据悉,近两年来,在省委政法委的牵头下,全省各县(区)、乡(镇)和村(居)全面建立了三级综治信访工作平台,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大的作用。全省来信来访的总数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2010年全省法院共接待来访28668人次、处理来信14816件,同比2009年分别下降了37.89%和33.77%.在座谈会上,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东莞市第三法院、惠州市惠阳区法院等负责同志也分别介绍了各自开展诉前联调工作的经验。 南方网讯6月7日,广东省委政法委在珠岛宾馆召开省综治督导组第一工作季度总结考评会议,会议听取了省综治各督导组组长汇报第一工作季度督导工作情况,通报了第一季度考评情况。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出席会议并讲话。 梁伟发指出,第一工作季度我省综治督导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随着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各项筹备工作进入倒计时,大运会安保将是我省面临的继广州亚运会之后的又一次“大考”。全省政法系统已经进入临战状态,督导工作更加繁重。 梁伟发强调,下一步督导工作重点,要紧紧围绕大运会安保工作,切实发挥三级平台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幸福广东中的前沿性、基础性工作。一是坚持不懈抓好三级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平台运作完善。一方面要在完善长效运作机制上下功夫。全面建立健全三级平台绩效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定期对三级平台工作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日常监管,实行工作绩效与工作人员经济收入、评选表彰和晋级提拔“三挂钩”。另一方面要在是在凸显综合职能作用上下功夫。依托三级平台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带案下访、包案调处和中心干部定期下访走村串户等活动,提高矛盾化解率,有效预防和减少基层矛盾纠纷,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六联”工作。二是扎实推进县(区、市)诉前联调工作机制建设。要重点围绕提高撤诉率、提高调解成功率、提高司法确认率、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的“四提高”目标。三是督导各地落实“创平安、迎大运”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要督导落实解难案、化积案专项活动;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组织开展针对经营性矛盾纠纷的专项排查调处行动;要督导推动落实“以面保点”各项基础性安保措施。四是督导各地认真抓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重点加强对8个综合试点地区的指导和督导;推动其他市、县(区、市)结合实际分层开展综合试点;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做法。 今年1-4月份,全省三级平台共受理各类案(事)件79632起,成功调处73281起,调解率达92%。到4月底,全省113个县(区、市)法院基本建好诉前联调工作室并投入运作。 会议由省委政法委秘书长朱穗生主持,省委政法委副秘书长陈少波对省综治督导组第一工作季度考评情况作了通报,省法院为主派出的省综治第一督导组获得流动红旗。 南方网

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6-2010年)

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6-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s://www.docsj.com/doc/4217617560.html, 2011-01-20 16:51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前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现代文明的象征,以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战略性选择。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履行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的神圣职责。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伴随着深圳的经济腾飞,我市知识产权事业迅速起步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特区第一个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应运而生。1994年2月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十几年来,在市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特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特区两级法院成为特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中坚力量,让“司法护权、激励创新”的宗旨在深圳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中获得了富有生命力的舒张和渲染。 2006至2010年,是深圳加快建设国家自主创新型城市的五年,也是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中至关重要的五年。2006年,深圳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全社会、全过程、全方位”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国家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明确要求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在新形势下,深圳两

级法院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奋力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特区品牌,实现了特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的跨越式发展,为促进深圳国家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 五年来,继南山、罗湖、龙岗法院之后,福田、宝安、盐田法院相继取得部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深圳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取得重大突破,成为全国首个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城市;五年来,两级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案件6787件,是2001年至2005年审结案件总量的近四倍,案件数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五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产业结构的更新换代,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领域不断拓宽,在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保护之外,逐步扩展到对网络著作权、唱腔设计著作权、药品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基因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域名、特许经营等全新的领域,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以及保护的全过程;五年来,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两级法院充分运用证据保全制度、临时禁令制度强化保护力度,大胆推行调查令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知识产权审判新机制和工作新方法,积极探索“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不断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五年来,深圳两级法院形成了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除中级法院外,有4 个基层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2个基层法院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的专业性不断增强、司法能力不断提升。 发表《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6-2010年)》白皮书,旨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立案庭负责。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异议的裁判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不同部门行使。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为: (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四)执行担保的审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 (六)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七)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 (八)执行和解的审查; (九)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在执行终结前,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十二)对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执行局的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三)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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