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责任阻却事由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表明具有非难可能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时,那就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最终按无罪处理。责任阻却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这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17条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怎样理解17条2款规定的部分犯罪的范围?根据2002年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据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时,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8种行为的,应按上述8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杀人、重伤行为。

(1)绑架时杀害被绑架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绑架罪;

(2)劫持航空器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劫持航空器罪;

(3)拐卖妇女、儿童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

(4)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等。

【注意】在实施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聚众斗殴罪等行为过程中,如果使用暴力或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无论14-16周岁人,还是16周岁以上人均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这是刑法规定的转化犯,与上述对17条2款扩大解释是不同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强奸行为。

(1)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妇女的,14-16周岁人定强奸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拐卖妇女罪;

(2)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过程中,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14-16周岁人定强奸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组织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2)267条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情况。注意,不包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情况。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在毒品犯罪中,已满14不满周岁16周岁人仅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不包括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

5.上述8种行为,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应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增加内容,即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试时需要辨别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二者的处罚原则不同。

上述法定责任年龄的认定,是按照周岁计算,“已满”,是指生日的第二天。刑事法定年龄计算基准:是以“行为时”为标准计算的,而不是抓捕时或审判时。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

控制能力。如果缺乏辨认、控制能力,即使年龄符合刑法规定,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不是直接规定哪些人负有刑事有责任能力,而是消极地规定哪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1.精神病人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精神病人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2.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如果行为时精神不正常,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时精神正常,需要承

担刑事责任。精神是否正常,以行为时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题目】

1.《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12-11)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2.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4)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10-04)

A.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4.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02)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5.《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仅定拐卖妇女、儿童罪。15周岁的甲在拐卖幼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幼女。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8-53)

A.《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负刑事责任,所以,甲不负刑事责任

B.拐卖妇女、儿童罪包含了强奸罪,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强奸罪

D.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实行并罚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06-51)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7.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和乙一起上学,在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1000元钱和4小袋白粉末。甲说:?这袋上有中文‘海洛因’和英文‘heroin’及‘50g’的字样。我在电视上看过,这东西就是白粉,我们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二人遂将4袋白粉均分。甲先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境外

出售。甲的行为:(04-6)

A.构成走私毒品罪

B.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C.构成贩卖毒品罪

D.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8.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02-41)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反之,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于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就成为一种责任阻却事由,按无罪处理。

例如,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4)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理论,甲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答案B。

四、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考查行为人有无可能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有期待的可能,就成立犯罪,如果没有期待可能(根本不能期待),就成为一种责任阻却事由,按无罪处理。

例如,关于期待可能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T08-5)

A.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过失,与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具有故意、过失的人,也可能没有期待可能性

B.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C.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之所以不以重婚罪论处,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

D.身无分文的乞丐盗窃他人财物得以维持生存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盗窃罪行为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之所以不再另定犯罪,是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答案:D。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一)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一)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第二,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

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责任。这些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适用于各种侵权案件,而不论归责原则为何。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理解与适用

对“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 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与侵权责任的构成及其各要件密切相关: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人即不承担责任;构成侵权,但对于造成损害同时另有原因力存在或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行为无违法性的判断及具体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笔者认为,主张“违法性”已经包含在“过错”概念之中或者认为“过错”要件吸收“违法性”要件的观点,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否定“违法性”的客观存在。更何况如果否定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无法处理因果关系这一客观要件。 虽然人们对于如何判断行为的违法性尚有争议,但违法行为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逻辑和法理上都无疑问。从逻辑上说,既然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如能证明自己行为无违法性,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从立法层面看,《侵权责任法》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认为这两种事由阻却违法,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行为人的行为或工具实施。第二,

在明知加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情况下,防卫人一般应选择躲避的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时才能进行正当防卫,并且其防卫的方式应受到严格限制,仅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1]第三,对于不法行为人故意驱使其饲养动物实施不法侵害的,受侵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第四,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第五,为了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而损害较小价值的权益是紧急避险的实质内容,能够通过紧急避险予以损害的可以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避险人自己的财产权益,一般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来紧急避险,但在特殊情况下损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保全较大价值的权益也可能构成紧急避险。例如,甲为了接住从楼上坠下的男孩乙,而在瞬间将同行的丙撞伤在地。在此例中,甲无须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应由乙的监护人对丙给予补偿。[2] 值得注意的是,在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场合,行为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过当防卫人、避险人的行为因过当而违法,从而构成侵权,应就不应有的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即无过当防卫,防卫人“不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行为人依法执行职务、实施自助或受害人同意的行为,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无违法性,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

免责事由

第五章免责事由 第一节免责事由概述 一、免责的概念 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所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因此等同于免责事由。 而广义的责任抗辩除了狭义的责任抗辩之外,还包括:第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等。第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等。 二、免责事由的特点 免责事由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决定着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一旦免责事由成立,责任人就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第二,免责事由由法律进行规定。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采取了“一般法+特别法”、“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侵权责任中也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优先于总则中的规定而适用。 免责事由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免责事由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有五种: 1.受害人故意(27条); 2.第三人原因(28条); 3.不可抗力(29条); 4.正当防卫(30条); 5.紧急避险(31条)。 比较法上来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以及执行职务等。 四、免责事由的分类 1.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不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致,而是由外在于其行为的独立原因造成,因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不可抗力。 2.一般免责事由与特殊免责事由。 一般免责事由是由法律作出的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类侵权案件的减轻或免除责任

免责事由

第五章 第一节免责事由概述 一、免责的概念 免责和减轻责任的事由,简称免责事由,是指那些因其存在而使得侵权责任不成立的法律事实。 责任抗辩是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所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 狭义的责任抗辩,仅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而免除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因此等同于免责事由。 而广义的责任抗辩除了狭义的责任抗辩之外,还包括: 第一,通过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欠缺而主张责任不成立的抗辩事由,如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等。 第二,通过提出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等。 二、免责事由的特点 免责事由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免责事由决定着责任的免除或者减轻。一旦免责事由成立,责任人就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责任。 第二,免责事由由法律进行规定。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采取了“一般法+特别法”、“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具体侵权责任中也规定了各种免责事由,优先于总则中的规定而适用。 免责事由的意义,在于解决侵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的问题。有利于对这些条文进行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阐述,以利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实施;保持被侵权人一方与侵权人一方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 三、免责事由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的一般性的免责事由有五种: 1.受害人故意(27条); 2.第三人原因(28条); 3.不可抗力(29条); 4.正当防卫(30条); 5.紧急避险(31条)。 比较法上来看,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还包括自助行为、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以及执行职务等。 四、免责事由的分类 1.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和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 正当理由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虽然是由行为人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此可以依法不承担责任。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外来原因的免责事由是指损害不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致,而是由外在于其行为的独立原因造成,因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不可抗力。 2.一般免责事由与特殊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免责

“驴头”“驴友”伤不起(1) ——论一般侵权免责事由的类型完善 提要:轰动一时的“驴头”、“驴友”损害赔偿纠纷案对当时司法实务界造成了较大的困扰,同时他们也加大了对《侵权责任法》立法的迫切期待。《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总共12章,共92条,它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在总则部分(2)的最后一部分规定了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共规定了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六种类型的免责事由。然而,即使是在《侵权责任法》已然实施的今天,面对“驴头”、“驴友”致害案件,法院依然可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原因在于侵权免责事由规定的类型不完善。笔者在分析两个不同判决的案例时,引发了对一般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类型完善的思考,本文将重点从一般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模式、立法缺陷和立法完善这三个方面予以阐述。本文要予以说明的是:1、鉴于文章篇幅,本文所论述的免责事由皆为一般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2、文中“本法”指的皆是《侵权责任法》。全文共计8399个字。 关键字:免责事由一般侵权责任完善 一、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1 2006年7月,爱好自助旅游的梁某在网站上发帖,召集共同 (1)广西南宁市法院判决的“驴头”、“驴友”致害案件,终审法院广西南宁市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判决,“驴头”承担3000元,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000元,以示公平。而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对类似的孙仲煜一案,判决“驴头”、“驴友”完全不承担责任,死者须危险自担。(案例详见本案的正文部分)对此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笔者为需承担责任的“驴头”、“驴友”喊一声“伤”。 (2)杨立新教授认为,从具体内容和逻辑结构上分析,《侵权责任法》可以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第一到第三章是总则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第四到第十二章是分则部分,主要是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笔者赞同杨老师的观点,在本文的撰写上也做了此区分。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docsj.com/doc/3b311882.html,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篇第三章讲义12 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 减免责事由划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 1.正当理由包括:(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 2.外来原因包括:(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的过错;(3)不可抗力。 【例题·单选题】甲、乙各自赶一头牛,同乘一条船过河。当时天下着大雨,船被洪水冲下来的石头击中,危及到人与船的安全。甲急中生智,将自己的牛推至河中,接着又将乙的牛推至河中,甲、乙才得以安全渡河,但两头牛均被大水冲走。乙提出,甲只能将自己的牛推下河,不应该将乙的牛也推下河,要求甲赔偿损失。甲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是()。(2012年)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D.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答疑编号6492230909]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免责事由。为了使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免遭 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称 为紧急避险。 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一)共同侵权 1.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在法理上被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二)关于主体的特殊规定 1.监护人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例题·多选题】甲、乙均为1989年6月30日出生。甲于2007年初参加工作,并已独立生活;乙在高中读书,靠父母生活。2007年5月31日,甲、乙在某饭店滋事,将邻桌的丙打伤。丙住院两个月后康复,于200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1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本案中应承担丙的医药费的有()。(2012年)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1、受害人故意。 2、第三人过错。 3、不可抗力。 4、正当防卫。 5、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一共包括以上五个部分。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我国公民违反民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针对一些大多数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可同时我国法律又通过相关的法条来约定了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的免责。所谓免责,自然也就是指当事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法律后果。那么,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实包括以下几类: 1、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5、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二、免责事由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1、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 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 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1、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 应当注意到”本条的重大过失,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2、法官能否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 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条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 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 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因此在裁判上法官依职权对加害人的 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对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79条规定) 本条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 4、在家中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未采取安全措施出现动物致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但有两个例外:

(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给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2)饲养禁 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对这两条产生的动物损害,应当分别 按照本条(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处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严格区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或重点区域。 5、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81条) 6、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逃逸期间的侵权责任 7、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追偿。 举证责任的分担:被侵权人仅对以下两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证明自己受到损害;(2)证明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的,即因果关系的举证。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免除自身对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1) 被侵权人没有损害;(2)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不是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 物造成的,否定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 注意与《民法通则》第127条的重大区别,民法通则仅只能要求向第三人赔偿。 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举证责任应当是受害人的重大过失。

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 第五十章 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圣才出品】

第五十章侵权责任的其他问题 一、概念题 1.正当防卫 答:正当防卫是一般免责事由,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构成正当防卫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必须有侵害事实; ②侵害须为不法;③须以合法防卫为目的;④防卫须对加害人本人实行;⑤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的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②采取避险措施须为不得已;③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3.免责事由 答: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称做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职务授权行为、意外事件、自甘风险。

二、简答题 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北科2012、2008年研] 相关试题: (1)简述侵权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中财2009、2007年研] (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首都师大2014年研] 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也称做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以分为法定免责事由和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未经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职务授权行为、意外事件、自甘风险。 (1)法定免责事由 ①受害人过错(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是由加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过错有三种形式:a.受害人故意;b.受害人重大过失;c.受害人过失。 如果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加害人也有过错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非适用本条规定免除责任。 ②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也称做第三人原因,是指第三人因过错致人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人是指与行为人没有监护、隶属、劳务等任何关系的人。如果存在监护、隶属或者劳务等关系的,则不能适用此抗辩事由。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因第三人过错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受害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从审判实践而言,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抗辩事由也是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尽管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但从世界各国法律和我国司法实践看,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一、内容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二、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等。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但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目的,四处诽谤,擅自向外传播,则另当别论。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但这些被侵害人必须是议政范围所涉及的对象。3、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也可构成侵权。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作出的评价等。三、正当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四、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指受害人事先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后果的意思表示。这种同意首先必须事先作出,其次必须出受害人自愿,再次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五、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是指因为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对原告遭受名誉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如果被告此时没有过错,则免除责任;如被告有共同过错,则不能免除责任。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