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宗教信仰自由
10.1 复习笔记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1.宗教信仰自由的概述
(1)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2)信仰宗教的内容
①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②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即有权选择宗教;
③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④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
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积极的自由,又包括消极的自由。
①积极的自由是指信仰宗教、结成宗教团体、宗教仪式等方面的自由。
②消极的自由是指不信仰宗教自由与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的历史沿革
宗教信仰自由是在反对宗教压迫斗争中形成的人的基本权利,反映了人类追求人权价值的目标与过程。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确定标志着人类从宗教压迫中解放出来,获得自我发展的机会与途径。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功能与保障
1.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功能
(1)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的思想信仰,构成人权的组成部分。
(2)宗教信仰自由具有社会关系的协调功能。
(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实际要求,能够起到社会生活的自我调整作用。
2.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1)法律保障
(2)物质保障
(3)组织保障
三、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事务的管理
1.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分离
(3)独立办教原则
2.宗教团体设立、活动场所的登记制度
(1)宗教团体设立。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范围。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程序。
(4)宗教活动场所一经依法登记,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如其权益受到侵犯,宗教场所管理组织和信教群众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5)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10.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
答:确立合理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于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稳定和法制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人的思想信仰,构成人权的组成部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完全是由个人选择的事情,国家应给予保护。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宗教的基本态度与所采取的具体保障措施。宗教信仰自由受法律保障意味着个体对某种宗教的信仰或者不信仰得到社会的认可与尊重。
(2)宗教信仰自由具有社会关系的协调功能。我国是多宗教的国家,不仅宗教的存在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社会影响面比较广。世界性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通过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逐步变为意识形态内容之一。另外,在我国宗教问题又与民族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民族性,如我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共有十个,生活在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宗教生活方式。正确处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不仅有助于确定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合理关系,而且有助于形成和谐的民族关系。多民族国家的宗教问题实际上是民族问题的一部分,是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在这些民族中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但在汉族中,佛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则同民族问题基本上没有联系。可见,少数民族中的宗教信仰问题,是一个具有长期性、民族性与群众性的问题。正确处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对于一个多种宗教的国家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实际要求,能够起到社会生活的自我调整作
人们社会生活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社会生活的客观反映与表现。宪法的规定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宪法一方面保护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赋予其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保护不信教群众的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宣传无神论。从目前社会现实的实际出发,我们应该把宗教信仰作为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采取简单的行政强制办法。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能够形成社会的凝聚力,有助于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之目的。
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与特点。
答:(1)宗教信仰自由的定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即有权选择宗教;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在有些国家还包括传教自由。从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性质看,它既包括积极的自由,又包括消极的自由。积极的自由是指信仰宗教、结成宗教团体、宗教仪式等方面的自由,而消极的自由是指不信仰宗教自由与不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在宗教信仰自由概念中,积极的自由与消极的自由具有同等的价值,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主体地位平等。
3.为什么我国实行独立自主办教原则?
答:(1)我国实行独立自主办教原则的法律依据
外国宗教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宗教社会团体进行交往,应当遵循中国的法律,不得利用宗教干涉中国的内政,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手段支配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4条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2)我国实行独立办教原则的原因
①为了实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②实行独立办教原则才符合宗教信仰自由的要求。宗教信仰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般情况下说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在国内层面上,而其国际层面上的意思就是宗教一切活动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甚至国家势力的干涉,即独立办教原则。
答:(1)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分离
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两个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超越了法定界限。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院,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
(2)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分离的原因
一定层面上,宗教和教育都是为了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服务的。宗教能让人们内心平静,有幸福感。国家教育制度是从知识培养入手,培养社会有用人才。但是二者必须分离,因为宗教遵行的是有神论,但是教育制度遵行的是无神论。而且教育致力于用科学知识去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用虚无缥缈的理论去解决。
5.试析言论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之间的关系。
答:(1)言论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①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
②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言论自由的充分行使,可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
要实现全体公民而不是部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除了要贯彻平等原则以外,还必须有言论自由:相同宗教信仰的公民通过语言相互沟通,交流情感,寻找共同的宗教体验;不同宗教信仰的公民通过言论传播自己的教义,争取信众,同时在传教中彼此尊重,寻找和谐相处的共同点,以避免宗教战争,实现人类和平。
(3)对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有利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
言论自由是有界限的,在宗教领域表现为不能在宣传自己教义的同时发表攻击其他宗教教义的言论,不能为了扩大自己的宗教思想而侮辱、诋毁、诽谤其他教派的学说。法律为言论自由划出界限是为了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和谐,法律为宗教自由划出界限也是为了教与教之间的相对和谐,言论自由超出法律界限时被侵权者可以诉至法院裁决,宗教自由超出界限时被侵权者也可以寻求司法途径以救济。
(4)言论自由必须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为基础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但必须以尊重宗教信仰为基础。宽容和相互尊重应该成为所有人都具备的普遍价值观。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