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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保健食品除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向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严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

第三条企业要对企业标准负责,保证企业标准的内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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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并公开承诺。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核对、接收等工作。

第五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

第六条企业标准代号由企业编制,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四位年代号),其中企业代号应能反映所在行政区。

第七条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在线办理,企业应登录“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填报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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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扫描件。

提供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加工的内容。

本市的食品企业,可以提供其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由该企业在本市办理备案。

第八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企业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

(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三)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予以接收。

第九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受材料后即时完成备案登记,在标准文本封面标注备案登记号,即时公开企业标准文本及其他备案材料,供公众免费查阅,企业标准文本可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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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修改备案、备案延续、备案注销等事项均即时公开。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登记号的编排格式:(北京市国标行政区划(区)代码)(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代号)。

第十一条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个工作日前提交企业标准备案延续登记表办理延续备案。逾期未办理的,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备案自动注销其备案号。

企业提出注销企业标准备案的,备案号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进行修订重新备案,并按第七条规定提交材料,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其备案号自动注销:

(一)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对原企业标准文本进行调整的;

(二)适用范围和安全性指标均发生变化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需要对企业标准进行调整的,可以提- 4 -

交企业标准修改备案登记表(含修改单)进行备案,原备案登记号不变。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核查要求或者核查建议,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企业标准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经核查,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确有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告知备案企业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应注销备案号并告知企业注销理由。

第十五条企业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除注销备案号外,应将弄虚作假的行为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修改备案、修订重新备案、备案延续按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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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3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京卫食品〔2017〕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起草说明

(2019年9月23日)

一、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建立“最严谨的标准”的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坚持备案“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定位,坚持问题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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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过程

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2019年6月开始论证调研,分别征求各区卫生健康委、委托备案企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行业协会意见,9月召开专家咨询、论证和社会风险评估会议,经多次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修订内容

(一)修改备案办法名称

考虑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只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包括企业标准,将文件名称改为《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二)精简备案流程

1.缩短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取消提交纸质版备案材料,让企业“一次不跑”,进一步精简备案材料。

(三)规范备案主体

新办法规定,认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以下两种材料之一:(1)食品生产许可证;(2)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或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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