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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工商大学民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商法法条评析题精编

特别说明

本书根据最新复试要求并结合历年复试经验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该题型常考及重点复试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由于复试复习时间短,时间紧张建议直接背诵记忆,考研复试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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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本机构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试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2020年浙江工商大学民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商法法条评析题精编

1.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答案】本条是“资本三原则”中“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

股东出资后,其出资财产就转化成了公司财产,股东不得随意收回出资。

2.第一百二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答案】本条规定了股份和股票的概念。注意股份具有以下特征:每一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相等;股份的多少表示股东享有权益的范围;股份上的股权通过股票这种证券形式表现出来。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券化的表现形式。

3.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答案】(1)本条中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并不因其伪造而免除责任,真正签章于票据的人依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伪造专指假冒发票人名义签发票据,即为发票行为。变造是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票据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

(2)在追究其责任时,要区分签章在变造前或后:

①在变造前签章的,要按原有约定负票据责任;

②在变造后签章的,依据变造后的文件负票据责任;

③若无法判定在变造前或变造后签章,票据法规定,推断为其在变造之前签的章,让他按照原有的文件负票据责任。

4.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答案】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着重了解公司因不同的原因而解散的各种情形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这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容易混淆,一定要对比掌握。

5.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答案】本条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的效力是否绝对无效?这要参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活动并不因越权而绝对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6.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答案】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要重点把握本条内容,特别是法条中新加的内容。要注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7.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答案】公司住所原则上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的机构中,往往以董事会所在地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则以登记地为公司的住所地。

8.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答案】本条款非常重要,关系到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要记住“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就平均”,而且第40条、第55条、第61条都建立在这1条的规定之上。所以只要涉及到分配和分担都可以按照第32条的规定去处理。这与《民通意见》第47条规定的“按出资比例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处理不同,注意《民通意见》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合伙,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9.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就是股票暂停交易,出现上述4种情况之一就可以暂停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10.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答案】公司合并的方式和程序可以与公司分立和减资的方式和途径比较记忆。

11.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答案】注意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只能从事与清算有关的事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合伙企业解散后的财产清偿顺序大致相同。

12.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答案】中外合营企业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本条规定的是审批机关的确定,审批机关过去是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现在是商务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13.第七十五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答案】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是5人以上。如果发起人是自然人则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起人也可以是是法人,法律对发起人的国籍没有要求但要求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4.第四十七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答案】关于退伙的情形,本法第46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是协议退伙,是双方行为;第46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47条规定的是声明退伙,是单方行为。协议退伙以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前提,而声明退伙则包括约定经营期限的两种情形和不约定经营期限的一种情形。

退伙不必然导致合伙的解散。

15.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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