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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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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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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篇一: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另U

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另U

现在对用工形式有很多说法,什么合同工、劳务工、协

保等,他们标准的划分是怎样的,请见下:

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

1. 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

2.按民事法律

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

1. 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

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

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

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

2. 民事劳务关系:

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

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

3. 特殊劳动关系:

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

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

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3.企业

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

市或外来从业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篇二: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

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乂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

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 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从以上可以看

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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