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子)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局部修订条文

(征求意见稿)

7.1.3

【原条款】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快速路路侧无足够的路侧安全净距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或者中央分隔带12m范围内有墩、柱或墙等车辆不能安全穿越的障碍物时,必须设置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本规范借鉴以上研究成果规定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是为了防止车辆越过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行道或撞击中央分隔带内的墩、柱或墙等障碍物而设置的。各国在规定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标准时,主要以中央分隔带宽度、设计速度和交通量为依据。根据国外研究,可能发生对撞事故的道路,行车速度约为70km/h,因此由于城市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高,如果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或者中央分隔带内有障碍物时,如果不设置护栏,则容易出现车辆闯入对向车道或者撞到分隔带内障碍物,产生严重后果,因此这种情况下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其中墩、柱主要是指照明设施、交通信号设施、监控设施、交通标志支撑结构、上跨桥梁的桥墩等;墙是指构筑物的墙体。

7.2.1

【原条款】防撞护栏等级分为五级,各等级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表7.2.1 护栏防撞等级

【修订】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按照设计防护能量划分为八级,见表7.2.1。

表7.2.1 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

【原条文说明】…根据对我国不同区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调研,通过对道路状况、车辆行驶状况、事故车辆以及发展趋势的分析,依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我国城市道路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共分五级。

【修订】…原规范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五级。但是随着城市公共交通和物流的不断发展,大型公交车与货车不断增多,譬如大型铰接客车总重可达25t,集装箱卡车总重可达55t,碰撞能量大幅提升,出现了大型客车或大型货车越出护栏的交通安全事故,同时实车碰撞试验表明,33t重的大型货车碰撞速度为65km/h时,碰撞能量大于600kJ,超过了SS级碰撞能量520kJ。因此有些城市道路已经不满足SS级碰撞能量要求,从安全角度出发,规范增加HB与HA两个防护等级,碰撞能量分别为640kJ与760kJ。目前国外道路护栏设计防撞能量的最高值分别为:美国548kJ、欧盟724kJ、日本650kJ,增加两个等级后的城市道路防撞能力要求已经高于国外标准了,也符合目前我国重载车辆较多的现状。

次干路、支路常规路段一般不设置防撞护栏,但是在高边坡、桥头引道、隧道洞口连接线等路段,从安全角度,需要设置防撞护栏,但是车速较低,撞击能量不大,增加低等级防护C级,碰撞能量为40kJ。

因此在原规范五个等级的基础上,增加了低等级防护C级、高防护等级HB 与HA共三个等级,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共分为八级。

7.2.2

【原条款】在综合分析城市道路线形、设计速度、运行速度、交通量和车辆构成等因素的基础上,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低于70kJ时,护栏可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高于520kJ时,护栏应确定特殊的碰撞条件并进行设计。

【修订】防撞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防撞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

【原条文说明】…当需要采用的护栏碰撞能量高于520kJ时,本规范规定的五个护栏等级均不能适用,必须根据交通调查的结果,分析确定出护栏碰撞条件的各个参数,再进行护栏设计。

【修订】防撞护栏的试验碰撞条件是以碰撞能量满足相应防护等级的设计防护能量为原则制定。碰撞能量计算公式为:

(7-1)

式中:E—碰撞能量;

m—车辆总质量;

v—碰撞速度;

θ—碰撞角度。

7.2.3

【原条款】城市道路可采用刚性或半刚性或柔性护栏,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防撞等级和结构形式。

【修订】城市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防护等级的刚性、半刚性或柔性防

撞护栏,防撞护栏的高度不应低于表7.2.3的规定。

表7.2.3防撞护栏的高度

【原条文说明】无

【修订】刚性护栏是车辆碰撞后基本不变形的护栏,主要是通过车辆爬高并转向来吸收能量,代表形式是混凝土护栏;半刚性护栏是车辆碰撞后有一定的变形,又具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护栏,主要是通过基础、立柱、钢板的变形来吸收碰撞能量,代表形式是波形梁护栏、金属梁柱式护栏;柔性护栏是具有较大缓冲能力的韧性护栏,主要是通过车辆碰撞时缆索的变形能力来吸收碰撞能量,代表形式是缆索护栏、高分子材质带有填充物的护栏。

增加了护栏最小高度的规定,护栏高度为护栏顶面距设计基准线的高度,以护栏面与路面的相交线为设计基准线。

7.2.4

【原条款】路侧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路侧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4-1的规定;

表7.2.4-1 快速路路侧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2 主干路的路侧宜设置防撞护栏。主干路路侧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

表7.2.4-2 主干路路侧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3 次干路、支路的路侧一般不设置路侧护栏,当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严重事故或严重二次事故的路段,宜设置防撞护栏。次干路和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防撞等级参照主干路设置。

4 邻近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

【修订】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表7.2.4-1的规定;

2 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路侧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表7.2.4-2的规定。

3 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的大型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4t的大型客车之和所占比例超过20%时或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轨道交通、危险品仓储、高压输电线塔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在表7.2.4-1或7.2.4-2规定的防护等级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

【原条文说明】…防撞护栏等级的选择不仅应考虑车辆越出路外的危险程度,也应该考虑车辆碰撞护栏的碰撞能量大小。在车辆构成相类似的情况下,车速越高,碰撞能量一般也越大。由此,根据需设置护栏路段的设计速度和道路等级,以及越过护栏的危险程度,确定了护栏防撞等级的选取办法。

【修订】防撞护栏等级的选择应该考虑车辆碰撞护栏的碰撞能量大小和产生的直接危害,还应考虑车辆越出路外的危险程度。在车辆构成相类似的情况下,车速越高,碰撞能量也越大。由此,根据需设置护栏路段的设计速度和道路等级,以及越过护栏的危险程度,确定了护栏防护等级的选取办法。

将表7.2.4-1快速路路侧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做了适当调整,原有靠近构造物路段改为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路段,涵盖了多种情况,防护等级提高1级;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引起二次事故的路段和匝道产生的危险

程度更高,在一般路段和匝道基础上防护等级提高2级;车辆越出路外可能发生重大二次事故的路段,在一般路段和匝道基础上防护等级提高3级。

原第2款和第3款,主要表述主干路宜设置防撞护栏,次干路、支路一般不设置路侧护栏,而未对容易产生交通安全事故,需要设置护栏的路段做明确规定。合并第2款与第3款,明确了主干路、次干路与支路需要设置路侧防撞护栏的条件与对应防护等级要求,强化了交通安全要求。

原第4款要求邻近铁路、轨道交通、油库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进行特殊设计,对第4款进行修订,改为第3款设计交通量中,总质量大于或等于25t的大型货车和总质量大于14t的大型客车之和所占比例超过20%时或邻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路、轨道交通、危险品仓储、高压输电线塔油库及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应在表7.2.4-1或7.2.4-2的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明确了防护等级的要求,更具可操作性。

7.2.5

【原条款】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5-1的规定;

表7.2.5-1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2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宜设置防撞护栏。主干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防撞等级应符合表7.2.5-2的规定。

表7.2.5-2 主干路中央分隔带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修订】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7.2.5-1的规定。

2 设计速度为60km/h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应设置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2.0m,路缘石高度宜为25cm~35cm。设计速度为50km/h的主干路可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设置的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防护等级应符合表7.2.5-2的规定。

【原条文说明】…对于护栏防撞等级的选择,依据车辆穿过中央分隔带护栏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进行设置。

【修订】原7.2.5条第2款主要表述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宜设置防撞护栏。本次修订进行了细化,根据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宽度分为叁类,设计速度为60km/h 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小于2.0m,要求应设置防撞护栏;设计速度为60km/h

的主干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2.0m,应设置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设置路缘石时,路缘石高度宜为25cm~35cm;设计速度为50km/h的主干路可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

7.2.7

【原条款】桥梁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机动车行驶的桥梁外侧应设置防撞护栏,桥侧护栏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两侧分车带上,双幅式桥梁中央分隔带护栏与桥侧护栏的防撞等级相同,单幅式桥梁中央分隔带护栏的设置参照路基段中央分隔带护栏设置原则设计。

2 城市道路桥涵护栏防撞等级的适应条件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表7.2.7 城市道路桥涵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条件

3 次干路、支路桥涵护栏防撞等级可按表7.2.7中设计速度为40km/h的主干路的标准选取;

4 邻近或跨越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需要特殊防护的路段,桥梁护栏应确定合理的碰撞条件并进行特殊设计。

5 快速路与主干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栏。【修订】桥梁防撞护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桥梁应设置防撞护栏,其他等级道路桥梁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

缘石进行防护,高路缘石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

2 设置防撞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防护等级的适用条件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3 因桥梁线形、桥梁高度、桥下水深、车辆构成、交通量或其他不利现场条件等因素易造成更严重碰撞后果的路段,经综合论证,可在表7.2.7的基础上提高1个或以上等级,其中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轨道交通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防护等级宜采用HA级别,跨越高速铁路的桥梁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设置防撞护栏。

4 桥梁防撞护栏可采用金属梁柱式护栏、混凝土护栏或组合式护栏,桥梁防撞护栏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SB级及以下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00m,SA级防护等级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25m,SS级及以上防护等级

的金属梁柱式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5m。

2)各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不应小于表7.2.3的规定。

3)各等级组合式护栏的总高度可在对应等级混凝土护栏的高度基础上增加0.1m。

5 快速路、主干路的小桥、涵洞、通道应设置与路基段形式相同的防撞护栏。

【原条文说明】相对于路基段而言,车辆越出桥外的事故往往要严重很多,因此,

为了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对于桥梁路段防撞护栏的设置要求要高于一般路基段。

当车辆在邻近或跨越干线铁路、水库、油库、电站等特殊路段上发生碰撞护栏事故时,因车辆一旦越过护栏,有可能引发特别严重的二次事故,因此必须最大程度的保证上述路段的安全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防撞护栏进行特殊设计。【修订】通过一系列调研分析,目前城市桥梁防护主要通过防撞护栏或路缘石+栏杆,全文强制标准《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21586中6.2.7条规定当桥梁或道路路侧悬空或车辆越出路外可能产生严重交通事故时,应采用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等设施进行防护。

第1款对设置防撞护栏或高路缘石进行了分类,快速路桥梁设计车速高,且无非机动车和人行通道,应通过防撞护栏进行防护,如图7-1所示;其他等级桥梁,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可以设置防撞护栏(如图7-2),或者设置高路缘石(如图7-3),路缘石设置要求应符合《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的相关规定。

图7-1 快速路防撞护栏示意

图7-2 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高路缘石

图7-3 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防撞护栏

第2款,通常情况下,桥梁路侧危险程度明显比路基段高,护栏防护等级高于路基段。根据道路等级、设计车速与车辆越出桥梁产生二次事故严重性,选择相应防护等级的桥梁护栏,一般情况下,较高的防护等级适用于设计速度高的高等级道路或需要特别防护的桥梁,如跨越高速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或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路段的桥梁。

第3款,桥梁线形差、桥下净空高及大型车辆比例高的等危险性较高的特殊路段,护栏需要提高至少1个防护等级。使用经验表明,SS级能满足大多数快速路桥梁护栏设计的需要,在车辆翻车或冲断护栏将导致极为严重后果的桥梁路段,如跨越大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轨道交通的桥梁,以及特大悬索桥、斜拉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推荐采用HA等级防撞护栏。

7.2.9

【原条款】不同结构形式或不同刚度防撞护栏的衔接处,应设置过渡段,使护栏的刚度逐渐过渡,并形成一个整体。

【修订】不同防护等级或不同结构形式的防撞护栏之间连接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防撞护栏过渡段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防撞护栏中较低的防护等级。

1 当桥梁防撞护栏与路基防撞护栏的结构形式不同时,应进行过渡段设计。相邻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防撞护栏应进行端部处理。

2 隧道出入口位置,衔接的路基段或桥梁段防撞护栏应进行过渡段设计。【原条文说明】根据现有护栏设置现状,桥梁护栏与路基护栏的防撞等级和结构形式往往不同,如果它们之间的过渡处理不当,不但会对护栏的美观效果产生影响,发生车辆碰撞过渡段护栏,还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因此,应对该衔接处护栏做专门的设计,使其刚度逐渐过渡并构成一个防护能力连续的整体。

【修订】根据现有护栏设置现状,不同路段的防护等级和结构形式往往不同,如果它们之间的过渡处理不当,不但会对护栏的美观效果产生影响,发生车辆碰撞过渡段护栏,还有可能发生严重事故。因此,应对该衔接处护栏做专门的设计,使其刚度逐渐过渡并构成一个防护能力连续的整体。

根据美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资料,车辆碰撞路侧护栏的事故中有50%发生在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的过渡段上,车辆碰撞桥梁护栏的事故中有50%是发生在桥梁护栏段部,因此桥梁护栏的过渡段设计需要特别重视,按照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成果,规定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无论是防护等级不同还是护栏的刚度及样式不同,均要进行过渡设计,如果路基未设护栏时,桥梁护栏端部应进行处理,以避免构成行车障碍物。同样隧道出入口是事故多发点,尤其是隧道入口,进一步强调了护栏的过渡设计。

7.5.2

【原条款】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花盆坠落的措施。

【修订】人行护栏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基人行护栏的净高不宜低于1.10m,并不得低于0.9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栏杆结合花盆设置时,必须有防止

花盆坠落的措施。

2桥梁人行道路侧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如果桥梁外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

【原条文说明】7.5.2 人行护栏设计的一般规定:

1 人行护栏高度从可踏面算起,不低于1.1m,是为了避免了行人翻越,一般不应低于此值。

【修订】桥梁人行护栏的设置目的是保护行人安全,避免行人意外翻出护栏,人行护栏的高度从可踏面算起,要求不低于1.10m,为了避免行人翻越产生较大安全事故。

如果桥梁外侧为人非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护栏净高要高于1.40m,避免骑行人翻出护栏。

2015桥梁规范修订说明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主要 修订内容介绍 重大提醒:《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15 )2015年9月9日发布,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现行《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于2004年颁布实施。近几年的实践应用表明,规范总体上能够满足我国公路桥涵建设的需要,但随着我国公路运营状况、桥涵设计理念和方法的发展和变化,也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的适应性问题日渐突出;设计使用年限、耐久性设计、全寿命设计、风险评估、桥梁运营期结构安全监测等新方法、新理念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和发展;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工程设计中需考虑的重要因素。为了吸纳近年来的成熟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规范的适应性,促进公路桥梁科学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2009年下达了《公路桥涵设计规范》的修编任务。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大量的科研工作,吸取了已有的成熟科研成果和实际工程设计经验,并且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的标准规范。在规范条文初稿编写完成以后,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定稿。 总体而言,本规范主要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订: 1) 增加了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要求;

2) 完善了极限状态的设计理论和方法; 3) 改进了作用组合分类及计算方法; 4) 调整了公路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 5) 增加、完善了各种作用标准值的计算规定; 6) 完善了有关桥涵总体设计、环境保护、交通安全保障工程等的相关规定; 7) 增加了桥涵风险评估和安全监测的相关规定。 为了清晰地说明本规范的具体修订内容,现将主要修订内容的确定理由及作用和影响分章节论述如下。 1第1章总则 1)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修改为“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长期以来,公路桥涵设计都遵循着“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这是与我国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耐久、适用是公路桥涵结构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环境保护日益引起重视。环保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贯彻落实。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还要注重桥涵设计的经济性,不能一味追求“新”、“最”、“第一”等,造成严重的浪费。另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众对于桥涵结构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美观成为桥涵设计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本次修订将公路桥涵的设计原则调整为“安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doc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背景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两年多以来,推动了证券公司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行业各公司虽初步建立了与其发展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但在风险管理意识、管理制度、组织架构、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人才队伍、风险应对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此外,大部分证券公司未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难以介入,无法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为适应经济形势,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需要对《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修订思路 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明确风险管理每个层级的风险管理承担的职责,增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内部审计以及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职责;对首席风险官任职条件提出

要求,包括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增加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承担管理责任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明确对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工作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公司总部业务及业务管理部门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同时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 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子公司风险管理实施垂直管理的模式,同时提出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由证券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50%,此外,对《规范》中原来只对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覆盖到子公司。 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在修订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六个一”,将《规范》划成六个章节,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第三章风险管理政策和机制、第四章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第五章自律管理、第六章附则。其中,将健全的组织架构与专业的人才队伍合并成第二章,即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将可操作的风险管理制度、量化的风险指标体

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细则

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 施管理实施细则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附件: 连云港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维护及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公路管理职能,提高管护质量与水平,改善公路行车条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有序,为群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公路管理处(市公路路政支队,下同)负责全市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具体负责辖区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设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监督考核。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负责国省干线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检查考核遵循“计划先行、规范考核、强化质量、奖优惩劣”的原则。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的管护工作,安排1-2名路政人员专职负责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管护工作。对全市国省干线公路的标志标线与安全设施进行的定期巡查,市公路管理处路政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主要业务部门每周不少于一次,各路政中队每天不少于一次,并应将巡查情况记入《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检查记录》(见附件)。对巡查中发现或相关部门反馈的国省干线公路存在的可能危及通行安全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按国家标准及时修复和更换,同时填写《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隐患报告单》(见附件)上报市公路管理处。 第五条市公路管理处、各公路管理站(市区路政大队)应建立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基础数据库,信息包括基础数据和维护数据,详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护登记台账》(见附件)。基础数据包括:标志类别、位置、图片、设置调整时间,标志结构类型、标志的净空、标志版面内容、标志基础大小;标线类别、位置、漆划时间等,形成线、图、文三合一的状态图。维护数据:日常保养、小修大补、改造更新、专项工程的依据、内容、结果等文字、图片、影像信息等。其中属于基础数据库的必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0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2020新版) 为了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司成立交通安全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部是公司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制订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2.负责管理公司车辆,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文件,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负责办理车辆的养路、保险、税收、年审等有关手续。 4.负责车辆调度,派车要填制派车单。

5.负责驾驶员的管理,组织安全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司机的安全规章执行情况和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 6.负责车辆燃油、维修等有关费用的管理,制订办法,加强检查考核,努力降低各项费用。 三、交通安全管理 1.定期对司机和有关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考试,司机考试不合格待岗培训。 2.公司除每年至少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交通法规知识教育外,重大节假日前也要组织相应的教育,要求职工无论是开车、骑车或是步行都要模范地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3.出车前必须提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油满水足,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出车。 4.乘人、载货车辆不准超载、超速,出长途车时,驾驶员事先要充分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目录 1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2 编制主要依据 3 执行计划 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3.2管理制度的建立 3.3强制性标准的管理 3.4培训计划 4 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4.1强条的执行(注意事项) 4.2强条的执行检查 1)检查的主要内容 2)针对企业的检查重点 3)针对工程的检查重点(综合管理、施工及验收) 4.3检查方式与检查计划 4.3.1 检查方式 4.3.2 检查计划 4.4执行记录、检查记录和表式 4.5整改闭环管理

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编制目的 为了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1.2适用范围 2 编制主要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9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23号,2015.1.22) 1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 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 12)《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13)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3 执行计划 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1)成立强制性条文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电气)的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主要职责 组织经常性自查,参与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的阶段性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建立强条实施台帐。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验与闭环管理。 3.2管理制度的建立: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gb50299199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局部修订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第187号 现批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0月24日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隧道盾构掘进法施工”局部修订 【第8.1.1条正文】 “8.1.1本章适用于采用盾构掘进,钢筋混凝土管片拼装的隧道结构的施工与验收。” 【条文说明】 8.1.1采用钢纤维混凝土管片、钢管片、铸铁管片建造隧道结构的施工与验收,可参照本章相关内容。 【第8.2.3条正文】 “8.2.3盾构工作竖井内应设集水坑和抽水设备,井口周围应设防淹墙和安全护栏。” 【条文说明】(无修改) 【第8.6.5条正文】

“8.6.5管片拼装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9进行记录,并进行检验,其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未做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片在盾尾内拼装完成时,偏差宜控制为:高程和平面±50mm;每环相邻管片高差5mm,纵向相邻环管片高差6mm。 2.在地铁隧道建成后,中线允许偏差为:高程和平面±100mm,且衬砌结构不得侵入建筑限界;每环相邻管片允许高差10mm,纵向相邻环管片允许高差15mm;衬砌环直径椭圆度小于5‰D; 3.环向及纵向螺栓应全部安装,螺栓应拧紧。 【条文说明】 8.6.5隧道最终偏差包括:施工误差、测量误差、结构变形、隧道沉浮、水平位移等。 【第8.9.2条正文】 “8.9.2盾构掘进施工,应根据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地面环境条件以及隧道埋深等按表8.9.2量测项目对地层和结构进行动态监控量测。” 表8.9.2 盾构掘进施工监控量测项目 【条文说明】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 娄宇薛慧立 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 潘鹏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国有资产的安全以及分局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项目生产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完成分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务生产”。 第三条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分局管理制度,项目部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逐级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包括与每位驾驶员订立交通安全行车协议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四条项目部依法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遵纪守法、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安环部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奖惩。 第六条主要行政负责人是项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在分局安全监督管理部及项目部领导下,安环部全面负责项目部驾驶员(含操作员)、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严格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车辆的检

修和定期保养及运行、交接班等记录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项目部领导及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道路交通驾驶员及机动车 第一节驾驶员 第十条项目的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地方交管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制度。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服从单位主管部门或专管人员的管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认真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审验和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被交管部门罚款,该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法指挥,有权越级反映或控告;因领导强迫、指使、纵容驾驶员违法驾车或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并由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驾驶与驾驶证规定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节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年检,不得开“病车”上路;方向、制动灵敏、可靠,指示仪表灵敏、准确,音响、灯光齐全可靠,车辆整洁。 第十条严禁强行超车、超速、逆道行驶,严格遵守《交通安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 修订公告第27号 编者按不久前,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批准,分别以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各地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应用,现将这四个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汇刊于此,其中文句下划线者为此次修订或新增条文。鉴于版面限制,本网省略了一些比较容易理解条文的“说明”或“补充说明”。此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三、地下民用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

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 者,不计入层数内。[补充说明](略)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表注:①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②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③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④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⑤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补充说明](略)第5.1.1A 条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

标准文本修订说明

标准文本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我们结合工作实践,对工程类项目邀请招标文件通用文本(以下简称范本)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依据和原则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邀请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优化邀请招标流程,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将制度规范、业务指南固化到范本中,降低废标的风险。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导向性。此次范本修订将“放管服”改革精神贯穿始终,尽可能简化投标所需提供的材料。取消暗标评审、投标人资格审查等环节,降低投标成本,提高招标成功率。 (二)规范性。更加注重用语用字的准确性、规范性,对范本中与法律条文不一致的表述进行统一规范。 (三)实用性。范本中各项要求均可落地,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为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解决途径。 (四)简洁性。范本的使用主体为潜在投标人,除保留投标人在投标前及保障其合法权益而应知应会的内容外,删除其他冗余条款。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范本正文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共十四章。对主要修订说明如下: (一)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即范本中的第七章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删除技术明标的内容。 2.第16.7款“本招标工程关于技术标的编制要求和格式”中删除技术暗标副本的要求。 3.第16.8款副本数量不多于二份为宜。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包括技术标和经济标两部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要求,限定时间,由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二)第二章评标办法(即范本中的第八章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第17条“评标附表” 本着“每个环节、每项工作都可追溯”的思想,每项工作、每个环节均需书面记录、当事人及相关人签字。 (1)增加“投标文件送达表”和“开标记录表”。 (2)删除“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3)附表8改为“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4)修订投标偏差分析表、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澄清和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5)增加“评审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6)增加“招标人评审结果确认表”。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XX公司管理制度 ★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1X年X月X日发布 XX公司

目录 1.目的 (2) 2.适用范围 (2) 3.术语和定义 (2) 4.引用文件 (2) 5.职责 (3) 6.管理内容和规定 (4) 7.业务/管理流程 (8) 8.记录 (8) 9.附则 (8) 10.附件 (8) 附加说明: (9)

1.目的 为了规范XX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物流运输、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全面提高本厂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律意识,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所属车辆,公司专职驾驶员,公司全体员工,以及进入本厂工作的其他社会车辆和人员。 3.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2. 非机动车: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3. 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5.职责 5.1综合管理科: 5.1.1负责公司公务车辆信息管理和保险、年检、日常维护等相关工作。

5.1.2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 5.1.3负责交通事故车辆的处理。 5.1.4负责公务车驾驶人员的备案登记管理。 5.2安技环保科: 5.2.1负责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5.2.2负责组织交通安全检查。 5.2.3负责组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考核及证件核发。 5.2.4负责厂内机动车驾驶员证件的核发。 5.3 财务部: 5.3.1配合综合管理科完成厂内机动车年检费用的支付。 5.3.2配合综合管理科完成公务车年检、维修保养、保险费用的支付。 5.3.3交通安全管理罚款收缴。 5.4 各部门: 5.4.1 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及日常检查。 5.4.2厂内机动车的日常管理。 5.4.3根据工作需提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名单,共同参与技能考核。 5.4.4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及处理。 6.管理内容和规定 6.1. 厂区内交通安全管理 6.1.1公司内车辆行驶限速30公里/小时,叉车、电瓶车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专业厂以及仓库等封闭区域的场地,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仓库的汽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叉车、大牵引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6.1.2厂区主要道路、停车场、试车跑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公司内严禁车辆乱停乱

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工作的顺利 进行,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公 司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制订本条例。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防火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 消结合”的消防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 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实行严格 科学管理。 第二条单位领导应把防火安全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 程,使防火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范畴,同计划、同布置、同 检查,使之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并宣传动 员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于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全面贯彻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1、公司主管领导为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总经理室每年定期与各部门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2、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安全防火工作。 3、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及技术人员。 4、由各级各部门干部员工组成公司义务消防队,经常组织灭火演练,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5、加强防火安全宣传,开展消防灭火知识学习,提高整体安全防火意识。 第四条防火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

2006年版 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年北京 2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6】10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 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 年9 月1日起施行。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2006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 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3 前言

2001 年 1 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 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 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 的规定,特别是实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今后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管理,将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 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 设质量为主要内容,建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 规定。《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 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 的规定。《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 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的道路。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局部修订内容及附录A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 主要审查人: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

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表3.4.3-1 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表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竖向 两端抗侧力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或和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 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 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 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 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BECE-ZD-XXXX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X公司 XX年XX月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姓名签名日期编写 校核 审查 审批 签发 分发范围:公司各部门原件存: 总裁办公室文档室会审单: No 选择会审部门判断会审人签字审查意见 会审部门意见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有/无 注:如审查人有意见在审查意见栏内手写,如无意见不用填写“/”。

历史版本记录 版 日期状态编写校核审查审批签发修改—说明本

目录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定义 (1) 3 组织管理及职责 (1) 3.1 管理职责 (2) 3.2 管理内容 (2) 3.3 管理要求 (2) 4 附则 (3)

1总则 1.1为了加强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1.2 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1.3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部门、事业部和各二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单位下属企业参照执行。 2 定义 2.1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单位许可的专职驾驶员和准驾人员。 2.2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承担各单位生产经营任务的在道路上运行的机动车,包括自有和租赁的机动车,不含场(厂、区)内专用机动车。 2.3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路、城市道路、在各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和各单位所管辖区域内的场内公路及专用公路。 3组织管理及职责 3.1管理职责 3.1.1 管理机构职责 (1) X总裁办公室负责集团总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范围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质量管理部负责各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3.1.2 交通安全岗位职责 (1) 各单位负责人是交通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领导负责交通安全监督,各单位应确定主管交通领导、管理部门或工作人员。 (2) 交通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对专职驾驶员组织管理考核。负责制定准驾人员授权规则(参考格式见附件1),并监督管理。 3.1.3 专职驾驶员 (1) 专职驾驶员由各单位主管交通安全领导(或其授权人员)通过许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百通宏达热力(泗阳)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2015版,建筑工程2015版建筑) 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目录 1 编制依据…………………………………………………………………………… 2 监理工作流程……………………………………………………………………… 3 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 4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5 附件…………………………………………………………………………………

1编制依据(亦为监理工作依据) 1.1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地质勘探报告、设计院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图纸会审纪要等。 1.2 业主和监理编审的工程管理性文件,如《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施工组织总体设计》、《创优策划》、《创省级文明工地规划》、《质量考核办法及细则》、有效的“会议纪要”、有关的质量标准文件等。 1.3 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1.4 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1.5 监理规划。 1.6 监理大纲。 1.7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管理手册》(2016版)。 1.8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手册》(Q/JL-2014版)。 1.9 徐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工作程序》 1.10 国家、行业、地方关于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文件,包括规程、规范、标准、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管理办法等。 (通用文件:) 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第46令,2011年4月22日)。 1.10.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0.3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10.4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1.10.5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14版); 1.10.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1.10.7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1.10.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筑工程2013年版)。 1.10.9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表格》(电力工程部分,含建筑工程)。 1.10.10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2012)。 1.10.11 《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6年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