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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评级认定参考标准

金融机构评级认定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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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评级认定参考标准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资产评估辅导: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构成

资产评估辅导: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构成 1.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横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 为突出职业道德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中的重要作用,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将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与资产评估业务准则并列。 2.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纵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分为不同的层次。 (1)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纵向关系较为简单,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进行概要规范;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将根据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与职业道德有关的问题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如独立性、保密原则等进一步明确规范。 (2)资产评估业务准则由于涉及面广,在纵向关系上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在整个评估准则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基本准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体系的一大特点,目前在各国评估准则及国际评估准则中并没有类似的基本准则部分,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将各类资产评估的共同规范进行有机结合的首次尝试。 第二层次为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分为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两部分. 程序性准则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履行一定的专业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包括评估程序、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 专业性准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特点,分别对不同类别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惯例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专业性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准则等。 第三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资产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第四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研究必备,中国金融体系主要指标及内涵大全

货币供应 1、货币发行与基础货币(亦称央行储备货币) (1)货币发行量=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M0 (2)基础货币(央行储备货币)=货币发行量+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3)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因此,只有影响至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例如降准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准率和超额存准率此消彼长,对流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2、M0、M1(狭义货币)与M2(广义货币) (1)M0=流通中现金 (2)M1=M0+企业存款(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信用卡类存款; (3)M2=M1+个人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其中,(M2-M1)即为准货币。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场大发展,央行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响,央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纳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3、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备付金率:法定与超额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将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缴存至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合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后者体现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水平。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率的要求,将其与存准率合二为一。 其中,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二)货币政策工具 1、OMO(公开市场操作) 第一,公开市场操作始于1994年的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 第二,公开市场操作又分为逆回购和正回购,前者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投放流动性,后者反则反之。 第三,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几种类型。 2、再贴现与再贷款 第一,这两类工具是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监事会职责; 高级管理层职责; 适当的组织架构; 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 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 (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 1.港澳台评估机构; 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 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 (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北、安徽、浙江、江苏、辽宁、海南、云南、湖北、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珠海、汕头、重庆、苏州省、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总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第五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六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整理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目录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6)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6)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2-25财企[2004]20号) (6)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基本要求 (6) 第三章操作准则 (6) 第四章报告准则 (7) 第五章执业责任 (7) 第六章附则 (8)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8)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7-23财会[2001]1051号) (8) 引言...................................................................................... .. (8) 定义 (8) 基本要求 (8) 评估要求 (9) 披露要求 (10) 施行日期 (1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11) 第一章总则 (11) 第二章基本要求 (11)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12) 第四章附则 (1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14) 第一章总则 (14) 第二章基本要求 (15) 第二章评估程序要求 (15) 第四章附则 (17)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17) 第一章总则 (17) 第二章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18) 第三章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18) 第四章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19)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20) 第六章附则 (20)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20) 第一章总则 (20)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

(集团)总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

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中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等国家另有规定资质要求的,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财政部颁布中国资产评估新准则体系

财政部颁布中国资产评估新准则体系 11月28日,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发布会,颁布了包括8项新准则在内的15项资产评估准则,同时宣布成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副部长、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主席朱志刚在致辞中说,在过去的近20年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资产评估行业获得长足发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产顺畅流转,服务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资本运作,配合财政改革、金融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朱志刚指出,此次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发布,对于推动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于改革与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三是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四是有利于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和执业质量。五是有利于评估报告使用方理解评估行业。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注重品德要求,强调职业道德;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提升行

业社会公信力;关注新兴业务,主动服务市场需要;充分尊重委托方合理需求,提升行业服务质量。 朱志刚强调,各级财政部门和评估协会要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抓好此次资产评估准则的宣传培训工作。广大执业人员要加强准则学习与实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准则,在实践中努力体会和运用准则。希望评估委托方、报告使用者、监管部门能加强与评估行业的交流沟通,了解准则的内容,促进准则的实施。 中国网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07)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说明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职业道德准则和业务准 则两部分。 职业道德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 业务准则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四个层次。 基本准则是评估师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 具体准则包括规范评估业务流程的程序性准则和规 范各种资产类型评估业务的实体性准则。 评估指南是对特定评估目的和评估业务中某些重要 事项的规范。

《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办法(试行)》

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 策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有效实施,促进河北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票据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评价是指河北省辖内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河北省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价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 (一)银行业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二)证券业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三)保险业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层级为: (一)河北省辖内的法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 (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在河北省辖内设立的省级、设区市级、县(市)级等区域一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的评价实行属地管理。石家庄市区内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河北省辖内石家庄市区以外地区的金融机构的评价由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负责。 第六条 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科学、合理、高效原则。 (三)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70420 【实施日期】 19970420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各部委专利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加强对专利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专利资产评估行为,维护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特制定《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特此通知。 【名称】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日)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 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章名】第二章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金融机构管理

(3)良好的安全性 数据库存储的数据较多,包括金融方面的数据信息、用户操作方面的数据信息等,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以此提升系统的安全性。 3.4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系统的业务功能,主要通过用例图对其进行建模,第二个方面是叙述了性能需求方面的内容,从而明确了系统开发的可行性,为后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4章系统设计 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之后,下一步的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设计,首先叙述了系统的设计原则,在此工作基础上,对系统的架构及各个业务功能模块进行设计,详细的工作内容如下面所示。 4.1设计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设计原则主要叙述了系统在进行设计方面遵循的业务规则,采用软件工程的实现方式对系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展现,便于用户进行操作,主要工作目标是提升系统的可扩展性、安全性等,从而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实用性,具体系统遵循的设计原则详细的内容如下面所示。 1.系统安全可靠:此是系统进行设计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由于系统之中存储着许多银行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都是银行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需要从硬件角度、软件角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主要的工作重点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系统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方面是系统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2.开放性原则: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具备良好的跨平台性,不限制于采用的数据库及操作管理系统。系统的接口设计规范,包括与银行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的操作接口、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操作接口、逻辑程序与数据库之间的操作接口; 3.可扩展性原则:此是综合评价管理系统的重要开发原则,后续根据用户的使用,难免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及升级操作,因此良好的可扩展性可以降低系统各个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耦合度,从而提升系统开发的效率,降低后续维护的成本; 4.准确性原则:对于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其操作涉及到银行的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25财企[ ]20号) 错误!未定义书 签。 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操作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报告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执业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7-23财会[ ]1051号) 错误!未 定义书签。 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评估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披露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施行日期.............................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11-28中评协[ ]189号) 错误!未 定义书签。

资产评估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X X X 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职业道德规范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 六、执行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委托方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直接或重要间接利害关系,应及时向所内声明,并实行回避。 注册会计师不允许兼任与其执行的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七、注册资产评估师要保持和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资产评估准则等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

规范。要掌握与运用职业新知识、新技术、新规则,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时,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和业务助理人员的职责分工,作出实施计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保执业质量,按计划完成任务。 九、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业务所形成的结论和提出的建议,要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但对未审计、评估事项不得以职业身份发表意 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同时从事与职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职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本人名义承办业务。 十四、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汇报工作。 十五、本规范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实行。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

X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质量控制制度 一、为了规范我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资产评估业务,都应遵守本制度,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审计质量和评估质量达到相关准则的要求。 六、本事务所对非审计、评估业务,包括审核、审查、复核等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非鉴证业务的质量控制,参照本制度实行。 七、本事务所实行所长(主任会计师)统一领导下的部门经理(注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doc 15)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2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是全文,详细内容可以登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或行业协会认可的金融机构。 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用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项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领取申请表,并将填写好的申请表附下列资料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及最大十家股东名单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四)申请前3年的年报; (五)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六)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七)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DOC 91页)

资产评估准则体系(DOC 91页)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4)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4)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2-25财 企[2004]20号) (4)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基本要求 (5) 第三章操作准则 (5) 第四章报告准则 (6) 第五章执业责任 (7) 第六章附则 (7) 资产评估具体准则 (8)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2001-7-23财 会[2001]1051号) (8) 引言 (8) 定义 (8) 基本要求 (8) 评估要求 (9) 披露要求 (10) 施行日期 (1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2007-11-28

中评协[2007]189号) (12)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基本要求 (12) 第三章评估报告的内容 (13) 第四章附则 (16)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基本要求 (17) 第二章评估程序要求 (17) 第四章附则 (20)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20) 第一章总则 (20) 第二章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21) 第三章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21) 第四章业务约定书的变更 (23) 第五章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23) 第六章附则 (23)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24) 第一章总则 (24)

第二章基本要求 (24) 第三章工作底稿的内容 (25) 第四章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 25 第五章附则 (26)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27) 第一章总则 (27) 第二章基本要求 (27) 第三章操作要求 (28) 第四章评估方法 (29) 第五章披露要求 (30) 第六章附则 (31)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2007-11-28中评协[2007]189号) (31) 第一章总则 (31) 第二章基本要求 (32) 第三章操作要求 (32) 第四章评估方法 (33) 第五章企业价值评估中的不动产评 估 (36) 第六章披露要求 (37) 第七章附则 (37)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doc 9)

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doc 9)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6〕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 (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 (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

(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 (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十)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五、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1.doc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 度1 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资产评估业务及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的质量控制。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采用不同于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不得违背评估准则的基本要求,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员工岗位责任制》,履行本岗位应履行的相关职责,并对本岗位工作任务负责。 第三章业务执行 第五条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程》。 第六条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基本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

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且当采取必要措施仍无法弥补程序缺失并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按照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逐级汇报批准,由项目负责人协商委托方终止评估业务。 第八条聘请专家协助工作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九条本单位根据初步了解的项目情况,选派具备一定资历和经验、良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其是全面负责某项评估业务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第十条接受评估业务前,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有关情况,关注的事项一般包括:(一)本单位是否具有足够的从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否能够得到保证。(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三)委托方是否明确提出预先设定的评估结论或表露出明显的利益倾向。(四)委托方在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是否仍有不当使用评估报告的明显倾向。(五)被评估单位是否存在由于管理缺陷或诚信缺失等可能影响其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情况。(六)评估程序是否能够适当履行。(七)本单位及从业人员是否能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当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应不得承接评估业务。(一)本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具备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 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 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 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 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 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 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

资产评估准则汇总

我国准则项目已达26项,分别是2项基本准则,12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8项指导意见,准则体系更加完善。 一、基本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二、具体准则 1、《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 号) 3、《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中评协〔2012〕245 号) 4、《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5、《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中评协[2011]230号) 7、《资产评估准则——珠宝首饰》(中评协[2009]211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9、《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10、《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中评协[2007]189号) 11、《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12、《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三、评估指南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3、《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评协[2007]169号) 4、《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四、指导意见 1、《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1]228号) 2、《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11]229号) 3、《著作权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0]215号) 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9]211号) 5、《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7、《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 8、《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五、其他 1、《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露》(中评协[2012]246号) 2、《资产评估操作专家提示——中小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中评协[2012]247号) 六、废止文件如下: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 2、《资产评估计划指南》 3、《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 4、《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 5、《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6、《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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