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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在法律期限到期时,执行的相关部门应在满十五天前以书面的形式去通知决定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收到命令后立即执行相关的条文规定,并将具体的情况及时汇报。执行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将保证金无一缺漏的归还同时汇报上级。

取保候审是一种有限期的强制措施,并且并不是刑事处罚,而在期满后需要根据案情做出罪行的判决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的处决。

对与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依法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有规定其取保候审的时间限制,基本情况是不会超过一年,但在这一年期满后要怎么处理呢,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是否需要坐牢呢。

1、取保候审在法律期限到期时,执行的相关部门应在满十五天前以书面的形式去通知决定的有关部门,让相关部门做出相应的更改措施,然后在期满前通知相应的执行的部门执行决定。

2、执行部门收到命令后立即执行相关的条文规定,并将具体的情况及时汇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做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在解除这一强制措施的时候,执行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将保证金无一缺漏的归还同时汇报上级。

3、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限制,与量刑无关。如果法院在审查案件发现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未实施犯罪,当然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基本情况下,如果达到需要量刑的程度,基于情况一般为缓刑。而判刑的依据是犯罪嫌疑人所处的案情,如果基于犯罪事实,那么即使取保候审期满后仍需要判刑并有刑事处罚。量刑在三年以下还有可能判缓刑的。

在取保候审期满,同时,如果被取保人遵守相关的法规,是可以全额退还保证金,并且犯罪嫌疑人是否判刑还要基于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基础。所以总的来说,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还不涉及到刑事处罚的范畴,当被保人的案情被查明为犯罪事实,才会基于这一事实,在期满之后进行量刑的决定。

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docsj.com/doc/27290701.html, 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 在我国,如果被刑事拘留后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后犯罪嫌疑人即可暂时解除拘留。那么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呢?潼南律师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取保候审保证书范文两篇汇集

取保候审保证书范文两篇汇集 学生安全保证书 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平安,维护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珍爱生命,不断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二、不打架斗殴,不携带火柴、打火机、管制刀具、棍棒、鞭炮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不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滋事、打架、扰乱教学秩序。 三、不攀爬围墙、栏杆、教室及树木等。 四、不在教室内打打闹闹,或耍弄教具或扫把等,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不奔跑、不推搡”。 五、不在楼梯、走廊上追逐打闹、推撞、起哄。 六、不在学校内打扑克、走棋等;不乱丢垃圾,保持教室、校园清洁。 七、不逃学、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必须当面向班主任请假,不进入网吧、游戏室等娱乐场所。 八、不穿奇装异服,着装整齐,在学校不穿拖鞋. 九/在校外行走时不追车、爬车、抓车;不在马路上横冲直撞。 十一、注意饮食安全,不吃变质瓜果和食物,不乱吃零食. 十二、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外逗留或夜不归宿。【取保候审保证书范文两篇汇集】取保候审保证书范文两篇汇集。 十三不到江河、水库中游泳或钓鱼。 我保证做到以上十四点,若自己发生不安全事故与班主任、老师、学校无关,后果由我本人及本人家长负责。 班级:学生: 年月日 煤矿安全保证书 安全生产工作是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安全的懈怠就等于对生命的轻视,安全工作要

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以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不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违章不除,事故难绝。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不二法门。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与安全防护用品。 4、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这'三不伤害'始终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涵。【取保候审保证书范文两篇汇集】堵塞安全漏洞,不给事故以可乘之机;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就能够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筑牢安全防线。安全为天,责任如山。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的安全责任“浇灌”,我们才能够撑起安全生产的一片蓝天。 交通安全保证书 为确保全年的交通安全,为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按照我厂保卫科制定的《炼钢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我作为驾驶员必须保证做到: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炼钢厂交通安全《三条禁令》确保交通安全万无一失。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出行时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发布的相关通告,做到文明行车、安全驾驶。 三、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凡发现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要立即停驶修复,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车辆有故障绝不上路行驶,坚持出车“三检”制度,确保不出机械事故。 四、杜绝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法现象发生。做到不开故障车,不开霸道车,服从交通指挥,确保行车安全,确保全年不发生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五、服从公安交通部门和我厂保卫科的管理,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我厂保卫科交通安全的各项规定,自觉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停放,注意避让骑车人和行人。 为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幸福,创建和谐社会从我做起。 保证人: 施工安全保证书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如何处理 对于取保期间重新故意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视情况分别作出1、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要求嫌疑人重新缴纳保证金;2、刑事拘留;3、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限从执行刑拘或逮捕之日起起算。 法律规定,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发现漏罪的,则要被收监。那么,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让再次犯罪的,此时要如何处理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二、解除取保候审要满足什么条件 1、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往往是已经查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应当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因此予以解除。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吋,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中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对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归结为如下几点: (一)立法上的缺陷: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未规定保证金的限额和收取办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收取保证金的数额以及收取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从而给予决定适用者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相应的限制,极易导致权力适用中的滥用。在具体案件中,对保证金收取多少以及如何收取,均由办案机关自行决定,造成执行中的差异过大。 3、关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法律规定不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限并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取保候审的期限。这样,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他可能被3次采取取保候审,期限可长达36个月。从而使得取保候审这种原本属于较轻的强制措施,事实上可能成为一项较长时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对于被取保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惩处制度不严格。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故意重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仅规定没收保证金、上缴国库,缺少限制性较大、操作性较强的惩处措施。也就是说,对于弃保行为,最多是没收保证金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5、虽然刑诉法规定了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但对执行机关如何监督保证人履行义务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上述原因,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效果不好,弃保潜逃数量较多[1].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取保候审的对象和方式使用不当。一是对不应取保的人滥用取保手段;二是实践中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的“双保证”方式,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2、对保证金的收取不规范,收取保证金的程序不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对保证金管理不严。 3、取保候审的审批不严,执行较为随意。 4、对同一对象反复取保候审。 5、律师难以发挥作用。 6、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单一。[2]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的异同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因而不对其实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8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已经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与英国保释制度有类似之处,但更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为:

取保候审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docsj.com/doc/27290701.html, 取保候审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取保候审的人一般在取保候审期间是不会去工作的,因为可能公安机关随时都会进行传唤,那么取保候审期间工资怎么算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取保候审期间还有工资待遇吗? 涉嫌犯罪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者是否还享有工资待遇,是劳资管理者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

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劳动者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据此,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以中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也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单位也可以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当然,如果该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单位提供了劳动义务,单位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这里有一个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中止”的程序。在此情形下,为了解决送达难问题,用人单位最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自然中止;用人单位也可通过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将“劳动合同中止通知书”转交送达劳动者。 公务员取保候审期间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实务操作

取保候审实务操作 1.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作为最轻微的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不予羁押(关押),而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妨害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适用于哪类人? 取保候审只能适用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没有涉嫌犯罪的人,如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不得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取保候审适用于尚未被羁押(刑事拘留、逮捕)和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多适用于刑事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3.申请取保候审有哪些有利时间点?

(1)刑事拘留阶段(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14天;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为37天)。 此时,因犯罪尚在初查阶段,侦查办案机关在刑事拘留阶段将搜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证据,以便确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需要逮捕。如果不需要逮捕,则可以取保候审。 因此,刑事拘留阶段是申请取保候审的第一有利时间。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阶段(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四类”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四类"案件可能判处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最长7个月期限)。 逮捕即意味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而且“逮捕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此,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加大。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篇一: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家属用) 取保候审申请书 (注:本范本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时, 由家属提起取保候审申请时使用。)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某某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自本月中旬得知自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网通缉后,自愿、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就该案中涉及其本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且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等待北京警方前来处理,积极配合调查。 犯嫌疑人XXX仅因其短暂就职于XXXX有限公司受命给公司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便莫名涉案,并被列为网上通缉犯,感到既是困惑、无奈,又是无辜、委屈。因此,无论是XXX本人还是家属都会竭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以便尽早查明案件真相,还XXX自由与清白。

鉴于XXX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情节和强烈意愿,再结合本案涉嫌罪名和具体案情,XXX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关于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且,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证犯罪嫌疑人XXX随传随到,申请人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号:系犯罪嫌疑人XX之X,手机: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年月日市区XX以涉嫌XX对XX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区XX看守所。申请人及XX本人均向贵X提出了对其取保

检察院取保候审法规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27290701.html, 检察院取保候审法规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五、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涉嫌犯罪数额,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 九、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

取保候审到期之后该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到期之后该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期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被取保候审人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到期之后该如何处理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原决定机关必须发出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如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形的,应该退回保证金。 二、具体如何解除取保候审 1、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doc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诉法规定,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况有二种: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什么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环节,如何判定一个案件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在实践中是很费踌躇的,因为在法官的判案过程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情况、初犯、偶犯等等因素都是法官决定对被告人采用何种刑罚的酌定依据,也就是说,对同一个案件,按照法官的自由心证,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如此,让侦查、检察人员如何把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从而对其采用取保措施呢?对于第二种情况,什么又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呢?如何确定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呢?社会危险性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具有社会危险性,但这个可能性的阈值是多少,法律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规定,这就给承办人员的自由心证留下了极大的发挥空间,使取保候审在操作中有可能走向过宽或过严二个极端,而依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主要是走向了以羁押为常态,以取保为例外的严苛的一面了。

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均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却在程序上没有规定对被取保人在各个诉讼环节如何分工配合、协同一致,以至于在实践中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法院不知该对被取保人办何种手续而不再办手续的;也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法院重新取保的;更有甚者,还有公安部门取保后,检察不办手续而法院却又重新取保或者检察重新取保而法院不办手续的,各部门根据自己的理解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这就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被取保一次,而有的却被取保了二次、甚至于三次。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现实中如果是公安部门自己取保的,由取保部门自行执行倒也顺理成章,而如果是检察、法院取保的,则由公安哪个部门执行却法无明文规定,公安也无相应对口部门,况且,公安维护目前社会治安尚感警力不足,若再增加取保执行这一块,警力将更加捉襟见肘。因此,现实中,对刑事案件,法院环节基本上不主动采用取保候审,而检察院由于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需要则往往与公安达成协议,由公安委托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执行,也就是说,检察院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由检察院自己执行了。 如何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笔者认为:1、设立专门机构,加

认罪认罚从宽”具体操作手册、文书格式(供参考)教学文案

认罪认罚从宽”具体操作手册、文书格式(供参考)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范手册 (试行)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联合签署《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结合我院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制定该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操作指引 一、案件受案环节 (一)【卷宗材料受理】收到本院案件管理中心送交的案件后,内勤点清案卷材料及文书、赃证物后,当日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 责任人:公诉科内勤 (二)【办案范围审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一日内审核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的办案范围以及强制措施的种类: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于依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案件,依法决定移送其他检察院管辖或者报请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 2.犯罪嫌疑人犯罪时、被害人被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将案件移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办理; 3.涉案犯罪嫌疑人属于南沙新区、自贸区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工,被害单位是南沙新区、自贸区企业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将案件移送自贸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办理; 4.案件是否属于所属专业办案组受理范围,对于一案多人涉及数罪的案件,依照主犯所涉嫌主罪确定受理范围,无法确定的,报请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 本院公诉部门实行专业化办案组分工,依照员额检察官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化办案组,各个办案组均有独立的受案范围。 5.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责任人:承办案件检察官 (三)【权利义务告知】检察官助理在二日内完成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 1.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发放《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2.依照检察官的要求,办理换押手续或者取保候审手续; 3.案件有被害人的,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

如何监督取保候审人

如何监督取保候审人 摘要:如何对被取保候审如何监督、如何监督取保候审人、看过本文你就清楚,为您推荐淮南刑事诉讼律师,欢迎在线访问: 如果遇刑事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如何监督取保候审人?本文将为您解释该如何对被取保候审如何监督?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以内,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以上文章由法律直通车整理所得,如果有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详细咨询淮南刑事诉讼律师。

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那么怎么申请取保候审,具体流程如何?接下来,武汉取保候审专业律师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 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取保候审须知 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取保候审担保人用的保证书范本

取保候审担保人用的保证书范本 取保候审是国家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担保人在取保候审 的时候应该如何写保证书呢?下面为大家推荐了取保候审担保人保 证书,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我住。在单位工作,我与被告人是关系,向区公安局自愿作如 下保证: 我保证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候审不误。被告人 如有潜逃、继续犯罪等行为,我立即向公安局报告。 此致 公安分局 保证人:年月日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是**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第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月**日

我叫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现住在 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号码____________,单位及职业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与犯罪嫌疑人________是 __________关系。 我自愿向____________公安局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有违反,愿接受法律制裁。此致 __________公安局 保证人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我叫,性别,年龄,现住,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部职别,联系方式,与犯罪嫌疑人是关系。 我自愿向保卫作如下保证: 监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我即设法制止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如何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笔者曾在《审判阶段能争取“取保候审”吗?》一文指出,经济犯罪类案件在审判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大有可能,当事人和家属以及辩护律师应当尽力争取。虽然侦查阶段未能争取取保成功,阻击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也未能获得不起诉,但也不意味着审判阶段就没有可能争取取保成功。 其实,凡是有空间有争议的案件,在黄金37天之内,辩护律师想通过检察院阻击批捕,但承办检察官往往会以辩护律师没有接触案件材料,提交的法律意见不明确为由不予采纳律师的意见,从而做出批捕决定。 而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可以拿到卷宗材料,阅卷之后根据案卷材料选择做无罪辩护,或者认为案件有取保候审空间,就会立马和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意见。但是由于目前实行捕诉合一,决定批捕与提起公诉由同一个承办检察官负责。之前,案件是由自己决定批捕,现在又由自己决定将其释放,这不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吗?正因为承办检察官存在这种认知,此时争取取保候审就又变得如此艰难。当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也是不会放过任何一次为当事人争取取保的机会,只不过由于由上述原因,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在笔者看来是三个阶段中难度最大的。

但是,刑事案件想要取得良好的效果,绝不是一朝一夕,轻轻松松就能完成的,必须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持精神,虽然在审判阶段取保成功的案例相对而言比较少。但是,在笔者看来,审判阶段争取取保的案件,成功率要高于其他阶段。既然如此,审判阶段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呢? 首先,确定案件的性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只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才会在审判阶段竭尽全力争取取保。如果是杀人、放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以及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从一开始就没有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取保候审也就无从谈起。但笔者所在的团队致力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因此,大部分案件都存在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规范民营企业家负责人取保候审指引》第三条,民营企业负责人作为被告人,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均存在争取取保候审的可能。因此,当事人及其家属一定不能灰心丧气,要继续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抓住审判阶段取保候审的机会。 其次,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应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做好心理建设工作,建议其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当事人

判断取保候审的条件及依据

判断取保候审的条件及依据 核心内容:法院在进行取保候审的时候,是怎么样进行一个判断的呢?需要如何进行了解这些条件问题的呢?主要的依据在于哪里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诉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

被取保候审人有何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如何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有何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如 何处理 核心内容:被取保候审人有何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如何处理?被取保候审人有法定义务合和酌定义务,而法定义务包括哪些内容?酌定义务包括哪些内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时候要视情节轻重处罚。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每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都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包括: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所谓酌定义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和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酌定义务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办案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一项或多项酌定义务。 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则应视情节轻重没收保证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可以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对于需要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并在3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取保候审,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上述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的行为,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一般流程,律师的作用与操作流程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处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一般流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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