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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湘财企[2016]4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9.28

【实施日期】2016.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企〔2016〕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8日附件

湖南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政府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二条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市州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省属企业(华菱集团、湘煤集团,下同)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其金额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确定。钢铁、煤炭行业专项奖补资金按两行业需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

第三条按照报国务院的实施方案和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年度任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于每年3月底前向湖南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湖南省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关退办)提出本市州和省属企业预拨基础奖补资金申请。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核实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统一提出预拨基础奖补资金

申请。

第四条省属企业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按省政府确定金额拨付到相关企业,市县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市州。各因素权重和具体内容如下:化解产能任务量。权重50%,主要考虑各市州国有煤矿化解产能任务量。

计算公式为:本市州化解产能任务量资金规模=当年本市州国有煤矿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市州国有煤矿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总量×市州分配资金额度的50%。

需安置国有煤矿职工人数。权重30%,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退人员数量;二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

计算公式为:本市州安置国有煤矿职工人数资金规模=当年本市州安置国有煤矿职工人数/市州安置国有煤矿职工总人数×市州分配资金额度的30%。

困难程度。权重20%,主要考虑市州财政困难情况。

计算公式为:本市州困难程度资金规模=本市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及支出依赖度/市州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及支出依赖度总额×市州分配资金额度的20%。

第五条省财政将中央预拨资金下达后,钢铁、煤炭行业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当年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市州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向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提出本市州和省属企业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年度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情况、退出企业清单、人员台账和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结算审批表;

(三)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初步验收表。

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等部门及时收集整理本市州和省属企业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六条年度结束后,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在次年3月底前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抽查、核实,填写年度化解过剩产能现场验收表,并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情况和奖补资金决算申请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填写年度化解过剩产能联合会审表。

根据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现场抽查和联合会审情况,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出专项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第七条专项奖补资金年度安排如有结余,可按预算管理办法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八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业应依法、依规、依政策,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各市州在推进相关国有企业改革时,要统筹考虑这一政策因素。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九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业按月分别向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报送本市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开展情况,省属企业还要向省国资委报送。具体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情况。为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出台的制度、办法,或采取的有推广意义的措施和做法。

(二)资金筹措情况。包括专项奖补资金、省市(州)县资金、企业资金等。

(三)资金拨付情况。专项奖补资金及省市(州)县资金拨付至各市、县、企业、职工个人等情况。

(四)人员安置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再就业、接受培训等情况。

(五)典型案例。对本市州(单位)具有代表意义的职工分流安置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六)其他对推进工作有积极作用的措施、做法。

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在每月2日前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钢铁、煤炭行业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商相关单位向省政府提出专项奖补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分别负责牵头制定全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年度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现场抽查,对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汇总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专项奖补资金安排意见。

企业作为责任主体,对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等部门加强对本市州和省属企业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应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将本实施细则、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专项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结算审批表

2、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初步验收表

3、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现场验收表

4、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联合会审表

5、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20 年度湖南省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结算审批表(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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