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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实施方案

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一体化的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其首先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在众多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被采用。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点

(一)渊源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

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

(二)特点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发包模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点:

1、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中,业主不仅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还与设计单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与甲供货物的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中,业主的合同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由总承包商一方全部承揽。因此,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法律关系简单,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具体,总承包商必须对最后交付的建设工程承担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

2、工程的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各个环节统筹优化。

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缺乏对设计和施工内在联系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完全忽视设计与施工的有机联系并将其截然割裂开来,将设计、施工进行平行发包,客观上造成设计者站在单纯设计的角度上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整个项目的立场上全面考虑问题,往往因设计不考虑工期和造价,且设计与采购、施工完全脱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采购和施工的返工,导致延误工期、提高造价,从而使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无法实现。而在EPC模式下,由总承包商承揽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在确保工程整体目标实现的同时,把优化设计、合理采购及文

明施工有机地结合起来。EPC模式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实现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深度交叉和内部协调,从而实现整个工程的系统统筹和整合优化,而且由于总承包商能够将采购纳入设计程序,并从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过程及整体上考虑和处理问题,设计能更充分地考虑设备、材料采购及现场施工安装的要求,更能主动地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

3、业主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

EPC总承包模式,给总承包商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更严峻的挑战,承担更广泛的风险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一般将风险划分为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传统的承发包模式中,业主的风险大致包括:政治风险(如战争、军事政变等)、社会风险(如罢工,内乱等)、经济风险(如物价上涨,汇率波动等)、法律风险(如立法的变更)及外界(包括自然)风险等,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若发生不可抗力风险时,业主一般负担承包商的直接损失。而在EPC模式下,业主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外界风险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风险都转嫁给了总承包商,尤其在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时,往往都是在初步设计不完善的条件下签订总价包死的总承包合同,无疑对总承包商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严峻考验。

4、对业主项目管理水平要求较低,对总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与传统承发包模式不同,EPC模式对业主的项目管理水平要求并不高。在签订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后,对业主来说,重点在竣工检验。因此,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介入工程管理的工作会很少,一般由自己或委托业主代表进行有限的整体性、原则性、目标性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干预,只要总承包商最终能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即可。

就EPC模式下的总承包商而言,由于工程总承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总承包商不仅对设计、采购和施工全权负责,还须对所承揽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因此,为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总承包商必须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合同和信息等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与管理,这无疑对其管理水平提出了巨大挑战。

5、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业主的利益损害赔偿更有保障。

对于业主来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合同的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因此,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不但是明确具体的,而且是唯一的。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需要承担责任的话,业主只需向总承包商追究工程质量责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即可。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为加强与国际惯例接轨,克服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相分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项目总承包制,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

十四条明确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的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为EPC项目总承包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推行,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二)政策、规章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三、EPC总承包模式招标管理

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在缩短建设周期、加强统筹管理和降低项目风险等方面具有优势。但由于EPC招标模式使用初设方案进行估算限价招标,准确度不高,要求业主需对初设的方案进行详尽的论证、确认,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的设计方要有较强的设计能力、技术力量和EPC运作经验,并要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否则,大量细致的工作在施工图中体现时,可能会出现偏差及索赔现象。其工作步骤和工作难点如下:

(一)、工作步骤:

1、取得关于EPC招标的批准;

2、业主提供项目功能需求、标准及投资额;

3、招标代理单位制定EPC总承包招标文件,并与业主充分讨论定稿(对EPC总承包单位投标报价的确定:在招投标阶段,以立项批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的总费用作为最高限价,投标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下浮报价);

4、按招标程序确定EPC总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5、在总承包单位完成设计方案报业主和规划部门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报主管部门审图;

6、业主通过比选方式(或主管部门同意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总承包单位投标时的优惠水平进行下浮后确定工程最终合同价格,并以此作为总承包单位办理最终结算价的依据。

(一)、工作难点

1、需要对工程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2、根据业主提出的工程投资额度,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限额设计,并要求提供设计概算;

3、需要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评审,确保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准确性;

4、需要总承包单位认可合同价:设计施工图完成后,以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通过审核的工程量控制价为计费基数,并以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时优惠的比例为依据,计算出合同价。该合同价需要总承包单位的认可。

四、EPC总承包模式造价管理与控制

(一)项目前期策划阶段

项目前期策划决定着项目立项与否,其关键在于投资的投入与产出的分析对比。在这个阶段,首先是要在对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做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项目的目标,对项目的目标进行系统设计。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策划的重点是投资估算数额的控制,估算投资数额的大小直接决定着项目的取舍。因此,在本阶段,应对其目标和计划进行详细分解,对项目建设环境进行充分研究、调查和对目标进行充分优化,正确选择整体最优目标。同时,要对达到项目目标所需要的项目要素构成、获取渠道以及这些要素的优化组合进行分析,按照资源计划、资源单价、项目数据库做出最初项目估算,同时也要把项目经济评价作为项目前期策划阶段的核心。

(二)项目设计阶段

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而设计阶段是关键。初步设计概算是造价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因此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把好项目投资关,这对于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与控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合理选择设计单位,实行工程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设计单位必须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提出满足项目使用功能,提出经济实用、技术先进、又有创意的优秀设计方案。只有通过招标或方案竞选方式,才可以避免设计市场垄断,提高设计质量,减少设计变更,缩短设计周期,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2、采用限额设计。根据我国工程造价限额体系: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EPC承包价格不能突破承包范围相应的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前提下,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来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

3、配备限额设计奖惩制度。采用这种奖惩制度,能够激励设计人员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加强专业之间的配合,认真研究优化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材料等方法节约工程投资,建设单位则根据节约投资额度的大小对设计单位实行奖励;相反,因为设计单位引起投资超支,要扣减设计费。

4、运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在每个设计阶段、每个专业均能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进行设计,从功能和成本两个角度综合考虑和评价,使二者协调起来,这样才能提高设计质量和控制工程造价。

(三)项目施工阶段

1、合同方面:以EPC合同为依据,根据合同要求的工程项目、质量、进度等指标,要求EPC总承包单位详细地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邀请专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述、优化,并以此作为制订计划成本的基础。对合同中的暂定项目和存在变更的分项工程,及时控制与管理尽量减少合同外的造价支出。

2、技术方面: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审核EPC 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的布置,为减少浪费、节约开支创造条件;凭

借EPC总承包单位的技术优势,充分调动其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尽可能地扩大成本控制的范围和深度。技术是造价管理与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

3、质量和安全方面:这是建设单位以及EPC总承包单位控制的宗旨所在。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减少和消灭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各种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EPC总承包模式分包及合同管理

(一)分包

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有资格从事总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接工程总承包模式及合同概述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双方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承包的一种工程承包合同方式。工程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及投资等向业主负责。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由总承包商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进度、投资、建设质量、安全及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EPC工程总承包商有权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进行分解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与EPC总承包商签订合同,承担项目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等工作的专业单位,作为分包商参与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工作;分包商按照所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对EPC总承包商负责。

(二)合同管理

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当中涉及到的合同可分成两大类:即总承包

商与项目业主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履约管理、变更管理、索赔管理、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1、履约管理

(1)履约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保护各自的利益,除了在合同条款上应做出各自在对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时所拥有的权利和应该采取的补救措施外,实际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运用合同或法律赋予己方的权利。

1)抗辩权和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双方都拥有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其要求。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约的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法定解除权是指在不可抗力、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债务、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履行、一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条件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实际合同管理中,一方的工程拖期、质量有严重问题、拖欠付款等等都可能导致另一方运用抗辩权进行自我保护。

2)合同保全与法定优先权保全。

指为防止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导致没有履行能力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可以对债务人放弃对他人的债权、无偿转让的财产等向法院申请给予撤消的权利(撤消权)。

法定优先权是指债务人不能并经过催告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归债务人所属的合同标的(如正在建设的工程)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于债权人应得的债权。

这两种权利也可由承包商对业主行使,但大部分合同的标准范本中并没有这两种权利的明确规定,承包商所拥有的这种权利仅限于法律或诉讼。

应该说明的是,无论对业主还是承包商,在应用这些权利时都必须非常慎重。因为这些权利的运用意味着合同终结,并且要证明对方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必须准备并提交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被对方反诉。

(2)履约管理的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是指双方通过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比、引导和纠正来实现合同管理目标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在合同的履行中,通过对合同的分析、对自身和对方的监督、事前控制,提前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等方法进行履约控制的做法符合合同双方的根本利益。采用控制论的方法,预先分析目标偏差的可能性并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来保证合同履行,具体如:

1)分析合同,找出漏洞。对合同条款的分析和研究不仅仅是签订合同之前的事,它应贯彻于整个合同履行的始终。不管合同签订得多么完善,都难免存在一些漏洞,而且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发生一些变更。在合同执行的不同阶段,分析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这祥可以提前预期发生争议的可能性,提前采取行动,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等方式弥补漏洞。

2)制订计划,随时跟踪。由于计划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比如工程建设中某项里程碑的完成必定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把这些前提条件也做成合同计划,通过分析这些计划事件的准备情况和完成情况,预测后续计划或里程碑完成的可能性和潜在风险。

3)协调和合同约定的传递。合同的执行需要双方各个部门的组织协调和通力配合,虽然多个部门都在执行合同的某一部分,但不可能都像主管合约部门的人员一样了解和掌握整个合同的内容和约定。因而,合约部门应该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内容的讲解,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形式表达各部门的责任和权利、对承包商的监督内容、可能导致对自身不利的行为、哪些情况容易被对方索赔等合同中较为关键的内容进行辅导性讲解,以提高全体人员履行合同的意识和能力。

4)广泛收集各种数据信息,并分析整理。比如各种材料的国内外市场价格、承包商消耗的人员、机械、台班、变更记录、支付记录、工程量统计等等。准确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分析,不仅对与对方进行变更、索赔的商务谈判大有裨益,也利于积累工程管理经验,建立数据库,

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2、变更管理

广义上说,变更指任何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变化。引起变更的原因有多种,如设计的变更、更改设备或材料、更改技术标准、更改工程量、变更工期和进度计划、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甚至更改合同的当事人。频繁的变更是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合同的显着特点之一。由于大部分变更工作给承包商的计划安排、成本支出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重大的变更可能会打乱整个施工部署,同时变更也是容易引起双方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须引起合同双方的重视。

《合同法》对于变更只在第77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程合同一般对变更的提出与处理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变更发生的前提条件、变更处理的流程、变更的费用确定等。至于具体的操作,则需要双方在工作程序中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只有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达到15%以上承包商才可停工协商,变更的实施必须由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后才可以执行。

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工程合同尤其是采用FIDIC条款为蓝本的合同授予了业主直接签发变更令的权力,承包商必须无条件地先执行变更令,然后再与业主协商处理因执行该变更令而给承包商带来的费用或工期等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工程合同发生的频繁性以及避免双方过久的争执而影响工程的工期进度。

常见的变更类型有三种,即费用变更、工期变更和合同条款变更。最容易引起双方争议和纠纷的自然是费用变更,因为无论工期变更也

好,条款变更也好,最终都可能归结为费用问题。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变更的费用处理方式,双方可以据此计算变更的费用。

在确定变更工作的费用时,国际工程合同则赋予业主在多种费用计算方法中选择或采用某种计算方式的权力。这种选择权并不代表业主可以随心所欲地一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法,其衡量的标准应该是“公平合理”。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过变更和索赔是获得成本补偿的重要机会。对于业主,必须尽量避免太多的变更,尤其是因为图纸设计的错误等原因引起的返工、停工、窝工。

变更导致争议性的问题是,如果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实施了变更,那么对承包商造成的间接费用是否应给予补偿。对涉及工程量较大的变更,或处于关键路径上的变更,可能影响承包商后续的诸多工作计划,可能引起承包商部分人员的窝工。对此,业主除了补偿执行该项变更本身可能发生的费用外,对承包商后续施工计划造成的影响所引起的费用或承包商的窝工费用,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合同法以及国际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此均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更多地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做了简单的说明。

原则上,因业主的原因而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失都应该给予补偿,但问题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工程进度拖期半年,承包商甚至可以提出因为拖期可能影响他从事其他的工程建设,损失了“未来利润”,而这部分机会成本不但难于计算,而且可能数目惊人,因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只补偿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而不倾向于补偿间接损失。

3、索赔管理

索赔指由于合同一方违约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的由无违约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费用或工期补偿要求。许多国际工程项目中,成功的索赔成为承包商获取收益的重要途径,很多有经验的承包商常采用“中标靠低价,赢利靠索赔”的策略。因而索赔受到合同双方的高度重视。

(1)索赔动因

索赔必须有合理的动因才能获得支持。一般来说,只要是业主的违约责任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承包商都可以提出索赔。业主违约包括业主未及时提供设计参数、未提供合格场地、审核设计或图纸的延误、业主指令错误、延迟付款等。因恶劣气候条件导致施工受阻,以及FIDIC条款中所列属于承包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迟均可提出索赔。当然有的业主会在合同的特殊条款中限定可索赔的范围,这时就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了。

向业主索赔以及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是合同赋予双方的合法权利。发生索赔事件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要诉讼或仲裁。索赔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正常的商务管理活动,大多可以通过协商、商务谈判和调解等方式得到解决。

(2)索赔分类

当分类方法不同时,索赔的种类也不同。常见的索赔分类方法是按照索赔的依据或者按照索赔的目的进行分类。

1)按索赔依据分类

合同内索赔:指可以直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依据,这种索赔较容易达成一致。如履行业主变更指令形成的成本补偿。

合同外索赔:指索赔的依据难以在合同条款中找到,但可从合同条款推测出引伸含义或从适用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据。如某项召在实施中所在城市新颁规定:所有外来务工人员都必须购买“综合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索赔。

道义索赔:指在合同内外都找不到依据或法律根据,但从道义上能够获得支持而提出的索赔。这种索赔成功的前提一般是业主对承包商的工作非常满意,承包商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建造成本增大,业主预期双方将来会有更长远的合作。如向业主申请“赶工奖励”就属于此类补偿。

2)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对因非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延长工期,避免后续的违约和误期罚款。

费用索赔:由于业主的变更或违约给承包商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承包商可要求业主给予经济补偿。

(3)索赔的证据和费用计算

合同或工程程序中对索赔的依据应有明确的规定。提出索赔的主要依据应该是充分的证据和详细的记录,缺少任何一项材料,业主都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

索赔的证据包括:政府法规、技术规范、合同、物价行情、业主指令、施工方案、事故记录、不可抗力证据、会议纪要、来往信件、

备忘录、工程进度计划表、技术文件、施工图纸、照片(尤其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施工记录、气象资料、设备租赁合同、各种采购发票、业主工程师签署的临时用工单等。

业主对索赔的处理一般以“补偿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原则,包括额外消耗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费、保险费、保证金、管理费、技术措施费、利息等。由于人工、材料和机械等直接费用比较容易核查,而管理费、技术措施费等间接费用难以确定,因此,双方如果在合同谈判中约定了直接费和间接费的计算办法,则可减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4)索赔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对于业主无过错的事件,比如恶劣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等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予以处理,及早恢复施工。然后再提交影响报告和证据并提出补偿请求。

2)工期索赔中要注意引起工期变化的事件对关联事件的影响。工程中计算工期索赔的办法是网络分析法,即通过网络图分析各事项的相互关系和影响程度。如对关键路径没有造成影响,则不应提出工期索赔。

3)重视研究反索赔工作。习惯上将业主审核承包商的索赔材料以减少索赔额、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等称为“反索赔”。通过收集必要的工程资料、加强工程的监督和管理,不仅可以减少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还可以作为业主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的依据。承包商要多研究反索赔的理论与实践,尽量不给业主以反索赔的机会,或者尽量在

索赔前就作好战胜业主反索赔的工作准备。

4、争议的解决

(1)争议的起因和解决方式

尽管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观点不一致的任何原因都可能导致争议,但争议主要集中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经济利益上。变更或索赔的处理不当,双方对经济利益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等都可能发展为争议。

争议的解决主要包括友好协商(双方在不借助外部力量的前提下自行解决)、调解(借助非法院或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士、专家的调解)、仲裁(借助仲裁机构的判定,属正式法律程序)和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2)仲裁

1)仲裁的特点

属于法律程序,有法律效力。目前,有70多个国家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也是成员国。缔约国的法院有强制执行不遵守仲裁决议的当事人的权利。即使未加入该公约,一般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也会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执行。

双方有选择仲裁方式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再行约定仲裁条款。

仲裁一般只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具有公开性,仲裁对各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的负面影响比采用司法程序要小。

仲裁环节相对简单,费用较低,时间短。一般司法程序尤其是英美

法系国家的司法程序相当复杂,进度缓慢,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同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因此,合同当事人大多倾向于通过仲裁的形式解决争议。

2)仲裁的注意事项

仲裁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合同争议采用或裁或审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两项基本制度:或裁或审制和一裁终局制,以保证仲裁机构决议的权威性。一些国内企业对此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协商不成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仲裁、仲裁不服可以起诉(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机构违反仲裁程序或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受贿舞弊等行为),片面地认为只有诉讼才是最具权威性和最有法律效力的措施.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最好选择仲裁规则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相一致的仲裁。合同双方都希望仲裁能够在自己的国家适用本国法律进行,这是不公平的,除非一方的合同地位占据绝对优势。最常见的处理办法是选择第三国并按该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就要求对该国的仲裁规则有清楚的认识。

坚持能协商就协商,能调解的就调解,能不仲裁诉讼就不仲裁或诉讼的原则。不管怎样,走上仲裁庭或法院对合同双方都不是一件好事,除非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进行恶意欺诈。不论采用仲裁或诉讼都会劳神费力。尤其是旷日持久的取证、辩论,对公司商誉的影响对双方的合作关系都是一种伤害。

(3)诉讼

对有些不接受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不愿意采用仲裁的情况,除了协商、调解之外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诉讼。对国际合同的诉讼,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中尽量写明法律的适用规则以及争议提交某一指定国指定地点的指定法院。如果合同中未指定法院,那么可能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有资格做出判决,而不同国家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某些国家不同州的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不同的。

2)合同在选择适用法律时,要考虑合同双方对该法律的了解程度。该法律的哪些强制性规定会妨碍合同争端的合理解决,该法律的规则变化时如何处理,该法律适用于整个合同还是合同中的某一部分等等。

六、EPC总承包项目结算

(一)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和技巧

工程结算审核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同时,结算审核成品还将进入公司数据库,对以后同类工程项目的概算和编制标的具有重要的查考价值。

工程结算审核是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工程结算进行全面审查、计算和核对的过程,对其中不符合施工合同或违反相关政策文件、现行计价取费标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错以及其它人为的高估冒算予以纠正,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的部分法律特征之同时,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探究、了解、解答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市场交易,在实践层面不无裨益!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征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 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以下简称“传统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EPC 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关于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发展趋势分析

关于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发展趋势分析 中建七局西安管廊项目部—辛鹏飞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施工承包的重复式叠加,它是区别于一般土建承包、专业承包,具有独特内涵的一种管理专业。它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它将过去分阶段分别管理的模式变为各阶段通盘考虑的系统化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一)工程总承包是建设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 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工程建设市场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程建设和管理日益走向专业化,工程建设项目由业主自己成立建设指挥部进行管理的传统模式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而且建设项目投资省、建设工期短、技术和质量水平高的压力越来越大,业主必然要求降低或转移投资和建设风险。工程总承包正好顺应了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业主的客观要求。 1.工程总承包的种类 发达国家工程总承包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简称EPC、设计-建造工程总承包简称D-B、交钥匙工程总承包、设计和采购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 2.工程总承包的优越性 发达国家工程建设市场有近一半的工程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推广基于其内在的优越性。 第一,设计和施工深度交叉,降低了工程造价。 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工程造价的90%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仅占5%左右。因此在设计阶段实行限额设计,通过优化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十分显著。以中国石化北京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承接的长岭、福建等六套聚丙乙烯项目为例,由于实行工程总承包共节省项目投资12亿元。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施工和设计是分离的,双方难以及时协调,常常产生造价和使用功能上的损失。设计和施工过程的深度交叉,能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幅度地降低成本。同时,设计阶段属于案头工作,进行设计修改优化的成本是很低的,但是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确是决定性的。 第二,工程总承包方式对建设周期和工程质量的影响。 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质量不稳定因素。同时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深度合理交叉,在设计阶段就积极引用新技术、新工艺,考虑到施工的便于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在施工前发现图纸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对于缩短建设周期也大有裨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运用的还不多,但是它反映了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和业主规避风险的客观要求,必将得到业主的认同和市场的认同,将成为未来建筑业的一种重要的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市场将是一个规模大、具有很强吸引力的市场,如何打造总承包企业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打造总承包企业的功能建设 从设计院和从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工程总承包企业的途径是不同的,工程建设企业打造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加强咨询服务、设计功能(优化)和融资功能建设。 1.咨询服务 工程建设是一项耗资巨大、回收期长、涉及面广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项目建设前期业主需要做大量的投资机会研究工作,为投资决策提供较为扎实的依据,需要回答包括市场、建设规模、财务预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多方面的内容。相对于后期项目建

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承包模式的区别之欧阳家百创编

代建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管 理与项目管理承包的区别 ? 欧阳家百(2021.03.07) ?“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把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任务进行综合,发包给一家(或几家)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一种模式,实行全过程若干阶段的承包,如设计—施工(DB模式)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等。?项目管理承包模式(PMC)起源于英国,是指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CM模式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要承担包括选择设计、施工单位,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在项目管理承包模式中,管理承包商不直接进行施工,而是将承接的施工任务全部分包出去,专心致力于项目的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承包模式中,业主对施工承包商的支付采取酬金加成本补偿方式,业主向管理承包商支付管理费用。业主以初步设计提出的项目成本为基础,要求管理承包商在管理施工项目时控制成本。 若超出,则适当扣减管理费以促使管理承包商控制成本。成本补偿主要是向施工承包商支付。除支付施工成本外,还按

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施工承包商本身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项目管理是指把各种系统、方法和人员结合在一起,在规定的时间、预算和质量目标范围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即从 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 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 ?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又称设计一招投标一建造方式(Design—Bid-Build,简称DBB模式)。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 为通用,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的项目以及采用国际咨询 工程师联合会(FIDIC)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这种 模式。我国先后采用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 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均参照这种传 统模式。采用这种模式,首先由业主委托专业咨询公司进行 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等各项工作,项目评估通过后再进行 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文件,随后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商,业主 与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的分包和设备、材料 的采购,一般都由承包商与分包商和供应商单独订立合同并 组织实施。业主单位一般指派业主代表(可由本单位选派, 或由其他公司聘用)与咨询方和承包商联系,负责有关项目 管理工作。项目实施阶段的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一般授 权建筑师/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进行 代建制和项目管理的区别 代建与项目管理都是作为乙方对项目进行管理,均可提高效率,充分达到系统目标而降低项目成本。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简介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引言 早在200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该规章中,建设部明确将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予以政策推广。 该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后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我国化工、石化等行业在20世纪80年代积极进行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实践的探索,成效显著。随着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8月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等文件出台,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园林行业也开始出现大量的EPC模式工程实践。 EPC模式下,承包商在项目初期和设计时就考虑到采购和施工的影响,避免了设计和采购、施工的矛盾,减少了由于设计错误、疏忽引起的变更,可以显著减少项目成本、缩短工期。实践证明,推进工程总承包、可将设计、采购、施工成为一个有机总体,避免三者间的相互脱节,有利于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方

案的整体优化,有利于保证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减低工程投资。昭通市庙坝花香酒建设项目工程和大理洱海环湖截污工程-洱海月湿 地公园恢复工程项目就是我公司以EPC模式承建的成功案例。 一、定义与优缺点 ●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 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优势 EPC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能更好的降低项目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由于承包商能充分发挥设计主导作用,有利于实现施工统筹安排,易于掌控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对业主来说合同关系比传统模式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较小,而且责任明确,业主承担风险较低等特点。对承包商而言,承担风险较大,同时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实施方案

公共基础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实施办法 一、概念 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 ,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 )一体化的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其首先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勘察、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业主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 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在众多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被采用。 二、特点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发包模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在EPC总承包模式中,业主的合同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由总承包商一方全部承揽。因此,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法律关系简单,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具体,总承包商必须对最后交付的建设工程承担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杜绝了各参见单位因材料、设备、施工质量等问题而相互扯皮的情况。 2、工程的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各个环节统筹优化。 在EPC莫式下,由总承包商承揽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在确保工程整体目标实现的同时,把优化设计、合理采购及文明施工有机地结合起来。EPC模式 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实现设计、采购和施工的深度交叉和内部协调,从而实现整个工程的系统统筹和整合优化,而且由于总承包商能够将采购纳入设计程序,并从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全过程及整体上考虑和处理问题,设计能更充分地考虑设备、材料采购及现场施工安装的要求,更能主动地进行设计方案的优化,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 3、业主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 在EPC莫式下,业主的风险包括经济风险、外界风险和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的风险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施工总承包管理
定义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Managing Contractor):是指业主方委托一个 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包 管理单位, 业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一般情况下, 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 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 任务。 总承包模式的特点 1.投资控制方面 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业主就可以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 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以施工图为依据。 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而 不确定工程造价,这可能成为业主控制总投资的风险。 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这样有可能增加业主方的风 险。 2.进度控制方面 不需要等待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招标,分包合 同的招标也可以提前,这样就有利于提前开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3.质量控制方面 对分包人的质量控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 分包工程任务符合质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则,对质量控制有利。 各分包之间的关系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这样就可以减轻业主 方管理的工作量。 4.合同管理方面 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以及签约工作均由业主 方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 对于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总包管理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 付,前者有利于施工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 5.组织与协调方面 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这样 就大大减轻业主方的工作。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 施工总承包管理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区别比较 1.工程开展程序不同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作程序是:先进行建设项目 的设计,待施工图设计结束后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投标,然后再进行施工。而 如果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可以不依赖完整 的施工图,当完成一部分施工图就可以对其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缩短建设周期。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 ★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 Managing Con tractor ):是指业主方委托一个施工单位或由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作为施工总包管理单位,业主方另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一般情况下,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不参与具体工程的施工,但如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也想承担部分工程的施工,它也可以参加该部分工程的投标,通过竞争取得施工任务。 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特点: 1. 投资控制方面 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业主就可以单独或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共同进行该部分工程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以施工图为依据。 在进行对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招标时,只确定施工总承包管理费,而不确定工程造价,这可能成为业主控制总投资的风险。 多数情况下,由业主方与分包人直接签约,这样有可能增加业主方的风险。 2. 进度控制方面 不需要等待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在进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招标,分包合同的招标也可以提前,这样就有利于提前开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3. 质量控制方面 对分包人的质量控制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进行。 分包工程任务符合质量控制的“他人控制”原则,对质量控制有利。 各分包之间的关系可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这样就可以减轻业主方管理的 工作量。 4. 合同管理方面 一般情况下,所有分包合同的招投标、合同谈判以及签约工作均由业主方负责,业主方的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 对于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可由施工总包管理单位支付或由业主直接支付,前者有利于施工总包管理单位对分包人的管理。 5. 组织与协调方面 由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对所有分包人的管理及组织协调,这样就大大减轻业主方的工作。这是采用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基本出发点。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检索工作邮箱:用户名密码登录设为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索 引号:000013338/2019-00548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发文单位: 生成日期:2019年12月23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 有 效 期: 文件名称: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建市规〔2019〕12号主 题词: 废改立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施工企业EPC总承包模式发展(终稿)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EPC总承包模式发展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普遍实行设计、采购、施工分别招标,由不同单位承包实施的组织方式,责任主体不明确,工程项目成本、工期、质量难以控制的问题较为突出。EPC总承包通过总承包单位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整体构思、全面计划、协调运行,实施前后衔接的系统化管理,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传统的设计与施工分离的方式在技术与市场因素驱动下正向工程总承包方 式转变,EPC总承包模式在国内煤炭基本建设领域选煤厂项目建设中被广泛采用。 目前,国内煤炭行业采用EPC总承包业务模式的企业大多是煤炭工业设计单位和选煤行业主要设备供应商,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承建EPC总承包项目所占比重较低。为了顺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利润增长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也已扩大EPC总承包项目业务。结合我公司近年承建的PC、EPC总承包项目实施经验,现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进行EPC总承包项目管理进行探讨。 1 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发展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1.1具有衔接紧密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中形成了功能完善、协调有力的组织机构,拥有战略定位、市场开发、施工管理、经营管理、后勤保障的组织机关;拥有及时、准确的决策和有效、快速的组织协调能力;拥有项目施工管理、采购管理、项目开车和技术服务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拥有多年合作的设备、材料合格供应商及劳务公司,拥有丰富的与设计单位相互协作的经验;拥有有力的制度执行力和运营程序制度,为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体制保障。我公司加之有多年的选煤厂运营经验,可为业主提供EPC总承包服务的延伸。 1.2 具备项目运作的专业技术能力。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的执行计划、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编制和执行具有丰富的经验;对项目的施工、工期、质量、安全以及各工序的作业具有强大的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的利弊浅析

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得利弊浅析 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国际通行得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就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得重要措施;就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与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得必然要求;就是贯彻党得十六大关于“走出去”得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得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得有效途径。但就是工程总承包存在着巨大得优缺点,因此在承包过程中应充分重视这些优缺点,将风险降到最低。 一、工程总承包(EPC)得内涵及主要分类方式 工程总承包就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得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得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得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得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就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得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得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就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与责任得延伸,最终就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得工程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就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与施工,并对承包工程得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根据工程项目得不同规模、类型与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 等方式。 二、工程总承包(EPC)产生背景及意义 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国际通行得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就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得重要措施;就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与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工程总承包各种模式

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 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E+P+CM模式 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 (采购)、Construc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组合)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与管理模 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委托 或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 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 3、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4、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图: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 融资运营 1、项目BOT模式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指一国政府或其授 权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程序并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和外国民民间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 永久所有权;由民间企业建立项目公司并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投资、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特许项目,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有时,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Tempo-

GB50358-2017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1535号公告,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8-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台有关的背景、重大内容的调整和补充以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工程建设相关各方需要深入了解。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实施方案 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一体化的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其首先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在众多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被采用。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点 (一)渊源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

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 (二)特点 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99年版)国际工程承包通用合同范本,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发包模式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特点: 1、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中,业主不仅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还与设计单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与甲供货物的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在EPC总承包模式中,业主的合同相对方只有总承包商一方,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由总承包商一方全部承揽。因此,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法律关系简单,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具体,总承包商必须对最后交付的建设工程承担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 2、工程的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各个环节统筹优化。 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缺乏对设计和施工内在联系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完全忽视设计与施工的有机联系并将其截然割裂开来,将设计、施工进行平行发包,客观上造成设计者站在单纯设计的角度上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整个项目的立场上全面考虑问题,往往因设计不考虑工期和造价,且设计与采购、施工完全脱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采购和施工的返工,导致延误工期、提高造价,从而使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无法实现。而在EPC模式下,由总承包商承揽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在确保工程整体目标实现的同时,把优化设计、合理采购及文

建设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

总承包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完成本工程,规范现场管理体系,提高项目管理质量,保证项目各项管理目标得实现,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总承包管理规定,各分包应认真按照以下规定严格执行。 第1条总则 1.1各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总承包管理协议及各单项协议 书。 1.2各分包单位入场后必须按协议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遵守各项管理制 度。否则总包将报请业主,以后该分包施工过程中一切责任自行承担与总包方无关。同时,总包方停止对其提供一切配合服务。 第2条项目对分包的基本要求 2.1 总包对分包的基本要求: 2.1.1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的统一管理,接受资质审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1.2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文明施工与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消防安全责任书、治安保卫责任书、临电、机械安全责任书。. 2.1.3分包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临电工人等。 2.1.4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如实上报进场人员,人员变动时应及时上报。 2.1.5分包应及时、准确上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到总包存档备案。 2.2 分包进场会签制度 分包进场前要办理会签手续,并按照会签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由各部门的总包负责人和分包负责人签字,最后由总承包项目经理签字,所有签字齐全后方可进场施工。 2.3 函件的联系形式 为了使文件在收发过程中不发生丢失、遗漏,总包单位特指定专人进行

收发文工作。本项目的所有文件将用统一的《工作联系单》进行沟通。分包单位应指派专人到总包签字领取文件,有需要分包做回复的,分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用文件形式进行回复。 第3条总、分包方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3.1 总包方的工作 3.1.1 施工现场达到具备分包进场的施工条件。 3.1.2 提供用水、用电的接入点。 3.1.3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 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的畅通。 3.1.4 协助业主、监理作好分包方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3.1.5 总包方需根据工期总体计划 , 对工程实施综合协调管理。 3.1.6 对进场施工的分包单位按专业、区域管理施工。在建立现场综合管理机制 ,保证全面工作整体进展的同时 , 完善专业性、区域性管理体系。 3.1.7 总包方有权对进场施工的各分包单位进行手续审查 , 对进场的人、机、料具进行检查 , 对做工人员证件不齐 , 机具未达标的 , 有权责令其改正 , 对不符合规定的禁止进场;对虚假、欺骗行为有权处理。处理结果通报业主及各方。 3.1.8 明确施工总包、分包管理职责 , 建立健全现场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有序施工、守法施工。遵守政府有关施工工地行业要求 , 保证工地治安、交通、市容、卫生等达标。 3.1.9 协调各专业施工工序 , 及时提供分包施工作业面 , 保证分包施工顺利进行。 3.1.10 对各分包施工单位提供配合服务,超出合同范围内的配合内容发生的费用,分包方另行支付给总包方。 3.2 分包方工作分包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3.2.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总计划:在施工前7天上报总包方。 月计划: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计划、第一个月计划在施工前7天上报 周计划:在每周四下午上报下周计划,第一周施工前3天上报总包方。 3.2.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等。如分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 , 由分包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在进场前签订安全、消防、成品保护及现场管理责任状。

常见工程项目承包模式

常见工程项目承包模式 1.工程总承包(EPC)模式 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1)优点: 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 设计变更少,工期较短; 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2)缺点: 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 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2.项目管理承包(PMC)模式 PMC即Project Management Consultant,即项目管理承包。指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包括进行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并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全面管理,一般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阶段的具体工作。PMC模式体现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分离,施工图设计进入技术竞争领域,只不过初步设计是由PMC完成的。 1)优点 可以充分发挥管理承包商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技能,统一协调和管理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减少矛盾; 有利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节省; 该模式可以对项目的设计进行优化,可以实现在给项目生存期内达到成本最低; 在保证质量优良的同时,有利于承包商获得对项目未来的契股或收益分配权,可以缩短施工工期,在高风险领域,通常采用契股这种方式来稳定队伍。 2)缺点 业主参与工程的程度低,变更权利有限,协调难度大; 业主方很大的风险在于能否选择一个高水平的项目管理公司。该模式通常适用于:项目投资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缺乏管理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引入PMC可确保项目的成功建成。同时帮助这些国家和地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利用银行或国外金融机构、财团贷款或出口信贷而建设的项目。工艺装置多而复

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现状概述1

“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现状概述 一、工程总承包含义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中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文中同时也指出,工程总承包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具体方式。但从实际推进情况看,目前工程总承包仍主要以施工总承包为主,项目的勘察、设计等环节并未统一一体化。 二、目前发展工程总承包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全国范围内真正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很少。根据建设部03文,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从事设计施工的大型企业多为国资背景,基于各地认知统一程度不同及企业改革改组后的利益协调问题,该项工作推进难度较大。这也在根本上为工程总承包的推进带来了障碍。同时也形成了地方建设系统一直以勘察、设计、施工各自独立的进行招标的工作管理体系,缺少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办法,整体建设系统真正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基本没有; 2、目前设计、施工联合体模式为主要形式。设计企业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看理论上可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外地地区理论上允许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但因缺少市场竞争氛围,实际承接量很少;在上海地

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法分包方式

.* 普洱市洗马湖全民健身运动场所ppp项目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方案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单位: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17年6月4日

普洱市洗马湖全民健身运动场所PPP项目 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方案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普洱市洗马湖全民健身运动场所PPP项目。 2、、工程地点:项目以洗马湖为中心,片区规划总面积595.46公顷,东至普洱市旅游环线,北至石龙东路,西至普洱大道,南至菩提路。 3、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总承包单位: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法分包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分包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约束,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它们对于违法分包均只有表现形式却没有定义。2014年8月,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

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虽然对违法分包(第8条和第9条)进行了定义并提供了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但因其只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法分包在充分借鉴的基础上还应有更深入的思考。现行法律法规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不适应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市场化的开始是采用DBB方式,即将建设工程分为设计、施工招标和建造等过程,政府相关建设管理制度也是在这一发包方式下逐步建立,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与大力推行和倡导的工程总发包模式还存在着不适应,换言之,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未充分考虑工程总承包这种承发包模式。《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对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分包内容有明确限制,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分包内容没有要求。但假若工程总承包商将工程设计和施工均分包,则其变成了纯粹的项目管理者。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而工程总承包项目既包括设计,又包括施工,甚至还包括工程采购,显然,《合同法》没有考虑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59条中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其仅针对施工总承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1总则 1.0.4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保证项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功能和特性,满足合同及相关方的要求。 1.0.5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体系,提高项目实施的 效率和效益。 1.0.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0.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项目管理方法。 2术语 2.0.2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EPC)contracting 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0.6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 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总承包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 2.0.11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在项目连续过程中对项目的各方面进行策划、组织、监测和控制,并把项目管理知识、技能、工具和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中,以达到项目目标的全部活动。 2.0.14项目策划过程project planning processes 根据项目目标,从各种备选的行动方案中选择最好方案,以实现项目目标。项目策划过程的输出是项目计划。 2.0.15项目管理计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 项目管理计划是一份由项目经理提出,经工程总承包企业管理者批准,获得企业支持和指导,用于项目组织工作的内部文件。 2.0.35项目费用管理project cost management 项目费用管理是保证项目在批准的预算内完成所需的过程,它主要涉及资源计划、费用估算、费用预算、费用控制等。 2.0.43项目信息管理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是项目沟通管理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对项目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处理、储存、传递与应用等进行管理。 2.0.44项目风险管理project risk management 是对项目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应对和监控的过程。它包括把正面事件的影响概率扩展到最大,把负面事件的影响概率减少到最小。 2.0.48项目合同管理project contract administration 对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进行的管理。 2.0.49工程总承包合同EPC contract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合同。 2.0.50采购合同procurement contract 工程总承包企业与供货厂商签订的供货合同。采购合同又可称为采买订单。 3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容与程序 3.1.1工程总承包管理应包括项目部的项目管理活动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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