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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关系

浅谈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关系
浅谈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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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关系

作者:黄训达

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20期

摘要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的关系的问题。本文将对个人利益和道德底线二者的概念、关系以及处理二者关系的意义和原则进行简单论述。

关键词个人利益道德底线关系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

1 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的分析

1.1 相关概念的分析

个人利益包含在利益之中,是指单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发挥和发展等。正当个人利益是社会化的需要,是人们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正当的个人利益虽然也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表现出来,但它不是社会化的需要,而是个人自身欲望、需求不断扩大膨胀所致,最终也不适应社会化的需要,会带来种种社会问题。

底线是指最后界限,最低标准。“所谓道德底线,就是守卫人的最基本的尊严、良知的最低防线,也就是使人不至于堕落为禽兽的那条最后防线;是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社会成员在调整利益关系中符合善的最低、最基本要求,而履行的基础性道德义务。每一种文明都必须具有道德底线,只有这样的道德底线存在,才能防止人的集体性道德犯罪与无意识全面堕落。”①底线道德一般以“不准”、“必须”等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1.2 个人利益与道德底线的关系

第一,个人利益是道德底线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个人最基本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确保道德的实现和道德底线的存在。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底线或道德合理性要求如果忽视了人们的个人利益,或者抹杀了人们的个人利益,那就说明那个社会所提倡的道德底线具有一定的虚假性。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三四

第三单元在集体中成长 集体生活邀请我 第1课时 1.什么是集体?如何理解集体的联结度?(1)含义:集体是人们联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 (2)联结度理解:①集体的联结度越高,个人感知到的集体温暖就越多。②集体的联结度通常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成员间相互关联的程度,集体对成员的重要性,成员间相互交流的频率,成员对共同目标的共识程度,成员间的默契程度,集体存在的时间长短。通常情况下,以上因素赋值越大,集体的联结度就越高。 2.怎样感受集体的温暖(我们为什么要过集体生活)? (1)我们每个人都有过集体生活的情感需要。 (2)在集体中,我们希望被认可和接纳,得到尊重和理解,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 作为集体的一员,我们也散发着自己的光和热,彼此传递关爱和温暖。(3)当集体取得成绩、受到表彰或奖励时,我们可以体验到集体荣誉感。这种荣誉感令我们骄傲、自豪,给我们温暖和力量,激励我们不断前进。集体荣誉是集体成员共同奋斗的结果,是我们共同的荣誉。 3.集体力量的来源是什么?如何理解?(1)集体的力量来源于成员共同的目标和团结协作。 (2)个人的力量是分散的,但在集体中汇聚,就会变得强大;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通过优化组合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产生强大的合力。借助这种合力,我们得以完成许多单凭一己之力无法完成的事情。 4.集体力量的作用(或对于个人的影响)是什么?集体的力量是强大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影响甚至改变一个人。个人在集体活动中会自觉不自觉地产生

与集体要求相一致的态度和行为,有助于我们获得安全感和自信心;也有助于我们学习他人的经验,扩大视野,获得成长。 1.集体生活的作用是什么?(1)集体生活可以培养我们负责任的态度和能力。(2)集体生活可以培养人际交往的基本态度和能力。 2.怎样在集体中涵养品格?(1)在集体中,每个人有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职责;我们在认真做事的过程中体现自己的价值,体验责任感,做有担当的人。(2)在集体中,每个(3)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出积极的改进建议。 (4)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保护个人正当利益,反对只顾自己、不之上,坚持集体主义。 (5)在集体生活中要学会处理与他人的各种关系。(6)无论个人顾他人的极端个人主义。 之间有多大的矛盾和冲突,我们都应心中有集体,识大体、顾大局,不得因个人之间的矛盾做有损集体利益的事情。 3.怎样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1)在集体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本质上是一致的。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把集体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坚持集 (2)坚持集体主义,不是不关注个人利益,而是在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保护体主义。 个人正当利益的前提下,反对只顾自己、不顾他人的极端个人主义。 4.集体主义的含义、要求。(1)含义:集体主义是个人与集体辩证统一关系在道德上的反映,也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正确的价值取向。(2)要求:①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强调集体利益的道德权威性,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②承认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保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与协调,促进二者在辨证统一中不断发展。

浅谈《道德经》与个人修养

浅谈《道德经》与个人修养 摘要:老子的《道德经》蕴含深刻的哲理,对我国古代及世界思想文化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德经》五千言,流传两千多年,对人类精神世界影响深远。《道德经》一书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对我们为人处世、养生、修养都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老子;道德经;修养 《道德经》五千言,流传两千多年,对人类精神世界影响深远。今天,我们正处在经济社会的急剧上升期,也可以说是人的思维意识与社会结构的巨大转型期,如何在处处有欢歌的盛世,保持一点清醒、常态、低温,保持一点警觉、思辨、冷眼?我以为读读《老子》,对个人修养和我们认识社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哲学思辨,宗教情怀 老子《道德经》带来了大部分哲学思辨、小部分宗教情怀的对于大道的追求与皈依。他的道是概念之巅,概念之母,概念之神,是世界的共性、世界的本源、本质、本体,是世界的归宿与主干。“道”是《道德经》一书的重要哲学概念。据统计,“道”字在《道德经》中出现了76次之多,可以说是整部书的灵魂。因此。《道德经》的基本思想是“道”,并把“道”视为超越时空的天地万物的根源。“道”贯穿于大至宇宙,小至一草一木、一器一皿之中,无处不在,无时不在。老子把实存性的道升华为哲学理念上的“道”,说得玄妙极了。《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道德经》第1章)又说“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第21章)这就是说,“道”这个东西,讲说的就不是永恒不变的道。“名”这个东西啊,可以命名的,就不是永恒不变的名。道是恍恍惚惚、惚惚恍恍,但是其中有形象,其中有事物。道是深远昏暗的,但是其中有精神,那精冲是非常真实的,真实中有他的证验、规律,说得多好啊!如果演绎一下,那么你要选择你的成功之道,也是隐隐约约、恍恍惚惚的,是很难找到的,但是天地间的那个“道”确实存在啊!你要由模糊到清晰,就要自己努力去寻找。老子说得多好,这话的味道越咀嚼越有味儿。你一生走那条路取得成功?首先你要找着路、找准路,这是不容易的,但是努力之后是可以找到一条最适合自己的成功之路的。你要成功,就要有一个极其艰苦的寻找成功道路的过程。 《道德经》充满了哲学思辨。老子用相生、相成、相较、相倾、相和等词说明同一关系,“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道德经》第2章)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转换、相互渗透的关系,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孤立的事物。又如,“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第58章)对此,毛泽东曾给予高度赞扬,他说:“在一定条件下,坏东西可以引出好的结果,好的东西也可以引出坏的结果。”老子在两千多年前就说过“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读之心旷神怡,胸有

个人主义道德与利己思想表现

个人主义道德原则与私有制条件下商品交换普遍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代表了生产资料占有者——资产阶级的利益,但作为道德原则,个人主义又有着调和社会矛盾的意义。个人主义高唱自由、平等、博爱,高度评价人的自由和对他人的尊重,作为一种社会理想,不仅在反对封建禁欲主义中具有革命意义,而且在资本主义发展中,也力图将利己与利他统一起来,高唱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最大幸福。但是,个人主义功利论将利己心看作人的永恒的本性,认为人们的一切行为原则都是以利己心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所以在理论上无法真正解决由利己到利他的矛盾,在实际生活中则主要表现为极端利己主义。列宁指出,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们才这样想: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利己主义的集中表现是金钱崇拜。马克思这样描述拜金主义:活着就是为了赚钱,除了快快发财,他们不知道还有别的幸福,除了金钱的损失,不知道还有别的痛苦。为了攫取金钱,表现在人的行为上,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霍布斯语);唯利是图的结果,甚至像德行、爱情、信仰、知识和良心等最后也成了买卖的对象。 对声、色、货、利的极端贪欲,摧毁了一切道德规范。与此相应,一些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尼采、叔本华等,鼓吹非道德主义思想,否认道德的意义。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价值规律作为异己的力量操纵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人们日益丧失自己的个性和尊严,更深地陷入对物的依赖关系之中。于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科

学技术、物质文明高度发展;另一方面精神危机日益加深,吸毒、犯罪、精神并性放荡到处蔓延,造成了“人性的堕落”。《焦虑的时代》提出一种理论,说人类实际经历了三种不同形式的焦虑:在古代是一种对死亡和命运的焦虑;在中世纪,是一种犯罪感的焦虑;而现代社会,则是一种失去意义和价值之后所产生的焦虑,这种焦虑的根源在于对存在的意义无法加以回答,人失去了用以指明生活意义的精神核心。这正说明了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人被异己的力量所支配,成了物质和金钱的奴隶。只有消除对应的物质基础,才能真正实现人的自由,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 论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纵观历史长河,朝代的更迭伴随着一步步法律的倒台与出现,而人类的道德光芒却依旧代代传承下来,追根溯源,道德的积累与实践是法律出现的基础。正是因为有了道德这个基础才使得各种法律得以萌芽。 为阐述我方观点,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证明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对于个人的发展而言,道德所具有的不只是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良好的道德会从根本上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与世界观,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而道德所具有的这些作用是法律所不具有的,因此与法律相比,除了约束的作用外,道德因其无法替代的附加价值,因而具有无法逾越的地位,更进一步讲,道德的影响不仅会改变个人,对于全社会而言,道德更是会促进社会全面的和谐与发展,它是人类千年传承发展出的美好文明,只有在道德风尚广播的作用下才社会才会维持稳定,因此从道德与法律的影响范围上讲,道德的作用更加具有广泛性。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虽然在执行上具有很强的力度,但是如果道德不被重视,一切用法律解决的话,社会必将混乱,况且法律至今尚未完善,在这种不健全的制约下,道德是唯一可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而且对于社会上大多数人而言,受到的也多是道德约束力,有些法律也只能针对个别的群体发挥效力,所以比较道德与法律的效力,道德的效力更优于法律。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两者的影响范围上看还是从两者的作用效力上看,我方坚持认为道德比法律更为重要。 1、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之道,道德是和谐的灵魂,道德是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优良的道德能力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重要思想保证。) 提出的“”不就是和谐社会的吗而佛教提倡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不就是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吗中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不就是和谐社会的依据吗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的“原材料”就是道

浅谈老子《道德经》中道与德的阐释要点

浅谈老子《道德经》中道与德的阐释要点 摘要:老子是我国着名的思想家之一,他开创了道家,是修行的大觉者,在他一生的贡献中,创作了《道德经》这一着作,彰显了道与德二者之间的关联性。现如今我们每每提起道与德时,都简单的称作道德,但二者并不是同一个概念,也不是同一个等级层次中的,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内涵,希望对今后的探究工作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道德经》;道;德;内涵 在老子所着的《道德经》中,主要分为道经与德经两个组成部分,道与德也是文中最为主要的思想核心,在通常情况下的认知中,人们对道与德之间的认识为“道体德用”,但是仔细研究就会发现,道与德之间还存在很多交叉的部分,其概念具有较广的涵盖面,并且在有些地方还具有不同的义涵,因此有些人认为道与德之间的关系是合二为一的,二者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进一步阐述道与德之间的关联性及其内涵,希望能够对今后的研究工作带来一些参考。 1 道与德的含义 要想厘清二者之间的关联性,首先我们就应该弄清何谓

道、何谓德?首先,今天人们提起道与德时,经常是合二为一的称作道德,主要是指一个人的言谈举止以及人品修养等,但是在诸子百家时期,不同学派对二者之间的含义进行过较多的阐释,例如“天道”、“商道”等,在《道德经》中明确的给出了道与德的含义,并且是最为全面以及系统的。在这之中,“道”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例如“道”可以称得上是宇宙最高的规律以及法则。其对宇宙的看法是亘古不变的,并且也是对宇宙最高规律的整体概括。又比如道的本源性是万物之源,是所有事情循序渐进发展的基础,失道而行是万万不可的。在“道”中,最基本的特征是对自然界的崇尚,按照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而发展,违反事物发展规律的行为必将会失败。另外,“道”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层次性的要求,不同人才处于不同的层面上,并且按照不同的角度理解“道”的本质,这样才能遵循其发展。 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比较崇尚重德积善,因此在对德的阐释中,主要是指人的规范,是位于道之下的一种表现方式,与道是相互依存而存在的。只有道的出现才能存在德,而道的实现途径之一也是德。在我国古代,一些具备高尚思想与道德情操的人都被称之为道德之士。并且德同样也是一种思想与行为,处在道的框架之中,德与正、善又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我们通常所说的仁义礼智信等包含在正、善的范畴中。在长时间的修炼中,德是可以不断积累的,积少成多,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案

第五单元与法同行14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第二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自觉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积极培养健康文明的习惯,在社会生活中努力成为具有高尚品质的人。 【知识与能力】 1、懂得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区别,又相联系。 2、我们既要增强法制意识,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 教学重点: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教学难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分组讨论法。 教学过程: 情境导入: 请大家讨论一下《被告山杠爷》 讲述了发生在一个非常偏远的、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的故事,山杠爷是该村党支部书记,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村里有个年轻媳妇经常虐待甚至多次打伤婆婆,受到全村人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派人把这个媳妇抓起来游村,羞愤之下,年轻媳妇自杀了,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山杠爷被依法逮捕,山杠爷感到很委屈,不少村民也为山杠爷鸣不平。 探究: (1)山杠爷感到很委屈,不少村民也为山杠爷鸣不平说明了什么? (2)怎样做才能避免影片中悲剧的重演? 组织学生分组讨论。通过讨论,了解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净化社会风气,而且还要依靠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这就是这节课我们将要探究的问题。 名言赏析 这个世界惟有两种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道德欣赏: 居民李某,在打扫卫生时,把一双破旅游鞋扔了。清洁工樊某觉得这双鞋补下还能穿,于是就捡回去。回家试鞋的时候,发现鞋里有一只袜子,拿来一看,里面竟有6张存折,共计人民币28700元。这位清洁工虽然每月只有300元钱的工资,家里经济状况很拮据,但他还是立即赶到当地派出所,在民警同志的协助下,把存折全部送还到失主的手中。 读完后请同学们谈谈自己的感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经济与道德的关系

经济与道德的关系 经济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指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生产关系的总和,它旨在满足人类物质生产活动的需要。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是指社会用以调整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从理论上讲,经济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在实际生活中,它们都是互为表里,密不可分的。比如,在一个社会内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环境保护条例、缩小地区差别、男女同工同酬等,都涉及到了道德标准或道德价值的问题。 很多具体的实际问题也是如此。比如,某贫困地区得到的一笔贷款,是用来建一所小学或医院,还是建一家夜总会或大饭店?把电子游戏室建到小学校旁边,对不对?给失业人群发放补贴,多少才合适等等,即是经济问题,也是道德问题。而且,如果我们仅仅根据经济原则或所谓市场规律办事的话,就很难作出公正的选择,因为“公正”本身就是一个道德价值问题。 所以,任何只提倡道德而忽视经济或者只强调经济而放松道德的观念与主张都是片面的。许多事例证明,我国社会的经济与道德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即经济上去了,道德却下降了,对于两者的关系,可得出如下结论: 1、经济条件和地位是决定道德水平的物质基础。我们只有继续大力发展经济,提高个人生活水平,缩小三大差别,才能不断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2、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的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包括家庭的经济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任何忽视甚至损害个人与家庭利益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不过,同时也必须补充的是,这种个人利益的前提是不损害“公利”或“公德”。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中的个人利益是一种具有利他因素和目的在内的个人主义。 3、在市场经济中,道德并不是无用之物,它是一种需要保护和积累的宝贵的“社会资本”。因此,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发达、是否强大的标准,固然离不开GDP、家电产品普及率或者人均住房面积等表示物质财富的指标,但是,它同样也离不开犯罪率、离婚率或者拾金不昧的件数与见义勇为的人数等表示社会状况的指标。如果一个社会仅仅在物质上发达,同时在道德上“不发达”,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的话,那么,这个问题就很值得人们深思和警惕了。 总之,虽然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高居各国榜首,但遗憾的是社会道德水平并没有出现相应的提高,在某些方面或某种程度上(如政府官员的廉洁程度或劳动者的职业道德等等),甚至可能还不如从前。如果我们对这种状况视若无睹的话,不仅可能葬送中国经济改革的成果,而且,也势必会进一步加剧整个社会秩序的动荡和不安,那么中国的经济发展可能出现偏差,所以,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举的方针,依靠积极的政府行为和人民大众的广泛参与,解决市场经济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道路。

浅谈《道德经》

浅谈《道德经》 《道德经》,顾名思义,就是“道”经和“德”经上下两部分组成的,然而作为道家学说的经典,《道德经》并非鸿篇巨制,原文只有5000来字,还没有琼瑶阿姨写的几篇口水段落字数多。据说《道德经》的由来是老子到了晚年觉得自己通透一切感到这世界众生实在无聊,于是骑着一个青牛出函谷关想去西方的国家看一看,函谷关令尹喜觉得你这么厉害怎么能不留下点什么就跑路呢。最后老子没辙,洋洋洒洒5000字,写了一本书,也就是《道德经》。 从道德经全文来看,这是一篇讨论治国策略的论文。为了论述这个策略,老子大量使用了世间常见的基础道理做铺垫,使其成为后世很多人进行哲学延伸的基础,所以它的基本思想代表了中国人的基本哲学。老子那个时代,语言概念和哲学思想极其贫乏,不像我们动不动就柏拉图、黑格尔的,所以,他首先得给自己的论述定概念。 他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道,其实是一条路,即事物延伸出去的那个轨迹,再引申就是“规律”,规律是明晰的,被跟随的,可遵循的。如果我告诉你“现在买房可以升值”,这是个规律,但假设大家都知道了,人人都去抢着买,那么这个规律可能就被打破了。规律这东西,不是没有,但都知道的时候规律本身就会发生变化。总的来说,“道”是可以“道”的,但不是那种想象中的静态的规律,它是演变的,递归的。对道进行描述,是道下一个发展的其中一个输入,改变这个输入,会改变道的发展本身。 名,就是名称。我们前面定义了一个名字“道”,后面还有更多的名字,这些名字其实取决于我们的认知。我说漂亮的东西叫美,那也得你认才行,你也可以把它看成“丑”。你觉得给穷人送钱是“善良”,但也有人说,让人不劳而获,才是最大的“恶”。所以,名字这东西并不是我们通常以为“必然”的意思。所以,名这个东西在讨论规律的时候挺不靠谱的。比如你可以跟我说,“共产党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我说怎么党员张三还贪腐呢?你可以说,“张三不是真正的共产党员,只是混入党内的敌对分子”,或者“他那是为了更大的好处,不是你想象中那种贪腐”。甚至你还可以说,“难道为人民服务就不能先贪腐吗?”。所以,“名”来源于我们的认知。如果在一个问题上没有达成相同的认知,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无法命名。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 常有,欲以观其徼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

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它们从根本上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服务的。法律和道德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联系和区别,因此,只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告诉我们追求两者的和谐统一是社会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法律和道德的正确结合,正是通往文明社会的最佳途径。本文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联系和区别加以分析,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和德治观,以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区别, 法治, 德治

Brief analysis law and morals relations Author:Li Ting Xing Tutor:Liang Yu Na Abstract The law and the morals take the overtop structure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is two kind of different societies adjusts the method, they fundamentally are for consolidated and the development social service.The law and the morals have the relation and the difference in the content and the scope, therefore, only then both coordinate mutually, supports mutually, supplemented mutually, can form the complete social norm system and regulative method system , can guarantee the entire society along the correct direction advance. Legal and the moral relation tells us to pursue both's harmonious unification is society's inevitably the request, in other words, the law and the moral correct union, is precisely the path civilized society's optimal path. This article through do not perform to legal and the moral relation and area to analyze, makes the people to set up the correct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virtuous rule view, favors the promotion society accord development. Key words: law, morals , difference , government by law , virtuous rule

浅谈老子《道德经》中的道德观

浅谈老子道德观与实现个人的自我和谐 摘要:在老子思想中,“道”与“德”是分开的,却都蕴含着“和谐”的主题。的道德观是对提升个人的素质,而社会本来就是由人所构成,个体的素养提高也就意味着社会的。因此,笔者试图从社会个体提高自身的角度来谈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老子道德观和谐社会 老子认为,道与德虽然不同, 却都以和谐为内核。和谐首先是一种协调、和睦的状态。”和谐要求各种事物配合得匀称、适当。“和而不同”, “和”中包含了多样性、差异性。古人认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 和谐中包含了统一性与创生性。在西方文化中,和谐也有类似的意义。毕达哥拉斯认为美是“数的和谐”, 自然是一个和谐宇宙。赫拉克利特认为相反者相成, 对立即和谐;莱布尼茨用“预定和谐”来说明由无限单子所组成的宇宙的和谐一致。可见, 差异、多样、统一、化生是和谐的首要内涵。换言之,和谐即“相异者或对立者之相济相成的结聚”。其次, 和谐还可以表现为对和谐状态的追求。想要达到和谐的状态,简单来说, 就是要认识事物发展的规律, 遵循客观规律做事。而上述这两点在老子的道与德中恰恰都有所体现 老子主张尊道贵德, 效法自然, 反对传统世俗的价值观, 并建构了一套独特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系。这套人生观与价值观虽然常被用于处世和治国, 成为阴谋家与政客谋权夺利的道术与权术, 但老学的主旨毕竟在于超脱世俗生活, 在隐遁中寻求安身立命的基础, 因此它的本意是要追寻内心的平衡与和谐, 即自我和谐。 一老子道德观中蕴含的“和谐”思想 在现代的分科之学中, 自我和谐主要是心理学探讨的问题。两千多年前的老子,用了另一番语言对自我和谐的问题做了精辟的阐释。老子所推崇的理想人格是圣人。圣人便是得道之人, 他们不仅是道德上的楷模与典范, 更拥有着最平和的心态。老子从道与德的角度来描述圣人内在的和谐自我。首先, 老子认为圣人是拥有玄德的人。玄德也称“圣人之德”, 是宇宙间最高的德。“生而不有, 为而不恃, 长而不宰, 是谓玄德。”(《道德经》第十章) 玄德的真谛在于无为。不居功、不自矜、不自私、不自伐、不辞劳, 顺乎自然而行动, 是玄德的内涵。玄德是道的本性, 平常人不能领略道之真谛, 自然也就不可能拥有玄德。但即便这样, 平常人还是可以通过努力去保有较高的德———上德。上德虽不及玄德, 却胜于下德。上德与下德的区别是:“上德不德, 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 是以无德。上德无为, 而无以为;下德无为, 而有以为。”(《道德经》第三十八章) 上德的特点是无私无为、顺应自然规律而行动;下德的特点是有私有为。上德是无心的流露, 下德是有所居心的。老子信奉自然, 对于儒家所推崇的仁、义、礼是一概持否定态度的。他说:“失道而后德, 失德而后仁, 失仁而后义, 失义而后礼。夫礼者, 忠信之薄, 而乱之首也。”(《道德经》第三十八章) 仁、义、礼都是由下德产生的, 是有所居心的, 而礼中更是含有强迫的成分, 是对人性的拘束, 破坏了自然之善, 因此受到老子的严厉斥责。可见, 老子提倡人要顺应自然、无私无为、宽容于人, 只有如此才能达到自我和谐的境界。 其次, 圣人之所以能够实现自我的和谐不仅是因为他们具有高尚的品格, 而且因为他们拥有和谐统一的人格。“我无为, 而民自化;我好静, 而民自正;我无事, 而民自富;我无欲, 而民自朴。”(《道德经》第五十七章) 这段话不仅揭示了圣人的治国之道, 而且彰显了圣人无为、好静、无事、无欲的处世风格。这样的行为方式与人生态度是有助于保持心态平和的。“为者败之, 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 无执故无失。”(《道德经》第六十四章) 强作妄为容易招致失败, 执意把持也就会失去, 这个道理虽尽人皆知却常常被遗忘。心理学中的耶克斯多德森定律也表达了相似的涵义:每种活动都有其最佳的动机水平, 一般来说中等程度的动机最有助于目标的实现。对于复杂的活动而言, 过高的成就动机只会阻碍任务的完成。圣人做事既遵循了规律, 又不刻意强求, 自然就不会招致失败, 更不会患得患失了。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 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 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 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 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17-18页) 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 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 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他认为法律应当被用来维护对社会的存在而言非常重要的东西;而一个社会所共享的道德规范对该社会的存在而言是必要的,因此镇压不道德行为正如镇压叛国活动一样,正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哈特作为法实证主义的核心人物,历来主张法律与道德各不相干;德夫林等法律道德主义者的这种言论恰好给他提供了一个靶子,让其大显身手。于是乎,1962年哈特在斯坦福大学作了三次演讲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回击,《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即是在这三次演讲的基础上写就,并成为讨论该问题的经典之作。 在本书中,哈特运用他的两大武器———自由主义(来自密尔)和功利主义(来自边沁),在区分实在道德和批判道德的基础上(前者是指实践中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后者则是指用于批判包括实在道德在内的现行社会制度的一般性道德原则),从三个方面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驳斥: 第一,德夫林说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其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自身之存在是可以允许的,那么,哈特反驳道,这必须要考虑到这个社会的性质,如果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从古至今,许多哲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都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认识和思考,可谓百家争鸣,蔚为大观。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与道德的疑难问题不断出现,诸如安乐死、堕胎等,又在今天的现实中给我们的学者和法官们提出了新的难题。法律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现存的法律规定或以往的判例显然无法对此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法律需要援助,可是又由谁来援助法律呢面对这些困惑,我们对法律的研究该寻求一个什么样的进路法律是应从哲学还是应从科学获得指导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为读者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本书是苏力先生最新翻译出版的《波斯纳文丛》中的一本。作者在序言中提到,这本书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及亚利桑那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尔讲座。这些讲座是为了纪念霍姆斯最伟大的论文《法律的道路》发表一百周年。“因此,一种理解本书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是对霍姆斯关于道德与法律之思想表示的一种持久敬意。”(原书序)。无疑,波斯纳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推进霍姆斯的方法。这些讲座和这种努力立刻受到了包括德沃金在内的五位着名学者的批评。波斯纳自然要对这些批评进行回应,他甚至是在期待着这场等待已久的论战。几个回合的辩论过后,波斯纳对讲稿做了重新撰写并引用了其他相关新作中的材料,包括对五位批评他的霍姆斯讲座的学者所作的回应,这样就得到了一部完整的着作,也就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法律和道德理论的疑问》。 作者波斯纳把这本书描绘成其三部曲的完成之作,而其他两部则是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和1995年的《超越法律》。这三本书讨论的都是一些令现代法官、道德学者和政策决策者困惑的主要现实问题。在前两本书中,波斯纳已经提出了法律研究的实用主义进路,揭示了社会科学对法律研究的重要性。此书则继续前两本书的同一主题展开论述,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应当遵循道德哲学的学说进行了批判。霍姆斯虽然是他心目中的英雄,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他并没有简单地重复霍姆斯的观点,而是指出他忽略的地方,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批判和建构。可以说,波斯纳通过本书,对传统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指导下的美国司法实践进行了一次认真反思,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学术清理,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宏大理论”发起了猛烈的学术抨击。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目的就在于“要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别是要把法律从道德理论这个重大的神秘制造者中解脱出来”(原书序)。然而批判并不是作者的惟一目的,波斯纳提出了他自己的实用主义进路,那就是科学地研究法律。 作者在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之讨论入手,提出了自己的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波斯纳谴责说,那些在学术界占主导力量的道德理论家,他们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造成了有害的影响。在波斯纳看来,道德理论家阻碍了学术界采纳更有事实基础和科学基础的研究方法,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疑难问题,他们的进路必须否定。在第二章中,作者的讨论进入了法律的领域。波斯纳在考察了存在于法理学、宪法以及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争议之后,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在解决具体的法律争议上,不仅道德理论无用,而且那种宏大的宪法理论也毫无用处。以上两章构成了本书的第一编,作者加的标题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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