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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代理资质申请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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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代理资质申请相关资料

一、销售代理资质类型

(一)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

是指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危险品除外)。

(二)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

是指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危险品除外)。

二、办理资质的条件

机票销售代理的设立条件:

(一)具备国家企业法人资格,其营业执照主营和兼营范围有"代理航空运输业务"项。

(二)注册资本要求:

1.经营一类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2.经营二类代理业务,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一个营业分点,应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三)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1.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2.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民航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4.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5.提供一家公司做资质担保。

(另:为票务代理人做担保的公司有以下几点要求:

(1)两家公司的股东法人不能重叠

(2)做担保的公司的注册资金大于等于被担保的公司

(3)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附加说明:

具备了以上条件,国内机票资质申批下来以后,成为二级代理。只有申请加入国际航协成为IATA的会员取得航协号以及office号后才可成为一级票务代理。而成为一级票务代理资格的申请,需以取得中航协颁发的航空铜牌资质为前提。

民航总局要求所有航空客运销售(含机票代理)都参加bsp运作,安装bsp自动出票机,销售bsp中性客票。代理人上岗证每三年要复训,过期无效。

三、申请资质需准备的资料文件

(一)《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投资方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

(四)出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审核原件)及出资人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章程复印件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简历

(七)公司业务负责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简历

(八)本公司至少三名相应国内业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岗位合格证书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九)营业地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营业场所内外彩色照片各一张;

(十)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工商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代理人需提供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十一)1. 法人经济担保协议;2. 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反映担保方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担保方工商注册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十二)服务质量承诺书

(十三)授权委托书

(十四)代理人委员会会员申请书和登记表

四、申请流程:

(一)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应当在网站上向地区代表处提出网上申请注册,由地区代表处网上进行表格审核。经地区代表处网上表格审核合格后,代理人需到航协网站下载中心下载所需提供资料和其它必备申请资料,以邮寄递送方式或直接递送方式报请中国航协认证中心进行审核,由中国航协审核合格后决定是否准予颁发资格认可证书及国际运输业务许可销售代理人牌照;

(二)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流程图

登陆中国航协网站(https://www.docsj.com/doc/264665100.html,)填写《开办申请登记表》并提交至地区代表处,进

代表处

网上一次性

上报中

国航协

电话一次性

中国航协总部进行资格认可,制作资格认可证

与航空运输企办理旅

客订座

自愿加

入中国正式营

附件: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2015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企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空客货销售代理市场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的委托,依照双方签定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质认可证书,并接受中国航协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

第四条中国航协受民航局委托开展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工作,并向符合相关条件的货运销售代理企业颁发“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未取得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的代理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

第五条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企业不得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签订销售代理协议。

第二章资质认可机构

第六条中国航协授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分会(以下简称“销代分会”)依据本办法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销代分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资质认可申请,颁发、换发、变更、补办、注销资质认可证书;

(二)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资质、受委托情况、服务质量、业务规范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调查和处理销售代理活动中涉嫌违规行为的投诉;

(四)进行资质认可的统计分析,可以根据航空运输市场发展状况,对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进行适当调控;

(五)收集并公示销售代理企业信息;

(六)其他有关资质认可管理的必要职能。

第八条销代分会须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高效廉洁地履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和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自觉接受会员单位监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资质认可工作。

第三章资质认可条件

第九条申请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

第十条销售代理资质分为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和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是指经营国际航线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质。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是指经营国内航线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质。

第十一条利用互联网开展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除须按本办法取得销售代理资质外,还应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航协《网络机票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具备正常销售活动所需的资金;

(二)申请客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相关第三方担保公司出具的《资质认可担保函》并向第三方担保公司预付核定的“清算担保金”;

(三)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相关第三方担保公司出具的《资质认可担保函》,且实缴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从事一类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实缴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从事二类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实缴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3、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须相应增加实缴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四)不少于三名取得航空运输相应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且随着业务的发展增加与业务量相适应的持证人员数量。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六)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

(七)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货物航空运输的安全管理和安保条件:

1、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航空货运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航空货运安全保卫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航空货运安全保卫人员。建有对航空货运区通行管制和安保巡查制度;

2、建立航空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航空货运查验措施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

3、制定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大纲;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航空货运安全管理人员通过危险品基础知识培训和安保培训的证明;

5、有固定的货物仓储场所,该场所应当符合分区封闭管理的要求,并配备无盲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依据《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的要求提供货运安保方案;

6、制定有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设备;

7、其它安保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取得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经营满十年且无严重违规记录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过中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中心的安全能力评估,可以申请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手册;

(二)具有危险品货物培训大纲;

(三)相关人员接受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

(四)具有与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相适应的危险品货物存储场所、设施和设备;

(五)具有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安保计划;

(六)设置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危险品货物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人员;

(七)危险品货物的储存管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外资独资及外资参股企业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执行外,亦适用本章条款。

第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禁止或者限制投资销售代理业的企业,其销售代理资质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章资质认可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向销代分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公司法人);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开办申请登记表;

(三)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至少三本该公司所持有的航空运输相应业务岗位合格证书;

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还须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七)要求的材料;

(六)相关第三方担保公司出具的《资质认可担保函》;

(七)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还应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货运安保方案及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自律承诺书;

(九)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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