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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范本

交强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

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5107070000004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

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5000元人民币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

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

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

(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3元人民币。

(2)建筑工程保险按面积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平方米造价为元人民币。

4、若甲方未能保证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利不支付暂扣手续费。

三、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

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

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4、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结的行为。

通常好多人都会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两个概念混淆,认为它们其实就是一码事。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除此种情形外还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必然导

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w w 交强险合同的解除,包含两方面即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即包括:机动车的种类、识别代码、厂牌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住所、年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篇三:交强险理赔条款?

交强险理赔条款?

关注我们车险计算器站的朋友应该知道,我们车险计算器近期主要讨论交强险的栏目,那么很多友对此问题很是关心,于是有部分友在车险计算器上向我们提问:交强险理赔条款有哪些?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讨论讨论交强险理赔条款吧。

交强险,顾名思义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关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XX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以上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赔付。

简言之,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

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

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

解的朋友不妨可以关注一下。

以上这些就是基本的交强险理赔条款,

点击我们车险计算器的站,

诚为大家解答。(XX年2月1日后)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即我们通常说的交强险最高XX元,三方医疗费最高110000元。 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11000元。以上就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需要了如果大家还没看明白的话,欢迎大家车险计算器将就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竭的朋友不妨关注一下下面的内容:元人民币有关上述各种事故的损失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保

篇四:购车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汽车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合计金额:大写:。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方应在上述材料上盖章确认),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青岛辖区内)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三条付款方式

(一)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元,如乙方不按

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的20%。

(二)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年月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

(2) 余款计人民币年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除外);

B.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年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年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年日前,支付剩余车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日前。

(二)交车地点:

(三)提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

(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附件一)

第五条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三)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售后服务

(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

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无效条款

甲方或生产厂家提供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中,排除或限制乙方权利、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该条款是否通知乙方。

第八条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四)在车辆使用 1 年或行驶 2 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

(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五)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六)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七)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

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八)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本合同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二)在日前,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

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乙方也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行使上述约定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三)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也可向甲方要求赔偿。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甲方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赔偿乙方为维修汽车而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购买汽车配件费、交通费等。

(五)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

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 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双方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

(一)代办保险□ (二)代办按揭□ (三)代办上牌服务□

代办上述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附件二)第十三条其他

(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

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四)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五)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住所:住所:证照种类及号码:证照种类及号码:代理人: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篇五:一张丧尽天良的交强险保单合同欺骗分析

一张丧尽天良的交强险保单合同欺骗分析

——某个强大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在哪里?

作者:三牛开泰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陈某作为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一审时以被告中的一方“不存在”为理由输了官司,居然有不存在的被告,输得莫名其妙。二审,以被告不明确,又输了官司。由于保险单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结果以双方接受中院的调解,以折中的方式结束

官司,死者家属无法获得正常的赔偿。

结案后,我们不难发现这存在一个逻辑上的谬误:如果某保险公司没有接受过此类保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什么还要接受调解,给受害人一个折中的赔偿?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很明显该保险公司很心虚,这一定存在猫腻!

案后,陈律师让我拿出我自己家的交强险保单,进于研究分析。经过我们的研究,发现我的这份保单也存在合同欺骗。我再打电话给我的另三个买了别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朋友,叫他们拿保单出来看看,结果也存在基本一样的合同欺骗。

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会给车主详细解释格式化保险合同及保单的详细内容,这一切的内容并不与相关法律、法规有何冲突,车主也会觉得合符法律规定,没有什么问题,再者,这些都是格式化的条款,不管谁买交强险,其规定的条款都一样,只是个人信息与车相关的资料不一样而矣,因而谁都不会多想,按业务人员的要求、按程序办理即可。办理完毕,你绝对想不到保单上存在严重自相矛盾的地方,这是某些保险公司处心积累,早有恶意的预谋,专门钻投保人粗心大意的空子。你很放心地把保险单放家里,即可尽情的驾驭你的爱车上路了。可是,由于你的粗心,这份保险单却不能充分的发挥其保险功能。

下面,以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单与发票为例,

让大家去了解一个根本让人无法接受的现实:

一、保险单上的保险人与盖章是相互矛盾的

我是在海口一家保险公司为我的爱车购买交强险的,在最底下“保险人”内容一栏,保险人公司名称为“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其后跟着盖的章却是“**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用章”(见下图1,涉及到具体公司通过处理图片来盖住)。两个名称不一致,到底我购买交强险的公司是哪个?我们先来分析保险人公司名称“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这是一个公司吗?这是独立的法人吗?众所周知,很多公司都会有海南分公司的业务部,但我保单出现的这个省略了部分内容的公司业务部,你能认定它是什么公司的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吗?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庭上,法官是不允许你想当然的,因为法官要求你提供证据,你提供的这张保险单就是证据,是你最有力的证据,然而,保险上记载的保险公司名称却是一个无法明确的保险公司!这是一个不存在的被告。想不到吧,你手上最有力的证据,在打官司时却成了你无奈的废纸!保险单有如保险合同,按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必须明确,此时,我会觉得自己太不小心了,当时怎么就不认真查看核实呢!反想一下,购买交强险时,在我的保险单上打下这个不明确的“海南分公司业务部”的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跟我一样不小心吗?保险公司有法律顾问、有法务

部,他们会审查这一份合同,每个人都会那么不小心吗?该公司每年都签订很多同类的合同,每一份合同都是不小心吗?其居心可想而知了。

图1

此时有朋友会问,保险公司的名称不明确不怕,后面还有他们公司盖的章呢,在法庭上我可以告盖章的公司呀。很好,我保单上盖章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了解过了,那确实是一个公司,但公司地址并不在海南,可能在北京,也可能在上海,也可能在其它地方。这个公司根本不在海南,在海南也没有营业部,我怎么会在海南买到他的保险呢?当时怎么的就盖了这个章,我也确实没有

留意,你说我能起诉告那个“**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吗?你可能会对我说,管他呢,反正谁盖章我就告谁,你可以斗气,你可以想当然,但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方会于此提出抗辩,被保险人是谁,明确吧,车主的名字呀(我的名字我当然认得),保险人栏中已经明确注明了保险人公司名称呢,对方就会对法官说,被告应当是“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你被保险公司抛回到我刚才分析“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那里了。

到此,你会发现,你告这两个所谓的“公司”的其中任何一个都会出现问题,你一狠心,就想跟我说,两个一起告,由法官定。我敢说,你又错了,法官无义务帮你查明被告,

而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被告的,法院根本就不会立案,也就是说,你要起诉对方,必须自己先弄明白哪个是被告,说到这里,你会觉得非常痛苦,是吧?

二、真正的保险人出现在发票上

保险单上的“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不是保险人,谁是真正的保险人呢?

我们查了一下所有的保险资料,在发票上发现真正的保险公司(见下图2)。真正的保险公司是:“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陈律师告诉我,收了我的保险费的是“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单上应该出现的必须明确的保险公司却在发票上,而在保险单上根本就没出现过!

此时,你应该明白了,保险单与发票,出现了三个“公司”各不相同。“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不是同一个公司,而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我买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保险,却盖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由于大多数投保人不懂“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海南省分公司营业部”的复杂关系,没有深究这个保单是否合法。从法律上说,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伪造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做了一份错

误百出的保单,诈骗了投保人,而且还欺骗了整个社会,没有尽到其社会责任。

有人就问:“那第三方受害人,为什么不状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存在问题就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而被告没有这个义务。当受害人被机动车夺去生命后,其家属作为原告及其代理人,根本不知道该机动车的车主在哪个公司买的交强险,很难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陈律师动用了很多朋友和社会关系,查到了该机动车的车主肇事人的交强险保单,却因为这份错误百出的保单输了官司。而诉讼时,被告更不会提供保险发票,所以,原告代理人是根本找不着哪个保险公司是被告。

图2

三、谁是交强险保单的受益者与受害者

很多人问:你说得那么惊心动魄的,好象也没几个保险公司会难为购买保险的车主呀,出了事保险公司不都按规定赔付给车主了吗?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处心积虑地造出这样的一张自相矛盾的交强险保单?谁是这张保单的受益者与受害者?

我举例说明如下:

话说张三是车主,李四是保险公司,王五是受害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三开车把王五给撞死了,张三负次要责任(假设按30%责任算),假定王五当场死亡,王五死后,王

交强险保障范围及赔偿原则的规定

交强险保障范围及赔偿原则的规定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和赔偿原则的有关规定。 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本车以外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对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对于非保险机动车肇事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条例》第42条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也适用本条款,即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也负责赔偿。 第二,本车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本车以外的受害人指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车人员,包括本车驾驶人和车上乘客。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共计15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财产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和车内财产的损失,也不包括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间接财产损失。 第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金额。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最高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即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交强险有责及无责赔偿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有责及无责赔偿限额是多少 题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交强险在赔付的时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责时赔多少,一种是无责是赔多少。 经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住院伙食补助费,交强险就按有责任限额来赔,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无责的话,才是个人赔偿的部分、住院费、死亡补偿费,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那交强险将按无责的限额来赔偿。 那么有责时交强险最多赔多少钱呢?122000元。然后这122000元又被细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管是全责还是主责或是同责还是次要责任,再有不足的部分、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

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按责任比例来负责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这意思是说,当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有责时。死亡伤残的限额是11万,必要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有更详细的解说。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医疗费的限额是1万元,财产损失的限额是2千元,这三项加在一起是122000元。 《交强险保险合同》还规定、诊疗费;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务》,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只要认定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保险是对我们每个人自身利益的基本保障,大家一定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一、交强险都赔哪些东西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二、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交强险的强制实施肯定是有它的必要性,可以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得到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购买是必要的。所以说所有的车主都必须进行投保。 交强险在赔偿的时候,会涉及到一个财产损失,车主们需要明确这个财产损失的定义是什么,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如果是是被保险车辆内自己东西的丢失或者说财产的损失,是不在交强险内赔偿范围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交强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交强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 2、误工费。受害人收入标准(天/月/年)×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4、护理费。(有收入按收入,无收入按误工标准×天数;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6、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 7、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一年所在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10 一、医疗费: 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交强险合同是否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交强险合同是否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交强险合同是否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篇一:车险测试卷试题答案 测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 1、交强险责任限额m有责责任限额12.2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无责责任限额为1.21万元-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 财产损失100元 2、交强险基础保费:家庭自用6座以下950元;企业6 座以下1000元;机关6座以下950元家庭自用6座及以上1100元;企业6-10座1130元;机关6-10座1070元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1200元;5-10吨1650元。营业货车2吨以下1850 元;5-10 吨3450 元。摩托车50cc-250cc (含)120 元。 3、车船税:排虽1.0以上至1.6升汽车每辆300元/年排虽1.6以上至2.0升汽车每辆480元/年核定载客20人以上客车每辆540元/年载货货车按整备质虽每吨60元,包括半挂牵引车摩托车每辆36元/年。 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 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5、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对机动 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

6、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 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 更手续。 二、选择题(每题2分) 1、交强险合同由哪几项组成:(AbcD) A交强险提示b投保单、保险单c批单D特别约定 2、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bc) A车上人员b投保人 c允许的合法驾驶人D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 3、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AbcD) A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b被保险人的财 产 c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诉讼费D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数 据丢失造成的损失 4、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有: (AbcDeFg) A丧葬费b死亡补偿费c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 的交通费用 D残疾赔偿金e残疾辅助器具费F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g被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5、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2019交强险赔偿条例全文

2019交强险赔偿条例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关于交强险赔偿的内容,是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中的,目前尚未专门制定一部叫做交强险赔偿条例的规定。那么大家知道这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有哪些内容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第二章投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 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

交强险条款名词解释

交强险条款名词解释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3、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批单:是指由保险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保单载明的合同内容的文件。 5、特别约定: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约定,其内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6、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交通事故记录: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记录。 8、责任限额: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9、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

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11、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12、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实际上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依据和范围,同时也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和范围。 14、垫付:是指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情形下,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应由其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的情形,保险人对于此部分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5、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 16、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例分析

2013年2月23日,于某驾校学习的学员胡某乘坐驾校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路上行驶。车辆上坡时尾部出现异常黑烟,且车尾灯光照射下尤为明显。在未封闭后车厢中乘坐的,包括胡某在内的六位培训学员均表示诧异。靠近驾驶室的学员敲打后车窗向驾驶员示警,受害人胡某则站起并将双腿自车厢内伸出车外,由车上跳下后因为惯性使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受伤,经送医院治疗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于3月4日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随救护车一同到县医院,因此该事故无现场,公安机关以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为由作出交通事故证明。后该事故在相关部门主持下,驾校与胡某父母就胡某的死亡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驾校赔偿胡某父母共620000元,并已实际履行。驾校理赔后,向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理赔,遭到拒绝。2013年8月,驾校将保险公司诉至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并不计免赔,要求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2万元。 保险公司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应为意外伤害,是因紧急避险引发的意外伤害。胡某是保险车辆上的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既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即使承担保险责任也只应当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险种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胡虎是否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问题? 律云律师观点: 关于胡某是否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问题,应当这样理解:胡某因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及驾校于事故发生后对死者亲属赔偿620000元的事实清楚,保险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涉案车辆为轻型普通货车,限定驾驶室载客5人,但该车却在后车厢另载客6人,违背交通安全法中的限载规定,且因驾驶人员无法掌握后车厢中人员情况,致后车厢中乘座的胡某,在避险跳车过程中头部与车辆尾部发生碰撞,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因此该起事故应定性为交通事故。 交通警察大队以事故现场不复存在、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但从现场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事故车辆违法载客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胡某错误判断车辆行驶中出现的情况,盲目跳车自救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胡某因位于后车厢内,而后车厢属载货区,故其应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车内人员;另外,该事故车辆后车厢中乘座的另外五人均证明胡某系在跳出车外后身体与车辆发生碰撞,应理解为胡某在跳出车外后因行驶中的车辆惯性致头部与车辆发生碰撞受伤,其碰撞受伤之时已不在车上,因此胡某应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驾校的驾驶员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致胡某死亡,应由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人在医疗费、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全额赔付120000元,超出部分损失40余万元按照事故责任由原告分担70%。因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按责赔偿。 律云律师提示:

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最新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三、责任限额: 是指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四、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共计十二项。 五、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以上共计七项。

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七、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法律依据是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 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八、交强险免赔 1、交强险均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试题交强险.doc

1 签订交强险保单的同时,投保人(B) A 可以分期支付保险费 B 应该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C 以上两种都可以供客户选择 2 凡与强制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取(A) A 书面形式 B 口头形式 C 以上两种方式同时采用 3 被保险人是指(AC) A 投保人 B 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的乘坐人员 C 投保人指定的合法驾驶人 D 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的人 4 受害人包括以下哪几种(CD) A 造成该交通事故的车上驾驶人员 B 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的乘坐人员 C 发生交通事故时遭受人身伤亡的人 D 发生交通事故时遭受财产损失的人 5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分为 (ABCD) A 死亡伤残限额 B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C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D 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6 被保人无责的赔偿限额包括(ABD) A 无责死亡限额为11000元 B 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 C 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 D 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7 以下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中赔付的有(ABCD) A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B 护理费 C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 D 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8 以下属于理疗费用赔偿项目中赔付的有(ABCD) A 医药费 B 住院伙食补助费 C 必要合理的后续整容费 D 必要合理的后续营养费 9 下列属于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有(ABCD) A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B 驾驶人醉酒的 C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D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10 下列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和垫付的有 (ABCD)

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案例

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 问题提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责任是否免除。 要点提示:机动车交强险不因驾驶人重大过失、过错行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1)商梁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 案情: 原告刘万元,曾用名刘万生,男,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张长波,男,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 被告董继峰,男,住山东省曹县青堌集镇。 被告商丘市鹏程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17时02分,李洪学驾驶豫NA7656、豫NC722号半挂货车沿商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柘公路23公里+800米处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刘万元无证酒后驾驶的豫NE6788号(挪用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原告刘万元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商公交认字【2011】第0311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李洪学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保持安全距离和刘万

元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所造成的,认定李洪学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万元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万元在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支付医疗费11953.23元。2011年6月17日,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商都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1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原告刘万元(刘万生)因交通事故致牙齿脱落(9枚),构成伤残十级,2、原告刘万元(刘万生)因交通事故致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85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已支付原告刘万元赔偿款13900元。另查明,豫NA7656、豫NC722号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张长波、董继峰共有,2007年7月17日双方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挂靠于被告鹏程货运公司名下经营;该肇事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交强险保险费1344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豫NA7656号主车交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9417元,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交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2305元,豫NC722号挂车交纳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917.7元,保险限额为5万元,交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费400.5元,保险期间均为2010年7月17日至2011年7月16日,事故发生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交强险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2008年法律对此作了相应的修改,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详情请看下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费用包括: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 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 关费用。交强险中的抢救费是什么意思? 交强险中的抢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

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四) 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 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

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 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 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

交强险保险条款

交强险保险条款 2011-05-10 浏览数:标签:条款,保险,强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

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具体表现在: 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风险成本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赔付成本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和西部之间、城市和乡镇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和薪酬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也存在着显著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北京2004年丧葬费为12022元,山西丧葬费为 5365元,两者相差一倍以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在深圳,残疾赔偿金高达50多万元,而陕西仅为14万元左右,两者相差数倍。 二是各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管理水平不同。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路况交通情况各异,导致了出险概率和频率分布不同。据公安部统计年报数据显示,广东、江苏、浙江等机动车保有量较高的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较高,但是,万车死亡率最高的地区却是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广人稀的地区。2004 年,西藏万车死亡率为49.5,而河南仅为5.18,两地相差近十倍。

案例分析交强险脱保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 (1)

案例分析:交强险脱保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2011-4-23 21:33:00)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9日,孙某驾驶其交强险脱保仅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江西省吉安市某单位的赣D-0066X号小客车,在江西省南昌市与周某驾驶的摩托车(搭乘刘某)相撞,造成刘某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由孙某负主责,周某负次责,刘某无责。 后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中国人保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连同小客车方面等一并诉至吉州区法院,请求赔偿金额13693.10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其交强险脱保,遂做出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争议焦点与判决 赣D-0066X号小客车系2008年7月新购。当时,被保险人仅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25日;后来,在2009年1月加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保险期限是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1月8日。这样,该车辆客观上就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的不同步。而交强险到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续保,到事发时该车仅剩下商业三者险有效,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 诉讼中,原告和被保险人均要求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辩称:肇事车辆已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并向法庭递交了小车首次投保的交强险保单进行举证。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辩称:交强险是国家的法定险种,赣D-0066X号小客车保险出现只有商业险却无交强险的情形,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原告方还向法庭出示了南昌市某法院判决仅有三者险的情形下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判例。强烈要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应诉人员在诉讼期间以下列理由进行拒赔抗辩,并要求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方不承担责任的主张: 1.赣D-0066X号小客车原交强险合同已经过期失效,事故发生时并未在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2.事故发生时,该车虽然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但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项目和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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