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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委托合同注意事项】(还在整理中)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合同与概括委托合同两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仅一项或数项事务所达成的委托合同。后者是指当事人就一切事务达成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委托合同又是不要式合同,它不以采用特定形式为合同成立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口头或书面形式。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委托合同确定了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律关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及其被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得以向代理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否则,委托代理关系会因失去基础而难以存在,同时,在民事流转领域内适用的委托合同,是以完成代理关系,实现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结果为目的的。脱离了这一目的,委托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存在紧密联系的同时,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1.民事主体活动的名义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

委托合同则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而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行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是有经济意义的行为(如整理账簿)和单纯的事实行为(如抄写文件)。

3.法律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有关当事人的承诺不同。

代理关系中的授予代理权行为属于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了授权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权。因此,代理授权关系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委托合同则为诺成性合同,受托人必须作出承诺方可。

4.效力范围不同。

代理关系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对人)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是存在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效力及于这三方当事人。委托合同则与代理关系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与第三人则毫无关系。

从上述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区别,我们自然地会得出结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关系的发生系基于代理权,而代理权的授予,可以基于委托、承揽、雇佣和合伙等法律关系而进行。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通过指定而产生。由此观之,代理并非一定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同时,委托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权之授予。在委托处理有经济意义的行为或单纯的事实行为时,委托人没有必要授予受托人以代理权。即使是委托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而不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委托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权。

一、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及时接受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委托人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及时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结果,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得无理予以拒绝接受。对于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处理的非委托事务,委托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认或者予以同意,则委托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受托人为办理委托事务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受托事务所必需的费用是指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为了达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而必须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例如代购、代销商品的保管费、包装费、运输费等。

3.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合同并不是纯粹的、绝对的无偿契约,受托人依合同约定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无报酬的约定,但依据习惯或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或处理的具体情况,属于公认应该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应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4.赔偿责任。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损失,得向委托人要求赔偿,委托人应对自己的委托负责。例如,委托人指示不当或重复委托、解除委托,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受托人受损的,委托人应当赔偿损失。(见《合同法》第407、408、410条)。

5.清偿债务的义务。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合理的债务,有权请求委托人予以清偿。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处理非委托事务,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依《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办理该事务所负的必要债务,同样负有清偿的义务。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办理委托事务便成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在履行这一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因紧急情况而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须将变更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见《合同法》第399条)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只有经过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转委托他人处理时,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见《合同法》第400条)

2.报告的义务。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或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合理建议与指示。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

时,应当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委托事务的办理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见《合同法》第401条)。

3.交付委托事务办理结果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包括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和权利交付给委托人。(见《合同法》第404条)

4.赔偿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外,《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见《合同法》第406、409、410条) 5.委托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一,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委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二,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见《合同法》第412、413条)

三、委托合同中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英美法上称为“显名代理”当然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在英美法上称为“隐名代理”,其效力分为两种情况。

1.第三人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虽未指出委托人的身份,但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实际上是在代理他人与自己订立合同,才产生显名代理的效果,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2条) 2.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发生以下三方面效力:(1)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3)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四、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一方代为另一

方办理委托的事务,其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这两种合同又有所区别: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债务法》)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委托合同模板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模板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委托合同模板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模板的居间人与 第三人的关系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 on sibilities and obligati 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 nt results with 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合同模板的受托人与居间合同模板 的居间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与第三人有否关系 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与第 三人无关;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均会与第三人发生关系。 2、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名义 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贸易事务。 3、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后果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委托

合 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人代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分类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专门规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则较复杂,通常是参照合同法中相近的有名合同。

三方委托协议模板

三方委托付款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鉴于: 甲方与丙方2011年月日签订了_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__),合同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菌丝体购销合同款项。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付费代理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 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丙方在乙方开立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 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中的项目款项。 1.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 1.3甲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将下月融资合同项目款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4甲方每月支付丙方人民币_____元,由乙方从结算账户中转账,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1.5乙方每月_________日之前转账支付。 1.6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统一代付费平台,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融资合同项目费用,并及时结算、统一管理。 1.7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协同分析双方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 第二条手续费及管理 2.1甲方共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_________元。费用由甲方负责按月(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凭证。 2.2代付款等相应票价由乙方统一管理,但甲方有权调取核实。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区别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区别篇一: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 1999 年的《合同法》确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别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由于两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属于提供劳务类的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时常有人将两种合同相混淆。本人近期所代理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审案件就遇到了该情况:一审法院虽有所意识,但在最终的判决中还是错误地将居间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相互间的区别等做一下分析。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96 条规定,委托合同是指"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 理委托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 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然,委托事务必

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以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有无报酬时,《合同法》第405 条也明确规定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报酬。 5、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二、居间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合同法》第424 条规定居间合同为"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所提供的居间劳务,包括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及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的整个活动都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展开的。 2、居间人须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居间活动。作为中间 商,居间人并不以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他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他只能按照委托人指示和 要求从事居间活动。 3、居间人须是从是居间业务的人。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公民、

委托付款协议(三方)

委托付款协议(三方)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收款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与丙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_____合同(合同编号____以下简称《融资合同》),融资合同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融资合同款项。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款项代付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 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 1.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融资合同》中的项目款项。 1.2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 1.3甲方在每月____日前,将下月融资合同项目款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4甲方每月支付丙方人民币_____元,由乙方从结算账户中转账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1.5乙方每月_________日之前完成对丙方的转账支付。 1.6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统一代付费平台,每月按时、足额支付融资合同项目费用,并及时结算、统一管理。 1.7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协同分析双方业务中的存在的问题,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 1.8甲方在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丙方在乙方开立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 账号:______)。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1. 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1. 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出资 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年月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四条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五条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委托付款三方协议 模板

甲方与丙方_ 年_ 月_ _日签订了_ 合同(以下简称《_ 》),经约定,丙方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支付款项,人民币(大写) (¥)。 甲方需要乙方为其提供付费代理服务。乙方具备代付费用的合法资格,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代付费服务。 乙方开设结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开设结算接受汇款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合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义务范围、方式及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付费项目为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中的 项目款项。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因委托向丙方支付其他费用。 甲方在资金充足时,将_购置空调款项,人民币(大写) (¥)以转账或存款等方式存入乙方结算账户。由于金额不足导致乙方未能依照合同支付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甲乙丙三方同意通过乙方代付费平台,及时结算、统一管理。

甲乙丙三方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三方工作渠道畅通。 第二条管理 代付款等相应票价由丙方开具给甲方。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帐务、收据、金额相符。 每月结账后,甲方与乙方可以对帐,如有不符,由乙方进行核对,乙方将核对结果及错误原因传真至甲方处理。 2. 4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妥善处理。由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对乙方授权为不可撤消授权,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保证结算账户有足额资金支付_ _ 项目款,因金额不足造成乙方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的,甲方承担责任。 凡涉及甲丙《》合同项目的费用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由于甲方未及时足额汇款或转账到结算账户或因甲方与丙方双方变更合同金额未及时通知乙方等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有权对乙方支付费用进行核实,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客户接受汇款账户的准确性,如由于账户有误导致产生纠纷,应由甲方负责。 非乙方原因产生的丙方与甲方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甲方结算账户拥有足额资金的情况下,乙方按时转账《》项目款,划入丙方接受汇款账户。 乙方于年月 _日前转账支付。 乙方转账金额为人民币(¥)。 乙方付款后_3_日内,需向甲方提供付款凭证,付款时间以付款通知发出时间为准;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范本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邮箱: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邮箱: 鉴于: 1、甲乙双方于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 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项做出了约定,该合同已生效。 2、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致使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 合同》项下的目的不能实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解除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_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需退还甲方已交付的代理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各方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应该履行而尚未履行之义 务不再继续履行。 2、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三、保密规定 1、为保障双方利益,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都不能泄露《委托代理合同》的一切内容。 2、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公司形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委托

甲乙丙三方买卖合同

篇一:材料买卖合同(三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材料买卖合同 买方: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贸易公司 代付款人:地产有限公司 材料买卖合同 买方(承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贸易公司 代付款人(发包方,以下简称丙方):地产有限公司 甲方为丙方名下____项目工程(下称该工程)的承包方,乙方是该工程的材料供应商,为确保该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进度,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___ 材料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单价(单价为含税价) 乙方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二、质量要求 1、乙方供应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行业标准且质量等级为优等品(丙方特殊要求的除外),乙方供货时应提供给甲方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 2、乙方应提供产品样品,样品须由甲、乙、丙三方验收确认并当场封存备查。产品质量以三方确认的样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质量保证期为年。 3、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牌等以本合同附件一为准。 4、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 5、若甲方、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所供材料有质量问题,并经甲方、丙方项目部确认,应停止对质量有问题的材料支付货款。由丙方将现场材料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乙方需支付检测费用并自行承担不合格产品货款,由此造成的窝工损失由乙方一并赔偿。 三、价格调整 1、产品单价见报价单(本合同附件一),单价的有效期按照报价单的有效期执行;单价有效期满,如该工程尚未完工且需乙方继续供货的,则单价由丙方提供至甲方进行调整。 2、在施工过程中,丙方根据市场变化,如有重新确认的材料报价,按供货批次套用相应的价格结算。 四、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且货款结清时止,合同各方均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证材料的正常供应。 五、结算方式 1、结算时以丙方书面确认的甲方实际收货量为准。乙方每批货物送到丙方指定的地点验收,同时将销售税票提供给甲方,再由甲方及监理公司在到货后的12小时内抽样送检(未经送检不得使用,否则由甲方自担责任),检验合格后,丙方凭有效的验收资料及收货凭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甲方一次性全部支付该批货款,甲方同意该款项由丙方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乙方。 2、丙方凭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及甲方开具给丙方的工程所在地正式税务发票支付货款,如甲方延期出具发票或发票有瑕疵,则丙方可延付且不承担延迟责任,如甲方出具伪造(变造)发票,则丙方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由乙方承担责任。 3、如各方要求其他方提供担保,可协商一致,另立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一定义1: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 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 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 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 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合同项目方与居间方

居间合同(项目方与居间方) 甲方(居间方):乙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合同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地址:鉴于:、乙方因缺乏资金,获知甲方成立网上信息服务平台,能够提1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现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甲方亦得知乙方融资意愿。、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寻找、介绍出资方,2以达到双方甲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严格履行,目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恪守履行。甲方声明第一条.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甲方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陈述等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二条乙方声明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乙方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陈述等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三条委托事项 乙方欲为项目募集资金人民币 万元。为完成计划,特委托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为乙方推荐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并协助乙方和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第四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超 过约定期限未完成融资目标或是另行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 第五条居间报酬和费用 1、居间报酬 甲方协助完成融资项目的,乙方应按投资人的投资款项%向甲方支付居间报酬。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收到投资款项日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是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支付居间报酬。 2、居间费用 甲方为完成居间项目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方完成委托的,乙方不支付

三方委托持股协议

三方委托持股协议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委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持股权情况: 1.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有限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权,乙方委托丙方代为持有乙方在****营有限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10%的股权。 2.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丙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30%股权,其中10%为甲方所有,10%为乙方所有,10%为丙方自己所有。为甲方代持的10%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为乙方代持的10%股权的投资款系完全由乙方提供,只是由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帮代持股权的10%股权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另10%股权实际所有人应为乙方;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乙方持有代持股权。 二、委托内容 甲方、乙方自愿委托丙方作为代表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丙方自愿接受甲方、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三、委托权限 甲方、乙方委托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四、甲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乙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 2.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乙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五、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不得擅自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2.丙方仅得以自身名义将甲方、乙方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甲方、乙方持有该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 3.丙方自身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对自己出资的部分与甲方、乙方享有相同的权利,承当相应的义务; 4.在甲方、乙方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表股权”时,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签约日期: 乙方(签名):签约日期: 丙方(签名):签约日期:

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解除或终止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邮编: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现由于 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30000元。(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0元)。同时,甲方退还乙方为该笔律师费出具的发票。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返还乙方 6份(已交法院的0份除外)(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双方就委托事务无争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主办律师持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2、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甲、乙双方20年月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乙方律师在代理期间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了职责。 三、甲方已支付的元代理费,乙方不退。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二0年月日 乙方: 二0年月日 3、解除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甲方:青岛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鉴于甲乙双方于20XX年8月1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与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代理诉讼事宜,现因甲方未依约定支付代理费,甲乙双方协商解除上述代理合同,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XX年8月1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事务所常年顾问合同

法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有限公司 住所: 电话: 受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经营需要,为实现对内部的有效管理,对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特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具有律师执业证律师担任主办律师,常驻甲方--- 项目现场,主办律师按照甲方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接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部和 - 部领导,接受并执行工作指令,如实向甲方及-------- 部汇报工作,提供每周法务工作报告。 第三条、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提供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甲方处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应甲方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2、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3、参与处理调解甲方未形成诉讼的争议或者其它纠纷;代理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 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致政府机关、的各类信函; 5、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应积极做好调整,及时协助甲方解决问题,为甲方的工作需要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6、乙方常驻律师负责与前期债权债务相关方的交涉,按照甲方指示完成谈判并及时向甲方及 -------- 部汇报; 7、乙方参与解决甲方前期债权债务(已收取保证金)、现场施工合同纠纷,及时提供现场法律支持; 8、接手前期审理中的案件,具体费用有约定的参照约定,无约定的双方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参照本合同费用标准收费; 9、针对甲方现场的现状,前期设备合同的修订、解除,保证金纠纷等事宜提出解决方案并配合 ------- 部及合约法务部完成相关法律事宜; 10 、按 ---- 部要求,配合甲方完成集团对甲方财务、工程、法律等方面的调查、 处理; 11 、其它法律事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常驻律师属乙方人员,其人事关系及各类法定保险费用都由乙方办理,常驻期间遵守甲方日常公司管理制度; 2、乙方常驻律师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协助;乙方执行本合同事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方履行与其身份相适应的义务; 3、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本条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 4、乙方不得在为第三方服务的过程中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乙方不应干涉甲方内部事务且不将意见强加于甲方; 5、甲方应及时提供拟办事宜的资料、文件、介绍函等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如果甲方逾期两个月没有支付服务费的,承担所欠服务费总额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6、乙方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甲方之合法权益,依法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7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完成顾问或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服务费应如数退还; 8、乙方将在采取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过程中与甲方充分沟通,提示有关程序风险,减少或避免不确定性风险; 9、因乙方明显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而导致甲方败诉或损失扩大的,存在明显过错的, 甲方向乙方发出本合同履行不利的警示,两次警示后乙方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

甲乙丙三方租赁协议

甲乙丙三方租赁协议 房产租赁合同 编号: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丙方(中介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市区路号号楼户,建筑面积为㎡,权属证件号为 .

第三条该房屋租赁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重新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该房屋租金为¥元/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 元整),房屋租金及押金的支付方式: 1、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整(大写? 整)作为租赁定金,入住后转为押金。 2、乙方入住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如续租于租赁日期前一个月付款。 第五条租赁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乙方交纳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第六条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正常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七条乙方如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及设置等方案均须事先征

委托和居间合同

委托和居间合同 篇一: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一定义1: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

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

委托代建协议三方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 委托代建协议 甲方(委托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民委员会 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乙方(受托方):武汉汇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出资方):武汉塔子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武汉塔子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单称塔子湖集团)系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塔子湖村民委员会(以下单称塔子湖村委)改制企业,本协议中将塔子湖集团及塔子湖村委统称甲方。甲方系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立项主体,依据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法规,应作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方建设的委托方,对于改造项目的还建用地及还建房建设,依法享有权益,并承担义务。 2、乙方系具有合格房地产开发资质和受托代建项目工程能力的还建安置房代建企业,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已完成改造项目中还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前期立项、环评、消防、人防、城管等规划方案相关手续。 3、丙方系具有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11月,丙方在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参与摘牌,最终竞得改造项目K1、K2、K3、K 4、K5地块,并已签署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目前已经取得了K1、K2、K4、K5地块的《国有土地

使用权证》。依据甲方与丙方签订《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丙方获取开发地块,须承担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建设费用的义务。 4、为推进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的建设工作,乙、丙方于2012年4月13日签订《塔子湖村改造项目还建房建设工程合作意向书》,又于2014年3月19日及2014年4月8日分别签订两份《塔子湖“城中村”代建开发项目合同》,约定由丙方委托乙方代建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工程。 5、根据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以及合作项目开发土地招拍挂文件的要求,因丙方并非改造项目还建土地的使用权人,不具备签订代建合同的主体资格,原由乙丙方签订的还建房工程意向书及相关合同存在法律瑕疵和履行障碍。 为规范改造项目还建安置房的开发建设,明确各方在还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武汉市关于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经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委托代建条款,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塔子湖村综合改造还建房项目。 工程范围:塔子湖村H1、H2、H3、H4还建地块 工程规模:约万平米(其中:塔子湖村还建房约48.64万㎡、还建方地下室约平米)。以上建筑面积最终均以房产局实测办证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书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书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书(一)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与xx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代理诉讼事宜,现因甲方xxx,甲乙双方协商解除上述代理合同,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xx年xx月xx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务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3、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已将甲方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三份退还甲方。 4、双方就委托事务再无争议,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再无争议。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主办律师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书(二) 甲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方因一案,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盈长沙字第号),委托乙方为阶段的代理人/辩护人,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现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解除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盈长沙字第号委托代理合同。 第二条律师费的约定 第三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未了结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乙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时间: 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书(三)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 电话: 邮编: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以下是关于《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供大家学习参考!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十分近似,它们均是一方当事人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处理受托事务,因此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将二者合并归一。但是,在事实上这两类合同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又包括非法律事务,其中,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对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而言,受托人即使没有将委托事务处理完毕,他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就其已处理的委托事务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与之相比,居间合同则有很大差别。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居间合同应为有偿合同,不过,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同时,居间人在其居间活动中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非经双方事先约定,不得请求委托人予以承担。

委托第三方合同书范本

委托第三方合同书范本 导语:委托第三方合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分享的委托第三方合同书范本,欢迎借鉴! 甲方: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现就有关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合同范围、期限 第一条合同签订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接项目物业服务工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范围

本合同范围是指本合同包括的正文内容条款、合同附件及合作过程中双方根据需要 做出的补充约定,以上部分均为本合同有效内容,只有共同使用时方为有效。 第三条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及标准 1、包含但不限于关于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2、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物业管理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文件内容以甲方提供 的投标书为准。 3、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与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要求,文件内容以 甲方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为准。 第四条服务期限和承包方式 1、本合同有效期与甲方与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相同。 2. 承包方式为全包。 第二章双方权力、责任和义 务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合同及其附件上的要求、标准对乙方工作质量和员工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2、对乙方员工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内容进行检

查。 3、有权随时对乙方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事项及人员进行调整。 4、由于乙方工作质量不达标,甲方以口头警告或下发《整改通知单》的形式提出限期整改后,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则根据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金。招标书、投标书和甲方与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5、甲方对乙方物业工作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造成甲方声誉受损的行为,有权对乙方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金。招标书、投标书和甲方与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6、如因乙方工作不到位,导致政府有关部门对甲方进行罚款,其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7、由于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及时完成计划内的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内容,甲方有权对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金。招标书、投标书和甲方与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该规定执行。 8、对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员工,甲方有权随时提出更换,乙方需按甲方要求进行更换。 9、有义务教育本公司人员遵守相关制度,共同维护室内外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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