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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结案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六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七条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承办刑事诉讼业务,可以委托异地律师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也可请求异地律师协助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异地律师应予支持。

第二章收案与结案

第一节收案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第十一条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第十二条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应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律师受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后建立卷宗。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须按本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或者委托人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由于以上事由解除委托关系,应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并记录在卷。

第二节结案

第十七条律师承办刑事业务结案时,应写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

第十八条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的近亲属应该在场。

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按照《中央六部门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或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明、文件:

(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二)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二)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三)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型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四)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作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条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

(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四条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三)犯罪嫌疑人正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第三十九条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收案

第四十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办理有关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

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原件并附卷备查。

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

第五十条经本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事先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

第五十一条律师可以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第五十二条律师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应提取原料;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的证明。

第五十四条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对被调查人录音、录像的,必须经被调查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象,不得伪造、变造、断章取义。

第五十六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须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自诉程序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收案

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和移送。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六十六条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六十七条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件。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第六十八条审判阶段的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第六十九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第七十条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三)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四)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五)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七)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八)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九)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和疑点;

(十)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十一)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七十一条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第七十三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事项,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七十六条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

知其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第七十九条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第八十条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八十一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三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一)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二)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第八十四条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

第八十五条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第八十六条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第八十七条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第八节法庭调查

第八十八条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八十九条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指控被告人的顺序依次就座。

第九十条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九十一条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第九十二条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

第九十三条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第九十四条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第九十五条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

第九十六条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四)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五)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六)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七)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八)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七条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鉴定人的资格;

(四)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五)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六)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七)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八)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第九十八条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五)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公诉方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九十九条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的来源及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五)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条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零一条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结论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规范第九十七规定的其它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控诉方宣读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零二条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应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

(四)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五)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六)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第一百零三条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

第一百零四条辩护律师举证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

(二)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鉴定结论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四)证据与案件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

对本方的举证,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

第一百零五条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零六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

第一百零八条法庭调查活动,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第九节法庭辩论

第一百零九条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第一百一十条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一十一条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外罚等方面进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

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

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

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多次辩护发言应避免重复,突出重点,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及时提出新的辩护意见。

第一百二十条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当庭提出拒绝或更换律师的,应依法与之解除委托关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律师拒绝辩护的法定事由,可以请求休庭,参照本规范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委托手续。

第一百二十二条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二十四条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

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二十五条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办理委托手续与一审相同。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予协助。

第一百二十七条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第一百二十八条二审辩护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要求与一审相同。

第一百三十条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于二审法院决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继续委托律师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它法律帮助。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

第一百三十六条代理律师收到法院开庭通知后因故不能按时出庭的,参照本规范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

(一)陈述案件事实;

(二)出示、宣读有关证据;

(三)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

(四)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

(五)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

(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

(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八)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第一百四十一条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的代理工作参照一审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三)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

(七)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

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起诉的副本。

第一百四十六条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自诉人身份证件;

(二)刑事起诉状;

(三)证据材料及目录;

(四)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六)律师执业证。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民事部分单独起诉的,应单独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第一百五十一条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其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一百五十二条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运用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

第一百五十四条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对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第一百五十六条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一百五十七条代理律师办理二审自诉案件,参照本节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二)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四)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一百六十条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办法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中的活动,参照本规范第五章、第六章及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授权委托律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提的刑事诉讼是否已经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刑事被告人外,还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等);

(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

(四)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理委托人撰写附带民事起诉状,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二)具体诉讼请求;

(三)基本事实和理由;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五)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建议委托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六条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展开调查,申请鉴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代理律师可以建议或协助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查封。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结果。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五)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六)对对方证据提出异议;

(七)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八)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其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律师代理参加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接受委托,同时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代理律师应帮助被告人撰写答辩状,进行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其诉讼权利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律师相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应协助其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和自诉案件被告人均可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被害人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第一百八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证人出庭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进行辩论。

第一百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五)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委托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律师有理由认为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原审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但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与刑事代理业务,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本规范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自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九七年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试行)》同时停止试行。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方式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分析家说:未来真正崛起的不只是互联网,更要的是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变,如何改变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最有价值的不是自己在产生很多新东西,而是对已有行业的潜力再次挖掘,用互联网的思维去重新提升传统行业。那么我从这个角度去观察,互联网影响传统行业的特点有两点: 第一,打破信息的不对称性格局,竭尽所能透明一切信息。 第二,对产生的大数据进行整合利用,使得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三,互联网的群蜂意志拥有自我调节机制。 我把人类群体思维模式称之为群蜂意志,你可以想象一个人类群体大脑记忆库的建立:最初的时候各个神经记忆节点的搜索路径是尚未建立的,当我们需要反复使用的时候就慢慢形成强的连接,在互联网诞生之前这些连接记忆节点的路径是微弱的,强连接是极少的,但是互联网出现之后这些路径瞬间全部亮起,所有记忆节点都可以在瞬间连接。这样就给了人类做整体未来决策有了超越以往的前所未有的体系支撑,基于这样的记忆模式,人类将重新改写各个行业,以及人类未来。

以下是对各行业的盘点,涉及面较多,有些部分笔者观察尚浅,还望多包涵。 1.零售业 传统零售业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弊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无价》一书中,心理实验表明外行人员对于某个行业的产品定价是心里根本没有底的,只需要抛出锚定价格,消费者就会被乖乖的牵着鼻子走。 而C2C,B2C却完全打破这样的格局,将世界变平坦,将一件商品 的真正定价变得透明。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件商品的真正价格区间,使得区域性价格垄断不再成为可能,消费者不再蒙在鼓里。不仅如此,电子商务还制造了大量用户评论UGC。这些UGC真正意义上制造了互联网的信任机制。而这种良性循环,是传统零售业不可能拥有的优势。 预测未来的零售业 第一,会变成线下与线上的结合,价格同步。 第二,同质化的强调功能性的产品将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而那些拥有一流用户体验的产品会脱引而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现代社会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利与弊

现代社会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利与弊 互联网新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形式,具有其它传播媒介无法比拟的优势。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数字化信息传递、交流、共享,使人类能够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中创造新价值,使人类由个体创新时代进入到群体创新的网络知识经济时代,将现实社会的人们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一种新型互动关系,由此构成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彼此互补、完善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然而这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也有它不可忽视的弊端。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优势 第一,网络媒体具有很好的开放性以及很高的信息共享度。它面对的是一个信息的海洋,普通的网络使用者都可以为互联网络提供信息,它承载信息的扩充性是无限的。网络媒体可以依靠这些宝贵的资源,这种信息共享无疑大大丰富了网络媒体的信息量,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上都大大增强。这是传统媒体无法做到的,随着网络媒体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优势体现得也就越明显。 第二,网络媒体具有便捷检索性和互动性。人们在浏览互联网查阅信息时,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去主动的查找信息资料,各取所需。有了互联网,受众成为信息传播的主导者,甚至还可以借助电子邮件、BBS等信息交互工具,发表自己的看法,回馈给传播者,这是网络媒体最突出的优势所在。 第三,互联网打破地域的界限,具有极为广泛的传播面。“网上无国界”,与互联网连接的主机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来自哪个国家,只要你知道IP地址或域名,都可以访问任何与互联网相连的计算机,尽管它在地球的另一半。网络媒体这种跨地域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 第四,网络媒体还具有的极强的时效性。由于网页制作的过程相比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大为简化,既不像电视要经过编辑播出(直播节目除外)也不像报纸需要排版印刷,只需更新网页内容即可。而且网页内容一更新,网页的访问者立即可以看到,这中间几乎没有时间差。因此,很多大的新闻事件,反应最快的常常是网络媒体。 第五,网络媒体是多种信息形式融合在一起的综合信息传播方式。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以将文字、图片、声音、影像视频数据等多种信息形式呈现给大众成为可能,可以大大节省网络用户下载时间,而且使得网络媒体互动、实时、整合的特征真正在音频、视频文件的使用中得到体现。 第六,网络媒体的信息发布过程简易,运营成本低廉。传播者在互联网络上发布消息,只需要在与网络与相应的计算机。相比于其他的传统媒体来说,传播者传播信息的过程大大简化。这个过程只需要少数的策划编辑人员及网页制作人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 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方式

分析家说:未来真正崛起的不只是互联网,更要的是传统行业与互联网的结合,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变,如何改变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互联网最有价值的不是自己在产生很多新东西,而是对已有行业的潜力再次挖掘,用互联网的思维去重新提升传统行业。那么我从这个角度去观察,互联网影响传统行业的特点有两点: 第一,打破信息的不对称性格局,竭尽所能透明一切信息。 第二,对产生的大数据进行整合利用,使得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三,互联网的群蜂意志拥有自我调节机制。 我把人类群体思维模式称之为群蜂意志,你可以想象一个人类群体大脑记忆库的建立:最初的时候各个神经记忆节点的搜索路径是尚未建立的,当我们需要反复使用的时候就慢慢形成强的连接,在互联网诞生之前这些连接记忆节点的路径是微弱的,强连接是极少的,但是互联网出现之后这些路径瞬间全部亮起,所有记忆节点都可以在瞬间连接。这样就给了人类做整体未来决策有了超越以往的前所未有的体系支撑,基于这样的记忆模式,人类将重新改写各个行业,以及人类未来。 以下是对各行业的盘点,涉及面较多,有些部分笔者观察尚浅,还望多包涵。

传统零售业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弊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无价》一书中,心理实验表明外行人员对于某个行业的产品定价是心里根本没有底的,只需要抛出锚定价格,消费者就会被乖乖的牵着鼻子走。 而C2C,B2C却完全打破这样的格局,将世界变平坦,将一件商品 的真正定价变得透明。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件商品的真正价格区间,使得区域性价格垄断不再成为可能,消费者不再蒙在鼓里。不仅如此,电子商务还制造了大量用户评论UGC。这些UGC真正意义上制造了互联网的信任机制。而这种良性循环,是传统零售业不可能拥有的优势。 预测未来的零售业 第一,会变成线下与线上的结合,价格同步。 第二,同质化的强调功能性的产品将越来越没有竞争力,而那些拥有一流用户体验的产品会脱引而出。 第三,配合互联网大数据,将进行个性化整合推送(现在亚马逊就已经将首页改版为个性化推送主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绍兴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2.25 【实施日期】201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绍兴市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对行业惩戒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行业处分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纪律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个纪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投诉案件的调查、听证、拟定处理意见等工作。 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纪律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指定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 第七条纪律工作小组一般由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名为负责人。纪律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独立地审查投诉案件受理材料; (二)独立地调查、核实投诉的会员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负责组织、安排听证工作; (四)拟定投诉处理意见。

互联网+现代化信息化时代

“互联网+”时代,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教育评价—— 走向现代化信息化 随着我国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社会形态正在形成,以及教育中“两基攻坚”的完成,我国教育正在经历从“有学上”到“上好学”、从追求规模到追求质量的内涵发展转变;从追求学业成绩到追求“核心素养”的科学教育质量观转变。 科学教育质量观:“互联网+”时代教育评价体系改革的呼唤 科学教育质量观追求学生的全面发展,不仅关注学生知识与技能获得的表现和发展,还要关注知识与技能背后的思维品质、思维模式等深层次的表现和发展,更要关注学生情感、态度、心理健康、身心发展、爱好特长等非学业表现和发展。 科学教育质量观追求每个学生的个性发展,是面向全体的质量观,更是“每个人的质量观”,即教育发展要“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为每个孩子提供合适的教育环境、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与教育策略。 科学教育质量观追求过程和表现的持续发展,是“过程化的质量观”,人的成长不可以简单地用考试分数,或者某一次的考试分数对其能力做出终结性的价值判断,而是要关注教育教学的过程,关注学生成长的全过程。 注重学生全面个性发展的综合评价标准体系 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是“基于标准的质量观”。基础教育质量标准的建立既要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系统、全面、科学的基础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将有助于明确基础教育质量的方向和要求,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同时,它又是及时改进评价方式、评价技术,并有效监控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促进我国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完全转变的利器。 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教育评价面临挑战 要建立科学的基础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必然要革新评价的理念与方式。只有采用先进的评价手段,才能科学地收集、评价、分析、呈现和利用教育数据。当前,在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中有效运用大数据技术,还有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克服。 目前,仍缺少直接反映基础教育质量的大数据。具体而言,微博、微信、百度等大数据更多来自于年轻一代的网民,网民的年龄比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年龄大;能够直接反映基础教育过程的大数据还十分缺乏。 缺乏擅长大数据分析的专业技术人才。大数据分析既需要了解教育的专门人才,针对专业问题进行“词包”的研究,又需要大量懂得大数据分析的统计人员,还需要大量的计算机专业人员。这三者都熟悉的复合型人才更加缺乏,需要擅长不同领域的专业人才协同合作,基于共同问题开展研究。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6.03.25 【实施日期】2006.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程序规则 (2006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 为规范对违纪、违规的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处分程序,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因违反法规、行业规范实施行业处分的听证、复查和执行

程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处分机构 本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规的会员实施处分。 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本会纪律部。 第二章听证程序 第四条听证目的 听证是纪律委员会在对会员作出的正式处分决定前,根据拟被处分会员的申请,就违纪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活动。 第五条听证申请 纪律委员会作出拟处分决定后,应当向拟被处分会员发出申请听证权利告知书。 拟被处分会员在接到申请听证权利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有权向纪律委员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拟被处分会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听证权利。 纪律委员会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庭 听证庭由3至7名听证员组成。 拟处分训诫的听证庭应由3名听证员组成;拟处分通报批评的听证庭应由5名听证员组成;拟处分公开谴责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听证庭应由7名听证员组成。

同一案件中,拟处分多人并分别拟处不同等级行业处分的,听证庭的听证员人数根据拟处最高等级行业处分组成。 听证庭组成程序 1、纪律委员会应以拟被处分会员执业证尾数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执业证尾数相同或相邻数为依据,向拟被处分会员提供不少于20人的备选听证员名单。 2、拟被处分会员有权依据本规则在备选听证员名单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纪律委员会申请备选听证员回避。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回避的,视为放弃申请回避。 3、因回避导致听证员人数不足听证庭组成要求的,纪律委员会应按本条规定补足至规定人数,并将替补听证员名单送达拟被处分会员。 4、纪律委员会主任在经过上述回避程序后的听证员备选名单中决定听证庭的组成人员,并指定首席听证员。 听证庭的书记员由本会纪律部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听证员 一、听证员条件: 1、听证庭组成时本会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2、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二、

互联网时代传统企业如何转型

互联网+时代,传统企业如何转型 20年不变,5年一变,到1年就变,21世纪互联网时代彻底改变传统企业迭代更新速度。马云的阿里帝国颠覆传统商业模式、雷军的小米打造产品极致,江小白差异化情感性营销突围、E代驾便捷实惠霸占市场,短短数年互联网就开创了众多市场奇迹。 在今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战略,让传统行业互联网化发展互联网化发展转型再度成为社会焦点。为此,优信金融与青企协会三分会共同举办了“转型期企业互联网思维及发展策略研讨会”。来自印刷业、制造业、农业、金融业等传统行业的十多位优秀企业家与优信金融高管们同桌对话,四小时持续不断的头脑风暴,激情澎湃灵感迸发。 "转型企业互联网思维之关键" 在对柳传志、雷军、王石、马云等“大佬眼中的互联网思维”介绍了之后,优信金融合规总监蒋珂指出,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加时代”,传统行业互联网化转变不可逆,每个行业都在思考如何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十多位来自不同行业的优秀企业家们,则结合各自生活经验与行业发展特征,探讨了“转型期企业互联网思维及发展策略”。他们认为,互联网减少了生产到销售中间环节,将企业与消费者直接连接起来,市场反应更快更贴合客户需求,不仅减少了企业运营成本,同时大幅提升了交易量。企业在这股转型潮流中,最重要的是掌握“互联网思维方式”,应对市场快速反应,转变思维推动产业转型,选准客群精准营销。 优信金融首席战略官秦红松说道,企业转型过程中,要善于学习并运用“差异化定位、情感个性化关怀、粉丝经济、口碑营销、大数据分析等”互联网思维方式,不断改进产品及功能服务,逼进客户真实需求,产生迭代效应。企业还应关注长尾效应、免费效应,充分挖掘其潜在价值。互联网精神的核心是“平等、参与、分享”,最大化提高人们创造能动性。优信金融副总裁文晓介绍,技术进步一直在改变人类生活,互联网时代我们不需畏惧膜拜,我们企业应积极思考如何融合参与。 优信金融,信用创造价值 以传统金融转型、互联网创新发展为例,优信金融首席战略官秦红松秦分享了互联网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创新能力。优信金融副总裁李广庆则以“优信金融在互联网运营方面的探索与创新”为个案,对优信金融产品研发能力、风控能力、公司资质等平台基本情况作了详尽介绍。 参会的企业家则提出,互联网发展的关键,是借助技术革新推进互联网朝着“互动、交流、交易、信任”四大层次递进发展,从最初的门户网站初步实现“网络互动”,到微信QQ的“网络交流”,再到淘宝京东的“网络交易”,而未来互联网金融将全面实现“网络信任”。“信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关键,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释放其潜在爆发力。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64.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守的会员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年度考核时对违法违纪会员可暂缓考核。 暂缓年度考核适用于因严重违规或有多次违规记录暂不适于继续执业,或者因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决定的、及未通过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的违规会员。对严重违规不适于继续执业的会员,暂缓年度考核的期间为二至十二个月;对拒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

《现代互联网企业项目管理》

现代互联网企业项目管理 课程背景: 互联网十几年来一直引领者中国经济的发展,引发经济模型、企业管理模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然而企业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发展速度却滞后快速发展的需求。比如诞生于大生产时期的金字塔模型成了官僚的孳生地;KPI绩效模式越来越限制员工的创新。互联网企业需要一个与时俱进的业务开展及公司管理工具。 在这个过程中,项目管理方法论逐步崭露头角。因为现代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大部分工作都以项目的形式呈现,比如战略项目、推广项目、研发项目等等。项目管理也从2000年是企业管理初锦上添花的能力,成为如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腾讯在2007年便创立了项目管理通道,为企业选拔培养人才、提供方法论支持。 当今的互联网企业对于项目管理的认知和应用可分为几类: 一类是不知何为项目管理,沿用传统的职能型管理模式,缓慢的应付着快速变化的市场; 一类是使用这传统项目管理工具,明显感觉跟不上市场需求; 一类是引入敏捷,却为了敏捷而敏捷,进入一种盲目试错的危险处境; 少数如腾讯华为等企业,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项目管理方法。并不断焕发着活力。本项目管理课程系列程融合肖老师近20年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的实战经验,结合在腾讯项目管理通道的管理经历,采用反转课堂的方式,结合学员企业自己的项目学习项目管理知识,寓教于用。课程内容突破传统项目管理架构,符合互联网企业对项目管理能力的需求。 课程时间: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互联网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特色: 以学员企业实际案例为基础,结合发展的项目管理方法论,当场分析、演练、归纳、总结,让理论和实践在课堂上就得到有效融合. 课程收益: 掌握项目在立项及需求评审阶段的工作要点 掌握项目整体架构的方法 学习项目型运作下非职位带团队的要领 学习项目常用工具

互联网经济在传统经济的影响

互联网经济在传统经济的影响 互联网经济在传统经济的影响本文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无论互联网发展如何迅速,也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经济,两者之间在长时间内必须共存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经济的优势,阐明互联网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差异性,针对 互联网经济在传统经济的影响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我国经济发展的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无论互联网发展如何迅速,也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经济,两者之间在长时间内必须共存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互联网经济的优势,阐明互联网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差异性,针对互联网经济对传统经济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传统经济;影响分析 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处理信息的能力,加快了科技创新的步伐,提升了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速度。全球信息化网络的应用,进一步加快了信息在全球范围的传播,拉近了各个国家以及民族的距离,使世界经济逐渐向全球化趋势发展。互联网经济的本质主要在对信息成本进行降低,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通过互联网经济与传统经济的结合,能够带动许多新兴经济的发展,例如物流行业的变革、外卖行业的改革等。现如今,微信支付、支付宝

支付随处可见,时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所以,互联网经济将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向。 1互联网经济 互联网经济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基础而产生的经济活动,在当今社会发展阶段,互联网经济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即时通讯、搜索引擎以及网络游戏五种类型。针对当前的发展状况来看,互联网经济已经成为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崭新经济现象。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与经济行为都离不开信息网络,产品的生产、交易、分配等过程都需要通过网络来获取经济信息,通过网络进行预测与决策,甚至许多的交易行为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进行。 2互联网经济的优势 2.1支付方式更加安全 在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出门消费大多需要携带现金,非常不方便,而且存在丢失或被盗的风险。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许多全新的支付方式应运而生,例如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等,只要通过一部手机便可以轻松购物,给人们的消费带来了很大便捷。而且不必担心现金丢失,支付方式非常安全。 2.2提高了商品价格竞争力 互联网经济有效地提升了商品价格的竞争力,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通过生产厂家直接为购买者提供货源,较少中间流通环节,省去了实体店面租赁资金以及人员开销,有效地降低成本,与传统的实体店面销售相比,提高了商品价格方面竞争力。2.3商品流通更加便捷互联网经济相对于传统经济来讲,最突出的优势在于方便快捷,通过互联网,人们完全可以足不出户的购买到所需商品,体验良好的购物体验。通过网络购物可以对商品进行价格、质量方面的对比,确

全国律协:律师不年检不交年费都不应影响执业

全国律协:律师不年检、不交年费都不应影响执业 因律师证未年检河北法官报警抓北京“假律师” 【财新网】(实习记者朱江记者赵复多)因律师证未年检,河北法官报警抓北京律师一事已有新进展。4月14日下午,北京律师程海告诉财新记者,他的报案已经接到始发地的胜利西路派出所的受理回执。此外,程海还已向河北省衡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经济开发区分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到桃城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和桃城区法院都已收下材料,暂无回复。 此前财新网报道,4月13日,律师程海在河北衡水代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律师证未经年检,被三名法官认定为“假律师”并报警。律师称,当地派出所对其强制传唤,“配合调查”至凌晨。 程海为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他告诉财新记者,事发时他正在衡水市桃城区法院代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下午两点,在向法院递交律师手续材料时,该院法官荀某、吴某和刘某因其律师证上未盖司法局的年检章,认为他的律师证有问题,并于15时57分报警,称有个“假律师”与法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影响了该院的正常办公秩序。 程海表示,此后他相继出示了《律师法》相关条款、苏

州市相城区法院2014年的行政判决、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副 司长兼全国律协秘书长周院生在公开场合的表态等,以证明律师年度考核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年检盖章的律师证仍然合法有效。 他还告知法官,若对他的律师证效力存疑,可以致电北京市司法局核实,并向法官提供了北京市司法局许可处的电话,但未见法官去电话核实。 程海告诉财新记者,约18时30分,经济开发区分局胜利西路派出所赵某一人出警,口头对其传唤。程海以自己无任何涉嫌违法的行为为由,拒绝传唤,并质疑赵某一人执法。随后赵某找来另一名警察,要求程海配合调查,再遭拒绝后强制传唤其至派出所。 在派出所,程海起初以自己没有违法事实为由,拒绝做笔录。当了解到是三位法官以假律师为由报案后,他认为三位法官故意报假案,立即提出了对三人的反报案,从18时50分做笔录到22时40分结束。赵某拿程海的律师证外出 找人鉴别,14日凌晨1时才回所,将律师证返还,程海在笔录上签名后离开。程海称,从其被强制传唤到派出所至离开总共约七小时。 4月14日,财新记者向胜利西路派出所证实了此事,所长赵阳称确实是他出警,但他不是传唤而是让律师配合调查,他还称“程海后面录的笔录,不是配合调查的笔录,是自己提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三网融合下的广电IP城域网建设

三网融合下的广电IP城域网建设 发表时间:2018-09-17T16:51:02.1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0期作者:黄镇洋 [导读]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要求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并进一步公布试点城市。 身份证号码:3201011976****1011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要求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并进一步公布试点城市。目前三网融合的试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未来的广电基础网络建设应以光纤同轴混合网为基础,而现有HFC网络的IP化是其发展的趋势。并且,从具体的项目中可知,能进行管控的 IP城域网在各方面均能满足三网融合初期广电各项业务承载的需求,IP城域网的建设是必要的。 关键词:三网融合;广电;城域网 引言 所谓“三网融合”,就是指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计算机互连网的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全世界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三网融合”是为了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形成适应性广、容易维护、费用低的高速宽带的多媒体基础平台。2010年6 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北京市、辽宁省大连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株潭地区、广东省深圳市、四川省绵阳市等12个城市(地区)作为三网融合第一批试点,这标志着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加快推进三网融合,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全面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要按照服从国家利益,服从人民利益,尊重科学规律的要求,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广电、电信业务的双向进入,加快网络升级改造和技术创新,创新业务形态,丰富服务内容,加快培育和建立合格的市场主体,加快和改进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三网融合模式。 三网融合,在概念上从不同角度和层次上分析,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融合,包括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及网络融合等。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定义的三网融合总体技术路线,结合NGB技术体制要求,未来的广电基础网络建设应以光纤同轴混合网为基础,全面实施数字化和网络双向改造,推进光进铜退,逐步实现光纤到户,确保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应以视频业务为核心,构建与网络智能适配的开放业务平台,承载广电融合新业务,实现平台开放、业务丰富的目标;应以确保信息安全、文化安全为目标,构建完备的安全管控体系,实现对网络、内容、业务和终端的全方位可管、可控。 1技术分析 对于广电网络来说,现有HFC网络的IP化是其整个网络发展的趋势。 为追求高效的通信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建设一个统一的、基于TCP/IP协议的数据承载网是大势所趋。 统一的TCP/IP协议使各种基于IP的业务都能互通,如数据网络、电话网络、视频网络都可融合在一起。这种融合技术有很多优势,在现有设施基础上,通过融合技术将数据、语音及多媒体信息建立在统一网络平台上,既降低了管理和运营的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基础网络融合主要包括核心承载层融合、接入网融合、终端融合等多个方面。 核心承载层的融合表现为一个统一的基于因特网协议/多协议标记交换(IP/MPLS)的核心承载网将成为多业务融合网络,可以支撑所有有线和无线、移动和固定以及语音、数据和多媒体业务。基于IP/MPLS的融合可以简化网络层次结构,节省网络运营和维护成本。采用多协议标签交换(MPLS)技术的IP网络可以较好地提供业务的服务质量(QoS)和安全保障。 接入网融合也是整个网络融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未来的接入网络包括各种有线、无线、宽带、窄带接入网,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证网络的覆盖。因此,构建以IP为基础的公共承载平台,实现宽带业务、视频业务等多业务的融合接入是接入网融合的关键。 在终端方面,融合体现为同一终端可以支持多种接入技术和业务,如同时支持宽带、语音和互动电视等。 因此,对于一个地市级的广电网络公司来说,建设一个统一的IP城域网是有必要的。 2具体案例 2.1项目背景 根据各种业务对服务质量、安全等级、监管要求、网络性能、运维窗口等的不同需求,一般将三网融合试点业务分为几个大类,如广播电视业务、宽带互联网业务、多媒体通信业务和专网业务等,并按各类业务要求构建相应业务承载骨干网和城域网。 广电承载网的骨干网和城域网应基于IP技术构建,一般建议采用基于3TNET技术的大容量、T比特级的核心路由器技术。 以安徽省某市城域网建设为例,在2010年以前,安徽各地市广电公司基本上没有自己的IP城域网,整个HFC网络还是传统的单向网络,承载于其上的业务也都是普通的广播式电视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应对三网融合的各项网络以及业务需求,急需建设一张地市层面的IP城域网。 2.2建设方案 考虑到网络的可靠性,本方案采用层次化双归属的建网思路。 在核心层,采用两台高性能路由器作为核心设备,配置双主控多电源,充分满足设备级可靠性,核心路由器双上联至省骨干数据网,同时,配置两台大容量BRAS设备实现用户的认证计费,BRAS设备上连核心路由器。 项目建设初期根据带宽需求,暂用GE链路互连,后期可平滑升级至万兆。 在汇聚层,主要采用通信业界主流的T比特路由交换机,每台交换机均通过2个GE链路分别上联至不同的BRAS设备,实现链路1+1热备份以及负荷分摊。 在核心和汇聚节点上可以实现MPLSPE功能,为今后客户接入提供完备的VPN功能。 在接入层,主要采用EPON+EOC的技术;在有条件的区域,可以使用FTTH;已具备五类线入户的用户采用FTTB(PON)+LAN方案,接入层需要增加EPON设备、EOC相关设备。 城域网的业务支撑平台(包括域名解析系统、计费)和内容服务平台(视频、FTP、web页面)的硬件采用UCS(统一计算系统)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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