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有关表彰20102011学年

有关表彰20102011学年

有关表彰20102011学年
有关表彰20102011学年

甬红党〔2011〕10号

宁波大红鹰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浙江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既定程序和途径,将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布。

第三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五条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审定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内容和年度报告,研究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行政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后勤处等主要行政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和承办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定期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

第九条学校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鉴定不清楚事项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负责。各单位须指定一名政治可靠、熟悉业务、认真负责的干部担任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联络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三章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学校审定。

第十二条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校报、简报、会议纪要、年鉴;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宁波大红鹰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留存。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并做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有关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

有单位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由信息拥有单位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条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对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学校在每年的10月底前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已经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中共宁波大红鹰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15日印发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