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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构成补语可能式的主客观条件

论构成补语可能式的主客观条件
论构成补语可能式的主客观条件

论构成补语可能式的主客观条件

作者:黄晓琴

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汉语文化学院,北京,100875

来源: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版)

ISSN:1672-1306

年:2005

卷:003

期:006

页码:44-48

页数:5

中图分类:H043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结果补语;趋向补语;可能式;可能补语;语义褒贬;主观愿望

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趋向补语和结果补语的可能式"V得/不C"进行了考察,指出构成补语可能式的客观条件是补语语义的褒贬;构成补语可能式的主观条件是说话人的主观愿望.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条件--说话人是否希望补语结果的发生.同时主观条件也会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文还讨论了汉语说话人的主观愿望决定对语法形式选择的现象,并对"可能补语"的名称提出了质疑.

共同犯罪习题

【未完成犯罪】 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05)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57)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5)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4.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52)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15)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6.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6-54)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 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 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因果性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中一个人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还有各自的特点: 第一,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 而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现犯 罪,有的帮助犯罪。从犯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 ○二人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评价1)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

城乡文化传承与发展

城乡文化传承与发展 摘要:文化可以区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城市乡村文化亦是如此。本文在将文化归纳为物质文化和意识文化的基础上,以中国城乡文化为讨论背景,分别对城市文化、乡村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做论述。 关键词:文化传承、城乡文化、中国城市 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尤指精神财富文化无所不在。那些偶然的,特殊的,个别的事物经过历史的淘汰、浓缩、凝聚、沉积所得到并传与后世的是传统的精华。回顾悠久的历史面对高度发达的现代文明,人类无法回避传统文化的奠基而去面对现实,规划未来,文化成为城市发展的渊源。 文化,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地理位置,由特定的人群创造出来的。这三个“特定的”要素则决定了文化资源的不可复制性。一般说来,文化可以区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在这里,可将其总结为,一种是物质形态的文化:例如村落、庙堂、建筑、饮食、传统加工、礼仪活动以及与文化相关的历史文献等;另一种是意识形态的文化,例如世代相传的家庭生活、神话、传说、民俗、信仰、价值观等等。

城市、乡村文化,当然也遵循这种基本的文化类别。 在物质形态的城市文化中更多地表现为城市的一种物化环境,一种具有强烈的地方特征的整体空间形态、总体布局、建筑形态等。而在意识形态的文化领域,则更多地表现为城市的一种环境氛围,即牵系于这种物化文化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具体的可以表现为居民世代生存的社会网络、价值取向、社会风格和历史传统等等。因此城乡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是基于城乡物质形态文化及意识形态文化俩方面进行研究、论述的。 “城市是文化的容器”。 城市文化是城市历史发展的积累与城市未来个性特色塑造的脉源,二者互为体现,互为作用。城市所蕴藏的文化遗产与艺术瑰宝。为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提供文化资源,是城市发展的基本功能之一。可以说,城市是人类文化的物质表现。 归纳起来,城市文化建设有两个显著的特征,一个是不可逆性(物质):一座历史文化遗址,一旦毁掉,无法恢复;如,一条街道、一个公园—旦建成,就很难改变。二是社会性(意识):城市文化建设是—项社会系统工程,要步调一致地进行城市文化形象的再创造,如果没有统一的规划,城市文化建设就会杂乱无章。城市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的程度取决与一个城市的规划。 中国有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历史。文化遗迹、名城胜地、风流人物举不胜举。历史在不断地发展,人类的生活品质和节奏也在不断地提高,在进行现代化进程的同时对于历史文化的保护成为了每一个

上虞市城市文脉、城市文化研究

浅谈上虞市城市文脉、城市文化 城市文化是城市的灵魂,一个城市只有注重历史文脉的继承和发展,不断提高文化品位,才有生命力。一座城市,是由历史和时间塑造的,而建筑就是其见证。 上虞是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城市,是中国古代“三皇五帝”之一的大舜的出生地,是梁祝传说中的英台故里,也是中国青瓷的发源地。如何在城市建设发展中注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的有机统一,注重文物古迹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的相互协调,尽力把保护历史风貌、体现人文传统和建设现代化设施结合起来是我们在下阶段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上虞市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取得了显著成就。把加快工业化、推进城市化作为两大主要任务,确立了“工业立市、开放兴市、生态靓市、合力建市”的发展战略,强化了“规划立城”这一理念,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呼应大绍兴,全力营造环境,整合提升优势,广泛吸纳引进,建设与上海配套的特色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基地、都市农业基地和休闲旅游基地,在杭州湾南岸一座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导的滨江生态型现代化中等城市正在崛起。 在推进城市化发展的同事,更应该注重对城市文脉、城市文化的研究。城市化要与历史文化遗产、文化教育相连接,互相促进。在一定意义上说,城市文化是城市的灵魂,一个无视历史文脉的继承和发展、文化含量和文化品位不高的城市是没有生命力的。每个城市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环境的特点,突出城市建设的特色,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要十分重视历史文脉的继承和发展,弘扬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特色。 提到上虞的城市文化、城市文脉首先呈现在人脑海的自然是曹娥江,说到曹娥江不得不提位于曹娥江西岸百官镇孝女庙村,被誉为“江南第一庙”。 相传东汉时上虞曹家堡一位垂髻弱女曹娥,14岁那年父亲落水失踪,少女沿江号哭十七日无觅,奋不顾身投江寻父,五日后背负父尸浮出水面,以生命的代价谱写了一曲孝义赞歌。时人为了表彰她的德行,改江名为曹娥江,并建庙立碑,代代祭祀。 曹娥庙坐西朝东,依山面江,占地6000平方米,分布在三条轴线上的十八九处建筑物,布局严谨而又错落有致地组成了这座声誉日隆的庙宇。庙内拥有的宋碑、雕刻、壁画、楹联艺术,号称“四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论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摘要]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其认定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主观要件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一大难题。文章旨在以“张艳胜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故意,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盗窃罪;犯罪故意;张艳胜 张艳胜是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庞家寨村80后农民,文化水平不高的他连“26个英文字母都认不全”,但是他竟然在无意中惹了一场官司:在捡到一张中国移动的SIM卡后,将其插在电脑的无线网卡盒内上网,然而7个月的上网数据流量费高达25万余元。公众和学界围绕张艳胜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其是否具有盗窃罪要求的犯罪故意。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型犯罪中最常见、最多发的犯罪,可谓司法实践中“最大户之一”,再加上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发展,盗窃罪的形式也千变万化,给刑法学界和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犯罪形式的变化又源于主观心理的指导,所以研究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基本内涵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盗窃罪的定义,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笔者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另外,根据学界通说,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以上盗窃罪的定义和《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可知,盗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来说,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 (一)盗窃罪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或称前提条件,犯罪内容的认识因素包括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两层涵义“[2]。简单来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就是认识方面的因素。这种明知包括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对犯罪对象的认识。 1.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在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中,要求犯罪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同时也要明确自己的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行为人的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论述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定义突出了共同故意对共同犯罪的作用,是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情况: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单位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称为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 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共同不作为,即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各人的行为形成为有机整体。(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 1. 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纯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直接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基于放任。 (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即没有共同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2. 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运河文化传承中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思考_以天津市为例 (1)

在运河文化传承中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思考
——以天津市为例
张萌 史延冰 王欣然
摘要:以传承运河文化为切入点,着重阐述天津市将运河申遗保护与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相结合、提升城市 宜居性、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本文明确了传承运河文化是天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重要契 机,进而论述了生态城市发展定位、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以及区县统筹协调发展与传承运河文化和运河保护 发展的关系,并从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重塑自然生态环境、营造人居环境体系、带动文化旅游发展、突 出地区发展重点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带动天津运河沿线地区生态宜居建设和协调发展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天津 生态城市 京杭大运河 文化传承 宜居建设
1 引言
天津市是国务院 1986 年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天津在深入推进 城市建设的同时,注重城市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通过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加快生态宜 居城市的建设步伐。 从 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出台,到 2008 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条例》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天津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编制了一 系列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在挖掘城市历史、守护城市记忆方面 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9 年,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 天津境内的大运河作为京杭大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着天津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诸 多领域的庞大信息,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保护运河风貌、传承城市运河文化,不仅是 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需要, 也是体现天津地域文化价值、 建设特色鲜明的生态宜居城市的迫 切要求。
2 天津运河文化的内涵与现实发展需求
天津境内的大运河北起武清区木厂闸, 南至静海县九宣闸, 以三岔河口为分界点分为北 运河和南运河两个区段,总长约 174 公里,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漕运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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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实用类论述类文本阅读专题一单文精练五城市文脉非连续性文本

单文精练五城市文脉(非连续性文本)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文后题目。 材料一: 美国城市学理论家刘易斯·芒福德指出:“人类用了5000多年的时间,才对城市的本质和演变过程获得了一个局部的认识,也许要用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弄清它那些尚未被认识的潜在特性。”人类对于城市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目前为止,要给城市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仍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城市既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空间的概念,又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方方面面的综合的概念,因而对城市及其历史发展的研究就涉及了多种学科,因此要对城市作出较为科学的定义,就必须超越已有的各种学科对城市的定义的局限,抽象出城市所具有的最为一般的特征。(摘编自毛曦《试论城市的起源和形成》) 材料二: 城市功能的生命力很大程度地体现在城市的文脉上。所谓“城市文脉”,就是指一座城市的文化及文化传统——不仅仅是指当时存在的文化,还包括过去的文化。因此与城市的功能是否延续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这两者是延续的,那就形成了一种传统;如果两者是不同的,或者以往有过这样的不同,这种传统就中断了,难以形成文脉。一座城市,尽管现在的文化很发达,如果过去的文化已不复存在,或者从来没有这样的文化,要形成文化传统必定要假以时日,形成自己的文脉则更需要长期的积累和绵延。另一方面,只有形成了自己的文脉,并且得到延续,城市的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才有可能推到极致。文脉不仅是城市的基本设施、名胜古迹、文物遗址的积累,更是一代代城市人的文化和智慧的结晶,足以保持城市的记忆,提供调节人地关系和适应变化发展的经验。 (摘编自葛剑雄《城市应该有延续文脉的自觉性》) 材料三: 但是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城市都能保持不变的功能,特别是在变革的时代,受到天灾人祸的摧残,一些城市的功能被强制改变,城市被破坏殆尽,延续数百上千年的文脉就此中断,幸而不绝如线,也已岌岌可危。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中国的绝大多数城市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城市功能的同化、泛化,都要具有经济功能,要以生产为主;都要破旧立新,将传统当垃圾清除,立新却缺乏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又经历了急剧扩张和大拆大建,城市功能同化、泛化的趋势加剧,甚至盲目确保不现实的发展目标。大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 阅读次数:3142 林燕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独特的特点,近年来对我国影响较大。本文拟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的视角归纳其特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其体系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构成行为犯意双层次的犯罪构成递进式的犯罪构成 一、引言 犯罪构成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的概念,其意义用于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1796年,法国刑法学家克拉因首先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但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才明确把犯罪构成引入刑法,他从罪行法定出发,要求在确认任何行为为犯罪并对之课以任何刑罚时,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从这一原则出发,费尔巴哈把刑法原则上关于犯罪成立的条件称之为犯罪构成,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违法的行为中所包含各个形位的或事实的诸要件总合。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即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用语。英美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渊源关系不深,但近年来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较大。而与大陆刑法较为成熟的研究相比,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研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的内容﹑特点和形成原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其对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借鉴意义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研究有所裨益。 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 严格而言,英美刑法并不存在所谓的构成要件概念,但是它有关于犯罪构成即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概括;英美法系也不存在"构成要件"这一专门术语,但是在英美法系中常用"犯罪要素"这一术语来阐释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所谓的犯罪成立要素,则英美刑法上成立某一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若缺少法定的犯罪要素,则对某一行为就不能以犯罪论处。英美法系犯罪的成立要具备诸多要素。不过,在犯罪成立要素的组合上,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如有的学者主张,从技术和理想层面上而言,一个行为当具备了以下七个要素时才能被认为成立犯罪:(1)危害。即犯罪实施所造成的外部后果,包括身体上的和言辞上的。(2)合法性。这一要素包含两层含义:行为所引起的危害是刑法所禁止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即刑法不能是事后法。(3)行为。(4)罪过。(5)因果关系。(6)一致性。指犯罪行为和罪过同时发生,同时存在。(7)刑罚。但是,更多的学者赞成这样

城市文脉基本问题的系统思考

2010年11月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4第4期Journal of Jilin Normal 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 E dition )Nov .2010 收稿日期:2010-09-04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JA09177) 第一作者简介:于苏建(1973-),男,现为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城市文化与城市规划.*通讯作者:袁书琪,教授,博导,E -mail :yuangs q @https://www.docsj.com/doc/3a8129660.html, . 城市文脉基本问题的系统思考 于苏建1,2,袁书琪1* (1.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福建福州350007;2.福建工程学院建筑与规划系,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通过对城市文脉内涵、要素、特征等基础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辨析,解读城市文脉的深刻内涵、解析城市文脉要素的相互作用关系,阐析城市文脉的本质特征,并构建城市文脉的系统性研究框架,以期为城市文脉研究基础理论的奠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文脉;内涵;要素;基本特征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873-(2010)04-0055-04 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背景下,城市经济的迅 猛发展、城市化的快速进程、城市的大规模建设,中 国城市呈现一片繁荣景象,然而在此表象掩盖之下 的是城市环境特色的消逝、城市空间活力的缺失、城 市面貌的趋同、城市建设的无序、城市个性的衰退和消亡.如何在城市高速的发展中认清“自我”,在新的发展形势和背景下重拾“自我”、升华“自我”,将不由得我们不进行深思. 城市文脉注重从自然、人文、历史等角度出发对 城市进行研究,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倡导城市与自然 的和谐、城市地域自然特色的塑造;在人文环境中, 推崇对城市历史精髓的传承与创新.本文对城市文 脉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解读城市文脉的 深刻内涵、解析城市文脉的构成要素及相互作用关 系,探讨了城市文脉系统研究的思路.1 城市文脉内涵的解读针对“文脉”一词的争辩已持续数年,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文脉”一词的译解存在不同认识.“文脉”一词自建筑学领域,延伸至城市研究领域,并逐渐扩展到社会学、旅游学等各学科领域,不同学科对“文脉”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应用.1.1 文脉内涵的解读需清晰认识文脉,追根溯源,还要从语言学中的术语“context ”一词说起,因文脉译自“context ”.“c on -text ”有两种解释:一是作“上下文、语境(语言学中的)”之解,用于表明语言环境中的上下逻辑关系.这是“共时的”文脉概念[1];二是作“(事件发生的)环境、背景、来龙去脉”之解,这是“历时的”文脉概念[1].对“context ”涵义的广义理解,是指事物(元素)之间的内在联系,更确切地说,是指事物个体与整体在“共时”和“历时”状态下的内在联系.1.2 不同学科的文脉内涵观 “文脉”一词首先为建筑学界所引用,其渊源在于对现代建筑所推崇的技术至上和仅凭借功能主义进行创造的建筑理论的批判和反思.建筑学引用“文脉”一词的用意,或者说建筑文脉的内涵可归结为两点,一是建筑在历时状态中的前后承接关系,即建筑对人文历史的延续与表达;二是建筑在共时状态中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即建筑与整体环境的有机构成与和谐[2].强调建筑文脉即将建筑作为人类文化的“语言”,置于历史发展进程中,进行新老建筑的“对 话”,实现对历史建筑的延续与发展;置于现时的有 形和无形环境中,进行建筑与环境的“沟通”,实现建 筑与环境之间有机整体的形成. 文脉的研究由建筑学延伸至社会学、旅游学等 多个学科领域,不同学科因研究主体角度不同,对 “文脉”的涵义有不同的解读.社会学领域,将“文脉”二字拆分,“文”指“文明、文化”,“脉”指“脉络”,并系 统阐析文脉是文化的关系,文脉与人类文化、文明有 着密切的联系,文脉是文化的脉络 [3-4].旅游学对文脉进行了定义,其引用“文脉”一词,侧重与地域旅游 特色塑造方面的研究[5].1.3 城市文脉内涵的揭示

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解析

青 年 法 苑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郑延谱(1976-),男,汉族,河北邯郸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① [日]松宫孝明:《日本的犯罪体系论》,冯军译,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② 左坚卫、黄祖帅:《雇凶杀人案死刑适用问题探讨》,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③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④ 参见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第71页。 共同犯罪成立要件解析 Analysis About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 ments Of Fell o wshi p I n Crime 郑延谱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5) 内容提要: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从而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危害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研究之外。但是,当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实行犯”或“主犯”之时,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容易在共同犯罪上产生处罚上的间隙以及量刑上的不合理。应当借鉴国外共同犯罪的理论对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进行修正。 关键词: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 间隙 量刑 共同犯罪理论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延续和发展,且为 犯罪构成理论的“试金石”。① 为此,犯罪构成理论不仅应当公平、公正地解决直接实行犯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更应能够合理地阐释共同犯罪领域中相关难题。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认为,一行为若要成立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为此,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由于将共同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定位于“需罚性”,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研究之外。这种解释结论可能导致“实行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的缺失,从而产生刑罚处罚上的间隙以及量刑上的不合理。 一、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可能产生刑罚处罚上的间隙在共同犯罪中,数行为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导致了法益被侵害或被威胁,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共同的因果关系,这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共同犯罪往往相对于单个人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 重点。② 我国通说的共同犯罪理论由于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危害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研究之外,导致当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共同犯罪”且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实行犯”时,无法为追究其他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 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虽具有相对的社会危害性和可罚性,但是离开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和犯罪形态,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则无力说明自己的犯罪性质和犯罪形态,如放风行为,既可以是盗窃、抢劫的帮助行为,也可以成为强奸、故意杀人等的帮助行为。诚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经由刑法总则规定,是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只不过它必须与 一定的正犯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整的共犯形态。”③ 若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为“实行犯”时,当我们把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实行行为排除在共同犯罪成立之外,帮助犯的罪名以及犯罪形态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从而产生刑罚处罚上的间隙。因此,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建立之初,针对主观违法论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及其行为排除在违法与共同犯罪成立之外所可能产生刑罚处罚上的间隙,古典犯罪论的代表者李斯特、贝林格等人严格区分了违法性和责任,认为即使没有责任也是违法 的,从而避免了刑罚处罚上的间隙。 ④ 我国通说认为,如帮助者认为所帮助的对象具有刑

城市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要点 第一章:城市与城镇化 1.名词解释: 1)城市:城市是“以非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2)城市化: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3)城市化水平: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总人口 城镇人口城市化水平。 4)市域: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包括市区,外围市(县)。 5)市区:市政府管辖范围。 2. ①什么是第一次劳动分工 原始群落中从事农业与从事畜牧业的分工叫做第一次劳动大分工。 ②什么是第二次劳动分工商业与手工业从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就是人类的第二次劳动大分工。 ③城市是如何形成的 第二次劳动大分工以后,原来的居民点也发生了分化,其中以农业为主的就是农村,一些具有商业及手工业职能的就是城市。所以可以说城市是生产发展和人类第二次劳动大分工的产物。开始产生私有制,阶级分化以后,人类开始进入了奴隶社会。所以也可以说,城市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分化,在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出现的。 ④简述城乡区别。 1)集聚规模的差异 2)生产效率的差异 3)生产力结构的差异 4)职能差异 5)物质形态差异 6)文化观念差异 7)空间密度差异 3. 工业革命的标志是什么城市发展的包括哪两个阶段 一般以英国人瓦特在1784年发明蒸汽机作为工业革命的标志。

城市发展阶段包括古代城市发展阶段(封闭,静态)和近代现城市发展阶段开放,动态)。 4. 简述世界城镇化的三个阶段及其主要特征。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初期阶段-----生产力水平尚低,城市化的速度较缓慢,较长时期才能达到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0%左右。 中期阶段-----经济实力明显增加,城市化的速度加快,在不长的时间内,城市人口的总比例达到60%以上。 稳定阶段-----农业现代化完成,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基本转化为城市人口,城市中工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一部分工业人口又转向第三产业。 第二章:城市规划思想发展 1.填空题 ①“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出自《周礼.考工记》。 ②“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出自《管子》。 ③“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出自《淮南子》。 ④《商君书》开创了我国古代区域城镇关系研究先列。 2.解释“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 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 匠人营国:建筑师丈量土地及建设城市。 方九里:每边长九里,约1600丈。 旁三门:每边有三个门。 国中九经九纬:城内有九条直街、九条横街。经涂九轨:路的宽度为车轨的9倍。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丁胜*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和完善,犯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犯构成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为人是什么样的主观心态,造成对社会恶性的影响大小,会直接确定犯罪类别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本文着重阐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构成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以关于构成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方面,和影响犯罪主观要素的几个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使大家便于理解犯罪主观方面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评判标准。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条件和功能作用后,才更有利于今后我们的司法工作中定罪量刑更加准确无误,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那种认为只要有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没有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是片面的,容易造成更多的冤假错案。查明行为人行为时是否具备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特定罪过形式,有助于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第二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第三部分,详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第四部分,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第五部分,犯罪主观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认定。 关键词: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认识错误。 目录 引言 (3) 一、犯罪构成概念及其要素 (3) 二、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内涵 (3) 三、论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不同罪过表现形式 (4)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因素 (5) (二)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5) 四、论述犯罪主观方面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7)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和认定 (7) *作者简介:丁胜,律师自考生,学号020*********.山特维克矿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工作。

发展中如何传承文化

发展中如何传承文化 在城市发展中如何传承化 城市发展有其内在规律,中华五千年明史清晰展示出其演化的内在要求,就是尊重自然、适应自然、善待自然。翻开人类聚落发展的历史,其选址经历了从小溪边,到小河旁,再到临近大江大河的演变过程。城市是聚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古代城市从选址到建设,遵循了以下两种理念,一是管子的因地制宜说,“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高毋近旱,而水用足;下毋近水,而沟防省;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一是《周礼考工记》的传统礼制说,“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但在实际的城市建设中,没有哪个城市是完全按照其中一个理念完成的,都是两种理念共同指导下的产物——即使拥有着雄伟城墙和棋盘式街道的长安、北京,其城墙也不是完全方正,其街道也绝非完全笔直。而中国城市发展受中华传统化的影响更为重要,归纳起就是“天人合一”的观念。 城市发展要考虑城乡、区域协调 从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城市可以在规模和功能上不断扩大,在更大区域形成中心城市、城市群,比如现

在的珠三角城市群、长三角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但就单个城市而言,每个城市都有自身发展的限制条件,都有其兴起、发展和衰落的过程和规律,并不是每个城市都能成为大城市。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绿色是基础,协调是手段。绿色就是祖先留给我们的青山绿水,是生态的基底。要从经济的角度认识到青山绿水的重要性。没有青山绿水的经济之山,根基是不稳固的。2012年,北京市出现“7·21”洪水淹城,客观表象是遭遇百年一遇的洪水,主观原因可以看做地下管网直径不足,而其根本原因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生态系统维护不力,地面渗透能力下降,湖泊、洼地、空地缩小或者消逝造成的结果。 城市是一个综合体,协调不仅是理念,更是城市发展采用的必要手段。城市发展要考虑城乡协调、区域协调。城市本身的发展,则要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抓手,协调结构、功能等诸多要素,协调时间变化和空间发展可能对城市产生的影响。每一个因素,比如水、能、生态、经济、遗产都必须在城市这个综合体中得到合适的位置,城市才能健康发展。过分强调某一单一因素,都有可能使城市产生畸形。例如,过度强调土地集约使用、地块平衡,往往会造成高楼集中、交通拥挤、环境恶化的城市病。历史化名城苏州的形态是一城两翼,中间是老城区,东西两边是两个工业区。从GDP的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 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 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工具提供给甲,甲使用该工具顺利分割、窝藏了赃物。乙的行为是否成立赃物犯罪?按照传统观点,本犯不能成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于是,乙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乙的行为也不是赃物犯罪的实行行为,故不成立赃物犯罪。但是,这种结论难以被人接受。 (二)整体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得出成立共同犯罪的结论之后,对各共犯人按照该犯罪定罪,接着再考虑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此量刑。这种认定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1.难以判断“共同的”犯罪行为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的三个基本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一个以上自然人和一个以上单位的组合方才成立。当然,自然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制造犯罪的结果。因此,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不单单是指相同的犯罪行为,即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各不相同,只要这些行为是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是共同的犯罪行为。如本案中,路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杀死贾某的行为,但他与范某一起策戈Ⅱ杀死贾某就已经与范某有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配合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意志因素上,各共同犯罪人都是通过自己的自主选择,决定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一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欠缺其中任何一项要件都不构成共同犯罪。 相关法律咨询请找广州辩护律师吴寿长【https://www.docsj.com/doc/3a8129660.html,/mlist2888/59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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