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

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来源:国家留学网人气:114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四条2018年计划选派9500人出国留学,其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000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500人。

第五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及在国外就读的留学人员公开选拔。2018年继续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国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选拔,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达指导性计划的方式确定各单位选派计划。

第六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七条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它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第八条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

可通过推选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九条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赴国外一流院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急需学科领域、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符合《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选拔对象:

(一)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2.国内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3.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选拔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二)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身心健康,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四条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82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第十五条申请时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IBT)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五)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入学通知书(正式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拟赴德语、法语、俄语、日语、意大利语及西班牙语国家的申请人,如被录取,派出前外语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如工作语言为英语,在英语达到合格标准的同时,还须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留学对象国语言培训并达到初级班水平,或达到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合格标准之一。

(二)如工作语言为俄语、日语,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达到培训部初级班水平,或达到第十五条(一)至(四)规定的相应语种合格标准之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相应语种合格标准之一。

(三)如工作语言为德语、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申请人需达到第十五条(一)至(五)规定的相应语种合格标准之一。

第十七条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奖学金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奖学金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四章选拔办法

第十九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二十条2018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www.docsj.com/doc/2910514597.html,)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或《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在外留学申请人用)》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申请的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还需按具体合作奖学金规定补充相关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须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评审)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受理单位一览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受理单位应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二十四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确定录取结果。专家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一)申请人综合素质。包括申请人的专业基础、学习成绩、经历及能力、综合表现、国际交流能力(含外语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二)留学目的国、留学单位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

(三)国外导师情况;

(四)拟留学专业情况;

(五)出国留学必要性和学习计划的可行性;

(六)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五条录取结果于2018年5月公布。中外合作奖学金的录取结果需与外方确认后陆续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s://www.docsj.com/doc/2910514597.html,)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19年3

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开具《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攻读博士学位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八条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

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并于12月底前将本年度录取未派出人员名单及原因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九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复核范围),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国内导师和有关驻外使(领)馆。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某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某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安徽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加速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 由地方政府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及学院分级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研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项目洽谈由项

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负责人代表项目组签署意见。 (二)学院负责人审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签署审批意见。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签署审批意见。 项目组应在办理项目立项或办理首笔经费入帐时将审批通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表》交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对于合同中已有经费预算的项目,可按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没有经费预算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程序进行核批,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管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八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人员经费和外协费等。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差旅费、加工费、通讯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 (二)设备费含项目所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等,所购设备按学校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三)人员经费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其中劳务费用于支付项目组人员和聘用人员技术或劳务酬金,以及项目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重点学科代表高校的办学特色、学科优势和科研水平。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主要力量。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 巩固与发展已有重点学科的优势,进一步发挥临床学科的优势,加强生命科学中前沿学科的建设,努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更多的学科跻身国家级重点学科的行列或达到国家级重点学科的水平。 二、重点学科的主要任务 学科自身建设要办出特色,强调学科交叉协作,带动相邻学科的发展,逐步形成学科群体优势,提高我校总体学术水平。 (一)科学研究:力争多渠道承担国家和省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解决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实际问题。 (二)人才培养:抓好不同层次人才培养工作,尤其要培养我省和国家中医药事业急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和利用学科优势,为医药保健事业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实验室的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科技部、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全国性行业主管重点实验室等。三、重点学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国家重点学科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条件执行。 (二)申请省部级、厅局级重点学科按照《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条件执行。 (三)申请校级重点学科,按照下列条件进行。 1.原则上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学科内择优选择。 2.具有一定优势、特色和发展潜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3.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以及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合理的学术梯队。 4.已承担省部级项目,有较好的实验设备和教学科研设施。 四、重点学科的申请与确定 (一)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和厅局级重点学科按上级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 (二)校级重点学科申报 根据学校申报重点学科的通知要求,填写《重点学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五、重点学科的日常工作管理 (一)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重点学科必须制定明确的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人才培养与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科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发展目标,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各级重点学科申请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应编制经费预算。申请下年度经费时,必须通过重点学科上年度检查。 (三)学科年报表的填报。各级重点学科必须认真填报学科年度报表。(四)各学科因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需对经费使用方向进行相应调整时,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五)重点学科设立二级管理。 1.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各学

全国重点大学及王牌专业大盘点

全国31省市重点大学及王牌专业大盘点,2018志愿填报必备! 自主招生在线1周前 导读 2018年各省市高考志愿填报陆续开始,为方便广大家长和考生了解各地大学专业情况,自主招生在线团队综合整理全国重点大学及王牌专业,供大家志愿填报时参考借鉴。 北京市 北京大学 北大理学、医学、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都是第1名,法学第2名,稳坐综合类大学老大。 王牌专业:经济学类、法学、生物科学、元培实验班。 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工学第1名,管理学第1名,中国工学也是第一名,实力超群。

王牌专业:经济及金融、土木工程、建筑学、电子信息科学类、工程力学(钱学森力学班)、水利水电工程、临床医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 是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成立的一所以研究生教育为主的科教融合、独具特色的高等学校。自2014年开始招收本科生,学校虽招收本科生时间不长,但科研实力雄厚,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A 及A+学科数全国排名第三。 王牌专业: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培养毕业生集中在政界、社会科学界和商界等领域,科研成果也集中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王牌专业:法学(第1名)、经济学(第2名)、哲学、文学、管理学、历史学金融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个国家实验室,7个国重实验室,实力可见一斑) 又是一所高精尖大学,国防七子之一,开设的专业比较少,范围比较窄,但是都是行业类的顶尖,而且有一些类似实验班的东西,十分热门,这个牌子也对得起这个分数。

王牌专业:飞行器设计及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软件工程(包含3个专业方向)。 北京师范大学 (师范类高校第一,心理学也是第一) 文理实力还是很强大的,数学,中文,历史,心理学都是国内顶尖的水平,不要被师范二字迷惑,其实应该大部分师范都是综合性大学,北师大当然也是。 王牌专业:师范类、数学、中文、历史、心理学都是国内顶尖的水平,其中心理学全国第一。 北京理工大学 国防七子之一,最好的学科是兵器,当然这不会是最热门的专业,但是北理工的一些优势专业同样很热门,值得一提的有它的车辆工程、通信工程。 北京邮电大学 两电一邮确实很有诱惑力,何况这个是在中国科技行业中心的北京。电子和通信,值得拥有。 王牌专业:通信工程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河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校科字(2012)8号] 河北农业大学 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校科字(201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与社会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技项目是指我校科技人员接受未正式纳入各级科研计划的研发任务或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任务的项目。 第三条横向科技立项要遵循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横向科技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任务合同的约定,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签定 第五条在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前,首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洽谈形成草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审批表》,并在《责任保证书》上签字。 第六条对拟签合同,经项目主持人所在中层单位、学校科技管理处和学校法律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

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河北农业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签约: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 (二)河北农业大学作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以及用河北农业大学的财产作抵押的合同。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凡以河北农业大学名义承担的各类横向科技项目,其合同书或协议书原件交学校科技管理处统一存档管理。 第九条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后,由科技管理处负责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凡通过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减免税及退税事宜由学校财务处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条各类横向科技项目立项后,按项目类别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签订《河北农业大学科研计划任务书》。 第十一条项目主持人必须认真履行《责任保证书》的各项条款,如果违反其条款,导致学校和委托方的经济和名誉损失,由主持人及项目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财务帐号,学校统一管理;由项目组按规定使用,科技管理处和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管。 第十三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 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 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 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填写《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申报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研究生处。 (二)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三)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评选出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 (四)评选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二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发展平台,力争学科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打造学科队伍,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科自我发展的能 力。 (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力争获得高水平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各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分档资助,并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各校级重点学科要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定《江苏大学一级学科重点学科

全国重点大学名录

全国重点大学名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2年7月18日14:43中国高校网 重点综合大学(17所) 北京大学内蒙古大学新疆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兰州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湘潭大学南开大学西北大学云南大学四川大学南京大学 重点理工院校(52所) 清华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南工业大学北方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成都理工学院北京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重庆建筑大学东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北京化工大学西北轻工业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大庆石油学院东北大学石油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吉林工业大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燕山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河海大学同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浙江大学东华大学中国矿业大学青岛海洋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气象学院中国地质大学江苏理工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理工大学重庆大学华北电力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北京邮电大学长春科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工业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南大学 重点农业院校(9所) 中国农业大学山西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江西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西南农业大学 重点医药院校(6所)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西医科大学 重点林业院校(1所)北京林业大学 重点财经院校(1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重点艺术院校(1所)中央音乐学院 重点体育院校(1所)北京体育大学 重点民族院校(1所)中央民族大学 重点外语院校(2所)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 重点政法院校(2所)国际关系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重点师范院校(2所)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 排名校名总得分人才培养得分研究生培养本科生培养科学研究得分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省分排名学校类型学校参考类型 1 清华大学267.55 112.87 82.94 29.93 154.68 135.14 18.10 京1 理工工学类研究1型 2 北京大学226.61 102.12 64.80 37.32 124.49 89.58 33.75 京2 综合综合类研究1型 3 浙江大学208.03 93.31 59.92 33.39 114.72 94.73 18.92 浙1 综合综合类研究1型 4 上海交通大学159.96 71.71 47.69 24.02 88.2 5 82.0 6 5.3 7 沪1 综合理科类研究1型 5 复旦大学138.85 64.74 38.83 25.92 74.10 51.8 6 21.55 沪2 综合综合类研究1型 6 南京大学125.82 59.09 34.93 24.16 66.73 46.21 19.90 苏1 综合综合类研究1型 7 华中科技大学114.07 54.05 31.68 22.37 60.02 52.26 7.20 鄂1 理工理科类研究1型 8 武汉大学109.66 51.50 30.33 21.17 58.16 39.42 18.20 鄂2 综合综合类研究2型 9 吉林大学98.93 48.54 25.99 22.55 50.39 41.06 8.86 吉1 综合综合类研究2型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安徽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建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广大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促进科研工作积极开展,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合作项目,包括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而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下简称横向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学校各系 (院、部)、研究机构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校属企业的技术合同项目管理办法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第四条学校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度应完成一定的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作为职称晋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第六条科技处在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技术市场的各项活动,负责技术合同的洽谈、签约及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二)对全校横向科研合同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履行,做好项目验收的服务工作; (三)积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大中型企业的科学技术合作,做好产学研合作工作; (四)积极组织、协调我校各方力量,形成团队优势,承接大中型科技开发项目。 第七条各系 (院、部)、研究机构为技术合同的具体管理、组织实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积极、广泛地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合作,承接技术研究项目,解决技术难题; (二)对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组织实施,进行日常管理,协调和处理履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科是学校组织结构中的基本骨架和核心,是产生创新性成果和培养高水平人才的基地,学科建设是我校总体规划要始终贯彻的主线。为了规范学科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学科建设项目中各级的责任,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和评审作用,确保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学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及部门专项资金或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由我校组织实施的用于提升学科水平或改善学科条件的项目,包括学科建设专项、“211工程”、“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以及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等资助的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项目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配置、提高效益、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遴选。 第四条学科建设项目可分为重点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项目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三种。 重点投资项目应面向国家或国防战略需求,并与我校的性质定位和总体发展目标密切相关,具有明显提升重点学科或学科群的整体水平及其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的作用。 一般投资项目主要用于改善和提高某个学科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条件,用于支持跨学科的创新群体或有特色的新兴研究方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用于改善对学科建设和发展有整体促进或带动作用的公共基础设施、平台和系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科建设项目(简称项目)的管理采取三级管理体制,即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院(系)、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学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目标、规划和投资计划;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结合学科建设的目标和规划,确定专项资金的投资原则;审批立项和确定项目经费,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科办)负责起草立项指南和申请要求,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评审,检查项目建设情况,组织项目验收,以及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项目的院(系)必须将学科建设任务作为本单位的重点工作,落实项目所需条件,进行监督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总结全面负责。项目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2)落实项目自筹资金,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 (3)组织项目实施,控制经费支出,确保投资效益、建设进度和质量; (4)向校学科办和所在院(系)汇报项目实施情况、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5)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材料归档,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 重点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投资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院(系)或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并须经所在学术分委会或学科群建设核心小组审核通过。

全国重点大学名单

全国重点大学名单(按地区分) 北京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北京工业大学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中央民族大学石油大学 天津市: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省:华北电力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 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农业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大学 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沈阳农业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吉林省: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 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大庆石油学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 江苏省: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苏州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江南大学 浙江省:浙江大学 安徽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 福建省:厦门大学福州大学 江西省:南昌大学江西农业大学 山东省: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河南省:郑州大学

湖北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南省: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 广东省: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暨南大学华南农业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大学 重庆市: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南师范大学西南农业大学 四川省: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农业大学 云南省:云南大学 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陕西科技大学 甘肃省:兰州大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大学 全国重点大学名录(按类别)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为提升我院服务社会的能力,引导医务人员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河南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与协作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项目申请书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在科研绩效考评和职称评审时可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学校在职人员承担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我院科教科是横向科研项目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信息咨询、项目对接和洽谈、技术合同审查和登记、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使用审核和监督、结题验收以及鉴定、报奖、成果登记和推广宣传等。财务科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河南大学及我院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我院医务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1.项目主持人从学校科研处网站下载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范本,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 2.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科教科审核后,办理审核签字手续。 3.将合同书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亦可由对方先行签字盖章)。 4.合同书签署完毕后报送科教科存档备案。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更改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报科教科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需要变更主持人的,应在项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 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 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需求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二)坚持一致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四)坚持协调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2020年中国十大名校排行榜

2020年中国十大名校排行榜 影响力和性的三大世界大学排行榜: 1. 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增刊(THEs); 2. 英国QS; 3.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从以上三大世界排行榜的2020年的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两岸四地共有50多所高校跻身2020年三大世界大学排行榜500强。 其中,仅有19所高校全部跻身三大排名数据的世界500强,大陆高校有10所,香港高校有5所,台湾高校有4所。 另外,北京师范大学等16所高校入选其中2个排行榜,山东大学等18所高校入选其中1个排行榜。 1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也是当时中国教育行政机关。辛亥革命后,于1912年改为现名。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作为中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和民主科学思想的发祥地,作为中国共产党最早的活动基地,北京大学为民族的振兴和解放、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先锋作用。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传统精神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在这里生生不息、代代相传。 2复旦大学 复旦大学创建于1905年,原名复旦公学,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院校,创始人为中国近代知名教育家马相伯。校名“复旦”二字选自《尚书大传·虞夏传》中“日月光华,旦复旦兮”的名句,

意在自强不息,寄托当时中国知识分子自主办学、教育强国的希望。1917年复旦公学改名为私立复旦大学;1937年抗战爆发后,学校内迁 重庆北碚,并于1941年改为“国立”;1946年迁回上海江湾原址;1952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后,复旦大学成为文理科综合大学; 1959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创建于1927年,是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高等医学院校。建院时定名为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1932年改名为国立上海医学院,1952年更名为上海第一医学院,1959 年成为全国重点大学,1985年改名为上海医科大学。 3南京大学 南京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金陵古都,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其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 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第四中 山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期,于1950年更名为 南京大学。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与时代同 呼吸、与民族共命运,谋国家之强盛、求科学之进步,为国家的富强 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教育部 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南京大学又在崭新的历史机遇中焕发出新的 生机,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 项办学指标和综合实力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 4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是中国高等学府,坐落于北京西北郊风景秀丽的清华园,是中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清华大学的前身 是清华学堂,成立于1911年,当初是清政府建立的留美预备学校。1912年更名为清华学校,为尝试人才的本地培养,1925年设立大学部,同年开办国学研究院,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1937年抗日战 争爆发后,南迁长沙,与北京大学、南开大学联合办学,组建国立长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附科技兴趣小组管理办法) 则总第一章第一条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是提高大学生科学素养,培 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载体,是我院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大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实施,遵循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创新性人才培养规律,实行点面结合,基本训练、综合能力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相结合。 第二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建设宗旨是:构建创新创业 教育平台,构筑大学生科技创新体系,使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就得到科研项目的训练和科学素养的培养,积极倡导和鼓励大学生自主性学习和研究性学习,强化大学生创新精神、挑战意识和团队合作意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科技团队的领军人物和高水平的学生创新研究团队,进一步推动我院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的发展,形成高职教育多样化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切实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创造能力和科研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实施,同时也为择优向院外 推荐参加各类大学生科技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充分的项目申报及验收的准备。包括 1、各类大学生科技项目申报、科技成果(专利)评选与推广; 2、省教育厅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个人、团队)、大学生科技创新训练计划立项评选(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 3、“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4、省级、国家级大学生专业学术科技竞赛(如数学建模、电子设计、机器人、机械创新设计、电脑网络设计等大赛); 5、积极鼓励大学生通过参加“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兴趣小组”,开展多种科技创新活动。(见附件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教学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院团委、学工处、科技处、教务处、高教所、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学院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调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政策措施,审查项目经费资助使用情况,评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第五条南化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办公室设在团委。由院团委主持负责项目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