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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07-12-08 14:49:04 山西省文物局浏览次数:477 文字大小:【大】【中】【小】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它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文化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因此,将它

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

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2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

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3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4条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5条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

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6条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7条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8条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章保护程序

第9条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10条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11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的

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12条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

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13条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14条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

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15条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16条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17条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

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

第三章保护原则

第18条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19条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20条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

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21条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

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22条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

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23条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24条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25条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26条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27条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的活动。

第四章保护工程

第28条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29条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30条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31条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32条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33条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

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34条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

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35条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

第五章附则

第36条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37条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第38条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辉煌的古代文化。三峡地

区富有地方特色、绵延数千年的文物极其丰富,是我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这

些祖先遗留下来的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是惠及子孙、功在千

秋、利于人类和民族发展的事业。三峡文物保护工作的成功,不仅涉及到文物本身,而且有

利于工程建设和社会发展,将成为三峡工程属于高水平文明工程的重要见证。为了做好三峡

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制订科学的规划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们以历年来三峡地区的文物

调查、考古发掘资料和研究成果为基础,制定《三峡工程淹没区文物保护规划大纲》。三峡

工程坝区(即工程区)文物保护规划,因三峡大坝施工在即,已报送上级及有关部门。目前尚

未得到库区移民新址的有关资料,本大纲不包括此部分工作的文物保护规划,但因移民规划

和试点已经进行,该规划的制订也较迫切,将另行安排。

一、编制依据和指导思想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田野考古工作规程》;

??国家文物局与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国家其它有关法令文件。

??(二)指导思想

??1.鉴于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对三峡工程淹没文物要采取得力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尽最大可能进行抢救;

??2.鉴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三峡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必须“超前”进行,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提高速度,工程建设部门必须积级给予有力配合,保证经费、提供信息,并给予一定的时间;

??3.以总体规划、全面抢救为前提,以重点保护、重点发掘为原则;

??4.文物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注意保护文物所固有的环境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

??5.考古发掘必须作好全面的科学记录,对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力争解决重要学术课题;

??6.文物保护工作中注意发挥文物作用,促进工程建设和库区经济发展。

二、文物概况

??(一)淹没区范围及地貌特征

??长江三峡工程淹没区范围上起四川省江津县,下至湖北省宜昌X?斗坪镇中堡岛,涉及湖北省的宜昌、秭归、兴山、巴东;四川省的巫溪、巫山、奉节、云阳、开县、万县、万县市、忠县、石柱、丰都、武隆、涪陵、长寿、江北、巴县、江津、合川和重庆市共22个市县,淹没陆地面积约为632km2,淹没耕地面积35万亩。

??淹没区包括著名的三峡峡谷地带,但大部分是长江干、支流两岸较为平缓的宽阔台地,既是现代村落与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也是适宜于古代先民们劳动耕作、休养生息的重要地区。在这些平缓台地上,埋藏着三峡地区绝大部分古代地下遗存,耸立着各种类型的古代建筑。

??(二)文物概况

??根据对三峡淹没区海拔高程177m以下范围进行较全面的文物调查。目前已知文物点828处(详见附表)。其中地下文物445处,地面文物383处。

??地下文物中各类古文化遗址266处,古墓葬(指墓群)179处。

??地面文物中寺庙44处,典型民居109处,桥梁66处,石阙2处,塔3处,城墙(或城门)、地址14处,亭、池3处,牌坊3处,纤(栈)道7处,石窟(造像、崖画)19处,石(碑)刻、摩崖题刻91处,近现代典型建筑5处,近现代纪念建筑8处,其它8处。

??在三峡淹没区的各类文物中,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共15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44处。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由于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工作是以配合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而三峡地区过去没有进行过大的基本建设,所以,与国内其它地区相比,三峡地区的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都是比较薄弱的。目前淹没文物中已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较少、级别也较低,例如:地面文物中的民居,基本都还未列为保护单位;地下文物更是如此,在总数445处中仅14处得列,而其中11处均属兴山县。从兴山、云阳、忠县、奉节、万县市、万县已将地面文物全部或绝大部分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推断,目前已知的文物点大部分应属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平。第二,淹没区内旧石器时代遗址及古生物化石地点、明清时代墓葬群等目前正在调查统计。这些工作完成

后,文物点的数量和种类将有所增加。

??

三、文物保护工作历史及现状

??50年代,长办考古队、中科院考古所长江队和湖北、四川两省文物部门在三峡地区进行过一些考古调查,其间进行过一些零星的小规模试掘。50年代末?70年代初,四川省博物馆对巫山大溪遗址的发掘,确定了“大溪文化”在中国考古学文化序列中的地位;对忠县*1井沟遗址?行试掘,为提出“*1井沟文化”建立了基础;对涪陵小田溪先秦墓地的发掘,为巴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实物资料;70年代初?80年代初,为配合葛洲坝工程建设,湖北省文物部门进行过两次考古调查和小面积发掘;1984?1986年,湖北、四川两省为配合三峡大坝的前期工程,对三峡库区海拔高程150m以下范围进行了考古调查;同时,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坝区部分遗址进行发掘;三峡工程确定兴建后,国家文物局又组织湖北、四川两省文物部门对三峡工程淹没区进行了一次规模较大的文物普查。

??三峡库区地面文物保护工作历年来不断进行。如著名的涪陵白鹤梁枯水题刻,从50年代?80年代末,共进行过3次大的维修保护,使得这一批珍贵的水文资料得以妥善保存;忠县丁房阙和无铭阙,从50年代至今,各进行过2次修缮;石宝寨从1953年以来,每年都要进行保养性维修,同时进行过几次大的维护;白帝城、张飞庙历年也进行了保养和维修;屈原祠、昭君故里从70年代?80年代先后进行过几次修缮。此外,自80年代始还维修大宁河栈道、巴东秋风亭等等。

??建国以来,三峡地区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虽然经过各方面努力,做过一些基础工作,但整个工作还是相当薄弱的。这与三峡地区古代文化在中国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也给目前的淹没区文物保护规划的制订及今后的保护工作增加了难度。特别是对地下文物的研究,掌握的还仅仅是一些点的初步情况,整个三峡地区的古代文化序列尚未建立。三峡地区的原始文化类型和相互关系,巴文化的起源、发展特征及巴楚关系、巴蜀关系,三峡地区乃至整个长江流域古代文化与黄河流域古代文化的关系,从而探讨多元一体的整个中华民族古代文明起源及发展史等等,都是在这一地区亟待解决的重要学术课题。

?四、文物价值评估

??三峡工程淹没区的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是勿庸置疑的,但做出具体评估尚需要全面深入研究,特别是对地下文物,必须经过发掘取得较多资料后,才可完成。因此,这里暂以目前有限的资料和线索,就地下文物、地面文物以及保护工作将产生的社会意义做一较为概括的评估。

??(一)具有重大历史和学术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三峡工程淹没区长江干、支流两岸的一、二级台地上,分布着十分密集的古代文化遗址和墓葬群,是自古以来我们祖先生息繁衍之所在。这些地下遗址埋藏延续时间久远,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发展体系。自石器时代至明清时期,绵延不息。它在整个中国考古学文化4条上是不可缺少的重遥糠节。有的遗址不仅文唬裤堆?较厚,而且包含着几个不同时代的文化遗存;有的遗址里并存着同时代或不同时代的墓群;一个墓地沿袭几个不同时代的情况也较多见。如果失去这些表现具有相对独立文化体系,进行对比研究的典型遗址和重要材料,其历史的和地域的空白将是永远无法弥补和替代的。

??1.旧石器和古生物化石地点的调查和发掘可望对人类起源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解答??建国以来的考古发掘成果表明:早在200万年以前,三峡两岸就生活着我们的原始先民。

1985?1988年对巫山大庙龙骨坡猿人遗址的多次发掘,出土的直立人化石、巨猿牙齿及打制石器,证明三峡地区为人类起源的重要地区。研究结果表明,巫山人化石属于直立人的一个新的亚种。此外,在库区范围内的新生代地层及喀斯特洞穴发现多处哺乳动物化石地点,对全面认识三峡地区的地质发展晚期历史和动物区系的环境演变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

??2.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是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原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峡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除了众所周知的“大溪文化”发现地大溪遗址外,在巫山刘家坝遗址、秭归朝天嘴、柳林溪遗址,发现了早于“大溪文化”而相当于湖北宜都县城背溪文化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距今约有7000年的历史。在此之后的世界闻名的新石器时代“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以及“龙山文化”遗址的文化特征,也与邻近地区的江汉平原、成都平原同时期遗址的文化面貌有较大差异。尤其是宜昌杨家湾遗址中刻划在陶器上的文字符号,更是研究中国文字起源不可多得的重要资料,因此这一地区应是有望获得汉字起源研究突破性进展的重点区域之一。而巫山以西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则更是中国史前研究领域里一片有待开垦且定能获得重大成果的处女地。

??3.夏商周遗址的发掘将揭示灿烂的古代社会文明,破解巴人千古之谜

??80年代,在湖北宜昌中堡岛、秭归朝天嘴、鲢鱼山、路家河、忠县中坝等遗址,发现了相当于中原地区夏商时期的文化遗存。将这些遗址进行系统的发掘研究,对于了解我国的文明发展史,巴人起源以及社会制度的进化演变等,将会提供极其丰富的实物资料和可靠的依据。

??据文献记载,三峡工程淹没区是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巴族的聚居区。因此,这里是唯一可以解开巴人之谜的地区。多年的研究工作表明,众多的春秋战国时期的巴人遗址,将可了解到巴人发展的历史轨迹。而一些遗址的发掘资料表明,这一带同时又是巴、楚交界之处,亦是研究巴、楚两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交流的重要地点。

??4.秦汉至明清的丰富地下文化遗存是三峡人民的生产、生活的真实反映,在我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秦汉以后,中央集权,在湖北、四川广置郡县,浓厚的地方文化特色中,融入了更多的中原文化因素。

??三国时期,川东地区作为蜀汉拒吴的军事要塞,地位十分显要,也是国内外三国研究者们极为关注的地区。而这一时期考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研究三国蜀汉与东汉时期的文化断代分期。

??唐代以后,三峡地区的文化发展已融入整个中华民族古代文化发展的长河中,继续蓬勃发展。明清时期的三峡地下文物以墓葬为主,遍布于长江干、支流两岸的村村寨寨,数量在数千座以上,其随葬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清时代三峡人民的生活状况。

??(二)与雄奇风光相辉映的丰富多彩的地面文物古迹

??长江三峡风光驰名中外,星罗棋布的众多文物古迹已成为其有机的组成部分。历代人们在歌咏长江、赞叹三峡,征服大自然的过程中留下无数创作奇迹。淹没区地面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以自然胜境和历史悠长依托,尤显珍贵和隽永。

??1.古建筑明珠烁目,精彩纷呈

??淹没区现存最早的地面建筑是忠县的无铭阙和丁房阙,在全国不足30处的汉阙中占了2处,特别是其重檐结构的建筑特点,国内汉阙中绝无仅有,代表着三峡地区汉阙的一种独特风格。

??淹没区现存的古代建筑大多是明清两代的,数量众多的古代民居、楼塔亭坊、寺庙桥梁及城门城墙等,一般依山傍势而建,地方特色非常浓郁,是我国民族文化宝库中的宝贵财富。长江明珠石宝寨修建在孤峰突起、四壁如削的玉印山,12层塔式楼阁依山而起,外观如宝塔,直插云霄,红墙、灰瓦、绿树交相辉映,设计造型别具匠心,是建筑艺术上的一朵奇葩。

张飞庙始建于唐代,清同治九年(1870)年毁于长江特大洪水,同年重建。张飞庙周围环境清幽,林木葱郁,占地150亩。山门是独具风格的“斜门歪道”,意寓西望成都,忠于刘汉。主要建筑有结义楼、望云轩、桓侯楼、助风阁、杜鹃亭等。奉节白帝庙始建于唐代以前,西汉末年公孙述据蜀中,闻殿前井中有白龙出,遂自称白帝,改原鱼腹城为白帝城。三国时期刘备伐吴,兵败后退守白帝城,临终时在此托孤于诸葛亮。

??大量清代民居如江北县佘家院坝民居群、巫山大昌镇民居群、秭归新滩民居群等,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目前仍在使用,是研究我国古代建筑发展史和当地建筑文化的重要实物例证。

??长江支流上众多的古代桥梁,型式多样,造型各异,既有多孔石拱桥,又有单孔石拱桥、石梁桥,是研究古代交通史和桥梁史的十分宝贵的历史资料。

??2.石刻和石窟造像是雕刻艺术的杰作

??淹没区石窟造像和石刻以唐宋时期为代表。开凿于盛唐时期的忠县临江岩摩岩造像,具体体现了这一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水平,是三峡地区最早的佛教造像,共有三龛,是唐代多见的一佛二菩萨二弟子。我国佛教造像自北魏由印度传入,到唐代传入四川北部,而四川东部和南部,多为宋代以后的摩崖造像。忠县临江岩的盛唐佛教造像,是迄今为止川东发现最早的造像,已辑入《中国美术全集》。元代末年战争频繁,佛教造像在全国范围内已不多见。而农民起义领袖明玉珍在重庆所建大夏政权时期,在重庆南岸开凿的弹子石大佛是独一无二的元代大佛,十分珍贵,在佛教史上独树一帜。三峡第一峡――瞿塘峡入口处南岸的瞿塘峡石刻,布列于长200m,上下宽13m的陡峭崖壁上,有历代楷、隶、草、篆体阴刻12幅,气势恢宏,字体苍劲。其中南宋乾道七年刻的“皇宋中兴圣德颂碑”宽7.2m、高4.1m、900余字,是宋孝宗为宋高宗歌功颂德碑,尤为珍贵,是研究宋代石刻艺术和书法艺术不可多得的史迹。

??3.三峡特有的水文文物弥足珍贵

??著名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涪陵白鹤梁枯水题刻,有“世界第一古代水文站”之称,同时也是珍贵的石刻艺术品,被誉为“水下碑林”。它位于涪陵城北长江中,是一道长约1600m,宽15m的天然石梁,江水枯落时才浮现水面。上面刻有自唐广德元年?20世纪初共1200年间72个年份的枯水情况,共计163段,雕刻石鱼18条,故这一文物也俗称为“石鱼”。如将这些材料加以整理,可得出1000余年长江上游水位变迁表。类似白鹤梁的长江枯水题刻还有位于云阳城南长江水中的龙脊石,长约200m,宽10m,梁上刻有自北宋元?倘?年(1088)以来题刻170余段。这些水下的题刻,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与艺术的结晶,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忠县汪家院子南宋绍兴二十九年洪水题刻,海拔高程158m,是长江上游有记录的水位最高、年代最早的洪水题刻,也是长江水文研究的重要历史资料。

?五、三峡文物的社会意义

??淹没区文物所蕴存的历史信息是大量的、多方面的,保护和研究这些文物对环境保护、三峡工程建设、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意义至关重要。

??(一)保护文物,建设精神文明

??文物是历史的载体,是研究历史的基础,同时,也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精神。淹没区的文物,在全?乃至世界具有重要地位,同时也为三峡地区的人民所独有,同三峡的山形水势一样已溶进三峡人民以及更广大的民众的血液魂魄之中。保护好三峡文物,可以增强我们民族及这一地区的人民的自尊和自信,增强进取心与凝聚力,对建设精神文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保护文物,促进环境保护和新建设

??文物反映了人与大自然的关系,关于环境、地质、地震、气象、水文等资料都有进一步探取的可能。例如:在一些遗址不同时代的考古学地层中,有大量的泥沙、鱼骨,如果离开了文物遗存,这些泥沙当然毫无意义,正是各不同时期的文物存在于不同的地层里,使我们得以推出距今数千年以前,大禹时代乃至宋代到近代,三峡地区历史上曾遭受长江特大洪水袭击。这一信息的获得,不仅超出了沿江石刻的年代范围,也超出了史书记载的范围,与较后期的沿江石刻一样,具有直观性和真实性,是探讨历史水文变化规律的直接证据。同时,各个地层中与文物共存的大量鱼骨、兽骨及植物孢粉等,是研究三峡地区在各个历史时期气候变迁、动物群演变进化、植被生长等生态环境的实物资料。还有巴东西襄口墓地反映的地震情况,这些都对三峡以至更广范围的环境保护和包括三峡水利工程在内的各种建设有着非常紧迫的作用和意义。

??(三)保护文物,发展旅游经济

??长江三峡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在风光秀丽的自然景色之中,点缀着星罗棋布的各类人文景观,构成了三峡地区驰名世界的旅游观光胜景。充分保护利用三峡文物资源,通过地面文物的搬迁复原,重现三峡历史风采,结合地下出土文物的展示宣传,提高三峡文物知名度,辅以三峡新的自然景观开发三峡旅游业(如三国旅游线的开通,三峡水库大坝的开放等),以文物促旅游,以旅游带动三峡地区的工业、农副业和第三产业的启动,进而带动整个三峡地区经济的起飞,将是一条切实可行并且见效迅速的路子。

?六、文物保护初步规划

??(一)工作方案

??1.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继续调查和收集文物及有关资料,并在文物保护工作的全过程中,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文物档案,包括图纸、照片、文字说明、统计表和必要的录像资料、模型等,形成科学的现代化的资料管理体系。在文物保护过程中,还要逐步建设文物资料的保存、整理研究及陈列的场所和系统。

??2.根据已掌握资料,选择重点保护、发掘项目。确定地下文物试掘点进行试掘。进一步掌握三峡地区地下文物种类、文化内涵、文化性质及数量;确定地面文物搬迁保护试点,为今后的保护搬迁积累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各保护专题和可行性方案论证,充实本规划大纲,完成淹没区文物保护规划。

??3.地下文物保护项目概述

??(1)考古勘探:三峡地区古遗址、古墓葬分布范围广、面积大,而这些地下埋藏大部分仅做过地面调查,只有极小部分进行过试掘。并且由于长江历年洪水泛滥,在两岸台地上留下较厚的泥沙淤积层,使得相当一部分遗址及墓葬的情况不被了解。因此,要做好淹没区地下文物的考古发掘及研究,必须采用包括遥感、物探在内的现代化手段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以便进一步掌握地下文物的各种详细情况,为以后的考古发掘奠定基础。

??(2)考古发掘:考古发掘是地下文物保护及研究的重要手段。考虑到工期、经费及技术力量等原因,拟选择占总面积约10%左右的遗址,30%左右的墓葬进行重点发掘保护。遗址分四种情况:第一种,重要的古文化遗址,进行大面积揭露;第二种,比较重要的古文化遗址,进行局部发掘;第三种,一般性古文化遗址,适当进行小面积发掘;第四种,对于一些情况比较清楚或保存较差的遗址不列入考古发掘计划。

??(3)整理出版:对遗址和墓葬的出土文物进行修复、统计、测试、整理及研究,及时发表发掘简报,对重点的考古资料编写出版专题发掘报告。

??(4)保管及展示:对出土文物进行收藏、登记、入库等保护工作,并建立适当陈列展示系统对文物进行陈列展览,以达到充分发挥文物综合效益的目的。拟在库区建立15?20个

博物馆,其中在万县市建立一个省级“三峡历史博物馆”。

??4.地面文物保护工作项目概述

??淹没区地面文物的搬迁保护,应视其不同类别和所处的特定地理环境,纳入淹没区移民搬迁的整体规划中。在新城选址、城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中,充分考虑文物搬迁的环境风貌及自然风貌,地面文物的保护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就地保护。地面文物一旦离开了它所处的历史地理位置和环境,其文物价值便会大大降低。因此,凡是具备保护条件的,应尽量采取措施就地保护。如白鹤梁枯水题刻、龙脊石枯水题刻、重庆弹子石大佛、涪陵市涪州城墙、忠县石宝寨、万县钟楼、奉节耀奎塔、白帝城等,可采取围堰筑堤,或加固山体等方法就地保护。

??第二类,搬迁保护。地面文物的搬迁保护是再现三峡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的必要手段,应与库区新城的搬迁相结合,在新城内或周围的相应环境中统筹安排。这一类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整体搬迁。凡是整体结构比较完整的古代建筑如寺庙、塔楼、桥梁、民居等,应搬迁复建到相应的地理环境,如张飞庙、屈原祠、秋风亭、大昌民居群等;二是部分搬迁。一些整体结构不完整而部分构件特别精美的建筑采用局部搬迁保护,如云阳县城墙、石柱县禹王宫、秭归县胡家大屋、兴山县吴宜堂老屋等;三是凿石搬迁。三峡两岸大量的石刻、题记、石窟造像等可考虑将其切割下来陈列展览或易地保护,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类,取齐资料。对各类文物中一些不可能进行搬迁的文物点,如古栈道、纤道等,采取照像、绘图、记录、拓片、复原模型等手段,取齐资料,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原始依据。??(二)组织形式

??根据钱正英同志在三峡工程移民规划工作大纲审查会议上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及《长江三峡工程初步设计阶段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关于“文物古迹由长委会委托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业务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评价、提出保护、迁建和发掘方案”的意见,三峡文物保护的组织工作为:

??1.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湖北、四川省、重庆市文物部门组成三峡工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并常设办公室,负责三峡淹没区文物保护工作。

??2.由国家文物局在湖北、四川库区各设一三峡文物保护工作站,在重庆市建联络站,负责文物保护及发掘工作的具体实施。

??3.由于三峡文物保护工作时间长、工作量大,仅仅靠湖北、四川两省力量是不够的,必须统一组织全国文物考古力量,协调行动,同时,尽可能组织多学科的合作,争取国外各方面的援助。

??(三)工作初步规划实施概要

??1.1993?1994年,主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配合坝区施工,立即着手进行大坝施工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着重做好中堡岛、三斗坪、白庙子、杨家湾、茅坪等处重要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同时对库区内的重要遗址及墓葬进行勘探和小规模发掘工作。

??(2)对淹没区及库区的地面、地下文物进行调查工作。着手制定重要的地面文物如张飞庙、石宝寨、白鹤梁、龙脊石等工程的设计方案。

??(3)筹建三峡文物保护工作站、筹建三峡文物资料信息库及保管系统,编辑出版《三峡文物地图集》,同时培训有关人才,为下一步工作的大规模开展打好基础。

??(4)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三峡文物保护课题论证,着手制定《三峡工程文物保护规划》。

??2.1995?2000年,根据三峡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完成约70%的工作量,重点完成155m 高程下的文物保护工作。

??(1)全面展开三峡文物保护工作中需重点进行的地面文物保护工作,完成工作规划、方

案设计、项目论证并使工程实施。

??(2)完成地下文物的调查及前期勘探工作,搞清重点遗址及墓葬的性质及文化面貌。对一些典型的、有代表性的遗址和墓葬进行大规模的发掘。

??(3)建立三峡淹没区文物资料信息库及保管系统,形成现代化的资料管理体系;建立三峡文物的保管及展示系统。

??(4)根据文物保护及考古发掘工作所获得的资料,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出版5?10部科学研究报告,力争在考古学研究领域获重大突破性进展。

??(5)建立一支三峡文物保护研究队伍,使三峡文物的保护、研究工作在多学科参与的基础上获得较多的生长点。

??3.2001?2005年,根据三峡工程建设的完成情况,按计划完成三峡淹没区文物保护工作。

??(1)在深入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为配合三峡工程建设而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重点进行考古资料的整理、记录及报告编写等科学研究工作。

??(2)完成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编辑出版科学研究报告,为发挥文物作用做好基础工作。

??(3)完善三峡文物资料信息库,完善三峡文物的保管及展示系统,建立15?20个博物馆,并建立一个省级的“三峡历史博物馆”。

??(4)充分发挥文物优势,开发三峡文物的旅游观光效益。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三峡文物的旅游观光系统。

??七、经费框算

??(一)地下文物保护经费

??1.调查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发的(90)文物字第248号文件规定,500?1000元/km2计,库区文物调查费80万元;

??2.考古勘探费:三峡地区大部分地区不能使用探铲,考古勘探需用遥感、物探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按总面积1元/m2计,共需勘探费约3000万元。

??3.考古发掘费:三峡淹没区地下文物包括遗址、窑址、墓葬和其它类。其中各类遗址面积2334.435万m2,按情况选择其中10%的数量进行发掘,面积为233.4435万m2,按200元/m2计,共需4.6亿万元;墓葬总面积864.675万m2,选择其中30%进行发掘,面积为259.4025万m2,按200/m2元计,需约5.2亿元。

??总额为:10.1亿元。

??(二)地面文物保护经费

??涪陵白鹤梁、忠县石宝寨、云阳龙脊石重点文物的保护经费预算耗资较大,粗略估算为2亿元。其他文物搬迁保护费5亿元(含石刻搬迁),部分搬迁经费3000万元,就地保护经费3000万元,收集资料费1000万元。

??总额约为7.7亿元。

??(三)保护展示系统经费

??拟在三峡地区建15?20个博物馆,作为整理、研究、展示三峡出土文物的场所,以每个博物馆1000万元计,\额危浚?5?2亿元。

??以上总计约19.8亿元。

??(四)拨款方式

??(1)根据工程进度及安排、采取分期拨款方式;

??(2)1993年内先期拨付调查及规划费等前期工作经费;

??(3)2000年以前逐年拨付总经费的50%?70%,以保证文物保护工作超前进行;

??(4)2005年以前文物保护经费应全部到位,以保证三峡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完成。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北京端门保护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09〕27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方案中除彩画修缮以外的其他修缮项目。

二、方案尚需做如下完善:

(一)修缮工程应以最大限度保留历史信息、维护文物本体真实性为原则和前提,应控制修缮的规模和范围,尽量避免扰动各建筑大木结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保留原有结构、构件、彩画、做法等。

(二)完善现状及建筑残损病因的分析,进一步明确残损及病害的位置、程度、范围,分析出现各类病害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修缮措施。

(三)修缮过程应尽可能使用传统材料、传统做法,慎用防腐、防虫、防水等各类保护试剂及环氧树脂材料等修补材料,以免对文物本体带来负面影响。

(四)补充各建筑屋面琉璃瓦件、地面铺砖(石)、礓磋坡道等的残损程度及更换范围的详细说明,对于仍可继续使用的构件应采取适当措施延续其使用寿命,不可盲目更换。

(五)补充端门城楼西北角部详细勘察说明,明确二层角梁出现明显沉降的原因,以及屋面揭露的范围和必要性说明,制订更具针对性的修缮措施,并在修缮过程中根据进一步勘查的结果进行完善。

(六)对端门城台地面进行揭墁维修时,应对补配的新砖做防渗处理,完善城台地面排水设计,解决城台表面渗雨问题。

(七)明确端门城台马道以上“蹬楼台阶”现存形制是否为原形制。

(八)端门马道及城台护栏改造不宜使用不锈钢材质,栏杆式样和色彩应简练、朴素,其材质和形制应与主体建筑的风貌相协调。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你局核准并监督实施。请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四、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施工过程的档案记录工作,详细记录修缮措施、施工环节、更换构件数量和位置及修缮前后对照情况。

五、彩画应尽可能做现状保留,如需进行修缮、保护或者重绘,应组织有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详细设计方案后另行报批。

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以下对象:纪念建筑、古建筑(含近代典型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

第三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缮工程,应严格遵守“不改

变原状”的原则。“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系指不改变始建或历代重修、重建的原状。修缮时应按照建筑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质地、风格手法及文献或碑刻、题铭的记载,鉴别现存建筑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时的历史遗构,拟定按照现存法式特征、构造特点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性措施;或按照现存的历代遗存,复原到一定历史时期的法式特征、风格手法、构造特点和材料质地等,进行修缮。

第四条: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的修缮,依工程性质,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

(二)抢险加固工程;

(三)重点修缮;

(四)局部复原工程;

(五)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保养维护工程,系指不改变文物的现存结构、材料质地、外貌、装饰、色彩等的情况下所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护,如屋顶除草勾抹;局部揭瓦补漏;梁柱、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庭院整顿清理、室内外排水疏导等小型工程。此类工程应由管理或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作为经常性工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抢险加固工程,系指建筑物、石窟岩壁以及壁画、造像、石刻等发生危及文物安全的险情时所进行的抢救性措施,诸如支顶、牵拉、堵挡、加固等抢救性措施。此类工程须在技术检查的基础上制定抢险加固方案,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报时,须补报备案。

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系指对文物进行较大规模的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此类工程必须事先做好勘查测绘、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科学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必须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并提出《修缮、复原工程申请书》报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得进行施工。

保护性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的安全设施。诸如排水防洪的堤坝、防水房、亭、新加窟檐等。凡此类构筑物或建筑物,须与文物及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可喧宾夺主。对于文物本身和其周围的历史残迹,必须严加保护,不可因附加安全措施而遭受损坏。附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方案,报请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修缮工程的审批程序,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修缮工程的性质或规模,分别办理。

属于经常性保养维护的,按文物级别报相应的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抢险加固工程,分别报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属于重点修缮、复原工程,应报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凡需要报批的,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施工。

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工程,一般由地方文物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由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责成所在文物主管机构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由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防止因技术水平低下而造成工程事故和经济损失。

第六条: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审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工程的审核资格,作如下规

定:

(一)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设计与施工技术水平的审查,先由承担设计或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相应审批权限的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文物修缮工程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审议后,提交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并发给设计与施工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分为县、省、国家三级,并根据设计与施工水平,每三年复审一次,依复审结果,或升级或降级。审查过程中,同时也对设计或施工主持人进行技术考核,亦按类发给设计证书。

(二)不具备上项规定的“资格”而承担设计或施工任务时,中央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所承担的工作,举荐具备资格的部门或技术人员承担。因违章施工,改变文物原状,延误施工造成的损失,视损失程度,应由违章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三)重点修缮工程或特殊需要时,其设计文件的审核或进行工程验收,在部门负责人、文物主管单位领导主持下,必须配备具有一定设计、施工实际经验的工程师以上的人员,必要时,须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议。为了维护审核、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各方面人员须签字负责。

第七条:申报修缮工程时,依工程性质或规模分别提出下列内容的设计文件。

重点修缮、局部复原工程应提出:

(一)方案设计

1.现状实测图和修缮设计方案图;

2.现状勘查报告;

3.修缮概要说明书;

4.概算总表。

(二)技术设计

1.技术设计图和施工详图;

2.技术设计和施工说明书;

3.设计预算;

4.现状照片;

5.必要时应提出材料试验报告书;

6.如果是石窟修缮加固工程,还应提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必要时,亦应提出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

7.凡属结构、基础与地基技术设计,均应参考国颁、部颁或地方政府颁发的现行技术规范进行。

(三)重点修缮工程属于现状维修性的,可以一次性设计。应提出下列设计文件:

1.现状实测图、技术设计图和施工图;

2.勘查研究报告,必要时须提出材料试验报告;

3.技术设计说明书;

4.设计预算;

5.残破现状及建筑特征的照片。

第八条:各类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施工。遇到需要变更设计、补充设计等问题时,应提请原设计部门审意后,并报原审批部门审定。

(二)施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资料和文物,或者发生施工偏差时,应切实做好记录、拍照、

实测或拓印。妥为保管,并向相应的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中应注意防火。木活加工场地不应设在木构建筑比较集中的寺院和建筑群区域内,泥水活应避开雕刻及其它艺术品,以保证文物的安全。

(四)重要工程项目告一段落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规定,及时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时逐级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整个工程竣工时,应认真做好验收和总结,必要时,还应提出竣工图和验收报告,按保护单位级别上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宗教、园林、部队、民政等部门,对所管理使用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附属文物和建筑及其环境风貌,负有保养、维修的责任,维修时亦须严格遵循本“办法”,不得擅自动工。

(一)由非文物部门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养、修缮经费和建筑材料,由使用部门自行解决。

(二)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保养、修缮经费及建筑材料,由所在县(市)列入地方预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工程的大小,酌情给予补助。

确定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其经费、建筑材料,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不得移作它用。

对于需要拆除的,应根据文物的特征,在拆前和拆除过程中做好详细测绘、文字记录、拍照。其中的艺术品、碑碣、匾额、建筑构件等,须交博物馆或文物保管机构保存;其它木、砖、瓦、石等材料,由文物保管机构备作文物修缮之用。如需要在新址重建时,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石窟寺、碑碣、石阙、经幢、雕塑、金属构造物或铸造物,需要添建保护性设施,或者对上述文物原有的保护性建筑物进行保养维修和重点修缮时,亦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本地区内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安全和使用情况,并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单位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使用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及本“办法”的规定。如果使用部门违反规定时,文物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可以报请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经济制裁或停止其使用权。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现状实测图、竣工图,均按下列规定绘制:

(一)建筑群总图——位置图1/5000比尺;总平面、总立面、总剖面图1/200—1/500比尺。总图中应标明建筑群内的古树、碑碣及其它附属文物的相对位置。

(二)建筑群中的主体建筑——各层平面、各立面、各断面图,均用1/50—1/100比尺;斗拱、门窗、匾额及其它体量较小的构件大样图,用1/20、1/5或1/10比尺。

(三)上述各类图样,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必要的尺寸。

(四)本“办法”所规定的方案设计及技术设计图,除有特殊要求外,可按照各建筑工程设计部门的标准和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照片资料,包括建筑各种角度的全景和单位建筑的全景、各面外观及内部结构、构件细部等。如果遇有价值较高的附属文物或建筑装饰和碑碣、题铭等的照

片资料,亦应随设计文件上报。

凡属随报的照片资料,应不小于10×10厘米。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需要,由文化部文物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我部一九六三年发布的《革命纪念建筑、历史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最新整理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考点: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了水 下文物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 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受保护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将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将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 规定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

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 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存文 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3.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 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遗存于中国内水、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

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文物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及措施

第一部分维修工程方案 第一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编制说明 一、“XX乡文物建筑抢险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XX市文物保护管理所; 招标代理机构:XX省XX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编号:xx;招标编号:XX1。 二、设计单位:XX省文物建筑设计研究院。 三、国家有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文物保护法以及省、市对于建筑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四、我公司技术管理水平和机械设备装备能力。 五、我公司对文物保护、工程维修的丰富经验 六、我公司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文件、OHSMS18000职业健康体系标准文件、EMS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文件。 第二节主要承包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工程主要承包范围: XX乡文物建筑抢险工程;乡地桥A区21户,地桥B区24户,天桥C区23户,天桥D区9户临街房屋受损的建筑物进行维修加固、恢复。

第三节编制内容 一、本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是根据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所规定的工程范围进行编制的,对此我司也能充分保证做到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本工程的抢险维修保护工程。 二、在接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后,公司多次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和图纸进行仔细认真的研究,反复阅看,根据我司多年类似建筑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组织了各个专题会对该工程的特点、重点、难点进行反复研究和方案论证比较,其目的是使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详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我公司通过认真研究施工招标文件和图纸后,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包括文物保护措施); 2、劳动力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计划; 3、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4、确保安全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5、确保文明施工的组织措施; 6、确保工期的技术措施; 7、施工总进度计划; 8、施工总平面布置; 9、施工保证措施; 10、冬、雨季施工措施; 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的措施; 12、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对各专业承包商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与业主、设计、监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配合协作等工程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方案设计论证和方案研究和招标,这将是本施工组织设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 一、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 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水下文物的保护范围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 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1)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 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2)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3)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以上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文物保护法》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 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四、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十章文明施工、文物保护及保证措 施 一、文明施工目标 确保创市级文明工地。 二、文明施工措施 1、文明施工规划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文明施工列为主要内容之一,制定出以“安全、卫生、环境、爱民”为主要内容的文明施工措施。 (2)工程建设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切实做到“两通三无五必须”,即施工现场人行道畅通、施工工地沿线单位和居民出入通道畅通,施工中无管线事故、施工中无重大伤亡事故和留有质量隐患、施工现场周围道路平整无积水,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与必须严格分隔、施工现场必须挂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佩卡上岗、工地现场施工材料必须对放整齐合理、必须开展以创建文明工地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工作。 (3)施工中严格按照业主和公司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各道工序,工人操作要求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无淤泥积水,施工道路平整畅通,实现文明施工。 (4)项目经理部、施工队设文明施工负责人,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组织班组开展“创文明

班组竞赛”活动,经常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对文明施工的批评意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搞好文明施工。 2、施工现场 (1)实施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制度。各类临时施工设施、施工便道、加工场、堆物场和办公生活设施均按业主和集团公司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平面布置图实施;如因现场情况变化,必须调整平面布置,画出总平面布置调整图报上级部门审批,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总平面布置或搭建其它设施。 (2)施工现场进出口设立两座彩门,场地内设大型宣传效果图。 (3)现场材料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图制定的区域分类堆放有序,工具存库整齐;机具设备定机定人保养,保持运行整洁,机容正常;垃圾定点存放,定时外运。不得侵占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4)按照文明施工标准在施工现场驻地门旁设置醒目、整洁的施工标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姓名。此外还设立“五牌一图”。即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概况牌、文明施工牌、项目组织机构牌、工会组织机构牌、安全生产牌。做到标准一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土方施工管理,防止泥浆污染场地。同时,落实“防汛”和“雨季防涝”措施,配备“两防”器材和值班人员,做好“两防”工作。

修缮工程拆除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修缮工程拆除、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6月8日

1.工程概况 1.1简况 1.2施工原则 1)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文物修缮原则,以及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原则,尽可能使用原材料、原工艺、原做法、尽量保留原有构件;损坏构件经过修补仍能使用的,不应更换。确保各单体建筑及相关文化遗存修缮前后风格的一致型,保护文物本体价值。 2)对于原结构存在的或历史上干预形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增添少量构件,改善受力状态。 3)对于近代改变原状的做法和工程上的不当做法,要在本次维修中予以纠正,恢复原貌。 4)以文物建筑原状修整和重点修复为主,同时考虑院落整治和周边环境整治。 1.3工程范围: 以上建筑范围内的,主要修缮项目为台明地面、墙体、大木构架、木装修、椽望、瓦顶、彩画、油饰、吊顶等工作内容。 1.4现存和院落需拆除清理工作内容。 (1)土方:地面土方。 (2)渣土:建筑垃圾:各院落周边、建筑物四周。 (3)原居民搭建厨房、储藏室等附属建筑物。

(4)单体建筑内新砌砖墙、修补砖墙。 (5)屋面含红瓦顶、合瓦顶、苇箔、泥背、灰背、椽子、望砖(板)。(6)大木构架。 2.拆除工程方案 拆除工程是本次修缮工程的第一步,而文物建筑修缮中的拆除前应做的准备: 各专业工长必须做好详细的交底工作,包括安全技术交底、脚手架支搭方案等;组织有关人员统一部署、监督、检查拆除工作;对瓦面已进行测量、瓦件、脊件的缺损统计,并计算出添补量;对特殊部位及尺寸已进行记录、拍照,以做为恢复的依据;对拆除时的构件码放、渣土堆放场地及运输路线已确定;拆除前除书面交底外还要进行口头交底并做好对文物保护意识的现场教育。 2.1拆除部位 项目部在接到图纸后,由项目工程师牵头组织质检员及班组长熟悉图纸,了解拆除部位,并在现场在需拆除部位做出明显标志,并报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代表复核做好原状记录、勘测、影像资料的收集。 2.2拆除人员根据拆除工程量,我项目部决定安排12人专门负责拆除,并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2.3拆除顺序:脊件→花边瓦当→盖瓦、底瓦→泥灰背→望板→椽子 1)脊件拆除: 首先要进行现状记录、详细记录屋脊的工程做法,构件尺寸、数

01 附件1文物保护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20131219

附件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计算工程建设其他费应符合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件要求。 一、固定资产其他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规定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计算济南市历城区100亩地的青苗补偿费如下: 济南市历城区100亩地青苗补偿费=100亩*900元/亩=90000元。 (三)研究试验费。 1. 按照研究试验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 研究试验费是指为项目提供和验证设计参数、数据、资料等所进行的必要的试验费用以及设计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费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门研究试验所需人工费、材料费、试验设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终审稿)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试行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一总则 二专业人员 三资质标准 四资质申请与审批 五监督管理 六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勘察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工程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及规划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保护规划等六类。 二、专业人员 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从业范围证书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专业人员。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实行责任设计师负责制。责任设计师在主持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中,应当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对文件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三)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 2014年8月5日

1 工程概况 (1) 2 编制目的及依据: (1) 2.1编制目的 (1) 2.2文物保护依据 (1) 3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 4 文物保护措施 (4) 5 应急预案 (5) 5.1 适用范围 (5) 5.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5) 5.3 重点部位 (6) 5.4 应急措施 (6) 5.5 预防措施 (6) 6 国家级文物保护主要有几条: (7) 7 文物保护奖罚制度。 (8)

1 工程概况 拟建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北部,银川市区东侧,地理坐标东经106°29'-106°35',北纬38°18'-38°25'。行政区划隶属银川市、路线大部分紧邻宁蒙省界。该项目起终点处均有路况良好的等级路通达,较为便利。隧道线型与长城走向承45°斜交,隧道顶部距长城基础约18到25米。项目包含主干路两条,辅路两条,共四条。隧道桩号里程均为K131+586—K131+776,全长190米,两端明洞各5米,暗挖段180米。K131+586—采用0.9%、2.73%的坡度。 2 编制目的及依据: 2.1编制目的 本工程主要涉及对长城文物的保护。为加强项目部施工人员的长城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长城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2.2文物保护依据 ①根据国家及有关地方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②《关于省道203 线高仁至横城公路(省道103 至红二矿段)穿越明长城文物保护方案的批复》(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4〕75 号)的规定。 ③《关于省道203 线高仁至横城公路穿越明长城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宁文物发〔2014〕5 号)的规定。

施工项目文物保护措施

文物保护措施 一、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设置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长为组长,由安全质量部主管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对施工期间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管理,调查处理施工期间的文物破坏事故。各施工队也要成立相应的文物保护组织,并设置兼职文物保护监督员。监督员必须热爱本工作,具有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由责任心强、讲原则、能吃苦、讲奉献的先进工程师或职工担任。 二、文物保护职责 1、在参加设计交底时详细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施工图中列入的文物保护工程内容,掌握设计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措施及要求。 2、主要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落实。施工前,要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报安质部批准。 3、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安质部批准。 4、经常进行施工现场巡视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三、文物保护措施及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铁道部及湖北省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本标段施工中要特别加强文物工作。 (1)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律,增

强文物保护意识,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明白文物对祖国悠久历史、灿烂文明的意义和历史文物的不可再生性。让所有施工人员懂得文物和地质遗迹属国家所有,是珍贵的国家财产,必须倍加珍惜,悉心呵护。 (2)施工前熟悉本工程《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与当地文物部门联系,了解当地的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标准,取得当地部门的支持;了解当地文物古迹、地质遗迹的分布范围,在其附近施工时加强观察,谨慎作业。 (3)在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 (4)若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要在施工现场作出明显的标志说明,并根据文物的性质、上级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或地质遗迹,立即停止施工,并保护现场,防止其被移动或损坏,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私自挖掘、移动和处置,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严格按上级单位的意见处理、继续施工。 (6)在文物附近施工时,减少或避免重型机械施工,施工道路绕避通过,对文物进行隔离并设立明显标志。 (7)在下达技术交底时,我们将文物保护内容列入,让每一个现场施工的工人都明白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 (8)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各项目经理部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申报文件的深度,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编制。 1.3根据文物保护工程专业特征,将保护工程分为建筑类、遗址类、石窟寺及石刻类、安全防护类等工程。 1.4文物保护工程涉及本规定不能涵盖的专业内容时,编制深度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原则和基本形式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 1.5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一般分为现状勘察及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大型和重要工程增加用于立项申请的概念性方案设计,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简单工程在完成现状勘察文件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6文物保护工程中涉及锚固、灌浆、防风化、防渗排水、防洪、油饰彩画、壁画塑像等专项设计时,应符合第七章的相关提示与要求。 第二章一般要求 2.1 勘察 2.1.1 现状勘察的目的是探查和评估文物保存状态、破坏因素、破坏程度和产生原因,为工程设计提供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参数。 2.1.2 勘察主要包括:对文物的形制与结构、环境影响、保存状态以及具体的损伤、病害进行的测绘、探查、检测、调查研究并提出勘察结论等内容。 a 测绘,测量并记录文物现存状态、结构、病害及分布区的地形、地貌。 b 探查,查明文物损伤及病害的类型、程度及原因。 c 检测,对病害成因和文物的安全性进行测试检查,包括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检测、建筑材料分析试验、环境检测等;检测要符合相关专业的现行国家标准。

第一章-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措施

第一章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措施 一、文明施工组织机构 文明施工目标:实现规范化管理,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施工材料堆放整齐,生活设施清洁文明,开展以创建文明工地为内容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实现海南省“安全文明工地"。 在施工中,我单位将严格按照“集中施工、快速施工、文明施工"的十二字方针,把文明施工作为施工中的一个重点,以建立安全标准化工地为文明施工目标,总结我单位在其它工程施工中取得的经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做到优质施工,文明施工。 健全机制,明确责任:项目经理作为文明施工的组织者,对现场文明施工负全权责任。现场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由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部负责,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检查。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组成文明施工监督小组,按照文明施工细则每周检查,并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加强全体职工职业道德的教育,制定文明施工准则。在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管理和劳动竞赛中切实体现文明施工要求,发挥文明施工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按操作规程作业;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机械停放井然有序,原材料堆码整齐,各标志、标牌齐全规范;施工便道经常洒水,防止尘土飞

扬;各工点严格执行工完场清制度,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2、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施工制度 通过职工教育培训,使全员均能熟练掌握相关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挂牌上岗。对于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上岗.施工现场设立工程简介、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质量宣传板,标明工程项目名称、范围、开竣工期限、工地负责人,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施工内业资料齐全、数据可靠,办公室内按要求布置各类图表,及时反映现场状况及工程进度状况。 4、改善作业条件,保障职工健康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驻地的整洁与卫生,为职工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工和工人的健康.做好施工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配备医务人员建立工地卫生所,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急救药物。高温炎热季节施工时,采取一定的防暑降温措施。 5、深入调查,加强地下既有管线保护 施工前主动调查了解,详细掌握施工范围内地下既有管线布局和数量,并与有关 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光缆、电缆等的保持和处理工作,在经过或邻近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更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须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污染或损坏工程设施和各类管线。

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措施方案

第十二章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措施 一、文明施工组织机构 文明施工目标:实现规化管理,创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施工材料堆放整齐,生活设施清洁文明,开展以创建文明工地为容的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实现省“安全文明工地”。 在施工中,我单位将严格按照“集中施工、快速施工、文明施工”的十二字方针,把文明施工作为施工中的一个重点,以建立安全标准化工地为文明施工目标,总结我单位在其它工程施工中取得的经验,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做到优质施工,文明施工。 健全机制,明确责任:项目经理作为文明施工的组织者,对现场文明施工负全权责任。现场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由项目经理部施工技术部负责,安全质量部负责监督检查。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组成文明施工监督小组,按照文明施工细则每周检查,并在生产调度会上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 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加强全体职工职业道德的教育,制定文明施工准则。在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管理和劳动竞赛中切实体现文明施工要求,发挥文明施工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严格按照技术规施工,按操作规程作业;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机械停放井然有序,原材料堆码整齐,各标志、标牌齐全规;施工便道经常洒水,防止尘土飞扬;各工点严格执行工完场清制度,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2、实行持证上岗、挂牌施工制度 通过职工教育培训,使全员均能熟练掌握相关的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挂牌上岗。对于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人员,坚决不予上岗。施工现场设立工程简介、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质量宣传板,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围、开竣工期限、工地负责人,设立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3、施工业资料齐全、数据可靠,办公室按要求布置各类图表,及时反映现场状况及工程进度状况。 4、改善作业条件,保障职工健康 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驻地的整洁与卫生,为职工提供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工和工人的健康。做好施工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配备医务人员建立工地卫生所,并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急救药物。高温炎热季节施工时,采取一定的防暑降温措施。 5、深入调查,加强地下既有管线保护 施工前主动调查了解,详细掌握施工围地下既有管线布局和数量,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光缆、电缆等的保持和处理工作,在经过或邻近水利工程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时,更要明确施工操作程序,采取必须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堵塞、污染或损坏工程设施和各类管线。 5、做好已原有道路的保护工作 在施工中对已原有道路和原有设施都进行妥善保护,不损坏原有设施。在运输中采取运输路线,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的道路或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 6、不扰民及妥善处理地方关系 合同段起讫点和固定工点设工程公告,施工便道干线和引入线设置明显规的交通引导标志;爆破作业等特殊作业区,设安全防护员和安全防护标志;施工期间,经常对施工机械车辆通行的道路进行维修,确保道路晴雨畅通;加大工程建设意义的宣传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

附件1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单位名单(共26家)1.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 (以上限勘察、测绘) 2.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3.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 4.国文科保(北京)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石窟寺和石 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6.北京华清安地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 制 7.北京国文琰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 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北京国文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 9.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0.山西省考古研究所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11.山西省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古建筑维修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石窟寺和石刻保护、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12.云冈石窟研究院 业务范围:石窟寺和石刻保护 13.内蒙古博物院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壁画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 14.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中心 业务范围:古文化遗址保护、古墓葬保护、文物保护规划编制15 .内蒙古启原文物古建筑修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古建筑维修保护 16.江苏天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期文物等保护措施

施工期文物保护措施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万科·双月湾一期 建设单位:惠州市利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市邦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深圳市筑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深圳市工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万科双月湾花园工程由惠州市利万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双月湾旅游度假区,项目占地面积近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该工程场地狭长,南北向长约2500m~2700m,东西向长约260m~360m,西面濒临平海湾,东面有内海湾;现阶段施工为一期工程,工程总占地面积近18万平米,总建筑面积近24万平米,位于场地中部,由酒店行政楼、样板房、40栋2层别墅、11栋5层洋房、2栋18层公寓和6栋23~28层高层住宅组成。 场地占地面积大,场地及周边无文物建筑,场地内有少量的当地村民临时建筑物,不具有文物保护价值。但场地内多坟地,为当地居民墓葬聚集区域。 二、现场施工注意事项 1、工程开工前,主动与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施工区文物分布情况,积极的采取文物保护措施。 2、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和建设单位对文物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文件。

进场后,由施工技术部门主动与肩负起文物保护的责任,施工时注意,全过程监控,使施工过程的文物保护处于受控状态。 3、对已落实为文物保护区的工地,施工时严禁大型机械施工,均采用人工配合小型机械施工的方法,以防文物受到破坏。 4、现场场地平整及土方开挖必须在当地居民将场地内墓葬迁走之后方能进行,未能及时迁移的由业主出面解决后方能进行施工。 5、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防止文物被损坏或流散。施工队伍应立即通知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尽快通知业主和当地有关文物管理部门,对文物进行保护。 三、文物保护措施 1、加强教育、提高安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3、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文物,如古墓、钱币、化石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或其它有价值的地下构造物,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立刻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尽快向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 4、一旦发现文物,应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工程师、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概述 文物保护规划的编制 一、文物保护规划的几个认识 1、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首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总体保护规划纲要。 2、规划和方案 从汉语意思上几乎是没有区分的。实际上来讲,规划是全面的,整体的,全局的,粗略的,而方案是个体的,局部的,部分的,详细的。方案是规划的有益补充,作用与详规划类似。 3、保护规划类型 保护规划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因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如果依照保护对象来划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历史文化遗产实体和非实体的保护规划;(2)生态环境和附属物的治理的相关规划;(3)两者都有 如果按规划目的,可以分为文物保护型为主和旅游开发型为主两类。 4、文物保护规划成果形式 (1)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

容提出的规划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划、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2)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规划文本一致。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3)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4)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二、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编制步骤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定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文物保护规划编制的一般过程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示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才能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探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2007-10-28]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文物保护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团 项目经理部 2014年8月5日

1 工程概况 (2) 2 编制目的及依据: (2) 2.1编制目的 (2) 2.2文物保护依据 (2) 3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2) 4 文物保护措施 (4) 5 应急预案 (6) 5.1 适用围 (6) 5.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6) 5.3 重点部位 (7) 5.4 应急措施 (7) 5.5 预防措施 (7) 6 国家级文物保护主要有几条: (8) 7 文物保护奖罚制度。 (9)

1 工程概况 拟建项目位于回族自治区的北部,市区东侧,地理坐标东经106°29'-106°35',北纬38°18'-38°25'。行政区划隶属市、路线大部分紧邻宁蒙省界。该项目起终点处均有路况良好的等级路通达,较为便利。隧道线型与长城走向承45°斜交,隧道顶部距长城基础约18到25米。项目包含主干路两条,辅路两条,共四条。隧道桩号里程均为K131+586—K131+776,全长190米,两端明洞各5米,暗挖段180米。K131+586—采用0.9%、2.73%的坡度。 2 编制目的及依据: 2.1编制目的 本工程主要涉及对长城文物的保护。为加强项目部施工人员的长城文物保护责任感,树立长城文物保护观念,提高全员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地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加强施工中的文物保护,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文物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2.2文物保护依据 ①根据国家及有关地方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②《关于省道203 线高仁至横城公路(省道103 至红二矿段)穿越明长城文物保护方案的批复》(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14〕75 号)的规定。 ③《关于省道203 线高仁至横城公路穿越明长城的意见》(回族自治区文物局宁文物发〔2014〕5 号)的规定。 3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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