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视界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视界 › 破产管理人--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与管理方案报告

破产管理人--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与管理方案报告

破产管理人--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与管理方案报告
破产管理人--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与管理方案报告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浅议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称为“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本文拟通过结合我国现行破产立法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一简要的分析。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时间及临时财产管 理人制度

当破产程序启动后,破产管理人何时开始存在呢此即关系到其选任的时间。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而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之事发生,破产管理人被选任的时间是妥当的。 研究我国现行立法可知,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之开始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但其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间却存在许多问题。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周密,没有建立完备严密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制度。如根据破产法第9条、24条规定,从法院受理到宣告债务人破产至少要经过三个月。在这期间内,破产财产由谁管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这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 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的方法1、管理人报酬的实质和范围 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对价,是纯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但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机构及标准 管理人报酬由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采用的是按标的额计酬法,实行分段累进递减制,其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财产价

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2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3、报酬方案 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报酬方案应包括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4、报酬调整 管理人报酬方案并非一成不变,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可以调整,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予以调整。 5、报酬支付 法院有权决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管理人报酬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

破产管理人

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2715327090.html,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 序 本章分两节论述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一节论述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首先,本节介绍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然后,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立法中称为破产清算组,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间,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成立专门的清算组织的必要。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破产清算组密切相关。 在本节中还着重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关于破产管理人地位的各种学说,如国外的破产管理人代理说、职务说和财团代表说,以及国内的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

产财团代表说等,并在比较研究后阐述了本书作者的观点。 第二节论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问题。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本节介绍了各国立法的不同规定,如由法院选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以及以法院选任为原则,同时也允许由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任等多种方式。然后,分析了我国对清算组即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的特点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本节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我国破产管理人为完成其任务而应当具有的职责。同时,还就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以及报酬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本节对破产管理人相关问题的改革趋势作了分析,提出了建立临时破产接管人的立法建议。 重点问题: 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3.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我国在此方面应进行的改革。 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5.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刍议管理人报酬的几个问题 刘荣耀*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授权制订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支付进行了规定。但审判实践表明,《规定》对以下三个方面规定不甚明晰。 一、无债务清偿情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据此,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依据是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工作量,以此确定管理人报酬较为客观、科学、合理。审判实践中,按此规定确定管理人的报酬,对绝大多数破产案件而言无可厚非。但是对无债务清偿的案件,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会遇到障碍,因为无债务清偿,就没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就缺乏基础。 无债务清偿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驳回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不等于宣告企业破产,企业应否破产,还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宣告企业破产的,管理人报酬自然可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确定管理人报酬所依据的“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自然不成就,故无法依据《规定》第二条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但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派,已开始履职,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以及办理其他破产事务,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相应报酬当无异议。第二种情形: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显然为零,根据《规定》第二条,管理人的报酬就应为零,即不能取得报酬。如前所述,如不给付管理人相应报酬显然不合理。 诚然,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结合《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确定:(一)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二)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三)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六)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显然,第九条的规定只是参考性因素,而不是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从审判实务考察,人民法院在确定无债务清偿情形下管理人报酬时可参照下列指标确定:(一)债务人现存资产总额;(二)申报的债权总额。两指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破产案件繁简、破产财产规模、破产工作量大小与管理人耗费时间、精力之多寡等。再结合《规定》第九条,确定管理人报酬就显得客观、公平、合理、科学。具体操作时,既可参照其中一个指标,也可综合两个指标。一般而言,综合两个指标,更能准确反映管理人工作情况,确定出的管理人报酬相对更合理一些。 二、更换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从文义理解,该规定主要包含两点:一是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二是对 *作者简介:刘荣耀,男,法律本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书记员。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docsj.com/doc/2715327090.html,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普遍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破产程序(根据新企业破产法整理)

企业破产程序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解读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对于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资借鉴: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提出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即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5、债权清册,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6、债务清册,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受理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权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或对债务人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情形及其法律救济 1、不予受理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A、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B、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2、驳回申请的情形(新破产法没有规定,根据《规定》整理) 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3、法律救济 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四、指定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时间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8、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破产管理 关于管理人的报酬

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笔记 1、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管理人的报酬仅指因管理人付出劳动的报酬,而 不包含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其他费用。 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法院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方式,在以下 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含本数,下同),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本文第2条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高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参照本文第2条中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 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 5、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决定管理人报酬的具体支付方式。 (1)对于案情简单、时间较短的案件,一般采取管理人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法 (2)对于案情复杂、时间较长的案件,可以预先支付管理人部分报酬 (3)对于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案件,一般应确定管理人分期收取报酬。 6、管理人分期多次收取的报酬可能与法院最终确定的报酬数额不相同,此时采 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调整。 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做 出预测,初步确定报酬方案。该方案由法院直接确定,但必要时可以听取管理人的意见。 8、报酬方案的主要内容是管理人的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9、竞争方式下,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以其报价为准。 (1)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文第2条的标准。 (2)该方案原则上不作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3)法院应将在立案审查时已经了解的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相关情况告知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并审查其报价的合理性。 10、法院应自确定报酬方案之日起3日内,采用书面方式将报酬的收取比例 标准和支付时间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当面宣读法

(修改版) 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重整的公告,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第一阶段(清理债务人财产、债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 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 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 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 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第二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

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 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doc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找专长: 企业的,此时需要有一个专门的管理人来对企业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我们称之为。作为破产管理人也是可以获得一定报酬的,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如何计算 《》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 (2)在100万元一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在500万元一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在1000~--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在5000万元一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在1亿元一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

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讲义

破产程序与管理人职责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民商法务部学习研讨会讲义 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有不少年了,但破产案件不升反降,为什么?(适当说明) 我认为,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规范。公司作为最普遍的市场经济主体,从生到死应当按照法律规范有序进行。建立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塑造商业信用,增强投资人的危机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社会稳定,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在扭亏无望的情况下选择自杀、跑路,把包袱甩给政府,群众上访又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压力。如果企业或者政府善于使用破产这个法律工具,特别是破产重整,挽救濒死企业,相信会促进社会和谐。还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通过破产,平等保护了债权人利益,对于防止债务人片面清偿、坑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将发挥积极作用。相信随着信用制度建立健全,法人破产乃至个人破产必将成为能为广大群众接受的日常现象。 今天和大家讨论三大问题: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 二、管理人职责与工作流程;三、破产宣告和破产程序终结;四、管理人过失责任。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后法律后果;(因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不消灭法人资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而且内容更复杂,所以今天不做探讨。今天我们探讨的是消灭法人人格的破产清算。)

(一)破产申请 1、破产申请人: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的清算责任人在企业解散未清算或清算未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执行局在执行中发现债务具有法定破产事由的依职权移交(民诉法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2、破产申请的理由: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举例,执行不到位,但被执行人又不存在并列事由的情况) 为此最高院在2011年出台了司法解释一,对破产法第二条做了细化。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备破产原因:A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B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何理解?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且资不抵债了应当破产,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应当破产。为了进一步界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概念,解释一又给予了细化。解释的第二条、第四条。时间关系大家自己去阅看。但要指出的是,第四条的第三款是执转破标志。民诉法司法解释实际是对这一解释的深化。 3、提交申请。债权人人申请,除了提交申请书,还应提供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及职工工资

薪酬管理方案报告

薪酬管理方案报告 薪酬管理的目的: 薪酬管理是为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公司对员工所做的贡献给予员工相应的回报(根据公司现状制定的一套合理的薪酬体系)。 薪酬的原则: 薪酬的原则是指公平、竞争、激励、合法。 1、公平是指同一岗位的员工享受同等薪酬待遇的基础上,只有在员工认为薪酬是公平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同和满意以及薪酬在公司上能发挥出让员工产生激励、积极的作用。另外,根据员工的业绩、工作年限、工作态度以及处事水平等方面对职薪进行动态调整。 2、竞争是指公司在同一岗位和技术上的竞争。 3、激励是指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和激发人的行为的心理过程,对公司员工进行动态化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与责任性。 4、合法是指公司所制定的薪酬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 员工的福利: 福利是指公司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非现金报酬方式。常见的福利如:餐补、车补、话补、住宿补、节假日补助等等。而

另一种则是如:养老保险、失业险、医疗险、工伤险、住房基金等,这些都是吸引员工的一种方式。 薪酬结构: 根据公司开展的业务以及发展的需求,针对不同的员工实行了一下几点: 1、月固定工资(保底工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保留到员工。 2、业绩工资,在保障月固定工资的基础上对工作完成及时和质量以及特别突出的基础上实行了将工资考核结果挂钩的制度。 3、工龄工资: 目的:嘉奖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与工作年数、工作经验、劳动贡献、积累给予的经济补偿。 4、销售奖金,公司对本月的收入计算。通常是指超过月固定工资(保底工资)才能领取奖金。 5、计件工资,由生产操作工所生产的产量、质量、合格品保证前提下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薪酬的一种方式。 6、加班工资,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超过8小时外以及双休日和国假,为了完成额外的工作任务而支付的工资。 7、工资的发放,财务部根据审核通过的工资表在每月月底(或者按照公司制定的时间)发放工资。如遇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放,则有行政人事部及时通知员工。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行为,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降低破产清算费用,依法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的行为。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人申请,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本规程主要规范由债务人申请的破产清算,由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清算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承接 一、与债务人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每天通过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收集企业破产的信息,及时向事务所负责人报告。由事务所负责人组织专人对债务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初步与客户进行洽谈,建立合作关系,继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 二、争取法院指定为破产企业管理人 破产企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选取的方法,一是申请编入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理人名册,由人民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要想成功取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事务所应由负责人与破产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向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汇报事务所办理破产案件的专长、业绩,与债务人之间已建立起的良好互信关系,以

及在接受指定后能够客观、公正、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争取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事务所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并取得以下法律文书: (一)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指定债务人的管理人的决定书; 三、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报酬 事务所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与破产企业就管理人的报酬及支付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及时提请法院裁定认可,避免以后在管理人报酬支付方面产生分歧,影响破产清算工作进程。 第三章前期工作 一、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事务所在被法院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及时掌握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状况、以及破产企业资产有无抵押担保的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 二、接管破产企业 事务所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应当及时接管破产企业,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和账册资料等,依照破产法规定,担负起管理人职责。 三、接受法院询问,提交相关资料 事务所应当接受法院的询问,如实介绍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步骤,并按法院要求提供破产企业的相关材料,供法院审理案件了解案情。 四、制定破产清算工作计划 (一)在正式进行破产清算的工作之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管理人在编制破产清算工作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印章的模式不容忽视,规范的模式应为“XX公司管理人”呈连续状态分布,不可将“XX公司”与“管理人”分行列示。此外,管理人负责人私人印鉴也应同时刻制并予备案。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 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一)提前准备 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二)分头交接 1、债权债务组:按照“一户不漏,一笔不错”的要求,分别审核准确完整的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清册;

公司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设计(最新)

2018年管理人员薪酬设计方案 为健全、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激发高级管理人员创新工作激情,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发展竞争能力,确保股东利益, 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2018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及特别奖励实施办法。 1、基本模式 1.1、与绩效挂钩的原则,经营业绩考核是指按照一定的指标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待遇。 1.2、为激励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增长,竞争能力稳步增强,在上市XX企业中取得领先地位,公司战略推进、技术进步方面取得突破等重大成绩,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特别奖励。 2、运行和管理机制 2.1、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运作和管理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经营者年薪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根据市场高级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提交董事会审定,年薪及考核方案一年一审定。 2.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及考核的执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

3、实施范围 年薪制和特别奖励实施范围为:董事长、首席执行官(CEO)、总裁及其他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 4、董事长、CEO、总裁年薪及特别奖励的组成、计算、考核、确认和发放 4.1、年薪及特别奖励的组成 高级管理人员年收入由基本年薪、业绩年薪和特别奖励组成。 计算公式: 高级管理人员年收入=基本年薪+业绩年薪+特别奖励 4.2、年薪的计算 4.2.1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是经营者有能力履行经营岗位基本职责的基本报酬,即职位所得薪酬。根据类似企业市场化高级职业经理人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提出2018年XX经营者基本年薪设定为30万元(税前)。 4.2.2、业绩年薪 在风险、责任特别大,公司经营难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经营者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才有可能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权益。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情况,业绩年薪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年薪=基本年薪×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4.2.2.1、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在各单项指标考核得分基础上加权计算。各单项指标考核实行对标原则,得分采用各单项指标实际值与标准值之比计算。其中:单项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标准值为上市的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

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2011年10月 目录 §总则 (1) §1 通用类文书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2) 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4) 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6) 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8) 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10) 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12) 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14) 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16) 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8) 10、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20) 1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22) 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24) 13、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26) 1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28) 15、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1) 1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2) 17、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4) 1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35) 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37) 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39) 2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41)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43) 2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45) 24、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47) 25、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49) 26、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51) 27、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53) 28、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55)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doc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7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修订稿 稿) (修订 一、薪酬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 1、薪酬方案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个人和团队利益相平衡的设计要求。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上市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吸引与留住优秀管理人才。 2、激励方案注重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充分保障方案实施的可操作性。 3、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年薪已经涵盖了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补贴和福利性收入。绩效奖励根据公司完成董事会经营目标情况计算。

4、本方案所涉及的财务指标应为年终审计报告数据。 5、本方案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6、其他特殊奖励以及股权激励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制订。 二、薪酬结构 (一) 基本年薪 总经理基本年薪为18万元。其他高管人员基本年薪为总经理的60%~80%,比例系数由总经理提出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确定。原则上,两年内不调整基本薪酬标准。 (二) 绩效奖励 1、根据董事会目标完成情况确定绩效奖励 公司经营目标由董事会下达,经营目标分两部分:1、财务指标,以合并报表的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三个为主要考核指标。2、以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为导向的指标(该项指标折算成财务指标的比例原则上按10%-15%折算,如:有具体定义的科研投入,固定资产投入等等,具体由董事会在年度经营目标中下达),该指标对上述财务指标进行调整后作为考核计算依据。 (1)根据“以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为导向的指标”调整后的实际利润总额完成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模板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模板 各位债权人代表: 自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裁定____省糖厂(含____家分支机构)进人破产还债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截止到____年___月___日,省____糖厂破产清算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理、审计、评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制订本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1.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2.坚持用土地使用_权价值优先安置职工,其不足部分依次从其他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清偿,保持社会稳定、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3.充分发挥破产财产的价值,坚持财产整体划分。 4.坚持依法以拍卖形式变现企业破产财产,在暂时无法变现前提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分配。 二、资产清理的评估情况 根据清算组核定,___市财政局核销结果,_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评估结论确认结果,及审计结论确认,___省糖厂资产总额:___万元(企业裁定破产宣告之日起即___年___月___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货币资金:(金额)________元 预付账款:(金额)________元 其他应收款:(金额)______元 存货:(金额)____________元 长期投资:(金额)________元 固定资产:(金额)________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金额)________元 需特别说明的是,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市分行支行融资租赁资产价值为______万元,依据双方协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应属该支行,其部分资产与该企业破产财产设备不能完全分割,应以该部分资产价值优先取回,故而可供分配资产额应减去其行使优先取回权价值,其应当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为_______万元。 三、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该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_______万元,计_____家,其中,中国工商银行支行抵押资产评估值为______万元,中国银行省分行抵押资产评估值为______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保证担保债权为______万元。以上虽经确认抵押、保证担保有效,但依国发〔〕____号文件,国经贸企〔〕___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其抵押资产、保证担保资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 (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实际情况对原方案进行调整。 第七条(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情况)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其报酬不得超出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的上限。 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其报酬方案经决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债权人会议知情权和协商权)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将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就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与债权人会议另行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原方案。 第九条(确定报酬的衡量因素)人民法院决定或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