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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期末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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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期末复习题

案例1:李先生在一家公司搞营销,家有妻子、老父和老母。2005年6月,他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及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其中寿险保额10万元,身故受益人是妻子,附加住院补贴为60元/天,受益人是自己。投保不过半年,一向健康的李先生在出席一个酒会时,突感腹痛难忍并伴恶心呕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虽经抢救,但最终却因医治无效而于10天后不幸去世。李先生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请问该如何处理此案?

答:李先生的妻子可获得哪些理赔金,是根据当初李先生投保的保险合同决定的。保单包含寿险和住院补贴附加险两个部分,均有各自的受益人。寿险部分由于当初李先生清楚地指定他妻子为受益人,因此10万元理赔金就完全归李先生妻子所有。至于附加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部分,当初保单规定受益人是李先生。但李先生已去世,此部分理赔金需视为李先生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李先生无子女,双亲都在,因此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妻子和父母3人。总计600元住院补贴补偿金,由这3个人平分,李先生妻子作为其中之一,可以而且仅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金额200元。

案例2:张先生为他的妻子邓女士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邓女士反过来指定张先生为受益人。半年后两个人离婚了,离婚三天后,邓女士因意外死亡。邓女士的父母想领取15万元保险

金。他们的理由是:张先生和邓女士已经离婚,张先生不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邓女士的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来处理。邓女士生前还欠着好友刘某4万元的债务,对此,邓女士的父母要把保险金中的一部分用于清偿债务,其余的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并不等于继承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继承人则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通过指定的方式定立的,是针对保险金而言的,而继承人则是属于《继承法》的范畴,是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言的。就是说,继承人经指定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受益人的指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可以由投保人或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来指定。所以,继承人并不当然地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此,15万元应该由张先生获得。

案例3: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和前妻离婚后,王先生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李女士,两个人的感情一直很好。一天,在闲聊时李女士提出结婚的要求,毕竟两人在一起三年多了,李女士觉得这样下去没有一种生活的保障和安全感。王先生也把这事放在心上,但是一直也没腾出时间来办。他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有他在,她不用怕什么。况且王先生买了人寿保险,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李女士,万一出什么意外,她的生活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一年后的一天,李女士突然接到一个电话,传来的是王先生遇车祸身亡的消息。顿时,李女士觉得

天旋地转,失声痛哭起来。李女士整理着王先生的遗物,看着他留下来的保单,不禁泪流满面。此时,王先生前妻的孩子小双来了。她是王先生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看到李女士手里的保单,心想:这保单应该归我啊,我是父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于是便毫不犹豫地从李女士那里拿过保单。二人来到保险公司,理赔员引领她们坐下,询问情况。小双理直气壮地对保险理赔员说:“这份保单是我爸生前买的,我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李女士说道:“这份保单是我男朋友一年前买的,他去世后没给我留下什么,只有这张保单,上面的受益人写的是我。”之后,李女士出具了身份证。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

答: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尽管小双是王先生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她并不是王先生在这张保单上指定的保险受益人,因此应该将保险金赔付给李女士。

案例4:2006年暑假,西安的吴先生带着妻子和上小学的女儿,开开心心地去甘肃敦煌一线旅游,一家三口在外旅游了5天,第六天在兰州返回西安的途中,吴先生一家所乘坐的大巴和一辆长途车迎面相撞,致使车上七人受重伤,其中包括吴先生的一家三口,由于伤势太严重,吴先生全家无一生还,十分悲惨让人揪心。吴先生的父母及岳父岳母自然悲痛万分,尤其是吴先生的母亲由于过度伤心几乎为此断

送了性命。一个月后双方老人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吴先生在2005年11月22日为其本人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安分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载明吴先生为被保险人,其女儿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1年(至2006年11月21日24时止)。保险赔偿金的总额为26万元。吴先生的父母认为该笔保险金应该支付给他们,理由是,被保险人是他们的儿子,受益人是其孙女,因此,不管从哪方面说,都应该是他们的。吴先生的岳父母认为应该有他们的份,他们的女儿应该享有继承权,因为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后双方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一笔保险赔偿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还是属于吴先生女儿受益人的遗产?

答: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就本案从兰州某医院所出据的死亡证明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吴先生及妻子和7岁女儿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规定,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因此该笔26万元保险金应该属于被保险人吴先生的遗产,支付给其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件应该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由于吴先生的配偶及子女均死亡,而父母健在,因此该笔保险金应该由吴先生的父母全部继承,女孩的外祖父母没有继承权。

案例5:2007年10月4日,王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人寿保险,年缴保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200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睡之际放煤气,导致王某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系赵某所杀。2009年10月12日,另一受益人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受益人赵某故意杀害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书,后王某胞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问应如何处理此案?答:根据《保险法》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利仍应得到保护,其有权得到部分或全部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行为而使得该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从而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于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多少,应看王某在指定受益人时是否确认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案例6:2008年2月,吴某的父亲为吴某的母亲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吴某。2009年3月,吴某与妻子蔡某决定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归妻子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问题上,二人经多次协商,吴某同意将保单中的受益权转让给蔡

某。由于吴某担心父母想不通,就私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受益权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蔡某,以便将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保险公司在吴某的再三请求下,在原保险单上更改了受益人。吴某离婚后不久,其父母得知此事,便来到保险公司,提出受益人的转让应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要求保险公司确认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恢复吴某为受益人。在保险公司不同意恢复的情况下,吴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的行为无效。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欲转让需满足下面条件:1、保险合同中注明允许转让;2、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

此案中,如果吴某要转让受益权,必须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即吴某的父亲或母亲同意,并按照受益人变更的法定程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批注后发生转让效力。所以,吴某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应恢复吴某为受益人。

案例7:某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在森林打猎时从树上跌落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感染上肺炎死亡。请问保险人是否赔付?

答:在这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从树上跌下,一是染上肺炎。前者是意外伤害,属于保险责任,后者是疾病,属于除外责任。从树上跌下引发肺炎疾病并导致死亡,因此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伤害而非肺炎,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请问此案中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

答: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9:王某,2岁时因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她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4岁时,王某的父亲再婚,王某便与其父亲和继母在B城生活,并从A城幼儿园转至B城幼儿园。在王某离开A城时,她的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王某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死亡。事发后,王某的外公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双方遂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请问此案如何处理?

答:根据《保险法》第31条可知:作为近亲属的外公并不必然对外孙女王某具有保险利益,只有二者之间同时形成抚养关系时,王某的外公对王某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有抚养关系吗? 本案中,王某2岁至3岁时,一直与外公外婆一起生活,但王某的日常所需费用由其父亲承担。由此可知,王某的父亲作为王某的法定抚养人一直在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他既是王某的法定抚养人也

是王某事实上的抚养人,王某的外公只是代为照顾王某。综上所述,王某的外公与王某之间既不存在法定的抚养关系,也不具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王某的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为什么?(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损失为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40×80÷100=32万。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综合险的责任免责,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

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菜场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财产损失为4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①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②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所以(1)10万(2)40万

一、王力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寿险,期限为25年,每年缴费1000元,在合同生效的第5年,因其失业,生活拮据。

(1)在合同的宽限期后仍不能缴费,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如果在逾期的第10天,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如何处理?(3)如果8个月后,王力要求降低一定比率的保费,但公司未批准,王力缴纳了拖欠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受吗?

答:(1)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有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60日内合同仍然有效。

(3)8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

二、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5年,张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若:

(1)王某生前欠刘某2万元,刘某提出从保险金中拿走2万元,这种说法合理吗?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经跟王某离婚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这种说法合理吗?

答:(1)错误。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故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用于清偿债务。

(2)错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在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张某是受益人,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

三、某甲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乙车主没有投保。后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乙车辆财产损失为16万元和人身伤害4万元,甲车辆损失14万元和人身伤害1万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主负主要责任,为70%;乙车主负次要责任,为3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

责任免赔5%),则:(1)A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赔偿多少?

答:(1)A赔偿金额=甲车车辆损失×甲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

=14×70%×(1-15%)=8.33万

(2)B赔偿金额=乙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甲车责任比例×(1-免赔率)=(16+4)×70%×(1-15%)=11.9万

四、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某将其所有的“奥迪”车向B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两车相撞,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辆损失12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30万元和车上货物损失14万元,“奥迪”车辆损失30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和车上货物损失10万元。“宝来”车主负主要责任,80%,“奥迪”车主负次要责任,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则:

(1)A保险公司赔偿多少,为什么?

(2)B保险公司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李车损:12×80%×(1-15%)=8.16万

李三责(赔孙):(30+4+10)×80%×(1-15%)=29.92万

李自承:12×80%×15%=1.44万

李赔孙:(30+4+10)×80%×15%=5.28万

孙车损:30×20%×(1-5%)=5.7万

孙三责(赔李):(12+30+14)×20%×(1-5%)=10.64万

孙自承:30×20%×5%=0.3万

孙赔李:(12+30+14)×20%×5%=0.56万

所以A保险公司赔偿车险8.16万,第三者责任险29.92万;B保险公司赔偿车险5.7万,第三者责任险10.64万。

五、刘某就自己的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火灾发生,损失60万元。事故发生时,该财产估计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人应赔偿多少?若保险人赔偿之后向第三者行使代为追偿权,追回金额50万元和60万元,应如何处理?

答:因为保险金额为90万元,事故发生时价值为100万元,因此这是一个不足额保险。所以保险人赔偿=60×90÷100=54万元。

若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回50万元,则全部归保险公司所有;若追回60万元,则其中的54万元归保险公司所有,其余的6万元归刘某。

六、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运输保险,按投保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是当地市价为80万元,则: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赔偿多少,为什么?

(2)如果货物部分损毁,损毁程度为60%,保险人赔偿多少?

答:(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

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偿,赔偿100万元。

(2)保险人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60%=60万

一、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方式 ①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②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二、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金额÷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

三、定值保险: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四、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额的总和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 五、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

和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六、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时,才承担超出的部分,否则,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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