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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考题

商法思考题
商法思考题

商法思考题

《国际商法》

试题类型

1.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 1分,共20分)

2.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 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4.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5.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主要渊源。

答:

(一)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事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事示范法

◆各国国内法(有争议)

2.试述条约在国内适用的立法实践。

答:关于适用的方式:我国无宪法规定,有直接适用的判例。

关于效力等级:在基本法层面有规定:国际条约优先

我国的立法状况

◆上海静安区法院直接适用我国加入和批准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及《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议定书》。

◆天津海事法院直接适用我国加入和批准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3.国际惯例的概念及其特点。答:

(一)一般含义

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和通例(包括成文惯例与不成文惯例)。

(二)特点

■商人造法

■自然演进

◆重复性(一贯、经常、重复采用)

◆确定性(权利、义务明确)

◆公知性(地区、港口、行业)

■除极少数国家外(如西班牙、伊拉克),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

4.国际惯例适用的相关实践。答:

1)强制性约束力立法承认(明示承认):日、瑞、台、中等;司法承认(默示承认)

2)契约性约束力:当事人明示选择(选择要具体;可以全部、也可以部分适用;当事人可以修改惯例的内容)

5.国际商事示范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

(一)公约适用的国家范围

缔约国——缔约国;缔约国——非缔约国;非缔约国——非缔约国

公约在缔约国的适用:

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在非缔约国的有条件适用:

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冲突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二)公约适用的当事人范围

国籍标准:

公约适用于国籍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营业地标准: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公约规定:

(1)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

(2)当事人没有营业地:惯常居住地;

(3)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的营业地在其他

国家:公约不适用

(三)公约适用的货物交易范围

公约排除以下种类的货物销售

特殊目的货物买卖:消费目的

特殊方式的货物买卖:拍卖、执行令状

特殊货物的买卖:公债、股票、货币;船舶、飞机;电力等。2. 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答: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14条)

1.原则规定

(1)向特定人发出

(2)内容“十分确定” :三要素(货物、数量、价格)

(3)有承受约束的意思表示(默示推定原则:只要订约建议中未明确表示不受约束,即推定其受约束)

2.例外规定

向非特定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必须明确表示承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广告2)。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原则规定

(1)由受要约人作出

(2)以积极的方式作出(可以声明方式,也可以行为来表示。)

(3)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同意

(4)在要约有效期或合理期作出

2.例外规定

(1)附条件承诺的效力(19条)

(2)逾期承诺的效力

3.“附条件的承诺”的效力。答:

(一)对要约表示接受,但其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即为拒绝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二)如果所附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要约的条件,并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 ,则附条件接受构成承诺。

(三)实质性条件: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

(四)合同内容以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导入案例)4.“逾期的承诺”的效力。

答:

在承诺因受要约人没有及时发出而造成逾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及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接受逾期承诺意见通知受要约人,则逾期的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

在承诺由于传递延误造成逾期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没有及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其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则逾期的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

5.试述要约撤销的相关规则。答:

(一)原则规定:

在合同成立以前,要约(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二)例外规定:

①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6.试述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内容。

答: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交货

?交单

?品质担保

?权利担保

(二)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款

?接收货物

(一)卖方的义务

1.交货义务: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地点、时间交货。或合同未规定时按照公约规定地点、时间交货。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合理时间”是一个事实问题,应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确定,比如:货物的性质、运输的方式等。

2.交单义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主要包括: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3.品质担保义务

(1)明示担保义务

(2)默示担保义务

4.权利担保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如申请外汇等)

(2)支付货款的地点

卖方营业地

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3)支付货款的时间:交货或者交单时

2. 接收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接收货物。7.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及其适用条

件。

答:

实际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赔偿损失有损失发生

解除合同根本违约

宽限期迟延履行,构成一般违约

支付利息未支付款项或任何拖欠金额

交付替代货物根本违约

修理一般违约

减价所有情形

8.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

(一)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二)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1 .提单的基本含义。

答:

基本含义:承运人接受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

已装船提单(船名、装货日期)与收货待运(备运)提

2.根据提单的不同抬头:

记名提单(收货人的姓名和名称);

指示提单(“凭指示”或“凭**人指示”);

不记名提单(持有人或交与持有人)

3.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2 .保函的种类及效力。

答:(一)种类

1.投标保函

2、履约保函

3、预付款保函

4、维修保函

5、临时进口设备再出口保函:

(二)

3.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

⑴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与义务;

⑵承运人最大限度免责;

⑶责任期间;

⑷赔偿限额;

⑸诉讼时效

(一)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适航义务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责(或谨慎处理),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它载货部位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保管货物。

◇管货义务

承运人必须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目标: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二)免责范围:17项

第一类:承运人有过失情形下的免责(1)

第二类:承运人无过失情形下的免责(16)

(三)责任期间

“钩至钩”: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

对于装船前和卸货之后的责任,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确定。(四)赔偿责任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如500美元、500加元、200澳元、印度100镑、100000日元、台湾3000元、中国700元)

但托运人在装船时已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作出声明并已在提

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承运人与托运人可规定另外的最高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数额。(五)诉讼时效

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算。

4.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及发展内容。

答:提高了赔偿限额并采用双重限额

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扩大了责任限额的适用主体

增加了丧失责任限额的规定

增加了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5.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正的内容。

答:§改变了责任基础: 完全过失责任或过失责任

§提高了责任限额: 835/2.5 SDR

§完善了集装箱条款: 在运输器具由托运人提供时,1个运输器具视为1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扩展了责任期间: “接到交”(“仓到仓”)

§延长了诉讼时效: 2年,根据承运人的声明可以延长6.汉堡规则对延期交货的相关规定。

答:

1.延迟交货制度

(1)定义(认定标准)

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

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2)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

A 延迟无货损:

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的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B 延迟有货损:

承运人的总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对货物全部灭失引起的赔偿责任所规定的限额;835 或2.5 SDR

C 长时期延迟:

如果货物在交货期届满后连续60天内未能交付,可以视为货物已经灭失;835 或2.5 SDR

7.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答:责任

承运人应对全部运输负责,即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负责。

如果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则在此责任范围内,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8.汉堡规则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答:

一般规则:原告可以选择下列地点之一提起诉讼

(1)被告的主要营业所

(2)合同订立地

(3)装港或卸港

(4)运输合同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特殊规则:

原告可在船舶(载货船或其姊妹船)扣留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转移条件:被告申请加担保(足够保证金)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 试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答:

(一)可保利益(保险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被保险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告知义务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20条: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的重要情况向保险人做充分、正确地告知,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三)近因确定

英国《保险法》:保险人仅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代位追偿权

英国《保险法》: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时;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2. 试述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

一、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二、作出的牺牲和产生的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三、作出的牺牲和产生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四、作出的牺牲和产生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

3. 英国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B、C的承保风险

国际商法主观题

国际商法主观题 1. 简述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 什么是对价?简述其构成要件。 答:《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对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 (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3)已经存在的义务和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具有真实价值,但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得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就是符合题目要求得,请将正确选项前得字母填在题后得括号内。?1、下列关于保险得判断正确得就是( ) A、保险就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得损失 2、"保险就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就是当事人得一方收受商定得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得损失或发生得危险予以补偿得合同。”这种说法属()?A、损失说B、非损失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D、二元说?3、关于保险与保证得关系,下列说法正确得就是( ) 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得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得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 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就是从属于主契约得从契约? 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 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就是为她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就是履行自己应尽得义务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得只就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得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 )? A、附合性B、议商性C、要式性D、射幸性?5、给付性保险合同与补偿性保险合同得区别在于() 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就是有偿得,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就是无偿得?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就是强制得,补偿性保险合同都就是自愿得 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得,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得实际损失为目得 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得法律就是( )?A、《钦定大清商律》B、《保险业章程草案》?C、《大清商律草案》D、《海商法草案》 7、关于保险得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得就是()?A、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得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只要发生约定得危险,保险人就应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C、只要保险标得发生损失,保险人就应给予赔偿?D、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补偿得保险金,不能少于其所受损失?8、近现代保险制度得发祥地为() A、英国 B、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 C、西班牙得巴塞罗那 D、法国?9、关于保险合同就是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 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 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 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 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 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 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 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 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田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之一,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无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 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但田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均 应对田某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月,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 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 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保险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称新《保险法》)。新《保险法》将从 ( )起施行。 A.2009年2月28日 B.2009年5月1日 C.2010年1月1日 D.2009年10月1日 2、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 )原则。 A.遵纪守法 B.忠诚奉献 C.诚实信用 D.互相尊重 3、国务院( )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A.银行监督管理机构 B.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4、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A.公平 B.互利 C.共赢 D.公开 5、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A.受益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保险标的 6、人身保险是以人的(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健康 B、财产 C、寿命和身体 D、权利 7、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解除合同,保险人( )解除合同。 A.不得不得 B.不得可以 C.可以可以 D.可以不得 8、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可以应当 B.可以不应当

C.不得应当 D.不得不应当 9、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A.三十日B.二年 C.六个月 D.五年 10、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 A.不产生效力 B.依然有效 C.失效 D.视情况而定 11、(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A.保险费B.保险金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 12、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A.十五日内 B.二十日内C.十日内 D.六十日内 13、保险人依法对理赔申请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A.三十日内 B.三日内 C.十日内 D.十五日内 14、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A.三日内 B.六十日内C.十日内 D.三十日内 15、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

商法题库

第一章商法概述 一、填空题 1.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步。 答案:18世纪初 2.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 答案:对抗善意第三人 3.传统商法在体系上主要包括商身份法和两大部分内容。 答案:商行为法 4.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 答案:特别法 5.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 答案:海上贸易 6.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为法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答案:客观主义 7.《德国商法典》最早颁布于年。 答案:1861 8.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是商法部门建立的基础,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特征所在。 答案:独立的商法调整对象 9.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答案:意思自治 10.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 答案:行政法律规范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事立法活动活跃,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可以归入商法范畴的有(B)。 A.《合同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 B.《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 C.《个人独资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仲裁法》 D.《劳动法》、《行政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商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A)。 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外国法上,采取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的国家是(C)。 A.美国、英国 B.德国、法国 C.日本 D.瑞士 4.有关商法特征的描述,错误的是(B)。 A.其调整行为具有营利性 B.商法调整对象的不特定性 C.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 D.商法的公法性和国际性 5.所谓商主体法定原则是指(D)。 A.对于商主体在法律上的资格,不以强行性法规加以规定 B.商主体的类型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C.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权 D.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完整word版)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 ) 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2."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这种说法属( ) A.损失说 B.非损失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 D.二元说 3.关于保险与保证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的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 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是从属于主契约的从契约 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 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 A.附合性 B.议商性 C.要式性 D.射幸性 5.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 ) 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有偿的,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是无偿的 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强制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都是自愿的 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的,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是( ) A.《钦定大清商律》 B.《保险业章程草案》 C.《大清商律草案》 D.《海商法草案》

商法学主观题

商法学第一次作业主观题 18. 简述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商法和民法适用的规则。 19. 商事登记的效力是什么? 20. 简述公司合并的程序。 21. 简述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条件。 22. 简述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负有的义务。 23. 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24. 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拟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乐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甲、乙、丙、丁共认购1000万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成立后,因投资策略失误,造成巨大损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决议,将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陷入严重亏损,负债共计5000万元。债权人向保健品厂主张权利,遭到拒绝。 请问: (1)乐乐饮料公司在组建过程中,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2)乐乐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保健品厂应否承担饮料公司的债务?为什么? 第二次作业主观题 5. 简述代理商的特点。 6. 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所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7. 简述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 8.

简述代理商的特点。 9. 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0.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11. A、B、C三家国有企业于2006年8月末拟共同出资组建甲有限责任公司时,三方约定A以厂房、设备出资;B以其商标权出资,但不办理商标权过户登记;C 以现金出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三方指派。后经依法调整该约定,甲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成立。2008年5月C股东将其持有的25%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但该转让未经A、B两位股东同意。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成立前ABC三方的约定有无不合法之处?如果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2)C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第三次作业主观题: 17. 简述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8. 简述商业名称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应当承担商法上的严格责任的表现是什么? 20.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1. 简述商法的特有原则。 22. 2004年7月,华丰造纸厂与泰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华丰造纸厂按月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负责该厂企业财产的火灾保险。2004年9月2 0日,华丰造纸厂厂区边的宏安饭店因施工发生火灾,火灾殃及了华丰造纸厂,直接经济损失达67万元人民币。华丰造纸厂于9月25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请求,并提供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

2006-201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

2006-2014年商法司法考试主观题

2002-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14年) 五、(本题18分) 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

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商法保险法

商法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vf;:-; v. ;■ ^;:'::-;:"…;:A . t- ■:■- > ^? *. ,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分。保险法上所称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保险的基本含义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等给予保险金的行为。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t、伤残、疾病或者痒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危险的存在。“无危险则无保险”是保险理论中的信条。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所以,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当然,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在保险的范围之内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保险人才予以承保。这种危险通常被称为“承保危险”或“可保危险”。 多数人参加保险。即所谓的众A协力,它强调保险是多数人在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由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通过缴纳保险费以积聚巨额的保险基金,当少数成员因遭受危险导致损失时给予其足额、及时的补偿。基于众人协力这一条件,参加倮险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负担就趣小,危险的分散就越广泛,保险基金就越稳定,从而参加保险者的损失补偿就越有保喚。?. 补偿或给付。即所谓的损失填补,也就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保险不可能也不能消灭危险,保险的功能在于使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

商法真题 一、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 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公司实际出资。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计划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认缴全部2000万增资。C公司同意增资,但提出以下主张: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2)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购。 A、B、D均不同意C公司的主张,增资一事搁置。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其代持的?回忆版案例不清楚,但并不影响作答)出质给D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代持的)出质给丙公司。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 公司持股的事实。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

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二、问题 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5.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 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三、参考答案+预估采分点 问题一(预估3分) 【问题】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能成立(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估2分)。 本案中,公司增资无另外约定,C公司可以主张按实缴比例认缴增资。 问题二(预估4分) 【问题】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

《国际商法》复习大纲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2、国际商法的渊源 3、两大法系基本知识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1、商事组织分类 2、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 3、合伙和公司法相关制度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1、概述 2、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含义、要件、合同的订立 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1、概述 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 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 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章代理法 1、代理的分类 2、表见代理 3、信用担保代理、保付代理 第六章票据法 1、概述:票据法的分类及法律特征 2、票据瑕疵 3、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及联系 第七章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概述 2、提单的含义、作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3、共同海损的含义、要件 4、海上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含义、区别、联系 第八章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2、商标的种类 第九章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的含义、要件 2、产品责任的承担 第十章反倾销法 1、倾销的含义、特征、 2、我国反倾销的状况 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原则 2、仲裁协议的含义、类型 附:《国际商法》综合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 分,共12 分) 1、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国家是( B )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加拿大 2、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A、公司 B、个人独资企业 C、联营企业 D、独资经营企业 3、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 被称为( D ) A、直接代理 B、默示的授权 C、无权代理 D、间接代理 4、在法律渊源中,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 B )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中国 5、大陆法国家认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 )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按照德国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 C ) A、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先约定

(完整版)商法考试题整理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①.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②.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该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 ③.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追究的一种特殊规则。 3、适用条件: ①.主体要件,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②.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使公司滥用公司权利的行为; ③.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④.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 ⑤.股东行为时主观为故意。 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 ①.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②.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③.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④.公司法人人格的行骸化。具体表现为: A、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 B、财产混同; C、业务混同; D、组织机构混同。 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 ①.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但适用了该制度并非意味着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人格。 ②.对股东的适用后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股东有滥用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二、如何确定股东身份? 1、股东身份确定的依据: ①.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设立协议,下同)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②.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诺投入的资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③.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登记的文件中列名为股东;④.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⑤.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⑥.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认定股东资格的具体规则 ①.关于签署公司章程:签署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

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商法-保险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 商法-保险法考试试题及解析(一) 一、单选题(本大题36小题.每题1.0分,共36.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钱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并约定保险费分两次交纳,钱某首期交了3000元,1个月后钱某突然不想再投保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下列有关后果的叙述正确的是:( ) A 保险公司不退回保险费,只退回必要的手续费 B 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不退回必要的手续费 C 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并退回必要的手续费 D 保险公司退回保险费,但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保险合同的解除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第16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根据第35条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第39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综上,本题中,保险公司只退回保险费,不退回必要的手续费。应选B 。 第2题 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人寿险:投保人逐年缴纳一定保费至60岁时可获得20万元保险费,保费随起保年龄的增长而增加。41岁的某甲精心计算后发现,若从46岁起投保,可最大限度降低保费,遂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谎称自己46岁。3年后保险公司发现某甲申报年龄不实,要对某甲按41岁起保计算,并决定对多收部分保费冲抵其以后应缴纳的保费。某甲觉得谎报行为被保险公司识穿,再支付保费已无益,决定解除合同。对此,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 某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对所收保费,保险公司可不予退还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与答案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 问题与答案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商经法历年真题主观题问题 第一 2017年,商经法真题主观题问题: 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存在。(1)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的作法符合《公司法》第50条规定,但此时刘昌职位不应是董事长,而应是执行董事。(2)昌顺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设监事会符合《公司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但是按该条第四款规定,懂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所以钱顺不得兼任监事。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1)要形成2/3多数议决的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即符合《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要求,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按照《公司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后才发生注册资本减少的效力。(5)还应修改公司章程。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 (1)答案一:刘昌解聘钱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不设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中,执行董事即相当于董事会。而按照《公司法》

第49条第1款,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所以刘昌解聘钱顺总经理职务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 答案二:刘昌行为不合法,因为本案存在两个事实情节:第一,钱顺任职总经理依规定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对钱顺的解聘会涉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修改的判断;第二,刘昌解聘行为是二人矛盾激化的结果,而在不设董事会的背景下,刘昌的这一行为确实存在职权滥用的嫌疑。 (2)钱顺罢免刘昌不合法。钱顺兼任公司监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即使在假定钱顺监事身份合法,根据《公司法》第53条,监事对公司董事,只有罢免建议权,而无决定权。因此,刘昌的执行董事地位不受影响。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合理。依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股东回购请求权仅限于该款所列明情形(即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决议,公司存续上的续期决议。)(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离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钱顺情形显然不符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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