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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标准,根据《白银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心有关制度,制定贷款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白银市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在中心委托的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缴、封存、缴存不规范等情形。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近1年内的购房合同(协议)。

(4)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付款。

(5)以中心认可的保证方式担保。

2、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不正常还款,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3)借款人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二)所需材料

1、购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应有分房文件、建房立项批复,购二手房应有交易契约、评估报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收件登记手续及收费票据);

2、首期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2份;

4、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5、保证人或抵押人、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借款人配偶工资证明2份(借款人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作为保证人);

7、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复印材料用A4纸复印,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材料一式3份。

(三)担保方式

1、住房公积金保证;

2、担保公司担保;

3、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4、有价证券质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5、工资与住房公积金保证。

(四)贷款额度、最长期限

贷款最高额度、最长期限按管委会批准额度及期限执行。

(五)表格填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1)封面借款人、借款人工作单位、填表日期,由借款人填写。

(2)封面编号,由中心信贷经办部门在贷款审批后转交银行时编写。编号为6位阿拉伯数字,自左向右第一位为部门编号,第二、三位为年号,后三位为当年发放贷款顺序号;市本级、会宁管理部、靖远管理部、景泰管理部、平川管理部部门编号依次是1、2、3、4、5,如编号107001代表市本级2007年发放的第一笔贷款。

(3)借款人及配偶基本情况,由借款人填写。有关信息应与证件内容相符。

(4)购建住房情况,由借款人填写。售房单位、房屋地址、房号、面积、价格、首付款等信息应与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相符。

(5)申请借款情况及还款计划,由借款人填写。借款金额须大写,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房价的80%,借款金额与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借款金额为仟元的整数倍;还款计划由借款人在中心信贷人员的指导下填写,月还款额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一览表》填写;借款人及配偶承诺由借款人及配偶签字。

(6)贷款担保方式栏目,由有关人员签字。住房公积金保证,由保证人签字;担保公司担保由担保公司填写,负责人签字,加盖担保公司公章;房产抵押事项,由抵押人、财产共有人填写并

签字;有价证券质押事项由出质人填写并签字;质押情况调查,由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填写,经办人签字;工资保证事项由保证人签字。

(7)借款人工作单位承诺及证明,由借款人工作单位填写。证明借款人工资收入,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公章。

(8)管理中心审批意见,由中心填写。

2、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基本情况表

借款人、保证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由借款人填写;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账户余额、担保情况由中心经办人填写。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担保状态的,应核查担保贷款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折半计算,填写住房公积金担保总额,担保比例,经办人签字。

二、操作流程

(一)咨询政策

借款人咨询贷款政策。中心信贷人员解释贷款条件、所需材料、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规定。

(二)贷款受理

1、审核借款人身份。审查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审核购房材料。审查购房合同、付款票据原件,并核对复印件。购房合同应登记备案,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应有分房文件、分房花名册、计划部门同意建房的立项批复、购房合同(协

议)、首付款票据;购二手房应有交易契约、评估报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收件登记手续及收费票据。家庭购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贷款;父母购房,子女可以申请贷款,或子女购房,父母可以申请贷款,但必须提供是直系亲属的相关证明资料。

3、审核户籍证件。核实借款人配偶身份,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上的,应提供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合法证件;核实借款人配偶是否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离异的,提供离异手续。

4、审核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的经济收入也可以计入家庭收入。无业人员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出具合缝介绍信;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有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5、审核贷款额度。

6、审核贷款期限。

7、审核贷款偿还能力。每月还款额不能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50%。

8、审核担保资料,查询担保情况。

9、审核表格填写是否规范,信息是否完整,有无缺项。

10、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谈话。

(三)贷款复核

1、贷款材料、贷款担保等是否符合贷款规定。

2、贷款受理事项是否符合贷款各项规定。

3、提出贷款意见。

(四)贷款审批

贷款由中心分管领导或经中心授权的管理部负责人审批。经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如确实需要变更贷款金额、期限及保证人的,须经审批人同意。

(五)银行放贷

1、按照代发工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原则,经登记、受托银行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贷款材料(一套)交受托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2、借款人、保证人持身份证到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划转资金。

3、借款人自动放弃借款的,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贷款资料退还中心。

(六)贷款开户

1、核对借款合同。核对受托银行是否按照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期限、保证人等事项发放贷款。

2、贷款开户。准确、完整录入贷款信息;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房产抵押贷款应做出标示。

3、封存担保。及时、准确封存借款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

4、贷款材料归档。贷款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审批材料、借款合同整理,专柜保存;材料完整,时间、账号标示清晰;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七)贷后管理

1、监控还款情况,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及时催收。

2、逾期贷款催收。及时了解逾期信息,按市中心《逾期贷款催收办法》规定催收。

3、担保解除。贷款还清后,按规定解除借款人、保证人住房公积金担保状态。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公积金中心发〔2007〕2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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