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

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

(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

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九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划位置设置和施工,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由省公

路管理局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

其他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县级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设施,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

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四)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五)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广告标牌设施首次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延续设置不超过3年。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申请批准后,须在6个月内设置。

第十六条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被许可人应当自行拆除;需延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设置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延续设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设置申请书;

(二)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十八条广告标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设置:

(一)广告标牌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广告版面大面积破损或者广告标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许可人拒不整改;

(三)影响公路改扩建;

(四)广告标牌设施规划调整;

(五)其他不予延续设置的情形。

第十九条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应当定期检查广告标牌设施,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标牌,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转让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广告标牌设施妨碍公路改扩建工程实施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不及时处理将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处理,排除隐患,并通知被许可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不按照批准条件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期限届满未办理延续设置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合法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被许可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道、省道不含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关于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交通厅印发的《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129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