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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5]49号《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TG/GD109-2015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内容,仍执行《铁路电力管理规则》。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对全路高速铁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的运行方式,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供电段(维管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

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

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履行调度协议。

供电检测所(电力试验所):承担高速铁路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等工作。

第五条电力工程竣工后,应经过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行后才能正式运行。

第六条变更变、配电所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改变一级贯通、综合贯通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或变更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七条高速铁路供用电设备分界。

高速铁路电力专业本着负责输配电网络、综合配电、电力

外线的管理原则进行分界

(一)高铁车站信号(通信)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

时,以信号、通信机械室(房)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端子)为界;采用内线电缆引入时,以车站信号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

为界。

(二)高铁车站供电:以车站综合变电所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三)区间信号(通信)基站供电:采用外线电缆引入时,以信号(通信)基站进线电缆终端头(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四)10/0.4kV 专用变电所内低压部分由用户自行管理,以低压进线柜进线端子(不含接线端子)为界。

(五)其他箱式变电站、10/0.4kV 变电所均以低压柜出线端子(含端子)为界。

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

第八条供电远动系统通信接口分界参照《铁路供电调度系统通信组网技术方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级,其中:

一级负荷应包括:与行车密切相关的通信、信号、信息、

防灾安全监控设备;动车段(所)运用设备;电力及电力牵引

供电各所操作电源;大型、特大型站公共区照明、应急照明及隧道应急照明;大型及重要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特长隧道消防设备等。

二级负荷主要包括:为通信、信号主要设备配置的专用空调;接触网远动开关操作电源;动车组检修设备;综合检测、工务机械、综合维

修、给排水设施等设备;中间站公共区照明;区间视频监控设备;道岔融雪设备;除一级负荷外的其它信息等负荷。

其余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根据《电力管理规则》确定。

第三章供电与用电

第十条高速铁路供电原则上不供给路外用户,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需铁路供电网络供电时,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经铁路局批准方可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增容审批:

用电单位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段(维管段)办理用电申请手续,供电段(维管段)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用电单位不得擅自转供电力。

第十二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通信、防灾

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

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

两路电源的用户,供电部门承担两路电源同时停电的责任,不承担用户设备故障导致两路电源停电的责任,也不承担一路电源正常另一路电源异常时由于用户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原因引发停电的责任。

供电远动系统记录的数据应作为故障分析和定责的依据。

第十三条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的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遇有故障应尽快修复。关系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纳入铁路营业线施工或天窗管理。特殊情况时在保证行车一级负荷两路独立电源的前提下,各局结合本局特点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应小于供电

设备馈出端保护整定值或熔丝容量,运行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变、配电所力率应保持在0.9 以上。

第十七条用电计量、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四章电力设备运行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各铁路局应以文件形式规定高速铁路电力供电网络的正常运行方式。重点是规定变配电所、贯通线路、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信号(通信)变电所等处高压开关的正常运行位置。

第十九条列车开行时间内电力设备运行方式:

(一)设备正常且无作业情况下,电力供电网络均应在正常运行方式下运行。

(二)当外部电源异常、供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下,可改变运行方式,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三)电力设备检修作业需改变运行方式时,应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报供电调度审核批准后实施,可按照非正常运行方式运行。

(四)非正常运行方式下,当异常情况消除或正常作业完成,宜适

时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五)正常运行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外部环境、设备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二十条各铁路局在制定细则时应明确非正常运行方式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相邻两个变配电所间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的供电方向由各铁路局综合相关线路统筹考虑确定,两局间局界处供电方向由相邻铁路局签署运行方式协议,报总公司核准。

第二十二条高速铁路正常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相邻配电所的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禁止并列运

(二)一级贯通和综合贯通线路不宜投入备自投、重合闸功能。

(三)中性点接地系统中,中性点接地刀闸禁止断开。

(四)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不接地系统运行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第二十三条高速铁路变配电所和贯通线路原则上不应跨所供电。针对相邻两个或三个配电所外部电源全部停电情况下,贯通线路可以跨所供电,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根据跨所送电距离,确定补偿装置投入数量,保证电缆贯通线路末端电压抬升量小于额定电压的10%,确保供电质

量和供电安全。中性点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不接地系统跨所供电时,电缆贯通线路补偿量不应大于70%。

(二)当一个供电臂需要跨所供电时,宜采用供电臂中间开口,由两配电所分别对停电区段跨所供电。

(三)跨所供电的变、配电所应派值班人员监视设备。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供电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电力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检查保护定值及保护功能的状态,掌握设备运行方式,做好月度设备运行分析。

(二)负责使用供电远动系统进行电力设备的倒闸操作。当供电远

动系统异常不能实施操作时,可通过发布调度命令指

挥现场操作

(三)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应急处置。设备故障时,使用供电远动系统切除电力故障区段及设备,恢复非故障区段供电。

(四)负责高速铁路电力故障的抢修指挥。

(五)负责高速铁路电力上线作业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发布作业命令。

(六)对发布的各种调度命令、现场回令进行录音,录音应至少保存三个月。

(七)掌握上线人员数量、作业内容、处所等情况,了解起始和完成时间。

(八)使用供电远动系统操作变、配电所保护装置、自动装置的投、退。

(九)负责与地方供电公司、相邻铁路局签订并履行调度协议。

第二十五条电力作业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熟悉并掌握高铁供电设备、运行方式,正确监视设备运行,及时处理故障。

(二)定期巡视和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三)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正确操作非远动控制的高、低压开关

(包含熔断器)。

(四)在远动设备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路局供

电调度无法实现远方操作时,根据路局供电调度命令正确操作高、低压开关并及时汇报。

(五)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应迅速向路局供电调度汇报。

(六)路局供电调度询问有关设备情况时,应准确答复。

(七)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和报表,妥善保管图纸、资料,

管好工具、备品。

第二十六条供电运行单位、路局供电调度应有与现场运行设备实际

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

第二十七条供电段(维管段)及各供电工区应备有以下主要备品、

备件、仪器等,并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

(一)故障抢修所需工装器具、备品、备件。

(二)夜间“天窗”作业所需照明设施。

(三)夜间巡视所需移动照明设施。

(四)电缆故障探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电缆路径仪、带电电缆识

别仪、定点仪)。

(五)应急发电机。

(六)电力运行设备检测所需仪器。

(七)应急抢修箱式变电站。

(八)备用电缆:单芯、三芯,按设备数量的1-3%配备

车间、工区检修、抢修工器具、材料见附件1、附件2。各铁路局制定管理细则应列详细清单。

第二十八条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供电段(维管段)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

(一)抢修车辆的分布, 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 在规定时间(各单位根据工区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抢修车辆应随时待命, 能够及时出动抢修。

(二)路局供电调度、供电段(维管段)调度、变配电所、运行检修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的通讯联系,应保证可靠、畅通。

(三)路局供电调度应有与地方供电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向高速铁路供电的既有变、配电所维持原联系方式。

(四)变配电所应有与路局供电调度联系的直通电话。

(五)供电处、供电段(维管段)(调度、车间、工区)应配备铁路专用GSM-R手机(或手机卡)。

第二十九条高速铁路设备投运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设备进行统一命名、编号,现场应与调度台保持一致。

(二)由铁路局安排技术人员确认保护定值、保护功能及自动装置设置是否正确。

(三)应完成供电远动系统的系统调试。

第三十条运行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止运

行:

(一)变压器内部音响很大, 很不均匀, 有爆裂声;

(二)在正常冷却条件下, 温度不断上升;

(三)干式变压器绕组有放电声并有异味;

(四)高、低压接线套管严重放电。

第三十一条运行电抗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立即停止运行:

(一)电抗器保护动作跳闸;

(二)电抗器倾斜严重,线圈膨胀变形或接地;

(三)电抗器内部有强烈的放电声,套管出现裂纹或电晕现象;

(四)电抗器振动和噪声异常增大;

(五)在正常冷却条件下, 温度不断上升。

第三十二条电容器组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立

即全部或部分退出运行:

(一)电容器外壳膨胀、严重渗油、内部有异音及外部有火花时;

(二)因电容器组投入而引起电压升高超过规定范围时;

(三)室内温度超过制造厂规定时, 若无制造厂规定, 当室内温度超过35℃。

第三十三条配电装置在运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立

即停止运行:

(一)SF6 断路器气压低于规定要求;

(二)断路器合闸或跳闸操作失灵;

(三)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 磁套管爆裂或流胶冒烟;

(四)电压互感器爆裂或冒烟;

(五)GIS 气体柜内严重放电、炸裂或气压低于规定要求。第三十

四条铁路局应组织技术人员每月对供电远动系统数据进行分析,总结运行经验,写出分析报告。

第二节高铁电力设备的巡视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变配电所、贯通线路、箱式变电站、车站综合变电所、信号(通信)变电所等巡视工作分为白天(列车开行时间内)、夜间(“天窗” 时间内)、综合视频、特殊巡视。

(一)白天巡视:

1.列车开行时间内的设备巡视属于带电巡视,只允许目视观测,不允许任何作业。

2.铁路安全防护栏内的设备巡视可通过添乘列车进行。每月不少于

2 次。

3.铁路安全防护栏外的设备巡视可进入房间,打开门锁,读取仪表数据、非接触式检测等,但不允许任何作业。每月不少于1 次。

(二)夜间巡视:

“天窗”时间内巡视应为停电巡视,可与接触式检测、日常保养等同时进行。每半年不少于1次。夜间巡视应采用步巡。

(三)综合视频巡视:铁路局结合管内综合视频设置情况,自行规定利用综合视频巡视沿线电力设备的责任单位与人员。每月不少于1 次。

(四)特殊巡视:

遇有各种自然灾害或电力设备发生故障时安排的巡视。

第三十六条铁路局供电调度应掌握夜间(“天窗”时间内)巡视人员

情况、巡视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

第三十七条高速铁路电力设备巡视时,如需开启具有远动上传信号的设备房屋、变压器室、箱变、电抗器等门锁,需向铁路局供电调度口头申请,同意后方可开启门锁。

第三十八条设备巡视项目和内容要求。

(一)白天(列车开行时间内)巡视内容:

1.添乘巡视。重点检查外部环境影响,电缆径路、设备周围等处所是否有新的建筑或市政施工等影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

2.步行巡视:

⑴ 巡视检查电缆径路上是否有开挖、取土、堆土情况。电缆进、出口封堵措施是否完好。电缆径路、设备周围等处所是否有新的建筑或市政施工等影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

⑵ 巡视检查电缆桥架、槽道、电缆沟(井)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巡视检查电缆标桩是否齐全、电缆标识是否清晰。

⑶ 检查箱变、电抗器附近有无施工,箱体是否倾斜,箱变、电抗器

附近是否堆积异物,标识是否完好,基础通风口防护网有无破损,基础井内有无积水,箱变围墙、大门、箱变外壳有无损坏、锈蚀,清理箱变基础周边的杂草、杂物,做到场地清洁无垃圾。

⑷ 静听运行中的设备有无不规则的异常声音。

⑸ 检查变配电所、箱变测量仪表、指示灯显示是否正常,检查开关位置指示是否与运行状态一致,检查SF6气体压力表指

示是否正常,在变压器、电抗器隔离栅栏外观察有无放电闪络现象,观

察各低压馈出电缆接线端子有无发热烧损痕迹。检查确认高压柜上“有电指示器”显示是否正常。检查电缆沟、槽、井内有无积水。

⑹ 观察综合自动化装置、RTU、UPS等工作状态、灯光显示是否正常。

⑺ 抽取、排除各种沟、槽、井内积水。

(二)夜间(“天窗”时间内)巡视内容:

1.白天巡视的所有内容。

2.检查电气设备接续部分是否连接良好。

3.二次设备接线有无松动。

4.对运行设备清洁、清扫。

(三)综合视频巡视内容:重点检查外部环境影响。巡视检查电缆径路上是否有开挖、取土、堆土情况,电缆径路、设备周围等处所是否有新的

建筑或市政施工等影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情况。

(四)特殊巡视:

遇有各种自然灾害或电力设备发生故障,重点检查自然灾害发生区段或设备故障区段是否有设备损坏、着火、冒烟等现象。如存在上述现象应及时处理、隔离并退出运行,防止事故扩大、漫延。

第三十九条各局在实施细则中比照上述原则制定其他未列设备的巡视方式及巡视内容。

第三节高铁电力设备检测

第四十条高速铁路电力设备检测是保障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

段。电力设备运行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检测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高速铁路的电力设备检测分为在线监测和当地检测,当地检测又分为设备带电状态下的非接触式检测、接触式检测和设备停电状态下的接触式检测。

(一)在线监测:铁路局供电调度通过远动系统负责运行设备实时监测,对越限、报警进行应急处置。供电段(维管段)通过远动复示系统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梳理、分析。

(二)当地检测:

1. 设备带电状态下的非接触式检测可结合列车开行时间内铁路防护栅栏外电力设备巡视工作同时进行。

2. 设备带电状态下的接触式检测和设备停电状态下的接触式检测应

在“天窗”时间内结合夜间巡视工作或维修、保养工作同时进行。

3.对设备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等的测量工作。

第四十二条设备的检测工作可委托专业部门或设备供应商进行。

第四十三条高速铁路电力设备检测项目由各局结合设备形式、国家相关标准、《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自行制定。

第五章电力设备检修

第四十四条高铁电力电缆贯通线路、GIS 柜、干式变压器、低压柜等主要设备应实行寿命管理,重点检测,状态维修,定期保养的维护原则。

第四十五条高速铁路电力设备检修

(一)大修:电力设备寿命超过使用年限后的彻底更换。电力设备使用寿命年限可参考表1,铁路局结合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设备使用说明等具体确定。

(二)保养: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测试、清扫、调整、更换易损易耗元件等,达到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改善设备工作状态的目的。每年不少于1 次。保养工作也可委托生产商专业维护。电力设备保养内容可参考表2,铁路局结合技术规格

书、设备使用说明等具体确定。

(三)状态维修:通过检测、故障排查、实时监视、巡视发现运行中存在问题的设备进行有计划、针对性的维修。维修项目较复杂时,也可委托生产商进行专业维修。状态维修应提出维修计划,报铁路局供电调度批准后实施。

表 1 电力设备使用寿命(参考)

表 2 高速铁路保养作业的内容(参考)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 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 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 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 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 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 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 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 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 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 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 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 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 (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 准;(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铁总建设2015年200号-最新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招标文件范本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

使用说明 一、《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是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的。招标人根据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数量提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报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包含一定额度的总承包风险费,除根据合同约定可调费用外,合同总价保持不变。 二、《补充文本》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的内容及格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根据铁路行业特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并补充了相应附表或附件。 三、《补充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构成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只对《补充文本》中的空白部分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他部分不得修改。 四、《补充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按照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补充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抵触。 六、《补充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前附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七、《补充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 八、《补充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分为“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空格由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 i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 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 290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号..精讲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

铁总建设 [2015] 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146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4月30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臵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1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

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 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 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90号

第九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总公司事故通报发布之日起,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12-18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在6-1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3-6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三)发生较大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7-9人的,在3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5-6人的,在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在1.5个月内,建设单位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3.死亡3-4人的, 5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四)发生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理。 1、死亡2人的,2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监理企业投标。 2、死亡1人的,1个招标项目不接受施工企业投标。(五)建设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含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进行分析,并对其他 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总公司,总公司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由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12-24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24个月,主要责任的 20个月,重要责任的16个月,次要责任的12个月。 (二)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8-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5个 月,重要责任的12个月,次要责任的8个月。

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4]168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168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6月27日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299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施工图审核费用不再调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按本办法执行,较初步设计批复增加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减少的费用纳入预备费。 1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

铁总建设[2015]78号_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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