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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

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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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项目的工程管理

第一条公司工程部门负责了解、掌握工程项目建设动态,具体落实满足合同要求的各项资源,明确对联营方的要求与隐含要求,明确工程风险,做好对联营方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交底及合同履行中的检查、监督、管理,并及时将与业主的沟通的有关信息反馈于联营方。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履行过程中的直接责任部门,各联营施工项目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每个联营项目单独核算,实行成本分解、责任到人,在项目全过程做好项目的成本控制。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将联营项目中所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收集、归档、管理作为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日常事项,将合同文件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部门、人员。工程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将所有合同文件报送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归档。

第四条联营项目经理部印章必须由我方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并指定管理责任人和印章使用授权范围。项目部印章一般只能在对业主的工程变更、签证或出具联系函件时使用,不得用于材料采购和劳务分包等存在经济关系的合同;确因我方需要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联营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联营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的目标是使项目施工过程受控,确保各项资源按时、保质投入,严格监控并化解履约风险。加强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材料与设备管理。

第六条联营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与标准与自营项目相同,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与标准,以及企业有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编制项目管理策划,根据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劳动力需求计划及分包管埋方案,并向子公司(分公司)提出劳务需求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联营项目的劳务管理方式为:

联营项目劳务分承包方一律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子公司(分公司)按规定组织项目劳务招投标,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联营方共同参与。由子公司(分公司)负责对劳务队伍直接管理和工资的直接发放。且联营方有劳务队伍的可以参加本项目的劳务招投标。

第九条参加劳务招投标的劳务队伍原则上应是局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中已通过考核评价的劳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和较好的劳务业绩;

2、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等组织管理体系;

3、具有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4、具有必要的机具设备。

第十条由子公司或经授权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治安合同》等合同,联营项目经理部参与有关条款的协商,其中《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经过子(分)公司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评审。以上各类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子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劳务分承包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工程、劳务、财务、合约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联营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与联营一起对发生进度偏差的状况和导致偏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必要时及时调整计划,并与业主监理沟通,办理工期签证,避免工期风险。

第十二条联营项目应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制订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制度,从工序控制,施工方法、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直到验收通过,进行系统的管理和控制。联营方必须参加项目的质量计划编制工作,并负责质量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联营项目经理部应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资料员人员要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工程资料,还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保证项目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工程完工后,联营方对工程的保修工作负责,公司(分公司)应与联营方签订工程保修协议,在保修期间,暂扣联营单位5~6%(但不低于主合同约定的额度)的工程款作为维修保证金,一旦工程出现质量保修要求,由联营方进行维修,若联营方不配合,则由我方派人进行维修,所需费用双倍向联营方收取。

第十五条联营方派驻现场的“三类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工、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工、电工、电焊工等)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十六条联营项目应该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 91号)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系统内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在限期时间内整改完,如果联营方不整改或整改不完的,除进行罚款外,项目经理部另行组织整改,费用从联营分包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联营项目应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单列,由我方对安全资金实行统一分配和管理。项目安全投入待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我方根据验收单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联营项目材料管理的重点是监控进场材料的质量以满足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监控材料的进场数量以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并作为付款的依据;监控材料消耗以满足成本控制的要求,并全面控制材料方面的经济风险。

第二十条属于联营方采购的材料,不得以公司(分公司)或项目部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确需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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