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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的教学秩序,保证我校的教育质量,满足学生的成才要求,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学习潜力,以达到因材施教、早出人才、出优秀人才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各专业标准学制四年,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三年为最低修业年限,六年为最高修业年限。

第二条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中规定各专业对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凡进入我校的本科生,高考时被学校录取的专业为学生第一学年的主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的第一、二学年末,可以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实施办法》和学校的时间安排,自愿申请转入学校内的其它专业,学校依据教学资源和学生个人情况进行审批,经学校批准后学生转入的专业即为学生的主修专业,未转专业学生的原专业仍为学生的主修专业。

所有本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一次专业。

第四条学生根据主修专业培养计划,选择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办理选课手续,修读完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后即可以毕业。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同时,选修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未做要求而学校开设的其它课程(包括研究生课程)。

第六条学生可根据自己情况,合理、灵活地通过选课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可以以最低修业年限毕业,也可以超过标准学制毕业,但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凡不按学校标准学制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七条学校设置部分本科专业为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

习要求的同时,可以选择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专业,取得要求的学分后可以获得辅修专业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我校本科生实行导师制。学校为每位本科生配备导师,导师负责向学生介绍有关专业、课程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的选课、安排学习进程提出指导性的建议。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缴费

第九条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应提前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不享受公费医疗。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对患有疾病但未达到取消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离校治疗或休养。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的两月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达到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且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注册以在“综合教务系统”中进行电子注册为准。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先为其进行电子注册,然后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否则证件无效;学生证丢失者,先持身份证进行电子注册,待补办学生证后再办理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按学年和学分缴纳学费。学生在每学年初缴纳一学年的学费。缴纳一学年的学费后,学生在其主修专业培养计划的指导下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所选课程不再另行

缴费。学生选择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注册。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与修业年限超过四年的学生执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具体缴费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收费许可标准。

第三章培养计划、课程与学分

第十四条培养计划是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本科阶段学生学习的基本要求和分学期的课程学习计划,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学生选课和安排学习进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进行本科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包括专业代号和名称、专业培养目标、主干学科、主要课程、毕业生应获得的知识和能力、学制与授予学位、毕业合格标准及学分要求、课程设置等内容。

第十五条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包括理论教学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为满足学生自身志向、特长、爱好以及专业要求而设立的供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可以按照课程内容分成不同的课程组合或专业方向,并规定学生选修的限制条件,以保证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

第十六条培养计划中每门课程都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并对学生提出了明确的学分要求。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教学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其它课程,如体现素质培养的课程每24学时至64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培养计划中对于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之和即为获得该专业毕业证书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十七条为激励学生参加科技和创新实践活动,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各类国家或省市级学科竞赛获奖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或有一定发明创造者,经认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具体学分计算办法参见有关文件。

第四章选课、免听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末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选课确定自己下一学期的学习计划。学生

选修的课程包括以下三大类:

1.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这类课程必须修读,由学生根据要求和自己的学习能力确定修课时间;

2.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的选修课,这类课程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列出的门类和各门类要求修足的学分选择修读;

3.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中未要求但学校开设的课程(含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主修专业以外的其它专业、研究生课程),这类课程学生可以自主选修。

不同类型选修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不能相互代替。

第十九条学生在导师指导下于每学期期末确定好下一学期选课内容后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分预选、正选、改退选三个阶段,开学第1周试听,试听期间可以退选、补选课程,试听结束后不再办理改退选课程。

各门课程的学生修读名单一经确定即作为学生取得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及成绩记载资格的依据。

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选课手续后,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照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安排学习,其余学期均以选课方式安排学习。

第二十条学校每学期都开设有教学内容相近但难易程度有区别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学有余力的学生可选择难度高于主修专业相近课程的课程进行修读,通过考核后可以替代主修专业中原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选课手册》用以指导学生选课。学生选课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培养计划为依据;

2.以导师建议为指导;

3.结合自身能力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4.注意学习知识的循序渐进过程,遵循教学规律,在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之后进行专业课程的修读;

5.自主选择学习内容。

第二十二条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体育课和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外的课程,学生按规定办理好手续后可以免听,每学期免听课程不超过3门。

自学能力强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听课的学生,已经选中的课程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未

选中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免听课程的作业、实验、上机等必须完成,并按时参加考核。办理免听或部分免听,须由学生本人在开学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从教务处网页下载“免听申请表”),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交学生所在院(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按统一规定设置的由学生自修的课程,学校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考核。学生欲在某学期参加该类课程的考核,必须在前一学期末选课时选择该课程。

第二十五条每学期学生选课后,选修人数少于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将停开;具体的选课办法请参考教务处网站“选课流程示意图”。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各教学环节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

1.无故缺课学时达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总学时的1/4者;

2.全学期累计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含抄袭)达总数的1/3者(学期末一次补交按缺作业记);

3.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或未通过者;

4.未办理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5.休学的学生未批准复学者;

第二十八条课程考核方式由开课院(部)确定,并通过选课手册告知学生。

第二十九条辅修、双学士学位专业课程考核执行主修专业同一课程的考核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缓考),必须通过补考或重修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的选修课可以重修或者选修同类课程的其它课程;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参加补考或者重修。

补考时间为每学期的开学初,补考课程为培养计划规定的当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其中旷考、缺考(含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考试违纪、考试成绩为零分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不能参加补考的必修课程只能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的按实考成绩记载。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于改退选阶段(具体时间见每学期的选课手册中的通知)通过“综合教务系统”网上办理重修手续尽可能选择与自己的上课时间不冲突的上课班听课。

重修课程的成绩管理、考核与正常开设的课程相同,重修成绩在成绩记载中注明“重”字。课程重修后仍不能取得学分者可继续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将不能重修,学生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时,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最高一次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考试时间冲突(主要适用于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以申请参加缓考。除特殊情况外,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从教务处网页下载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签字教务处审批后,凭缓考通知单在考试前在任课教师处登记);批准缓考的课程在综合教务系统中维护“缓考”,不能删除;缓考的课程可通过重修或补考的办法取得学分,成绩按“正考”成绩记载。如果随补考考试,则最高成绩记为60分。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两分制记载。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按百分制记载的课程,满60分为及格。按两分制记载的课程成绩记为“通过”或“不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严重作弊、旷考、缺考(含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注明“违纪”、“旷考”、“缺考”字样。

选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绩点

第六章 警示劝告

第三十六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督促和了解,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劝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在补考工作结束后,学校对达到下述条件的学生发布学业警示劝告:

1.学生上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数占该学期所有修读课程学分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保留两位小数)者;

2.一、二年级学生每学期选修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低于15学分者;

3.在未达到退学条件前,任意某学期选修培养计划规定的本学期课程(不包括重修的课程)学分在15学分以上并全部通过(包括经过开学初补考,且必修课全部修读)、选修的选修课不及格门数不超过2门,可对其解除上一次学业警示警告。

达到上述前两条之一者或同时满足上述前两条者,按被学业警示劝告一次计。

被学业警示劝告的学生自接受警示劝告学期起,由导师负责对其学业加强管理、指定需要修读的课程,不得承担校内各项工作,直至上述两项条件都不具备、或在校学习时间超出其主修专业标准学制年限为止。

第三十八条学生每学年的成绩单,由各院(部)打印并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4周寄送给学生家长;受到学业警示劝告学生的警示劝告通知单由各院(部)寄送给学生家长。

第七章转学

第三十九条在读本科非定向学生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1.经考核确有特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学校学习;

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我校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由转入学校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待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2.我校学生拟转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须经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待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3.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由教务处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转学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

3.定向生;

4.由专科转入本科;

5.应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6.无正当理由。

第八章休学、复学

第四十二条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一次为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必须在学校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休学回家的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发生伤害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病休学者,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者,准予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六周者,令其休学;

3.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5.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怀孕、生育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按下列程序规定办理复学手续:1.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可继续办理休学手续,但需执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2.自费出国留学、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满,应持学校教务处签发和规定的有关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申请应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提出。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所在院(部)应进行全面审查,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令其退学:

1.受到学业警示劝告累计达两次者,第二次受到学业警示劝告的同时下达退学通知;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需要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5.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9.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第四十七条本人申请退学,须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籍变动报告单》,经院(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其他应退学的,由院(部)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籍变动报告单》,签注意见,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经校长会议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视为送达本人,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2.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3.因其它原因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达一年以上,并取得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否则,只发给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九条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学位

第五十条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依据培养计划,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做全面审查,以确定其能否毕业和获得学位。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一年进行一次,包括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审查、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位资格审查三项内容。主修专业毕

业和学位资格审查合格的学生才能进行双学士学位专业学位资格审查。

1.凡不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学生,拟延期毕业者必须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前一个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延期毕业申请,报教务处备案;

2.拟提前毕业者必须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前三个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提前毕业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修不满学分者,按结业离校;

3.正常学制下的学生按标准学制接受毕业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按标准学制毕业,未取得毕业资格者原则上延期一年毕业并编入下一年级。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的时间、审查办法等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毕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一条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依据入学年级(转专业的本科生以编入新专业年级)的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进行。在读期间遇到专业培养计划局部调整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查执行调整后的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和经批准在外校阶段就学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执行我校相应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标准。

第五十二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修完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的70%以上者,准予结业,发给主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我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者,授予其主修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符合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未取得我校学籍但在我校注册进修的学生,修完进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且没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准予进修结业,发给进修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在毕业后两年内,结业的学生可以回校申请补考、重修、补修所欠学分课程,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4月份。

结业的学生回校补考、重修、补修所欠学分课程,一般不单独命题考试,应参加在校生的补考或期末考试。

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符合我校《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者补授学士学位。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补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学校所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原始证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务处。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教导处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教委普教处备案,方可取得学籍。教导处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到市教育局基教处验印。在校学生学籍档案应留教导处保存。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移交其它单位。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条新生入学,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报请市教育局基教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由教导处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教导处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七条招生班额按市教育局规定执行。 三、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驻本地户口、

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区科教局教育科审查备案盖章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学校和市教委普教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需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校的,须经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第九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涵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学校教导处提取学籍档案。接收涵留教导处存档。 第十条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我校借读的,按《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生证明信到我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学校教导处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 第十二条境外人员子女要求到我校借读的按市教育局有关办法办理。 四、休学和退学 第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填写休学审批表并加盖公章上报市教育局基教处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 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学生自动离校,经 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 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 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 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考勤、评价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 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 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 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 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 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 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 条件的不予注册。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xx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xx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7 月 6 日第20 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 年8 月 1 日公布,2017 年9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取消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或者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休学;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也不申请休学的,取消学籍。

[管理制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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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壹、学制和年限 1. 网络教育学院采用全业余方式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2. 专升本学习年限2.5—6 年,专科学习年限2.5—4 年。 3.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考试成绩合格【专升本学生于读期间须通过全国现 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公共课统壹考试(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则颁发国家承认的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毕业文凭,且取得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电子注册资格。 4. 专升本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 书。 二、学费 网络教育学院实施的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学习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三、入学 1.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指定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 报到手续。未经请假而超过俩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 新生报到后壹个月内必须于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核对报考时上传的个人信息资料。 学生个人信息的差错将会影响学生能否参加统考以及毕业证书上信息的正确性。如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信息不全或错误,影响正常毕业,后果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3. 学生必须对提交的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网络教育学院按招生

规定对新生入学材料进行复查,同时,于学生就读期间学院将多次查验学生于报名时提交的证件资料。学生如果提供虚假的或无效的报名材料,将会受到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学生以其它虚假手段取得学籍的,壹经发现,也将会受到直至取消学籍的处分。 四、注册 每学期初,学生必须于指定时期内到所属的校外学习中心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费者,学院不予注册,不予于线学习,不予参加期末考试,同时自动转为休学处理(休学壹年仍未交学费者将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恢复学籍)。 五、课程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俩大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保证实现培养 目标的基本课程,它包含专业必修课和公共必修课俩部分;选修课是指专业提高课或加强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的课程。 各类课程性质不同,其教学要求和教学模式也有所不同,学员必须根据教学计划 规定学习关联课程,修满规定学分。 六、教学形式 网络教育学院将采用网上视频点播、网上课件浏览、教学光盘自学、网上作业或 书面作业、于线和离线的讨论、答疑及学习中心教师辅导等方式组织和开展教学。 七、免修、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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