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白斌厚大《理论法》勘误表
一、第111页“五、中国宪法发展趋势”之前增加“(五)2018年宪法修正内容”:【2018年宪法修改内容】
二、第129页第一段调整为:
我国现行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三、第135页,宪法第24条第2款:“国家提倡爱祖国……”调整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
四、第148页,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五、第181页,(五)职权表格中,“3、选举、决定和罢免”部分中“(1)选举与罢免”中的内容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内容调整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院院长和最高检检察长,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大会投票表决。”
六、第182页,第5行增加“监察机关”,内容调整为“2、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则须向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
七、第183页,“3、人事任免权”下,增加一项“(6)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八、第183页,宪法宣誓制度内容调整如红字所示:
【新增考点】宪法宣誓制度
(一)概念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经过合法、正当的选举程序后,被选举为国家元首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在正式就职时,以公开向宪法宣誓的方式,誓言遵守并效忠宪法,恪尽职守,为选民服务的一项制度。
(三)宪法规定
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九、第184页倒数第三行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内容调整为“(1)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工作;”
十、第186页,“(一)常设性委员会”下第一段内容调整如红字所示: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不是具体办事机构。目前全国人大设有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社会建设委员会。
十一、第190页,“二、产生和任期”部分第4点,删掉“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十三、第191页,“(一)组成部门构成”内容调整如红字所示:
1、部
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
2、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3、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十四、第193页,最后一个表格第一段:“(3)选举院长和检察长……”调整为“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长,……”
十五、第197页,【注意1】的内容调整为:
【注意】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十六、第207页增加“第八节监察委员会”
第八节监察委员会
国家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的监察机关。
一、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没有任届限制。
二、监察机关体系内部的关系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三、负责制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四、职权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